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法律规定的官吏贪污受赃罪

作者&投稿:海昌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将贪污受贿赃款用于公务支出的如何计算犯罪数额~

将贪污受贿赃款用于公务支出,与用于个人消费一样,是犯罪既遂后赃款去向中的一种,如同我国对盗窃财物后对赃物的处理一样,无关犯罪构成要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无论行为人如何处理赃物,都不能改变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法定结果已经形成、法益已被损害的事实。将用于公务支出的部分从犯罪所得赃款中扣除的做法于法无据,长此以往,将会成为贪污受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一种遁辞。

皇帝是封建社会的最高统治者,中国的皇帝约有五百人。其中有一位皇帝当政31年发起过6次大规模肃贪,杀掉贪官15万人,他就是朱元璋。他极其痛恨贪官污吏,几乎是见一个杀一个,他规定贪污60两银子以上的就格杀勿论,那么60两银子在现在是多少钱呢?

公元1328年10月29日朱元璋出生于安徽凤阳,一个贫苦农民的家庭。当时是元朝,元朝的统治者们是蒙古人,等级观念极其严重,他们把全国的人分为了四等,而汉人属于低等人,南方汉人地位则是最低的。朱元璋一家在这样的环境下过得很艰难,沉重的赋税已经让他们艰难度日,不幸的是还有天灾。

1343年,朱元璋所在的濠州发生旱灾。第二年又接着发生了蝗灾和瘟疫,朱元璋的父亲与母亲还有大哥在这次的灾难中先后去世。而他连买棺材的钱都没有,埋葬亲人的地也没有,还是邻居给的坟地,朱元璋和二哥只得草草用一些破衣服裹着父母和大哥下葬。
与二哥分散之后,走投无路的他只好去当了和尚。但因为饥荒,和尚们只能外出云游化缘,朱元璋因此开始了乞讨之路,直到至正十一年1351年五月,韩山童带领红巾军起义为明王,接着各地纷纷揭竿而起。第二年朱元璋二十五岁,郭子仪攻下濠州自称元帅,同时朱元璋的儿时伙伴汤和邀请他加入郭子义的起义军。

朱元璋入伍之后,作战勇敢,很快就得到郭子仪的信任并把养女马氏也就是以后的马皇后嫁给了朱元璋。在一一将陈友谅、张士诚、方国珍消灭后,至正二十七年(1367年)十月甲子日,朱元璋率军北进中原。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在南京称帝,国号大明。
他在位期间下令农民归耕,奖励垦荒,减免税负,严惩贪官。因为幼时的经历他比其它皇帝都要痛恨贪官,登基后就开始了“反贪官”运动,不管是哪个等级的贪官都不能幸免。据他发布的《大诰》来看,惩处贪污的罪案占全部罪案的一半左右,其中郭恒案更是死者达数万人。

根据史料记载,当时的六部除了处理了礼部、刑部尚书,兵部、工部侍郎几位高官之外,所有侍郎于以下的官员都被干掉了。朱元璋为了惩罚贪官,发明了许多的剥皮、灌铅、凌迟这样的酷刑,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令,像因为太过严酷后被取消的《大诰》。根据史料记载他还规定:“为惜民命,犯官吏贪赃满六十两者,一律处死,决不宽贷。”就是只要贪污60两以上的官员格杀勿论,那么明朝的60两是现在的多少钱呢?

根据明史记载:“於是户部定:钞一锭,折米一石;金一两,十石;银一两,二石。”,当时的一石大概是现在的94.4公斤,一两约等于188.8公斤大米,按一两190公斤、现在3元一斤的米计算60两约等于现在的68400元人民币。所以,明朝朱元璋时期只要贪污超过68400元以上人民币的官员就要格杀勿论,可见朱元璋有多么痛恨贪官了。他统治的时期应该是明朝贪官最少的时期了,也给大明奠定了好的基础。

明代反贪法规集中在其基本法典《大明律》中。《大明律》是洪武年间(公元1368?398年)经多次修订而成,共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下设 30门,共460条。该律上承唐律,特点是“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体现了明太祖刑用重典。为法当简的法治思想。该律对官吏贪污罪的处罪和量刑作了如下规定:监守自盗,40贯统;枉法赃,80贯绞;不枉法赃,120贯止杖100,流3000里;恐吓取财,准盗论加一等,不得财杖刑;私用民力,1名笞40,罪止杖80。   《大明律》颁行后,明太祖令后世子孙不得修订,故终明之世,历代相沿。但现实的需要,又不得不增加新的内容,以补律之所未备。故永乐以后,历代都编修条例,称“问刑条例”,增加了不少反贪条款。如《万历问刑条例》规定: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犯枉法赃该绞者,发近卫充军;但辽东、宣府、大同、宁夏等边关镇守、总兵至卫所官,犯此罪赃30两以上降一级,于原处带俸差操;100两以上降一级,改烟瘴之地带俸差操;200两以上充军;300两以上永远充军。这与刑律规定的枉法赃80贯续相比,要轻得多。“问刑条例”的许多内容被收入《明会典》中。清律以明律为蓝本,变化不大,只是补充了一些条款。   明清律都加大了反贪条款,虽仍沿袭唐、宋时期“六赃”的提法,但增加了罪名,对监守自盗、枉法赃、不枉法赃、行贿、挪用官物、敲诈勒索以及介绍贿赂等罪,都作了明确的量刑规定。其中对监守自盗的处罚最为严厉,规定折银20两即处流刑,40两即处斩刑。同时严厉追赃,直至赔补全部家产,若犯人已死,即在其子名下追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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