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控制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技术政策和处置模式。急求,谢谢……

作者&投稿:坚朋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法以及过程~

垃圾的处理方法

首先,必须遵守有关禁止乱扔各种废弃物的规定,把废弃物扔到指定的地点或者容器内,特别是不要乱扔废电池,因为一节废电池中所含的重金属,如果流到清洁的水中,它造成的污染是非常厉害的。
其次,在学习中,要尽量节省文具用品,杜绝浪费,比如,铅笔是用木材制造的,浪费了铅笔就等于毁灭了森林。
第三,应该尽量避免使用一次性饮料杯、泡沫饭盒、塑料袋和一次性筷子,用陶瓷杯、纸饭盒、布袋和普通竹筷子来替代,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垃圾的产生。
第四,虽然泡泡糖是小朋友们十分喜爱的糖果,是一种有益于人体健康的食品,但是,千万不要乱扔咀嚼后的胶基,因为它会到处乱黏。在吃的时候,可以先将它的包装纸收好,用来包裹吐出来的胶基,然后,再将它扔到废物箱内。
第五,不要随意捕杀野生动物,尤其不要吃人类的益友——青蛙,因为1只青蛙1年内大约能吃掉1.5万只昆虫,其中主要是害虫。
第六,要爱护花草树木,不破坏城市绿化,并且积极参加绿化植树活动。
第七,离开房间时,关上电灯并且拔掉电视机、音响、计算机等的电器插头。
第八,即使在最寒冷的地方,也没有必要使室温超过18℃,如果你觉得冷,可以多穿一点衣服。
第九,尽可能用节能灯代替普通灯泡,尽管它的价格相对贵一些,但它的耗电量只及普通灯泡的一小部分。
第十,用密闭容器代替塑料包装物来储藏食物。
第十一,购买饮料尽可能选择可回收再利用的罐装饮料。
第十二,请携带自己的购物袋去购物,以避免使用不可回收利用、不可分解的塑料袋。
第十三,节约用水,在刷牙时,请关闭水龙头。
第十四,园丁应施用有机
肥料,如混合肥和粪肥,避免
使用杀虫剂和除草剂,因为它们会渗入泥土,危害水源。
第十五,开车时减速行驶,这样耗油量小,还可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第十六,尽量以步代车或骑自行车。
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也无论是家庭、国家,还是世界,环境永远是我们的朋友,善待朋友,就是善待我们自己

4.垃圾的回收和利用,你有什么好办法>

一 包装废弃物分类回收及再利用研究
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推动了近代包装业的迅速发展,造成了现代包装数量大、寿命短的特点。现代包装产品大多属于一次性消费品,从原料到制品成型、消耗、废弃的周期较短,大部分产品到了消费者手中,包装的寿命也就结束了,由此所产生的包装废弃物对环境造成了巨大污染,严重影响了人类的生存质量。资料显示,包装废弃物带来的环境污染仅次于水质污染、海洋和湖泊、空气污染,已位居第四位。所以,通过建立相关法规来强制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同时改进和提高其回收和利用技术,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课题。本文试图将包装废弃物按照其材料进行分类,并对各自的回收与利用进行研究。

一、纸包装废弃物的回收与利用

包装材料中发展最快的纸包装材料,以其回收再利用可获得明显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特点已成为开发利用的重点。目前,对于纸制包装废弃物,通常采用再生造纸和开发新产品两种方式进行回收利用。

1、纸包装废弃物再生造纸

废纸的再生造纸主要有两道工序:制浆和造纸。制浆的工艺流程是:碎解、净化、筛选和浓缩;造纸是将废纸浆输送到造纸机上,经过过网、压榨、干燥和压光,制成筒纸或平板纸。

①废纸的碎解

废纸经过初步挑选后一般用水力碎浆机碎解

②废纸的筛选、疏解和浓缩

废纸碎解后的筛选主要是利用转筒筛(孔径为10mm)和25L筛孔(径为2.5mm)去掉碎解后废纸中的杂物(塑料片、木片、尼龙绳、装订线等)。疏解是将未完全碎解的废纸部分(如钉书针周围部分)由疏解机继续碎解,并使纸浆纤维上残留的油墨进一步分离。浓缩是利用浓缩设备(如圆网浓缩机、真空过滤机和倾压过滤机等)将低浓纸浆料进行脱水浓缩。

