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克隆人在哪些国家或地区合法?并且是以什么形式确定合法的

作者&投稿:人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有地方可以克隆人吗?~

没有啊,克隆人是全球禁止的……而且需要很高的技术要求。

21世纪,是生命科学的世纪,科学研究的重心已从传统的对外部世界的认识转向对人类自身的审视,与生命科学有关的技术在一次次取得重大突破,动物克隆技术、治疗性克隆技术等高科技技术都加深了人类对于人本身的认识,是人类对包括自身在内的整个生物界认识的实质性突破。然而,随着克隆技术的诞生,与克隆技术有关的各种伦理和法律问题也尾随而至,生殖性克隆人行为便是其中之一。当前,世界各国普遍对生殖性克隆人行为持否定态度,有许多国家将生殖性克隆人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在我国,对这一问题的探讨,还仅限于伦理层次的讨论,尚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一、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在犯罪学上,根据功能性犯罪定义,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就是说,犯罪学并非是一门研究所有社会危害行为的学科,只有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属于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范围。
所谓危害,是指使对象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使之处于危险状态。对象的利益是通过各种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各种需要。对象的利益或需要可以分为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所谓公共利益是指特定时空条件下所有人(个体、群体)对其共同生存及发展的客观条件的依赖和需要。群体利益是特定的集体、组织、阶级、阶层所特有的排除掉与其他群体共有的利益之后的特殊利益。个人利益是特定的个人排除掉与其他人共有的利益之后的利益。对人来说,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利益是公共利益,只有公共利益得到保障,才谈得上追求群体、个体的特殊利益;然后对于人的重要性的利益分别是群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按照功能型犯罪定义,只有那些使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受到损害或威胁的行为才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1]功能性犯罪定义“揭示了犯罪之所以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根据”[2]。
二、生殖性克隆人之纳入犯罪学研究视野的法理论证
只有那些使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受到损害或威胁的行为才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那么我们要论证生殖性克隆人行为能成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就需要论证生殖性克隆人行为使得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受到了损害或威胁。
(一)生殖性克隆人行为使得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威胁的具体体现
1.克隆人技术的严重不安全性,使得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威胁,引发社会公众对于生命安全的极大恐慌。
体细胞核移植的克隆技术涉及到亚细胞水平的操作,这种亚细胞水平的操作与体外授精那样细胞水平的操作相比较,偶然损及核内遗传物质的风险显然是前者高于后者。从技术层面上看,除了依靠一次又一次的科学实验之外,人们无法解决克隆人的安全性问题。由于每个人都是一位拥有着神圣不可侵犯权利的主体,任何人都不愿将自己也无权将别人——以牺牲生命和幸福为代价——作为科学研究的试验品,作为科学研究统计结果中的一个简单的数目。即使将来经过无数经验的积累后,克隆人仍然会有一定的失败率。不论这失败率有多低,人类文明的进程不应以这些不幸的畸形胚胎或婴孩为代价。
克隆羊多利是英国科学家经历了277次失败后才获得成功的。多利已经通过两性繁育做了母亲了,但不幸的是,多利在2003年2月14日被执行了安乐死,在这个世界上仅仅生存了6年。多利是因为早衰和患有肺疾而被处以安乐死的。早在1999年6月,苏格兰PPL生物技术医疗公司的保尔·希尔斯等人就发现,多利细胞中的端粒比预期的短20%,几乎与其9岁的母亲(提供细胞核的母羊)的端粒长度一样,说明多利已经提早衰老。跟随着多利的诞生,世界各地各种克隆动物翩翩而来,出生时可谓风光一时,但不久便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疾病或问题。
