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离休干部住房标准文件的官方全文。谢谢了

作者&投稿:法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问江苏省企业副厅级离休干部住房标准是多少平米,官方全文的标准文件。谢谢了!!!~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
  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0924

  【实施日期】 19980924

  【章名】 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
  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章名】 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
  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
  1998〕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
  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
  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
  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
  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
  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
  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
  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全省1998年12月1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
  分配货币化。职工解决住房主要实行个人购买,购房资金来源有:职工工
  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以
  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6
  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
  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市
  )和单位,其4倍以上部分,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
  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本方案制定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一)仅对
  实施新制度购房时适用。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报
  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
  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购房时可实行一次性补贴。

  (1)家庭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
  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补贴
  面积之积。

  (2)职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以市、县(市)公布的经济
  适用住房平均价的一半与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之差为计算基数,
  房价收入比4倍以上部分,在1999年底前购房的,可以全额补贴,今
  后补贴比例的上限由省政府每年公布。

  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按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
  平方米计算,职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3)对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在新购住房时,按面积差
  计算一次性住房补贴。

  (4)购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计发。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
  含25年)的职工全额计发,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剩
  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

  (5)购房职工工作年限不25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新单位
  或本人在离开时一次归还。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逐月计发住房
  补贴。补贴依据房价收入比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按月计发的补贴进入个人住房专项资金帐户,按公积金原则进行管理
  和使用。

  (六)有条件的市、县(市)和单位可给予职工工龄补贴,补贴额为
  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贴率(0.6%)、1992
  年前的工龄和补贴面积四项之积。

  (七)建立购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购房补贴
  资金在职工购买住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防止流失。

  (八)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和单位原住房建设资金渠道中统筹解
  决。各级政府和各单位要做好年度住房资金的预算(计划)、核定、划转
  工作,并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发放对象。

  (九)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
  的归集率,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
  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制度建设。有关承办银行要为市、县(市
  )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良好的服务。

  (十)单位住房公积金计缴比例原则上维持6%,有条件的市、县(
  市)可调整到7%,个人住房公积金计缴比例6%不变。计缴基数按职工
  1997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

  (十一)在1998年11月30日前开工建设并于1999年12
  月底前竣于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按照《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5〕29号)的规定向职工
  出售,也可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由职工购买。

  三、建立住房供应新体系

  (十二)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
  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
  宅;其他收入高的家庭按市场价购、租商品住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
  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三)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出售价格实行政策指导价,按保本
  微利原则确定。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
  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
  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不向已购房改成本价住房或经济适用
  住房达标的职工出售。

  (十四)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
  府或单位出资兴建。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廉
  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
  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六)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要与房改结合,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

  (十七)拓展住房租赁市场,多种方式供应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
  业增加长期投资,向社会出租住房;鼓励私营业主和有经济实力的城乡居
  民购买商品住宅作为收益性资产用于出租。

  (十八)各级财政不再拨款用于单位购、建住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
  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继续鼓励集资、合作建房或兴办职工住房合
  作社等多种形式的住宅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允许其利用自用土
  地,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并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
  设各项政策。

  (十九)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推行社会化、专业化、
  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方式。新建住宅,全面推行住宅小区管理和公房售后物
  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各项服务水平,
  切实搞好住房的维修和住宅小区环境管理,解除居民买房的后顾之忧。

  四、进一步深化现有公有住房的改革

  (二十)继续推进租金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
  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苏政发〔1995〕29号文
  件精神,从1998年12月1日起,全省公有住房租金上调20%左右
  ,即砖混一等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宁、镇、扬、通、泰、徐为1.60
  元;苏、锡、常为1.75元;淮、盐、连、宿为1.45元。租金提高
  后,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原住房租金补贴的基础上对在职职工提高0.8个
  百分点,离退体人员提高1个百分点。补贴基数按1997年底的职工工
  资计算。继续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人员、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
  、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和特困职工家庭等实行减免政策。对政府规定的暂不
  出售的公有住房适当控制租金上调幅度。租金支出超过家庭收入10%以
  上的部分,经当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可动用该户成员公积金支付。

  (二十一)稳步出售职工现租住的公有住房。从1998年12月1
  日起,售房成本价以1997年价格为基数上调3%,现住房折扣调整为
  2%,一次性付款折扣调整为8%,年工龄折扣率仍为0.6%。

  职工购买现有公有住房按规定的现住房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不超过购房面积标准下限部分的按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下限
  与上限之间部分的按不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超过上限部分的一律
  按市场价计算。

