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股东有什么行为时公司收回股权

作者&投稿:卷紫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有限责任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收回股东的股~

需要全体股东表决,公司法有规定,私自抽逃出资是违法的,如果所有全不同意可以去法院走诉讼程序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可以的,一般完善的公司章程有写,公司法有这方面但不太完善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没有履行出资义务 二、违反公司章程约定

一、因出资问题导致股东资格丧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股东会可以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股东未实际出资,一般不影响股东资格,但如果股东未实际出资,经追讨后仍不出资,则损害了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解除出资不实股东的资格。另外,该诉讼为形成之诉,并非确认之诉。
在上述情形下剥夺股东资格的前提:
1、必需是全部未出资,如果仅缴付了一部分,尚有部分未缴纳付,则不能剥夺其股东资格
2、必需是抽逃全部出资,抽逃部分出资则不能剥夺其股东资格
3、必需是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4、在争议当事人对是否已经出资具有争议的情况下,需要首先通过诉讼确定是否缴付了出资,不宜直接将股东除名。

二、违反公司章程约定导致股东资格丧失
公司章程如果规定了股东除名的条款,那么这些条款必需满足以下条件方为有效条款:
1、股东违反的是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且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害,构成根本性违约
2、必需穷尽内部救济程序后方可以予以除名。除名是对公司股东最为严厉的制裁手段,所以必需给予合理限制。例如,公司未缴纳出资时,必需予以合理期限的催促期,督促其补足出资;当担任董事或高管的股东有违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公司可以以有权机构通过决议免去其董事或高管职务来缓和紧张气氛。如果没有穷尽内部救济程序而断然开除其股东资格,法律恐怕难以支持
3、股东身份的剥夺是否支付了对价。当剥夺一个股东的身份时,除未完全出资外,其他情形下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因此,将某股东除名时应支付合理的对价。这种合理的对价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公司净资产为基准,或以各方共同委托的中介机构认定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股票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一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同一类别的每十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股票一般可以通过买卖方式有偿转让,股东能通过股票转让收回其投资,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承担风险,分享收益。
股票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己有近 4年的历史。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股份制和股票也适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国家可通过控制多数股权的方式,用同样的资金控制更多的资源。目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绝大部分是国家控股公司。

股票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不可偿还性。股票是一种无偿还期限的有价证券,投资者认购了股票后,就不能再要求遏股,只能到二级市场卖给第三者。股票的转让只意味着公司股东的改变,并不减少公司资本。从期限上看,只要公司存在,它所发行的股票就存在,股票的期限等于公司存续的期限。

(2)参与性。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股票持有者的投资意志和享有的经济利益,通常是通过行使股东参与权来实现的。 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大小,取决于其所持有的股份的多少。从实践中看,只要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达到左右决策结果所需的实际多数时,就能掌握公司的决策拄制权。

(3)收益性。股东凭其持有的股票,有权从公司领取股息或红利,获取投资的收益。股息或红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公司的盈利分配政策。 股票的收益性,还表现在股票投资者可以获得价差收入或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低价买入和高价卖出股票,投资者可以赚取价差利润,以美国可口可乐公司股票为例。如果在1983年底投资1000美元买入该公司股票,到1994年7月便能以11 554美元的市场价格卖出、赚取10倍多的利润。在通货膨胀时.股票价格会随着公司原有资产重置价格上升而上涨,从而避免了资产贬值。股票通常被视为在高通货膨胀期间可优先选择的投资对象。

(4)流通性。股票的流通性是指股票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可交易性。流通性通常以可流通的股票数量、股票成交量以及股价对交易量的敏感程度来衡量。可流遁股数越多,成交量越大,价格对成交量越不敏感(价格不会随着成交量~同变化),股票的流通栓就越好,反之就越差,股票的流通,使投资者可以在市场上卖出所持有的股票,取得现金。通过股票的流通和股价的变动,可以看出人们对于相关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和盈利潜力的判断。那些在流通中场上吸引大量投资者、股价不断上涨的行业和公司,可以通过增发股票,不断吸收大量资本进人生产经营活动,收到了优化资源配置的效果。

