如何规范 完善 动议环节

作者&投稿:丙晨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规范“动议环节”?~

规范“动议环节”的步骤如下:
主要是:启动动议→收集有关方面信息和建议→开展分析研判→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初步建议→向市委书记报告初步建议→在一定范围内对初步建议进行酝酿→形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反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经市委书记同意启动动议后,在收集有关方面信息和建议阶段,建立下级党组织的干部推荐制度,明确各级单位党组织可在充分考察、集体讨论后,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部门推荐优秀干部,并不得向推荐干部对象透露推荐情况。
在分析研判阶段,市委组织部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干部的德才表现,公正评价,合理调配,做到人岗相适,形成初步建议,初步建议可以没有人选,也可以有人选。初步建议向市委书记报告并取得其同意后,由市委书记或组织部长牵头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并进行个别酝酿或集体酝酿,形成干部工作方案。
"动议"的“八个步骤”每个步骤环环相扣,各自发挥作用,充分体现党委主要领导在干部动议环节的主导权,组织部长、用人单位党组织和群众的建议权,领导集体的决策权,客观公正对待每名干部。自新《条例》实施以来,其中动议时间最长的一次达两个月,干部选拔任用方案修改最多的达18次,切实做到调整后的干部履职尽心,单位放心,群众满意。


规范干部调整动议权的动因

  调整动议,是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配备需要,做出领导干部调整意向和决定的过程。调整动议的过程,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的过程,主要解决的是“要不要动”的问题。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有力地推动了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特别是中央颁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更是从整体上规范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但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在一些具体环节的操作上,还需要作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从舒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践来看,这几年,我们通过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继推行了民主推荐、差额考察、公开选拔、常委会票决、任期交流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对干部提名、考察、任用等环节作了明确的规定,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干部任用工作流程。但同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起始环节,干部调整动议仍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也给干部调整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一方面,从县委这个层面来看,过去由于动议没有明确的程序要求,往往造成干部调整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出现有时想调就调,不想调就不调,甚至为解决某一个或者少数干部的问题而临时动议的现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行后,上述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但同时在提出调整动议方面,有些人产生了一些新的顾虑,因为《条例》规定县委书记拥有干部调整动议权,其他领导干部就不愿或不好直接提出干部调整的动议建议;作为组织部门,除了认真贯彻好县委意图之外,有时也不好提出动议.这就使得干部调整动议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另一方面,从干部这个层面讲,随着干部任用工作越来越规范,只要干部调整一进入规定的程序,谁也不好再向组织上提出这样那样的要求,所以有些人就把目光集中到干部调整的源头,即调整动议和提名阶段,每当一些岗位出现空缺,或者每到大规模干部调整之前,干部队伍中或多或少出现一些浮躁、动荡之气,少数同志千方百计找人打招呼说情,不仅影响了工作,而且也干扰了正常的组织行为。因此,规范调整动议的程序和方法,对于从源头上规范干部调配工作,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显得十分必要。

  规范干部调整动议权的主要做法

  干部动议是干部调整的“总开关”,是选人用人的“总闸门”。调整动议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走向和质量效果,影响到一个地方的用人导向,进而影响到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建设。

  明确调整动议时机,解决“何时动议”的问题。为使干部调整动议制度化、规范化,试点过程中,我们规定了调整动议干部的六种情况。一是当乡科级领导班子人员出现空缺时,主要指班子成员变动、调离、生病不能正常工作、个人申请辞职或受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不能继续任职等方面情况;二是对乡科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经综合分析确需动议调整时;三是根据班子结构和建设需要须动议调整时,主要包括班子成员的性别、年龄、学历、专业知识等方面内容;四是根据任期制需动议调整时,主要是指乡科级干部最高任职年龄,《条例》规定的在同一职位任职10年以上需要交流和改非等情况;五是因机构改革需动议调整干部时;六是因换届和其它因素确需动议调整干部时。同时制定了在县委书记职务变动和机构改革等特殊时期冻结干部调整的制度。明确调整动议时机,避免了临时动议和随意频繁调整干部的现象发生,使动议干部工作更加规范,为初始提名奠定了坚实的程序基础。

  明确调整动议主体,解决“由谁动议”的问题。干部调整动议,一般由县委书记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提出,但在试点实施过程中,我们规定:县委书记提出调整动议要坚持“三提三不”原则,即只提调整干部的原则方向、不指定具体职位;只提选任标准、不提具体人选;只提提拔要求、不限定选拔范围。为进一步扩大调整动议工作的民主,规定基层党组织、县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拥有调整动议建议权,可根据本单位班子自身建设实际需要或分管单位班子建设的实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部门提出建议。明确动议主体,规范了县委书记调整动议权,切实避免了少数人动议的现象。2010年我们分5批调整了230干部,全部由组织部门收集汇总了方方面面调整动议建议的基础上,再根据班子建设总体状况经部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县委书记审定,才提出了干部调整的动议。