③浆料去沥青、热熔胶等杂物

如果浆料中含有沥青和蜡就需加热熔化,然后用旋风分离器将其均匀地分散在浆料中,由于分散得较细,所以成品纸张不易觉察出来。浆料中的热熔胶在抄纸过程中会堵塞网孔、脏染压辊和烘缸,从而发生纸张断头,因此要采用热分散法、冷筛法和热喷放法等方法脱除。

④废纸脱墨

废纸脱墨通常是在间歇式操作的水力碎浆机内进行。为了达到良好的脱墨效果,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加料顺序;脱墨剂先加入碎浆机的热水中,溶解后再加废纸;适当提高温度以促进油墨扩散(因废纸性质和脱墨剂而异,低温约40~600℃,高温约80~900℃);适当延长时间以促进废纸疏解和油墨分散(通常每池浆料脱墨时间为1~1.5h;及时洗涤脱墨后的浆料以防止纤维返色。

⑤纸浆的漂白

废纸存放一段时间后,纤维的白度会下降,脱墨后的浆料需要漂白才能恢复原有白度。工厂都用漂白机来漂白纸浆。其漂白剂若为漂白粉时有效氯的含量为7%,漂白时间约为2h。如要提高废纸浆的白度,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强化洗涤和筛除微细纤维;二、按纤维长短分别漂白;三、漂白前采用酶预处理。

纸浆的调配处理、活化处理以及施胶、加填、调色、增强和抄造等工序和普通造纸基本相同,在此就不再复述。

2、纸包装废弃物开发新产品

①制造纸浆模塑制品

纸浆模塑制品是将无杂物的废纸浆通过真空造型、液压造型和空气压缩造型等方法,将其快速均匀地沉积到网状模型上,再压缩烘干而成。其工艺流程为:废纸分选、磨碎打浆、配制成分、纸浆施胶、调配浓度、制品成型、冷挤压和形状校正。该制品具有质轻、价廉、防震、透气性良好、对环境无污染等特点,因而广泛地应用于蛋品、水果、玻璃等的包装。

②制造复合材料板

废纸可以制造强度比较高的胶合硬纸板,其方法是将废纸和酚醛或脲醛等树脂共同压制而成(酚醛树脂压制温度为170℃,脲醛树脂压制温度为140℃)。废纸也可制造沥青瓦楞板,其方法是将废纸、棉纱头、椰子纤维和沥青等原料模压而成。该产品隔热性好、不透水、轻便、防火和耐腐蚀,可以作房屋建筑材料。

③制造纸屑浆糊

用废纸屑水解生产粘结力强的浆糊,其方法是将干净无油墨的纸屑(1份)放入氢氧化钠(0.1份)中浸泡24h,经搅拌溶解,再加入氯乙酸(0.35份)和碳酸钠(0. 1份),最后加水搅拌成浆。为了防止霉变和变色,可加入少量盐酸将pH值调至中性。

④生产牲畜饲料

废纸可以生产牲畜饲料,其方法是将废纸切碎,加入水和2%的盐酸,然后煮沸2h,在高温和酸的作用下,纤维素发生分解断裂,再添加到饲料中(添加量为20%~40%),用来喂牛和羊等动物,其营养效果比普通饲料提高1/3。用此种饲料喂养的牛羊,疾病少,多长膘。

二、木质包装废弃物的回收与利用

木材是包装的重要材料之一,使用木材可以制作多种形式的运输包装容器及高档销售包装。大量木质包装废弃物的随意丢弃,不仅污染了自然环境,而且浪费了宝贵的资源。木质包装废弃物的回收与利用通常采用回收复用、机械或化学处理等方法。

1.木质包装的回收复用

木质包装的回收复用是将废弃的木质包装集中回收,再返回生产厂家用于原产品包装的方法。这种回收复用有定点长期供货、定点定时回收及出口地双边协议三种方式。定点长期供货适用于长期向其它地区提供产品的厂家。定点定时回收适用于货物流通量大、流通距离短的产品包装。出口地双边协议适用于包装出口产品通过建立某种包装回收双边协议,使使用过的木包装能在跨国流通中回收利用。