(5)价格波动性和风险性。股票在交易市场上作为交易对象,同商品一样,有自己的市场行情和市场价格。由于股票价格要受到诸如公司经营状况、供求关系、银行利率,大众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波动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有可能使股票投资者遭受损失。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越大、投资风险也越大。因此,股票是一种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例如,称雄于世界计算机产业的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当其业绩不几时,每股价格曾高达170美元,但在其地位遭到挑战。出现经营失策而招致亏损时。股价又下跌到40美元。如果不合时机地在高价位买进该股就会寻致严重损失。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没有履行出资义务 二、违反公司章程约定\x0d\x0a \x0d\x0a一、因出资问题导致股东资格丧失\x0d\x0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股东会可以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股东未实际出资,一般不影响股东资格,但如果股东未实际出资,经追讨后仍不出资,则损害了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解除出资不实股东的资格。另外,该诉讼为形成之诉,并非确认之诉。\x0d\x0a在上述情形下剥夺股东资格的前提:\x0d\x0a1、必需是全部未出资,如果仅缴付了一部分,尚有部分未缴纳付,则不能剥夺其股东资格\x0d\x0a2、必需是抽逃全部出资,抽逃部分出资则不能剥夺其股东资格\x0d\x0a3、必需是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x0d\x0a4、在争议当事人对是否已经出资具有争议的情况下,需要首先通过诉讼确定是否缴付了出资,不宜直接将股东除名。\x0d\x0a \x0d\x0a 二、违反公司章程约定导致股东资格丧失\x0d\x0a公司章程如果规定了股东除名的条款,那么这些条款必需满足以下条件方为有效条款:\x0d\x0a1、股东违反的是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且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害,构成根本性违约\x0d\x0a2、必需穷尽内部救济程序后方可以予以除名。除名是对公司股东最为严厉的制裁手段,所以必需给予合理限制。例如,公司未缴纳出资时,必需予以合理期限的催促期,督促其补足出资;当担任董事或高管的股东有违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公司可以以有权机构通过决议免去其董事或高管职务来缓和紧张气氛。如果没有穷尽内部救济程序而断然开除其股东资格,法律恐怕难以支持\x0d\x0a3、股东身份的剥夺是否支付了对价。当剥夺一个股东的身份时,除未完全出资外,其他情形下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因此,将某股东除名时应支付合理的对价。这种合理的对价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公司净资产为基准,或以各方共同委托的中介机构认定

闪牛分析:转载,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没有履行出资义务 二、违反公司章程约定

一、因出资问题导致股东资格丧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股东会可以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股东未实际出资,一般不影响股东资格,但如果股东未实际出资,经追讨后仍不出资,则损害了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解除出资不实股东的资格。另外,该诉讼为形成之诉,并非确认之诉。
在上述情形下剥夺股东资格的前提:
1、必需是全部未出资,如果仅缴付了一部分,尚有部分未缴纳付,则不能剥夺其股东资格
2、必需是抽逃全部出资,抽逃部分出资则不能剥夺其股东资格
3、必需是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4、在争议当事人对是否已经出资具有争议的情况下,需要首先通过诉讼确定是否缴付了出资,不宜直接将股东除名。

二、违反公司章程约定导致股东资格丧失
公司章程如果规定了股东除名的条款,那么这些条款必需满足以下条件方为有效条款:
1、股东违反的是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且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害,构成根本性违约
2、必需穷尽内部救济程序后方可以予以除名。除名是对公司股东最为严厉的制裁手段,所以必需给予合理限制。例如,公司未缴纳出资时,必需予以合理期限的催促期,督促其补足出资;当担任董事或高管的股东有违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公司可以以有权机构通过决议免去其董事或高管职务来缓和紧张气氛。如果没有穷尽内部救济程序而断然开除其股东资格,法律恐怕难以支持
3、股东身份的剥夺是否支付了对价。当剥夺一个股东的身份时,除未完全出资外,其他情形下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因此,将某股东除名时应支付合理的对价。这种合理的对价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公司净资产为基准,或以各方共同委托的中介机构认定


请问股东出现了违法犯罪行为后公司能对他采取什么措施?
股东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没有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并不用对股东有任何影响,因为股东的权利是财产权,不能丧失可以转让。如果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方式进行经营,那么股东并不能以股东身份成为公司的直接经营者。如果股东在公司中担任监事或懂事,那么如果有损害公司利益事由时,按照公司法关于股东诉...

当股东有什么行为时公司收回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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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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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瑶族自治县17544584257: 公司回购股权条件 -
成王和甲溴: 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公司不得回购股东股权:1、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2、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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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瑶族自治县17544584257: 离职后,公司要强制收回我们的股权,合法吗 -
成王和甲溴: 根据我国《公司法》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在股东之间或对外转让股权,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而公司强制回购股东股权的情形《公司法》没有相关规定,一般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若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你老公另外成立一家与原公司经营性质相同的公司,若不违法同原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原公司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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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瑶族自治县17544584257: 股份公司一股东想离职,他的股份公司是否有权收回 -
成王和甲溴: 离职(劳动权)不影响股权,从法律角度讲,公司或其他股东无权因此强制购买对方的股权.

巴马瑶族自治县1754458425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回股权吗
成王和甲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不可以收回股权.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是不可以抽回出资额的.股东擅自撤资的行为是抽逃出资.这样会导致注册资本与公司实有的资本不...

巴马瑶族自治县17544584257: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为由强制收回股份是否合法,有什么法规? -
成王和甲溴: 公司收回股东股份,必须要召开股东会议 ,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强制收回某股东的股权,以上是个人见解,只供参考.根据我国《公司法》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在股东之间或对外转让股权,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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