  明确调整动议程序,解决“怎样动议”的问题。组织部门根据平时干部考察考核结果、有关领导的建议、班子建设和工作需要等,汇总后提出动议的初步意见,部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向县委书记汇报;县委书记根据组织部提出的动议建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协商,经修改完善后,再由县委书记、副书记、组织部长进行再次酝酿讨论,形成共识;组织部门根据酝酿结果进行修改完善,正式确定干部任用启动工作方案,提交县委集体研究决定。建议方案要明确干部动议的理由、原则、职位情况、任职资格条件和有关要求。县委书记直接行使动议权,要先征求县委副书记、组织部长意见后提出。在近期进行的乡镇党委换届工作中,我们在调整动议阶段集中利用了一个多月时间,对全县21个乡镇、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领导班子以及240名乡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了一次系统的组织考核,先后与720名干部进行了谈话,3200多人参加了全额定向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在综合考核、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领导班子调整意向,总体上反映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真实意愿。

  明确调整动议纪律,解决“无序动议”的问题。干部调整动议在充分保持干部任期内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开展,一般情况下每年调整干部不得超过6次,除领导班子换届或机构改革外,每次调整干部一般不超过90人,或一次提拔干部不超过50人,批量调整干部超过以上数字时须按规定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调整后职数必须符合“三定方案”要求;县委书记已明确即将调动和到任后三个月内,不得提出调整干部的动议,不能超职数或低职位高规格调整配备干部,不准指令或授意组织部门针对特定人选制定干部调整动议方案等。同时,县委书记要认真履行选人用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格遵守、执行和落实好四项监督制度,使自己行使科学选人权利时刻处于制度的监控之内,该走的程序必须走,该公开的必须公开,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努力提高选人用人的公开度和公信度。

  规范干部调整动议权的初步成效

  通过规范干部调整动议权,完善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主要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动议环节,规定还不明确。现在,我们把调整动议列入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作为第一道关口,并对调整动议过程作出规定、形成规范,这就使得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程序上更加完整,在操作上更加可行,工作也更加规范,选人用人的整个过程更加民主透明。

  前移了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关口。规范调整动议权,把干部任用监督的关口前移到动议环节,从选人用人一开始,就纳入干部监督的范畴,并且做到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使干部监督工作实现了全过程和全覆盖,从源头上有效防止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确保选准人、用好人。

  规范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对调整动议过程作出规定、形成一定的制度规范,进一步完善了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使得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操作层面上向前进行了延伸,程序上更加完整可行,工作也更加规范,选人用人的整个过程更加民主、公开、透明。

  杜绝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规范调整动议行为,重点对县委书记行使动议权进行了明确规范,既赋予县委书记在用人上的“发球权”,又对其行为进行了规范,实现了调整动议行为隐性权力的显性化,对防止随意调整干部、频繁调整干部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从源头上有效防止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树立了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规范干部调整动议权,从源头上改变了少数人选人的做法,由“一双眼睛”选人变成“多双眼睛”选人、扩大了选人用人的民主,更好地体现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

  规范干部调整动议权的几点思考

  干部调整动议是干部选拔任用的第一道关口,也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关键。完善规范调整动议制度,应把握三个原则:

  全面掌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是前提。掌握干部调整动议的时机与频率,实现调整动议适时应需的效果,前提是全面掌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情况。在具体工作中,要建立定期研究分析干部工作制度,县委要定期召开干部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汇报,研究分析近期领导班子、干部队伍运行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全面掌握情况;要加强领导干部的日常监控,落实经常性考核考察机制,及时发现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倾向,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结果运用力度,努力形成一种凭实绩、凭本事的用人氛围和用人导向。要落实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坚持先报批后动议,接受上级组织部门监督,提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

  规范县委书记调整动议权是核心。县委书记承担着一个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职责,既要充分授予其用人上应有的权力,又要明确权力的界限,把县委书记个人权力置于县委班子集体权力之中。规范县委书记调整动议权是整个动议制度的核心,使县委书记的隐性权力显性化、显性权力规范化,进一步明确知道应该做什么、怎么做、不应该做什么,体现权责一致、权责统一的原则,从而保证用人行为在健康的轨道上运行。

  扩大民主是方向。调整动议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初始环节,调整动议权是整个用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动议权,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置于公众的视线之下,不能游离于公众的视线之外。具体操作过程中,就应该把调整动议权交给群众,要充分听取分管领导、用人单位党组织的建议,充分听取群众对干部队伍建设的评价与要求,使调整动议反映广大干部群众的真实意愿;要把调整动议权交给集体,发挥常委会或全委会集体决策的优势,避免一把手个人动议和随意动议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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