然而,在克隆人实验会导致大量畸形和残障婴儿的出现这样一个现实的伦理难题面前,我们的某些支持克隆人研究的科学家未曾表现出丝毫的以维护人权为核心的价值理念及起码的道德良知,他们的回答竟然还是那句极其冷漠和不负责任的话:“技术的不成熟只有靠研究发展去解决”!正如二次大战时期纳粹集中营、日军731部队所实施的人体试验所萦绕于人们头上的阴云久久难以挥去一样,当前生殖性克隆人技术的严重不安全性,会引发起公众对于生命安全的极大恐慌,使得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极大损害和威胁。
2.克隆人是对人类进化的反动,损害的是整个人类群体的利益,具体到一个国家来说则是该国社会的公共利益。
从生物进化的角度来看,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而两性结合的繁衍方式是人和其他高级生物适应环境,生存下来和延续种群的最重要方式之一。它的优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两性结合繁衍后代可以结合两性的优点,并从基因遗传下去,世世代代地表达出来。其二,两性结合可以弥补和掩盖亲代各方各自的基因缺陷,避免疾病的发生。而克隆人则是对两性繁衍的反其道而行之,它只用单亲一方的遗传物质来繁衍后代(无性繁殖),失去了同异性结合和交换优秀基因的机会,也使得单亲一方的缺陷基因变得容易表达,这样的后代个体健康的概率太少,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反动和倒退。
无论是什么原因促成了人和高级生物的两性繁衍生存,那它必然是合理且不可逆转的,否则只会让人或生物陷入一场倒退和大毁灭的灾难。我们可以想象,如果让克隆人成为现实,那么就意味着单性繁殖向人的双性繁殖的挑战,这样性的问题将成为突出的问题。人和高级动物千万年来的两性生育模式创造的结果之一是两性的相亲相爱和两性结合,性的满足和愉悦当然是两性生育的附加产物,但人和高级动物进化到今天,性就决不是生育的一种附加物了,而是人和高级动物的一种需求,正所谓“食色,性也”。而克隆人则意味着可能取消人的两性结合,而性便成为不重要的或不需要的了。然而,如果没有了性,人类社会必然崩溃,生物世界也会崩溃。因为今天我们已经不能逆人类进化的本质和本能而行以禁止性和性的满足,女人不能没有男人,男人也不能没有女人。而整个人类社会也即是由男性和女性构成的,没有了性的交流和满足,人类社会必然灭亡。
同时,由于克隆人退回到了低级的原始无性生殖方式,克隆人会产生新的棘手难题。一旦发生“滑坡效应”(如允许克隆人,这种可能性很大。成百上千的人要求安蒂诺里等人为其克隆,或者表示愿意作“代理母亲”、“志愿妈妈”,说明克隆人确实是一个广阔的市场。许多人出于这样那样的动机,会投身于这一市场。一旦打开克隆人的“闸门”,引来的可能是一场洪水),降生众多克隆人的话,还会引发难以控制的社会混乱。这样便会关系到人类社会根本的和长远的利益。
(二)生殖性克隆人行为使得克隆人的群体利益受到损害或威胁的具体体现,即生殖性克隆人行为剥夺了克隆人群体所享有的惟一性、独特性权利,并由此引发其他严重的社会问题
人们之所以有克隆人的想法,除了科学家的好奇心的驱使之外,还有以下几个理由:第一,为即将失去亲人的家庭服务或为了满足不孕夫妇生儿育女。第二,为了怀念故人。第三,为了让单身男女留下后代。
无论基于上述哪一种理由,都会使每一个新产生的克隆人所本应享有的惟一性、独特性权利受到伤害,甚至危及人类基因库的多样性[4]。如果克隆人的扩展形成了新生代群体,就会在社会上引起关注,因为克隆人新生代毕竟是人类用无性繁殖的人工技术开创性地“制造”出来的“新人”,这样的“新人”其“非自然”的角色容易成为可以识别的群体,因而会导致社会潜在的某种歧视。更重要的是,如果克隆人新生代缺乏足够的自我认同感,其潜存的自卑等心理状况将关系到他们的人格的完整与健全,进而影响他们与其他人的相处、沟通和接纳。
1.克隆人的第一个理由是可以为即将失去亲人的家庭服务或为了满足不孕夫妇生儿育女。有一对美国夫妇是克隆人的支持者,他们的女儿患了白血病,将不久于人世,因此他们希望能借助克隆技术为他们再复制一个女儿。可是如果这对夫妇知道克隆的真相,也许就不会提出这样的请求了。如果真的是将他们的女儿克隆出来,过不了多久,他们的女儿仍然会患白血病,而且会更严重。因为复制的女儿已经是下一代了,她的体内只有她自己的遗传物质,缺陷基因更容易表达和暴露出来,也因此更容易患病和发病。
还有一种说法是为不育夫妇使用克隆方法培育后代。例如,丈夫的精子质量不行或无精子,夫妇俩又不愿意使用别人的精子,就可以只用妻子的卵子来克隆一个后代。那么这种克隆是否可取呢?按照克隆的本质来判断,这样克隆出来的孩子同样是生存和生活质量较低的人,因为他(她)只拥有亲代一方的遗传物质,不可能集中两性遗传物质中的优秀基因,因而有缺陷的基因容易暴露和表达出来,造成个体的多病和身体素质较差。
如果我们从克隆人的利益而不是我们活着的人的利益出发来对“为了使不孕夫妇留下后代,所以要克隆人”的目的进行“换位思考”的话,我们会认识到,生殖性克隆人尽管满足了父母留下后代的愿望,但对于被克隆的后代而言,他的惟一性、独特性却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因为他的基因并非像普通人那样是父母基因重组而形成的一个崭新的基因组,而是“父”(或“母”)基因的大致承袭。与以自然生殖方式生育的普通人相比,克隆人在遗传特性上的“自由度”、“开放度”受到了根本性的限制,他的独特性、惟一性虽不能说是被完全否定了,但也肯定是大大降低了。他虽可以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在环境、时代等因素的作用下,通过自己的努力而展示出自己独特的才华、成就与贡献,但却永远也摆脱不了在遗传特性上先定的制约,而这种制约是人为的,是为了满足其基因供体留有后代的欲望而造成的。
