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违规探险被困,救援费用应该由公共财政买单吗?

作者&投稿:经陶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任性驴友就该为其冒险行为买单吗?~

10月5日,3名驴友穿越四川卧龙无人区被困一事有新进展:7日下午,3名驴友已全部被找到,其中1名女子高原反应严重。
近年来,户外探险成为一些人热衷的活动,但有些游客人为地寻求刺激,往往在毫无准备和预案的情况下乱闯禁区,违规探险,由此导致遇险事故,让政府和民间志愿团队承担巨大救援风险和救援成本。
对此,有必要让驴友为其错误买单,承担罚款或救援费用等成本,以此挡住这些“山寨探险家”任性的脚步。

首先应强调的是,公民陷入危险境地后,政府有救助责任,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基本准则。而且,政府也有强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做后盾,能够提高救援效率和成功率。即救助遇险驴友应该成为政府提供的一项基本公共产品,在接到求助后,政府部门应该无条件开展救援工作。但当一些驴友应当预见危险却不顾险情无视警告闯入禁区,甚至故意任性地“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时,就该为此承担救援费用、罚款等责任,否则就是对奉公守法者的不公平。

特别是在驴友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禁区而遇险时,救援人员也很难预见事态发展和险情程度,面临着相当高的风险,甚至导致救援人员牺牲的悲剧。要知道,在现代社会,公民之间是平等的,任性驴友的权益并不比搜救者高贵。让搜救人员冒着巨大风险救援犯错者,就应该让犯错者承担一定成本。这也是对权责一致社会法则的体现,否则就可能形成负面示范,让类似行为层出不穷。试想,明知是禁区而闯入,就像过马路闯红灯那样,是对规则的极大破坏,如果不让其承担任何成本,就是对奉公守法者的不公。

任性驴友擅闯禁区遇险导致的救援费用,自然不能全部由公共财政买单。旅游法也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户外探险不等于随意冒险,更不等于故意知险而行。相关部门不妨依据户外探险的特殊性,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克以任性驴友罚款、承担救援费用等法律责任。在先行救助遇险者后,应综合评判其过错程度,进而对其处以相应罚款,或者要求其分担救援费用。这样才能倒逼驴友少些任性的冒险,多些对大自然和规则的敬畏,加快形成驴友冒险不值得提倡,需自担风险的社会共识,避免类似事件一再发生。

据媒体报道,今年“五一”小长假前后,多支户外队伍试图徒步穿越秦岭第一高峰鳌山和第二高峰太白山。然而,5月2日,40名户外穿行者在穿越“鳌太线”时遭遇暴风雪被困。截至目前,已有3人不幸遇难。
一方面,我们为驴友的不幸离去表示惋惜;但另一方面,驴友在缺乏专业安全保障和未在相关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在禁止登山期擅自进入“无人区”,造成人员伤亡并消耗大量公共管理资源的行为引起网友广泛讨论。户外探险为何事故频发?谁应当为高额的救援费用埋单?驴友“有偿”获救是否合理?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处罚数额低助长违规探险
近年来,驴友户外遇险事件频见报端。据中国登山协会统计,2016年发生登山户外运动事故总人数1268人,受伤事故114起,受伤人数146人,死亡事故54起,死亡人数64人,失踪事故3起,失踪人数3人,无人员伤亡事故140起。其中群体性死亡事故(3人以上死亡)2起,死亡12人。与2015年相比有大幅增长。
“造成旅游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参与户外探险活动的驴友自身安全意识不高、准备不足、户外遇险自救能力不足的原因;也有户外探险救援机构成立时间不长,救援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等原因。”旅游法起草组成员、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王天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旅游者自发组织的户外探险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无法做到全面监管,目前的主要做法还是责任自负。“通过责任自负的方式,警示旅游者要对自身的户外生存能力有正确的判断和认知,从而对是否参加户外探险活动作出理智的决策。”王天星说。