木质包装的回收复用是木质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利用的首选途径。

2.木包装的机械或化学处理

利用机械或化学处理的方法,可将废弃的木质包装用来制造地板、纤维板、自行润滑材料、氨基木材等产品。

①制造木质纤维板

木质纤维板是利用木质碎料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一种人造板。其制造过程主要包括备料、纤维分离、纤维干燥、纤维分级、拌胶、板坯铺装、板坯热压、后期处理、表面加工等工序。

②生产自行润滑材料

利用木质纤维素的惰性,可将回收的木包装用于制造重载荷自行润滑部件的零件及其组成材料。制作时,先将木碎料放入高压釜内,进行常温真空处理,以除去易挥发成分和水分,然后将含有聚合物的稠化机油或聚合悬浮液打入高压釜内,再将浸渍过的坯料送往压制室,加热压制,使聚合物重新排列组合。活性物质沉落在颗粒的表面上,与木质素结合,从而形成整体材料,获得所需要的性能。木质组合材料在电气绝缘工业生产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另外,木材经防腐剂浸渍处理后,还是优良的抗生化腐蚀性材料。

③生产氨基木材

利用木材中所含化学组分的化学活性,对回收的木质包装进行化学改性,可制取氨基木材。在常温和低压下,使木材与氨溶液或加热的气体氨相互作用,并在100~300kg/cm2的压力条件下进行压制,即可制得氨基木材。这是一种优良的新型材料,生产成本低,耐生化腐蚀能力强,强度不仅优于所有木材,而且高于青铜,而价格仅为青铜的1/10。另外,氨基木材还具有优良的铣、锯、刨、切等加工性能,不仅可用来制造拼花地板和家具,而且还可用于生产乐器、体育器材、衬套、轴瓦、齿轮等。

④制作仿古书简条幅

将回收的木质包装去除铁钉、铁皮等杂物,并制成40cm的小规格三合板,然后加工成1cm宽胶合板边条,粘贴在布上,与木制品的卷帘门产品相同,以水曲柳、柞木、榆木等颜色较深的胶合板条加工的条幅与古代书简相似。

⑤制取模压制品及改性聚乙烯醇塑木

将回收的木包装去除铁钉等杂物,并制成锯末,然后将干燥的锯末拌上一定量的脲醛树脂及少量辅助剂氯化铁、石蜡等,预压、热压后,填装在预制的坯具中一次热压成型,成品表面光洁平整,可直接喷漆,用于生产钟表壳、家具及某些工艺品等。

如果将上述锯末与聚乙烯醇、凝聚剂、环氧树脂和固化剂混合,可制成塑木制品。聚乙烯醇具有良好的加工性能及耐磨、耐油、耐压、有韧性等特点,同时还具备电木高强度耐磨等物理性能。


二 电子废弃物回收与再利用市场存在巨大开发潜力 河南频道12月27日电 目前我国关于电子废弃物回收与再利用的相关法律还未出台,在高技术层面从事回收与再利用的企业几乎是一个空白,现有废物处理仅停留在原始状态,因此这一市场存在巨大的开发潜力。

据介绍,为有效解决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的
问题,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研究制定一项新的环保制度--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把电子废弃物的管理与生产有机地联系起来。

曾参与过我国制定电子废弃物的回收与再利用的法律制定前期调研工作的原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定废物研究所所长周仲凡表示,我国家用电器保有量激增,目前电视机保有量已超过5000万台,计算机销售量每年600万台以上,保有量超过1600万台,加上其它家用电器和工业用电子仪器等,我国电子产品的保有量已达5亿台。如果按家用电器的使用寿命8年,计算机的生命周期2年计算,预计我国2-3年后,每年将有上千万台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被废弃。

国际上对于电子废物的回收与再利用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欧盟将在2006年7月1日起禁止销售含有危险物质如铅、镉类重金属电子产品,并实施家用电器回收的办法。同时规定商业界最少必须回收90%的废弃电冰箱及洗衣机,并将此类大型电器用品的60%用于再生产利用。在个人电脑方面,其回收比例则将按产品重量,由原定的60%提高到70%,再生比率也将由50%提高至60%。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和马萨诸塞州已宣布禁止计算机显示器的填埋。而日本松下公司为应对欧盟的环保措施,也将其原定2010年实施“绿色计划”提前到2005年4月实施。