这也就意味着,为了满足不孕夫妇生育儿女的需求,必须以牺牲儿女在自然属性和遗传特性上完全的开放性、独特性、惟一性为代价,必须以其独特性、惟一性的大打折扣为代价。令人深思的是,在父母留有后代的欲望与儿女本应拥有的体现在新质的基因组上的完整的独特性、惟一性的权益之间的权衡中,天平就自然应当倒向父母那一边吗?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克隆人就必须遭受这种限制与制约?他同样也是公民,为什么就可以丧失表现在遗传特性上完全的、不折不扣的开放性、独特性、惟一性的权利?[5]
2.为了怀念故人。故人不可起死回生,但若对他进行克隆,克隆人拥有着的与故人近似相同的外形,可以唤起人们对故人的回忆与思念,满足对故人深切的怀念之情[6]。
  在基于这样一种目的克隆人体的行为中,除剥夺了克隆人所本应享有的惟一性、独特性的权利之外,还使得克隆人的工具性地位彰显无遗。这是因为,克隆人的外形(体形、体质)在出生前就已经先定了,他不允许也不可能拥有自己的外貌,而必须是呈示着其先行者的外形。克隆行为的决定者对克隆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新人并不感兴趣,感兴趣的是先行者体现在他身上的复制,甚至复活与再生。人们每时每刻都在将克隆人与其先行者进行对比,期望摹本与其原件越像越好,而克隆人则永远也不可能摆脱其先行者的阴影。人们不仅希望克隆人再现先行者的外形,而且还盼望他拥有其灵魂。人们虽不可能让先行者起死回生,但却希望通过克隆人达到起死回生之效果。而克隆人则肩负着使其先行者复活的使命,他来自其先行者,且也是因为先行者而来,这样他的毕生任务、生存价值、全部命运也就由外人先定了,而这种预先决定与他的自我意志、自身的利益、他的独特性及自我实现的需求毫无关系。他若有成就,人们会讲这要归功于他拥有其基因供体的基因;他若没有佳绩,人们就会责怪他为什么不如其先行者。他无法想象,他这一生除了作为先行者的副本、作为人们怀念先行者的工具之外,还有多少是属于他自己的。人们在克隆一位死去的公民,以期达到使他复活的效果之时,也在埋葬另一位公民自己的欲求、需要、权利与生存价值。
  3.为了让单身男女能够拥有后代[7]。主张者(如美国法哲学家德沃金,意大利医生安蒂诺里)认为,每个人都拥有生殖的权利与自由,生育后代甚至被看成是自己人生意义与价值的一个最重要的部分,因而生殖权是“天赋人权”之一。而享有生殖权者不仅限于已婚男女,而且也涵盖“单身贵族”。克隆自己是这些单身男女实践其生殖权益的途径之一。从另一角度来看,每个人的DNA是他的私有财产,每个公民均有权决定何时、以何种方式来复制它。应当说,这样一种强调个体拥有生殖权、拥有通过某种方式“延续”自己生命的想法并不新鲜稀奇。在克隆技术进入人们的视线之前,六旬老妪利用试管技术怀育小宝宝,男死刑犯临刑前要求留下精液,通过人工授精方式让妻子怀孕,以实现其传宗接代之愿望的报道早已见诸报端。因此,借助克隆技术实现单身贵族生殖权的问题就不是一个独特的克隆人伦理问题,而是一个也与试管技术、人工授精技术相关联的单身男女之生殖权益与被生育的后代的权益之间的伦理冲突问题,简言之,是单身男女生育后代的合法性这样一个宽泛的伦理难题。毫无疑问,人类拥有生殖的欲望与权利,但问题在于当这种权益严重关涉到另一位个体(被生育的后代)的基本权益与需求,并且有可能对后者造成根本性的消极影响的时候,这种权益的合法性便就不再是不容置疑的了(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为了防止后代罹患遗传疾病,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男女连结婚都不允许,更遑论什么生育权)。于是人们就必须在不同的权益之间进行权重。
  无数科学研究成果及统计数字均表明,家庭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构件、人类关系的基本单元,并不是某个或某些人随随便便发明创造所产生的,而是人类历史在漫长的自我探索与选择的进程中结出的文明成果。历史上曾有过取代家庭的实验,但新的模式给人们带来的都是灾难性的后果,因而从未真正赢得成功。而双亲家庭又是最有益于儿童身心发育、形成健全的人格和成熟的自主性及完美的爱的情感体验,从而避免罹患认知与情绪上的心理障碍的环境。相反,在丧失父母一方的家庭中的儿童,由于无法体验完整的父母之爱,其人格发展也难以达到健全的水平,心理失常、行为不轨的几率要远远高于双亲家庭中的同龄人。现实社会中由于父母离异所造成的对子女的伤害已经是一种很大的不幸,但这些子女至少还是拥有他们的父母,至少还曾经拥有过完整的双亲家庭。而通过克隆技术使单身男女生殖后代的行为,则不仅使作为后代的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惟一性、独特性的权利天然丧失,而且使得他应当享有的如其基因供体(即单身贵族)一般曾经享有过的拥有父母双亲的权利先天地被剥夺了,他从存在之时起便被先天地打入无父或无母的单亲家庭之列,这对于克隆人来讲,能说是公平的吗?这种不公平性,这种显而易见的对克隆人的身心伤害足以构成对单身贵族的生育权予以否定的强有力的理由。试想,假如单身贵族硬是要选择克隆人技术进行生殖,从而使克隆人强制性地在一个单亲家庭中生活,那么根据公平原则,克隆人长大之后也有权针对基因供体的选择再作一次选择,即逃离这个家庭,寻找一个更“全新的”生存空间。于是,单身贵族拥有一个自己的后代的愿望终将成为泡影。
