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求解答 万分感谢

作者&投稿:秋剑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求解答 在线等~~

1、合同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贸易公司向法院起诉,由于合同双方没有选择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如果A国也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贸易公司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因为合同约定了保质期,根据《公约》第三十九的规定,(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买方并未因未及时检验丧失因质量问题而存在的无效宣告权。
根据《公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除非公约本部分另有明文规定,当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规定,以适合情况的方法发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知后,这种通知如在传递上发生耽搁或错误,或者未能到达,并不使该当事人丧失依靠该项通知的权利。
所以,买方发出的通知是有效的。
3、根据《公约》第八十二条
(1)买方如果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2)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如果不可能归还货物或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并非由于买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或者(b)如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的毁灭或变坏,是由于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检验所致;或者(c)如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在买方发现或理应发现与合同不符以前,已为买
方在正常营业过程中售出,或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消费或改变。
可见,贸易公司并未丧失声称货物不符的权利和宣告合同无效权利。
4、根据《公约》第五条的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可见,贸易公司不能以食品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追究其对食物中毒事故伤亡的人的人身伤害责任。

1.CISG的使用标准是营业地标准,股本合同争议可以适用。
2.2月20日成立。因为CISG采到达主义,承诺到达对方是合同成立。
3.不能,因为CIF的风险转移制度规定只要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所有货物的一切损失都由买方承担,除非货物的这种损害或缺陷是因为卖方的原因引起的。本题中是因为承运人的疏忽而导致货物的灭失,与托运人无关。
4.均有卖方即中国A公司,可以,因为保险的受益人是买方。
5.承担责任,因为不属于免责的范围之内。要对买方即美国B公司。
6.不可以,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准村的单证交易,实际货物的交易状况不能影响信用证货款的交付。


不知道这样回答您满意吗?

1.银行没有义务追回货款。信用证是卖卖单据的业务,银行不对货物瑕疵承担任何责任。
2.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银行只要审查单据符合信用证上的要求,就应向受益人支付货款,而开证申请人亦必须付款赎单。
3.有权受理,因有仲裁协议。
4.应迅速跟对方协商采取措施补救;协商不成,立即提起仲裁。

1、银行没有追回义务 银行只对单证一致有责任,具体单证下的项目,银行是没有义务去了解的
2、无权,没有发生相关的拒付事项
3、依据仲裁协议,有权受理
4、首先和外国公司进行协商,进行多渠道的救济;协商不成应当提起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进一步提起诉讼。


富川瑶族自治县18540953980: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十万火急 -
针眉复方: [参考答案] 中国公司的要求完全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救济方式的规定. [解析] 提交货物和转移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

富川瑶族自治县18540953980: 国际经济法 一个案例分析 -
针眉复方: CIF由卖方负责运输并支付费用,保险也应由卖方购买,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我认为案例中损失应由卖方承担,因为虽然CIF的风险转移也是在装运港的船舷,但卖方没有按CIF合同要求购买保险,导致买方无法对运输途中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

富川瑶族自治县18540953980: 一个国际经济法的案例分析 求解答 -
针眉复方: 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运输的货物投保海上运输保险.如果卖方怠于通知,使得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卖方承担.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德国一方在4月即已经将货物装船,本应该在4月份就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实际情况是,到5月10日才发出装船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对货物在装船后至5月9日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投保,即造成买方投保的延误,该风险损失只能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在CIF、FOB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同样的责任. CFR是卖房负责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但由买方负责投保.

富川瑶族自治县18540953980: 很紧急很紧急,大家来帮我解释这个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在线等,谢谢 -
针眉复方: 首先声明,国际经济法我本身就学得最烂,而且基本上忘光了,所以以下答案并不可靠.(1)由卖方办理,因为这是CIF这种合同的定义.(2)美国买方的做法不合理,因为必须支付货款,事后再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富川瑶族自治县18540953980: 国际经济法案例求解! -
针眉复方: 不要听上面的回答,第一题答案是无权,因为海运提单适用《海牙规则》,《海牙规则》 中免责条款有船长、船员、承运人、引水员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只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所造成的...

富川瑶族自治县18540953980: 求法律专业高手帮答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题目如下.
针眉复方: 我不专业~做着玩~跟你探讨下~1,火鸡可以解除合同~(根本违约)只要在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则可以解除合同,根本违约公约第二十五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故第二种不是根本违约2,承运人~原因:清洁提单的签发责任~3,b构成反要约~合同未成立

富川瑶族自治县18540953980: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如下; 某国A公司以CIF价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向中国出口大豆的合同 -
针眉复方: 得看以上几方关系.1.承运方是谁雇佣的?2.保险公司投保受益人是谁?

富川瑶族自治县18540953980: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针眉复方: 1,卖方的义务是目的港越过船舷交货了即风险就划分开来了.2,卖方装货后也提供了合格的质检证书,标明装货时货物是符合要求的,但是收到却不合格了,基本可以断定是运输途中损坏的.至于是由于包装不牢固或者其他运输途中造成的损坏,这个可以看下卖方投的保险险别,是否涵盖这种损坏范围,一般是涵盖的,可以拿着保单去找保险公司索赔.3,开证行不会接受这个要求的,开证行一旦开立了信用证,信用证就独立于合同之外了,不受合同的约束,开证行付款的只凭卖方提交的一套单据,只要单据和信用证相符,他是肯定会付款的.

富川瑶族自治县18540953980: 在线等 60分钟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请各位专家根据图片解答 谢谢 1、收货人可否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 -
针眉复方: 1.可以.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装运时一切良好.货物既然被污染,说明责任在于承运人.按照关于提单的国际规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或者是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有适当的管理货物的义务.2.不可以.承运人所持托运人出具的保函,只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有效,不可以对抗第三人.3. 因货物被雨水污染不是发生在运输途中,所以保险公司不会予以赔付.

富川瑶族自治县18540953980: 关于国际经济法案例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
针眉复方: 无权 1. 保险公司所以拒绝卖方的提赔,是因为他虽然是本例在货物发生风险期间,对该保险的所有权,也应当有保险利益,但是他在本例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者合法的受让人,尽管保险单内包括仓至仓责任条款,但是,本例的卖方仍无权向保险公司提赔. 2. 保险公司拒绝买方的提赔,是因为他虽然是本例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人,但是在货物发生风险期间,他对该批货物尚未享有所有权,因按FOB条件,他对当时货物发生的风险也是不负任何责任的,因此,他对当时保险标的并没有保险利益,尽管保险单包括仓至仓责任条款,他也是无权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赔.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