周仲凡在“首届中国可持续消费与生产国际论坛”曾提到,中国正在针对企业的电子废弃物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此事引起了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代表郭嘉的浓厚兴趣,并数次咨询这一法律的相关信息及出台时间表。郭嘉介绍松下公司在日本有非常成熟的电子废物回收技术,一旦中国相关法律出台,松下公司将严格按照这一法律来运作。今年以来,松下公司一直在关注中国有可能出台的电子废弃物的法律法规及出台时间。企业对此的敏感反映出这一政策对企业具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周仲凡表示,电子废物管理办法的核心是强调生产者责任制,要从源头控制有毒物质使用,在废弃物的处理上生产者必须承担责任,当然消费者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具体承担多少比例应视情况而定。

国际绿色和平组织代表Marcelo Furtado说,企业应尽量减少电子废弃物中有毒物质的产生,生产者更有责任去关注这一问题。我们都应该积极处理本国的电子废弃物。电子废弃物的处理方法,发达国家都有严格的要求,电子行业实行的都是生产者责任制。

据绿色和平组织提供的资料显示,全球每年产生多达4亿吨的危险废物,在美国处理1吨电子废物的成本是400美元,而将其运到发展中国家处理只需40美元。对于电子废物的回收与再利用,欧洲、日本等国有着非常成熟的技术,电子产品中含有极有价值的重金属,如金、铑、钯和铜,还有可再利用的塑料等。但电子产品回收利用对技术要求很高,而目前我国的回收处理工作大多是乡镇个体企业来运作,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因此无论是技术上还是回收利用的实际应用空间都非常大。据专家介绍,我国应努力解决电子产品中阴级射线管的回收再利用技术、印制电路板和元气件的金属回收技术,镉、铅、水银回收与处理技术、塑料无害化再生和处理技术等技术,这些技术国外水平较高,可以借鉴。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157号
  【发布日期】2007-04-28
  【生效日期】2007-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7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 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五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印制。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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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1.1 为了引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发展,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防治环境污 染,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 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垃圾从收集、运输,到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择应用,指导垃圾处理 设施的规划、立项、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1.4 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制订与垃圾处理相关的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垃圾 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有条件的地区,鼓励进行区域性设施规划和垃圾集中处理。 1.5 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垃圾产生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减少垃圾的 产生。对已经产生的垃圾,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1.6 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回收利用等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都有相应的适用条件,在坚持因地 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可以合理选择其中之一或适当组 合。在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城市,以卫生填埋作为垃圾处理的基本方案;在具备 经济条件、垃圾热值条件和缺乏卫生填埋场地资源的城市,可发展焚烧处理技术;积极发展适宜的生 物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式。禁止垃圾随意倾倒和无控制堆放。 1.7 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执行,加强垃圾处理设 施的验收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排放的监督。 1.8 鼓励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多元化、运营市场化、设备标准化和监控自动化。鼓励社会各界 积极参与垃圾减量、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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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控制城市生活垃圾的污染,可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 )。
A项正确,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垃圾,属于固体废弃物的一类,包含餐厨垃圾、居民源的废旧电池、废旧灯管等有毒有害垃圾,如果居民使用耐用环保物质产品既能大大减少固体废弃物,产生的垃圾也利于回收,减少污染。B项正确,垃圾有“放错位置的资源”之称,垃圾分类处理的意义包括:节省土地资源、减少环境...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业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第三条 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

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92]101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必须实行统一...

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有害垃圾的收运处置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基本原则
城市垃圾处理基本原则: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垃圾产生量也急剧增加,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问题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重大问题。如何因地制宜,选择适当的垃圾处理技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环保总局在《城市生活垃圾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指出: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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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高羚翘: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也急剧增加,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要从思想上重视城市垃圾问题,从技术上创新改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法和方式,使垃圾处理由狭义的、低层次、单一化处理转变为广义的、高层次的、综合性处理,实现城市垃圾处理低成本、高效率.1城市垃圾的特点目前国内城市生活垃圾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垃圾量大,生活垃圾产量已超过1.5亿吨,而且有持续增长的趋势;二是组成复杂,主要组成分为三大类,即可腐有机物,可燃有机物,无机物等;三是地域性强,与一个地区主要民用燃料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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