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作者&投稿:丹琴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施行日期是哪天~

法律分析:《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实施日期为1997年1月1日,期间经过一次修订,修订后的版本于2004年5月1起施行。
法律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初等中等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应当关心、尊重教师,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教师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师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初等中等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应当关心、尊重教师,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第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教师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第五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师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合理调整学校规模和布局,严格按规定标准配备教师。第七条 教师应当模范地遵守《教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
  教育应当以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言行教育影响学生,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教师资格考试办法等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执行。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颁发资格证书。第九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聘任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第十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必须有一年的试用期。
  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未任教的,应当经教师资格认定部门重新认定教师资格后,方可从事教师工作。
  具有高级教师职务或者教龄满20年的教师,教师资格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终身有效。第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实行职务聘任制。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教师职务评审和聘任。教师职务的评审及聘任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全面规划和建设好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增加对师范教育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第十三条 师范院校必须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以培养和培训师资为主要职责,加强敬业精神和师德教育,突出师范职业素质训练,提高教育质量。
  非师范高等院校应当根据我省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承担部分师资培养、培训任务。第十四条 鼓励优秀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类专业,师范类专业学生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专业奖学金。
  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的毕业生在教师岗位的服务期应不低于5年(不含试用期);服务期未满的,不得调离教师岗位。第十五条 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抽调中小学教师到非教育部门工作。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逐步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
  教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提高自己的学历和教育教学能力。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培训,并在编制和经费等方面为教师培训提供保障。
  中小学教师应当按规定参加培训、进修并取得继续教育证书。第十八条 教师经组织安排参加培训、进修的,其职务评聘、工资晋升、住房分配等与其他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对普通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办法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考核规定制定,具体考核工作由学校负责。乡(镇)办的学校可以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统一组织。
  高等学校对教师的考核办法由学校制定,考核工作由学校组织。
  部门、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对教师的考核,可以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考核办法制定具体考核措施。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学校教育是指学历职业教育,包括初、...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3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采伐、利用、经营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省、市红十字会可以开展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失散亲属人员的寻亲工作。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范围和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规定执行。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属于《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体和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陆地、水域、滩涂等一切土地。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

杭锦旗13378954910: 在中国,江苏省与哪个地区时差最大? -
屠勤止咳: 新疆和西藏 导致时差的原因是:地球是自西向东转的,在东西方向上存在时间的差异性.比如:A地点在B地点东方一个时区的距离,那么当A地点当地时间为早上六点的时候,B地点的当地时间就应该是五点.不过为了方便起见,一般的国家(因为一般国家东西跨度不会很大)只会用一个时间.像中国一般以北京所在的地方为准,全国通用“北京时间”.要看两个地方之间的时差大小你只要看他们在东西方向上的距离就知道了.也就是在地图上的东西(也就是左右)跨度.

杭锦旗13378954910: 江苏教师资格证考试每年有几次? -
屠勤止咳: 1. 目前江苏教师资格证考试中的面试,每年只有一次. 2. 江苏省的教师资格考试改革为全国统考后,一年只安排一次笔试,一年只有一次面试.这一次笔试、面试都安排在下半年,笔试在11月份进行,9月份报名;面试在12月底或下年的1月份进行,12月初报名.

杭锦旗13378954910: 江苏教师资格证考试的合格分数是多少? -
屠勤止咳: 1. 江苏国考教师资格证考试笔试合格分数线是70分.2. 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50分.教育部根据考试标准和当次考试情况,确定各科目全国统一的合格分数线.由于各个科目难度存在差异,其合格分数线不尽相同.为统一各科目的合格分数线,采用线性转换的方法,将考生0~150分量表上的原始成绩换算为0~120分量表上的转换分,并使各科目的合格分数线统一转换为70分.3. 原始成绩低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换算后的转换分在70分以下;原始成绩高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换算后的转换分在70分以上.4. 所以不管怎么变教师资格笔试成绩合格分数是70分.

杭锦旗13378954910: 江苏盐城到北京的路线经过哪些省 -
屠勤止咳: 可以查河北到江苏的公路线和铁路线,估计铁路线没有

杭锦旗13378954910: 江苏教师资格证取得的条件是什么 -
屠勤止咳: 1.当地教育局即可! 2.采取自愿的原则 3.必须的! 一、考试简介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杭锦旗13378954910: 南京南站到省人民医院二院怎么走 -
屠勤止咳: 你好.乘117路(南堡公园—新模范马路东)到玄武湖隧道,乘地铁1号线(迈皋桥—中国药科大学)到南京南站,下来就是了.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