西南民族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院长喇明清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户外活动起步晚,发展不足,相应的法律法规配套还有待完善,相应的专门险制度也没有配套。“目前我国对驴友探险活动的规范及监管尚无法律层面的保障,多是通过地方政府规章、行业自律规则加以引导和约束。而发生事故后,驴友的违规成本也比较低,从目前已有的处罚案例来看,罚款金额也仅为几千元,这些都在无形中助长了驴友私自违规探险。”喇明清说,一些地方性法规或旅游管理办法中对驴友违规探险的处罚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




记者查阅《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0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或者擅自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者山峰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登山团队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显然,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不足以折抵动辄数万元的高额救援费用。
救援费用分担各地可因地制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第82条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但法条对哪些费用属于应由个人承担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旅游法作为旅游领域的基本法,对于户外探险并未作出专门规范。”王天星认为,作为国家层面的旅游法,无法对探险旅游这种小众旅游活动作出专门规范,但适合户外探险活动区域所在地的人大常委会、政府,例如西藏、新疆、陕西、四川等地,可以根据本地探险资源特色,在本地的旅游条例中作出一些引导性、指引性的规定,在本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或实施条例中对户外救援费用的分担比例作出规定。
喇明清介绍,《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警示规定从事登山活动等遇到危险接受救助的,应当支付由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然而究竟哪些费用属于个人承担部分?救援费用的分担比例应该如何?这些问题仍然没有明确说明。



驴友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偿责任

2015年10月5日,17名驴友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长滩河自然保护区露营遇险获救。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17名“驴友”每人处以1000元罚款。据了解,此次救援当地相关部门紧急出动100余名民警、消防员,派出了200余名干部群众、40余名医护人员及300余名后勤增援人员,出动80多台各种车辆、冲锋舟,跋山涉水51个小时,直接经济支出10万余元。此后,陆续有网友表示,除了对“驴友”进行处罚,还应当对他们收取救援费用。
王天星表示,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政府组织对驴友的应急救援应当是免费的。“政府的职责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安全,对处于危难状态的驴友实施救援理应属于政府的安全保障职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虎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政府在驴友遇险时提供救助是国家责任的表现。“国家责任包括对受害者和弱势群体的国家救助责任以及保障公民基本生存的社会保障责任。对遇险驴友进行救助,是国家责任中的救助责任的表现,不取决于个体是否因自己的原因遇险或受害。”
但王天星同时认为,对少数人的救援费用由多数纳税人承担也存在着不公平的地方。“因此,美国的一些州采取差别化费用分摊方式。”具体而言,对未成年人的救援,政府承担全部费用;对成年人的救援,如其购买了意外保险则由保险公司承担,没有购买意外保险的,由政府与遇险者依据遇险者自身的过失责任程度分担,一般来说,政府分担的比例不超过60%。
对此,喇明清表示赞同。“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应急预案体系,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本着尊重生命的原则实施救援是政府和景区的职责。但在游客存在主观过错,违规游览、探险,发生紧急情况后,应当对于救援费用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喇明清说。
朱虎也认为,应当建立一套相互配合的费用承担机制和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我国是分税制,很多补偿和救助费用是从地方财政支出,各地财政收入差异较大,如果完全由政府财政负担,可能会导致救助水平的降低,同时不利于避免公民的盲目冒险行为。”朱虎建议,可以建立国家、社会、个人联合的多元救助机制,如果个人通过公共财政获得了特别受益,个人也要进行费用的分担;社会层面可通过保险机制实现风险共担;对于私人实施的救助,救助人有权依据无因管理等规定向被救助者请求给予补偿费用。
采访的最后,喇明清表示,旅游法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这是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旅游者接受救助后应当支付救援费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应当对具体救援费用分担比例和内容进行细化。对此,朱虎也表示,应当明确费用的支出是否必要和有效,具体承担比例也应当更加明晰,而对于具体分担标准、比例等这些非法律保留事项,可以由地方立法灵活处理。