  建房面积标准仍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
  干部职工住宅建设、分配、修缮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办〔
  1997〕1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二)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
  ,列入旧城改造规划地段、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平房、别
  墅、庭院式住房,代管房,产权尚有争议、具有历史意义和当地市、县(
  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得出售。

  (二十三)此前,我省部分加大房改力度的试点城市和企事业单位,
  要认真总结经验,在原有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

  五、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十四)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
  各市、县(市)要对城镇职工家庭进行住房状况普查登记,清查和纠正房
  改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依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交
  易准入制度,规范和管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规则和市场。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展开,市、县
  (市)上市交易方案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十五)各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
  、功能齐全的住房有形市场,提供信息、交易、产权登记、中介(咨询、
  经纪、评估、代理)等项服务。

  (二十六)职工按房改政策所购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
  地使用证后,经市、县(市)房改办批准,其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交易行
  为包括买卖、租赁、交换、抵押等。

  (二十七)职工所购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同时办理房屋公用部位维修
  变更手续,维修基金随之转移。

  六、加快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八)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
  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
  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九)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
  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

  (三十)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
  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三十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住房公积金应当主要用于职工
  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三十二)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结合住房贷
  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三十三)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可采取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
  房产抵押保证人担保、由专门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置业公司)担保等
  多种方式。

  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三十四)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改革工作
  的领导,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进行测算,制定1998年度的实施方案
  ,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十五)加强房改的舆论宣传,研究房改理论,积极引导干部和群
  众树立住房新观念。

  (三十六)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苏政发〔1995〕2
  9号文件和本方案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
  ,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低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
  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本方案由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
  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章名】 附表一: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

  科级干部:90平方米

  处级干部:11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135平方米注:以上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章名】 附表二:现住房购房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65-85平方米

  科级干部:75-100平方米

  处级干部:90-12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130-150平方米注:以上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国发[1983]193号中的规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从我国经济能力和严重缺房的实际情况出发,在近期内,我国城镇住房只能是低标准的。全国城镇和各工矿区住宅均应以小型户(一至二室一套)为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一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2~45平方米;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这两类住宅适用于一般职工。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80~90平方米,适用于厅、局、地委一级和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在全国住房分配标准未颁发之前,上述标准可暂作为分配控制标准。

另外,各地还有自己的规定。
如江苏省的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机房改[2000]21号)
2、一次性补贴的标准。
(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补贴面积之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参照南京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1998年度至2000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610元。
(2)购房补贴面积指该职工的职务(职称)和级别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为75平方米
科级干部为90平方米
处级干部为11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为135平方米
免责声明:以上仅代表个人意见或百度所搜的结果,不代表官方或正式声明,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如果你认同我的看法,本人在此表示感谢,如不认同我的看法,你就当我胡扯好了)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
  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0924

  【实施日期】 19980924

  【章名】 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
  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章名】 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
  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
  1998〕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
  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
  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
  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
  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
  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
  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
  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全省1998年12月1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
  分配货币化。职工解决住房主要实行个人购买,购房资金来源有:职工工
  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以
  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6
  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
  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市
  )和单位,其4倍以上部分,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
  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本方案制定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一)仅对
  实施新制度购房时适用。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报
  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
  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购房时可实行一次性补贴。

  (1)家庭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
  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补贴
  面积之积。

  (2)职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以市、县(市)公布的经济
  适用住房平均价的一半与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之差为计算基数,
  房价收入比4倍以上部分,在1999年底前购房的,可以全额补贴,今
  后补贴比例的上限由省政府每年公布。

  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按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
  平方米计算,职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3)对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在新购住房时,按面积差
  计算一次性住房补贴。

  (4)购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计发。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
  含25年)的职工全额计发,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剩
  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

  (5)购房职工工作年限不25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新单位
  或本人在离开时一次归还。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逐月计发住房
  补贴。补贴依据房价收入比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按月计发的补贴进入个人住房专项资金帐户,按公积金原则进行管理
  和使用。

  (六)有条件的市、县(市)和单位可给予职工工龄补贴,补贴额为
  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贴率(0.6%)、1992
  年前的工龄和补贴面积四项之积。

  (七)建立购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购房补贴
  资金在职工购买住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防止流失。

  (八)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和单位原住房建设资金渠道中统筹解
  决。各级政府和各单位要做好年度住房资金的预算(计划)、核定、划转
  工作,并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发放对象。

  (九)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
  的归集率,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
  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制度建设。有关承办银行要为市、县(市
  )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良好的服务。

  (十)单位住房公积金计缴比例原则上维持6%,有条件的市、县(
  市)可调整到7%,个人住房公积金计缴比例6%不变。计缴基数按职工
  1997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

  (十一)在1998年11月30日前开工建设并于1999年12
  月底前竣于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按照《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5〕29号)的规定向职工
  出售,也可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由职工购买。

