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一下清朝的 秋审、朝审、热审、三司会审 制度

作者&投稿:文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明清时期大审,朝审,圆审,热审,秋审分别是几年一次~

大审制度创立于宪宗成化年间。以后每5年大审一次成为定制。
明代的朝审是审录在京罪囚,从英宗天顺三年(1459年)起,每年一次,成为定例。
九卿圆审  是明清重要的特别复审制度。是对三法司审判的重大疑难案件的死刑囚犯,经审判后二次翻供不服者进行的特别审判。没有定时。

热审即由刑部依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在每年农历小满后十余日对囚犯进行审理,由宦官和两京法司负责进行,并经皇帝批准减免刑罚的制度。
秋审是明清时期一项由皇帝亲自参与并最后决断的、集中审理死刑案件的每年一度的重大审判活动。

清朝的会审制度有所发展?除了从明朝的“九卿圆审”发展而来的九卿会审外,还制定了朝审?热审和秋审制度?
审理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绞监候案件?热审的目的是加快笞杖刑案件的审理判决,疏通监狱,以防在暑热天气庾毙囚犯?秋审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为是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
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案件经过秋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
第一,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
第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
不大者,可减为流3000里,或减发烟瘴极
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
第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第四,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 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其在清代是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热审是中国明、清两代于夏季减等科刑的审判制度。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热、瘟病流行而死于狱中。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开始只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后来宽及徒刑、流刑罪以下。至成化年间,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释放,徒刑可以减等;应枷号者可以免。后逐渐形成制度。清承明制 ,热审于顺治八年(1653)即已实行,于乾隆年间定制。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实行热审。如立秋在六月内,则七月初一止。一般犯罪除死罪、军流及窃盗、斗殴伤人等罪不准减免外,杖罪人犯各减一等,笞罪宽免,应予枷号者暂行保释,立秋后再依法减等补施。但热审期内审定,逾热审期而发落者,均不适用减免。明代还偶有在冬寒季节减等科刑制度,以免囚犯因饥寒死于狱中,称寒审。三司会审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说明清朝的审判制度已经基本健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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