社会救援是依托公共财政建立的保障机制,对民众发出的救援请求有义务及时施救,由此所产生的费用也是公共财政买单,这也是一直以来的统一做法,尤其是救援违规探险被困的旅游所产生的巨额费用,公共财政同样需要承担,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至今依然没有形成统一认知,但个人认为,违规探险的驴友即便不需要直接承担救援所产生的费用,也应该为自己的违规行为付出代价,无论是法律责任还是经济赔偿,都应该能够弥补公共财政的损失,毕竟这是属于个人违规行为,不应该无偿享受公共财政所提供的救援服务,这也是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完善的救援机制。



户外探险不同于其他的旅游项目,如果没有缜密的计划和成熟的方案,会给探险者造成惨重的代价,同时对公众资源也是一种浪费,但当前的户外探险领域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探险者无论是专业水平还是道德水平都相对低下,这也就成为了各种违规探险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所在,由此所产生的巨额救援费用,也成为了公共财政无力承受的经济负担。扭转违规探险的行业现状需要从法律层面需求支持,只有实现了有法可依,才能对热衷于户外探险的驴友群体产生有效震慑力,毕竟户外探险的乱象频出已经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秩序,如果不加以整改,公众资源的透支和消耗会愈加严重。



经过报备的常规户外探险,如果发生意外是可以享受公共财政所构建的救援服务的,但是私自违规探险所造成的被困,则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才能弥补公共财政方面的损失,不过在法律监管体系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行业性的管理规定给予象征性的经济处罚,这个金额与社会搜救所付出的高额成本是不成正比的,所以说我国目前的户外违规探险已经到了必须要整治的程度,如果任由这种现象继续发展下去,会给社会秩序和公众资源带来极大的伤害,也是对普通公众最大的不公平。



       救援民众由此产生的费用自然应当依靠国家的财政予以支出,这本身就是国家在财政收入征收时包含的内在款项,也是国家对于民众负责的必要的举措。但我个人认为,驴友这样的行为自身就应当承担责任,并交付一定的罚金。因为他们的探险行为本身存在违规性。


       近几年来驴友失事的事件屡屡发生,出于对个人性质的探险精神的崇尚,现代年轻人越来越多地趋向于结伴户外运动、旅行。而伴随着这样的行为日益增多,带来的就是失事率的提升。野外生存本身就是高危行为,而大部分驴友都是不具备野外生存以及是应对野外危机的能力的。并且因为本身的结伴出于目的地的一致而让彼此之间的关系并不如何紧密。


       所以在危险发生的时候各自飞的局面屡见不鲜,或是干脆整帮子人都一筹莫展,总之缘于自救能力的缺乏让驴友俨然成为了当下旅游方面失事的高危人群。基于这样的现状,相关部门应当考虑的不是对于驴友失事的救援,这当然应当被予以关注。但我认为更重要的是加强对于驴友行为的监管。


       提升民众的安全意识,对于结伴户外运动或是旅行这样的行为持谨慎的态度,并作周全的考量,杜绝莽撞结伴出行。同时,对于目的地需要进行足够严密的考量,要综合考量自身的能力以及是目的地环境,不可莽撞。


       加强民众的自救意识,特别是对于驴友出行的高发人群——年轻群体,更应当加强教育以及是必要的危机处理与自救能力的培养。再者和方面相关部门或是社会自发地可以组织一些培训机构,让那些有结伴户外旅行意愿的人自主地进行学习。


       最后,国家进一步加强野外救援能力以及出警的速度自然必不可少。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还是希望没一个个人都能够给予自身的生命足够的重视,毕竟如若真的出了事,你自己一走了之。而最最伤心的却是那些在意你的活着的人。



驴友出事,意外救援费用是否应该用公共财产买单?类似此类救援一般都由消防、武警等负责,而这些部门都是全额拨款单位,换言之,他们的工资由国家全权负责,国家已经为他们的各种行为先行支付了款项,而从根本上来说,这部分款项又是来自于社会的税收。说得更直接一点,我们所有人都已经为自己的生命安全支付了一笔救援费用。
这就如同国家设置的大部分办事部门,难道他们每每完成一项来自于社会公众的事项,就要向社会公众收取一定的费用吗?当然,收费事实上还是存在的,比如与房屋买卖相关的部门,房产证的办理等都需要收取一定的证件办理费用。这是因为这些办理事项本身就涉及金钱的交易,对于个人来说也是一种营利性行为。