基于以上理由,生殖性克隆人行为已经对人类的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造成了损害和威胁,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纳入到犯罪学的研究视野之中。
三、对于现代科学技术双重效应的反思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会降福于人也会降灾于人。对科学技术的双重效应,我国的先哲庄子就曾提及过。那时农夫在田间工作时依靠的是小小的现代化,即用踩水车或推水车来灌溉农田。庄子见了便大发感慨说,用水车浇田是培养懒汉并助长人们偷奸耍滑。尽管庄子的思想并未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但是两个多世纪以来还是有不少人在不断地提出科学的负面效应这一问题。最广泛最深入人心的莫过于本世纪初英国喜剧大师卓别林在其喜剧《摩登时代》中对科学技术负面效应的批评和讽刺。他用模仿自动化流水线上工人的一连串夸张动作,习惯成自然地带到生活中的动作和行为,巧妙地讽刺了自动化对人精神世界产生的异化作用。遗憾的是直到今天,我们对科技会给人类造成的麻烦、灾祸还没有足够的认识从而引起必要的重视。科学带给人们的灾难通常是通过多方面途径实现的。比如对科学本身所具有的负面效应,我们未能认识或在短期内未能认识,使得人们对科学产生误解,盲目崇拜科学技术;对科学研究本身和成果的误用与滥用以及有意利用,还有科学研究背后的指导思想的模糊,没有掌握辨别的知识和运用科学技术的知识等等,这些都可能使得科学技术给人类造成负面效应,从而使科学技术走入误区。
人的生命究竟需不需要由人自己有计划地刻意去制造,还是应该按照自然规律有节制地自然生育和繁衍?任何一次人类的科技发现与发明,要不要加以应用和推行,首先要视对人类的生存以及社会的发展利弊的大小权衡而定。尤其是现代高新技术,在没有获得充分依据表明其从根本上对人类有效和有利的情况下,在没有对其技术和社会伦理后果作出充分评估与预测的情况下匆忙行事,就很可能铸成危害人类的大错。克隆人原意是想改善人的基因,提高人的生命质量和促进人类的进化,倘若因技术的粗糙而产生畸形人或损害人的健康,这将如何处置?是否符合伦理原则?拿人类自己的生命开玩笑,这是任何人都担当不起的责任!

目前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反对克隆人并将此写入法律,一切从事与此有关的行为都将是严重的犯罪。

未曾听说,

什么地方都不合法.

没有合法的地方


克隆技术发明人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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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资料,要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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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阳区18848489574: 请问克隆人在哪些国家或地区合法?并且是以什么形式确定合法的 -
象供地塞: 目前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反对克隆人并将此写入法律,一切从事与此有关的行为都将是严重的犯罪.

庐阳区18848489574: 世界上允许克隆人吗? -
象供地塞: 大多数国家不允许这么做,但是非洲的一个国家掌握了这门技术,并且运用了几乎20多年了,这在他们国家是合法的,因为他们国家人本来就很少

庐阳区18848489574: 克隆人合法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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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阳区18848489574: 哪些国家禁止克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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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阳区18848489574: 国际上禁止克隆人,除伦理方面的原因外还有其它原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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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阳区18848489574: 克隆是利还是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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