  三、建立住房供应新体系

  (十二)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
  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
  宅;其他收入高的家庭按市场价购、租商品住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
  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三)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出售价格实行政策指导价,按保本
  微利原则确定。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
  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
  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不向已购房改成本价住房或经济适用
  住房达标的职工出售。

  (十四)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
  府或单位出资兴建。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廉
  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
  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六)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要与房改结合,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

  (十七)拓展住房租赁市场,多种方式供应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
  业增加长期投资,向社会出租住房;鼓励私营业主和有经济实力的城乡居
  民购买商品住宅作为收益性资产用于出租。

  (十八)各级财政不再拨款用于单位购、建住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
  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继续鼓励集资、合作建房或兴办职工住房合
  作社等多种形式的住宅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允许其利用自用土
  地,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并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
  设各项政策。

  (十九)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推行社会化、专业化、
  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方式。新建住宅,全面推行住宅小区管理和公房售后物
  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各项服务水平,
  切实搞好住房的维修和住宅小区环境管理,解除居民买房的后顾之忧。

  四、进一步深化现有公有住房的改革

  (二十)继续推进租金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
  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苏政发〔1995〕29号文
  件精神,从1998年12月1日起,全省公有住房租金上调20%左右
  ,即砖混一等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宁、镇、扬、通、泰、徐为1.60
  元;苏、锡、常为1.75元;淮、盐、连、宿为1.45元。租金提高
  后,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原住房租金补贴的基础上对在职职工提高0.8个
  百分点,离退体人员提高1个百分点。补贴基数按1997年底的职工工
  资计算。继续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人员、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
  、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和特困职工家庭等实行减免政策。对政府规定的暂不
  出售的公有住房适当控制租金上调幅度。租金支出超过家庭收入10%以
  上的部分,经当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可动用该户成员公积金支付。

  (二十一)稳步出售职工现租住的公有住房。从1998年12月1
  日起,售房成本价以1997年价格为基数上调3%,现住房折扣调整为
  2%,一次性付款折扣调整为8%,年工龄折扣率仍为0.6%。

  职工购买现有公有住房按规定的现住房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不超过购房面积标准下限部分的按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下限
  与上限之间部分的按不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超过上限部分的一律
  按市场价计算。

  建房面积标准仍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
  干部职工住宅建设、分配、修缮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办〔
  1997〕1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二)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
  ,列入旧城改造规划地段、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平房、别
  墅、庭院式住房,代管房,产权尚有争议、具有历史意义和当地市、县(
  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得出售。

  (二十三)此前,我省部分加大房改力度的试点城市和企事业单位,
  要认真总结经验,在原有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

  五、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十四)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
  各市、县(市)要对城镇职工家庭进行住房状况普查登记,清查和纠正房
  改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依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交
  易准入制度,规范和管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规则和市场。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展开,市、县
  (市)上市交易方案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十五)各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
  、功能齐全的住房有形市场,提供信息、交易、产权登记、中介(咨询、
  经纪、评估、代理)等项服务。

  (二十六)职工按房改政策所购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
  地使用证后,经市、县(市)房改办批准,其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交易行
  为包括买卖、租赁、交换、抵押等。

  (二十七)职工所购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同时办理房屋公用部位维修
  变更手续,维修基金随之转移。

  六、加快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八)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
  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
  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九)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
  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

  (三十)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
  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三十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住房公积金应当主要用于职工
  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三十二)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结合住房贷
  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三十三)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可采取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
  房产抵押保证人担保、由专门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置业公司)担保等
  多种方式。

  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三十四)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改革工作
  的领导,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进行测算,制定1998年度的实施方案
  ,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十五)加强房改的舆论宣传,研究房改理论,积极引导干部和群
  众树立住房新观念。

  (三十六)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苏政发〔1995〕2
  9号文件和本方案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
  ,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低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
  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本方案由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
  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章名】 附表一: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

  科级干部:90平方米

  处级干部:11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135平方米注:以上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章名】 附表二:现住房购房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65-85平方米

  科级干部:75-100平方米

  处级干部:90-12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130-150平方米注:以上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江苏离休干部基本工资怎么查询不到
江苏离休干部基本工资查询方法如下:1、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门的官网、APP或微信公众号查询。2、携带个人身份证,社保卡到参保地社保机构窗口查询。3、携带个人身份证到社保大厅自助终端查询。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

江苏涟水目前还有多少抗战离休干部
160于人朱江是涟水县的老革命军人,出生于民国时期,抗战时期加入共产党,历经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后参加解放海南岛战役,并且参与对越反击战,是一名老英雄。江苏建省始于清代初年,取江宁、苏州二府之首字而得名。江苏是中国古代文明的发祥地之一,拥有“吴”“金陵”“淮扬”“中原”四大多元文化及地域...

