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职业高利贷者的借贷纠纷如何处理(转)

作者&投稿:索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经济纠纷中被告指征原告是高利贷职业放贷人法院该怎么处理?~

经济纠纷中被告指正原告是高利贷职业房贷人如果有证据去证明的话法院一般就不会去受理这个案件了,高利贷本身就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判的话也会支持被告的

我院在审理这些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由于民间借贷长期缺乏有效监管,让一些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个人看到了巨大的商机,高利回报诱使一批人把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行业经营,成为职业的食利者,使民间借贷原有的熟人间互帮互助的人情债性质彻底变味。他们印制格式化的借据,将高额利息在出借款时就当头抽,有的还豢养讨债打手、保镖。在我院诉讼中发现比较典型的有:李某某、翁某某、沈某某等人,以这三个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已有123件,借贷金额达3162万元,如果按照10%的不良借贷起诉比率计算,这三个人放贷笔数可达1200多笔,放贷金额可达3.16亿元,这还不包括以这三个人的亲属名义放贷和起诉的案件。这些借贷关系在借据上要么不写明利率,要么写2%3%的月利率,而实际上收取的月利率低者3%7%,高者达10%15%。当发生不良贷款时,他们通过讨债打手实在无法追回债款后,才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为其讨债。
对这些职业高利贷者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应否受理以及如何处理问题,存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处理,即保护借款本金和不超过银行4倍利息,对债务人已经自愿支付的高额利息不予返还。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法院不宜受理这些案件,已经受理的,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笔者倾向于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来看: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非法发放贷款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也有对各类形式地下钱庄和高利借贷活动,要坚决取缔的规定。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这种职业高利者放贷行为不能认为是合法借贷关系。这里的法,应当作广义理解,包括是否违背社会公德。这些职业高利贷者以谋取高额利息或曝利为目的,趁一些企业或个人急需之机,或者明知借款人用于非法活动,而予以出借货币,将利息当头抽,豢养讨债打手、保镖,这些行为显然违背了社会公德。
第二,从高利借贷的社会危害性来看:这些案件如果按其单一的一件案件来看,很难说是不合法,或有社会危害后果,但结合这些职业高利贷者长期从事这种放贷行为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后果来看,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这些高利借贷,与其说是为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帮助,倒不如说是把一些企业和个人扯入一场可怕、无休止的噩梦,一些企业因此经营风险大大增加,不堪承受支付年利率高达60%以上的利息而停产、倒闭,并由此产生债的连锁反映。一些个人因不堪高利盘剥而外出逃债、夫妻离异,家庭破裂,甚至自杀身亡。同时,这些高利贷活动,容易滋生非吸集资诈骗等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引发绑架、非法拘禁、伤害、赌博、聚众斗殴等刑事犯罪。
第三,从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的办案社会效果来看:人民法院从受理这些案件开始,就受到社会舆论的种种责难,人们对此最朴素的一种理念,就是法院怎么能支持这些放高利贷的人?法院怎么能为这些放‘倒款’的人讨债?进而怀疑这些人都与法院有关系,法院里面有他的人,所以法院为他讨债!甚至责骂法院欠债的人都被放高利的人逼得负债累累(或下落、死活不明,或妻离子散)了,你们法院还不放过他?付出的利息都大于本金了,你们法院还要逼他死呀?过去黄世仁也没有这样逼债!如此等等。尤其是对担保人的执行措施(查封、拘留等),更不能被人们理解。
第四,从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这些案件的情况来看:诉讼发生后,被告往往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低,躲债或逃避执行情况普遍,被告去向不明的约占40%以上,执行中找不到被执行人则就更多,约占70%以上。案件送达难、审理难和执行难度很大,影响审判效率,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审理和执行工作既不能得到债权人的理解(认为法院无能),更招致债务人及其亲属、周围邻居对法院的敌视。有些案件中隐藏的倒款赌债等消极因素,也使法院和承办法官防不胜防。
第五,从每个承办法官和执行法官对这些案件的心理认识来看:只要有良知和正义感的法官、执行人员,他们在承办这些案件中,都认为自己不是在主持正义,而是充当了这些职业高利贷者的讨债公司和打手帮凶。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受到了极大损害,不少法官和执行人员均不愿办理此类案件,而且他们对此常感叹说:法院的社会形象,就是败在这些讨债案件上。
第六,从人民法院司法裁判应与民意契合的角度来看:笔者就人民法院对职业高利贷者起诉的借贷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先后在辖区内的四个乡镇分别召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镇干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人民法院不能支持这些职业高利者的诉讼请求,并建议政法机关应予打击。因此,法院在处理这些案件时,绝不能就案办案,要将公认的道德原则、普遍的是非标准、善良的民俗习惯引入司法审判之中,认真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平衡,正确引导社会价值取向,使司法审判的过程与结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理由,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对这些职业高利贷者起诉的借贷案件不宜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以遏制这些职业高利者的不合法、不合公德和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放贷行为,断其财路,促其死亡,以促进民间借贷关系的正常规范运行和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我们十多位都是高利贷受害者,希望得到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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