再者,如果不用财政买单,这钱应该交给那个部门呢?这个显然不合适,而交给国家吗,似乎国家也没有类似的机构来负责此类费用的收缴。

同时,这不禁让我想起了另一个问题,医院的救护车出动,为什么家属需要自己负责费用。其实,我甚至觉得两者有很大的类比性。或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医院是一种营利性机构,而对于驴友进行救援的消防、武警等部门属于政府财政拨款单位。本就不需要负担创收的目的,更加无需自负盈亏。

值得注意的是,救援费用应该不包括后期治疗费用,正如上面提到的,医院是一种营利性机构,虽然一直以来医院都因某些见死不救之类的负面新闻而饱受诟病。但平心而论,从本质上来说,医院并非慈善组织啊。



先不说违规与否,只要民众有危险,国家都是有责任进行救援的。救援产生的费用就应该由国家财政支出。毕竟再没有比生命更宝贵的的了。



其实对于旅游,我是比较喜欢的,世界那么大趁年轻多走出去看看,拓展一下自己的眼界,感受这个世界的别样美。但是对于爱冒险的驴友的话。有些无感,太过于追求探索及自我,这几年来关于驴友遇险的事情,被曝出来不只是几次了。生活中可以追求适当的刺激,但是把追求刺激当做生活,且是盲目的追求刺激不顾自己生命安危,就不值得提倡了。
但是驴友真的遇到危险需要救助时,国家对其进行救援。救援费则有公共财政来买单,哪怕是驴友违规探险,假若某处失火消防队敢来救火时,救援费会由失火方买单吗?答案是否定的,其实驴友探险被困与某处失火其实是一个道理,我们不能因为驴友涉及违规救援费就应该由自己买单,这么做有失公允。
其实对于驴友个人来说,探险并不是说走就走的一场旅行,在出发前一定要学习野外生存之道,并对自己的体质进行训练,增强抵抗力。做足所有的攻略,降低危险性,当危险来临时,能够化解,或者能撑到救援队来救援。但是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在一些禁止探险的地方最好按照规则行事,探险成功是幸运,但是探险遇到意外则就有丢失生命的危险所以还是,尽量按照规则行事儿,不要轻易违规探险。生命是自己的假如自己都不珍惜它,难道还期望于他人来珍惜吗?



说一个最简单的常理:

违规、违法者,生命和权力依然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依然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帮助!

比如,前一段时间,翻墙进入动物园被老虎咬死的人,其没有被老虎伤及生命前,就是失去生命后,我们所有人,动物园,还有社会功能部门,依然有责任和义务,对其进行施救!

这不是分清谁的责任的问题,而是民众和社会机构的功能,本是如此!

不过,讨论这个问题的本质,不是在问责民众和和机构功能,而是唤醒我们民众的群体意识,唤醒我们社会机构的服务意识。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这是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社会机构,之所以存在,就是继承和发挥传统、发挥政府和部门的社会功能!



相反地,有一个问题,比如探险者,如果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承担其治疗费用,那么是不是我们的求助部门,医院要直播放弃对其救治呢?!

经济在发展,社会的功能在不断优化,为什么我们的社会的福利和服务功能被奇怪地圈为“钱”,把服务和“钱”划等号了呢?!


另一方面,太多的户外和旅游的事故,应该足够引起我们的重视:

初兴的旅游和户外探险,对于我们大部分人来说,都是新鲜的、陌生的事物,我们并没有太多的直接经验。

在旅游和户外探险前,应该准备足够的准备工作,积累安全和出行经验。

基本上所有的类似的事故,其实,就是我们自身没有准备好,我们的服务部门没有准备好!

这个事件,如果及时和朋友家人通讯,求助应该埸及时,付出的求助的代价更低。

“老虎伤人”事件,动物园没有做迎接大批量旅客的硬件和服准备,同样,被伤的游客,根本没有准备必要的安全和旅游经验。

这是客观存在的,诱发这种悲剧发生的,也是必然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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