江苏省2016年离休干部涨工资吗
江苏出台2016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发布 经江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江苏省2016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正式出台。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今年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同步调整。调整对象为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

2010年银行离休干部死亡家属享受什么待遇.我是江苏连云港的,我外公于...
苏委老干[2008]19号:省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无固定收入配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宁的参加省公费医疗,发给省级机关公费医疗证;宁外的参加常住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均由省财政负担。苏人通[2007]259号:一、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

2022苏州_直古镇门票价格附免票政策
2、使用说明使用方法:凭携程发送的二维码直接验证入园;入园处:入园地址;苏州市吴中区_直镇晓市路21号_直古镇景区检票处;入园时间:08:00~16:00;补充说明:换票时须游客签字确认。购票入口:天天周末 3、优惠政策(1)现役军人凭军人证等有效证件、离休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凭离退休干部证免票。(2)...

2022苏州甪直古镇门票价格 附免票政策
(1)现役军人凭军人证等有效证件、离休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凭离退休干部证免票。(2)残疾人凭《残疾证》免票。(3)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人,凭居民身份证、《高龄证》免票。(4)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4米(含1.4米)以下的儿童,凭有效证件免票。(5)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

目前江苏211高校对在编人员提前退离休政策吗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没有。高校在编教师属于事业单位人员身份,按照规定,事业单位人员是不能提前退休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龄25年以上的人员,如本人自愿,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离岗。目前2022年5月初江苏211高校对在编人员没有提前退离休政策。

照顾老干部子弟
交通费。厅局级、享受厅局级政治、生活待遇和享受厅局级医疗、乘车待遇的离休干部每月发给60元;县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每月发给40元。7、离休干部的特需费发放有何规定?答:(1)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按中组部、人事部(人发[2002]51号)文件规定调整至每人每年500元。(2)根据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人事...

关于江苏省淮安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的最新文件是什么时...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 五、死亡待遇及标准 (一)离退休人员以及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5年的参保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

离休的意思
离休的例句 1、老黄离休后,开始了安逸的晚年生活,每天散步、喝茶、和邻居聊天。2、老李离休后,便开始了他期待已久的环球旅行,足迹遍布世界各地,享受着生活的美好。3、王大爷离休前是一名敬业的教师,离休后他依然热爱学习,每天坚持读书看报,充实自己的生活。4、单位领导对离休干部非常敬重,不仅在...

榆树市17874692961: 在徐州丰县254省道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怎么处罚
错段香砂: 罚款50元,扣两分

榆树市17874692961: 江苏对已故离休老干部住房补贴如何解决
错段香砂: 看看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执行时间,如果从2002年前的时间开始执行,你父亲在世的时间就可以享受.去世后不再享受.

榆树市17874692961: 离休干部的级别与住房面积如何掌握?离休干部的级别与住房面积如何掌
错段香砂: (1)离休干部住房,按家庭同居人口,服务级别分配.原则上在同等条件下,比在职干部优先分配,并在住房的条件上给予照顾. (2)每户住房数量,以自然间为基本计算单...

榆树市17874692961: 身份证一定要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吗?需要多久?需要什么证件? -
错段香砂: 1、如果当事人是首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只能在户籍地交验本人的户口本原件,才能申请办理(参看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7条、10条的规定);2、如果是换领、补领身份证的,必须符合异地受理身份证的所有要求,才可以凭本人的...

榆树市17874692961: 请问江苏离休干部抚恤金发放有什么标准? -
错段香砂: 根据民发[2007]64号文件执行.民发[2007]64号具体内容为自2004年10月1日起,离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金.

榆树市17874692961: 公务员退休住房安置标准? -
错段香砂: 1、安置原则第一,坚持以就地安置为主的原则.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对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去向,本着有利于控制大中城市人口增长的精神,作出了一些规定.实践证明,对离退休人员过多地进行异地安置,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

榆树市17874692961: 离休干部住房待遇多谢律师住房面积是否有标准?不住时是否有补贴?
错段香砂: 离休干部住房的有关文件规定: 离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离休或退休的干部确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和标准,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

榆树市17874692961: 国务院部委离休局级干部房改标准 -
错段香砂: 不知道你们当地有没有出台相关政策. 我这里是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住房租金补贴,好像标准是离休干部基本离休金的6.1%,每月在工资里发放. 另一部分叫住房补贴,是对离休干部按照级别应当享受住房面积,实际未享受或者未达标的,给...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