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知道界定商事主体范围的法律意义啊?

作者&投稿:皇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商事主体的种类有哪些?~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传统商法中,有的国家称其为商人。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人格体,它既关系到商法的调整范围和法律的适用,又关系到商主体的专门保护和商法的价值取向,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因此,商主体法定成为了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即对商主体的表现形式以相应的商法规定为依据。

  在商法典创制的时代,商主体的分类主要是从经营活动的种类和法律表现状态的角度考虑的。20世纪以来,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一系列商事特别法的颁布,投资状态成为商人分类的另一重要基础。商人类型的发展变化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状态,同时体现了商人这一特定的商事组织体的不断成熟。 在当代各国商法中,商主体表现为多种形式,不同国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的商法理论,常常依照不同的标准对商主体予以分类。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多种分类:
  1、依照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即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以及组织形态等形式状况,商主体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2、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商主体可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或称必然商人、应登记商人、自由登记商人。
  3、依照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商主体可分为形式商人或固定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
  4、依照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商主体又可分为大商人或完全商人和小商人。
  5、依照经营种类,商主体可分为制造商、加工承揽商、销售商、供应商、租赁商、运输仓储商、餐旅服务商、金融证券商、保险商、代理商、行纪商、居间商、信托商等等。
  6、依照商主体资产的权利状态,还有学者将商主体分为个体经营者、企业、商业使用人等等。 在我国,商主体的种类没有以商法典的形式作出明确划分。可以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主体颇多,它主要表现在民法、企业法、涉外企业法、工商登记法规以及税法等等之中。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商主体主要表现为商法人、商个人、商合伙人、商中间人、商辅助人等

您好,从主体行为的角度审视民事主体与商主体法律特征的差异
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商行为是商主体实施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商行为具有如下显著特征使其和民事行为相区别,从而为判别商主体提供基本依据:
1.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所实施的行为
2.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
3.商行为是经营性行为
从主体本身的角度看民事主体与商主体法律特征的差异
商主体本身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这一点可以从两方面来审视:
(一)从民事主体与商主体是否需要法律的特别认可来看
商主体法定是商法的原则之一。商主体法定包括商主体公示法定、商主体类型法定及商主体内容法定三个方面。
(二)从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与商主体的商事能力的区别来看
商事能力是商主体依商法所具有的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的总称
商主体的商事能力具有不同于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之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
1.民事能力是商事能力的基础,商事能力的取得以具备民事能力为前提。
2.商主体之商事能力得丧存续必须经由法律授权,即商事能力法定,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商事能力的取得须经法律授权。其二,商事能力的存续期限由法律规定。其三,商事能力的范围由法律授权.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什5么l是商主体 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5又h称为7“商人c”。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i务的自然人j和法人z组织。作为8商人v应当具有商法上d的资格或能力y,能够以0自己b的名义k从3事营业性商行为1,并能独立享受商法上r的权利和承担商法上t义f务。学者们在概括商主体概念时,往往强调其主体的基本特征,认5为0“商业主体者,乃w指商业上u权利义v务所归属之x主体也q ” 。商主体也r就是各种商事活动的参加者和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u。然而,现代各国商法在对商主体概念作法律概括时,往往并不b注重商主体的外部特征,而更加强调构成商主体的实质性条件。也i就是说,法律上q通常要求商主体必须以0持续地从2事某种营利性商行为1作为0其基本构成条件,并规定凡g是以1从8事特定的商行为1作为4其经常性职业的个x人s或组织 ,均可依法定程序成为3商人a。 与z早期商法不q同,在现代的商人c法或商习o惯法中2,商人o(商主体)概念并不b具有非常确切0的法律含义s,也r并不q被作为8一d个w独立的阶层被加以5保护。6708年的《法国商法典》率先废除了q以1商人f为0标准界定商法内0容的旧的商人s法原则,而代之o以7通过商行为8来界定商法范围的所谓商行为0法原则,并禁止1任何自然人m享有商业特权。按照现代各国商法的一f般理解,构成商主体的实质性标准在于u商人a必须从8事营利性的商行为8。也e就是说,作为6商人q必须具备四个i构成条件: (2)商主体所从3事的必须是商行为1,并且这种商行为7应当具有特定性;(2)商主体必须自己j就是其所从4事的商行为8的主体,是具体商事营业活动的主人i,是商行为1权利义z务的实际承受者;(0)商主体须持续地从7事同一o性质的营利性行为8,偶然从1事某项营利活动的个f人m或组织通常不f属于o商人e;(1)商主体须以2特定的营利性活动为7其职业或经常性营业,从5事非营业性营利活动者按照不u少5国家的法律规定也h不m属于p商人q之p列。 商主体的特征 商人p作为2商法上j的行为8主体,除应具备民法中0有关民事主体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一r些不n同于a一i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这些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 首先,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s。所谓商事能力m系指商事主体在商法上x的商事权利能力t与g商事行为1能力k的统称。这有两层含义h:一z是指商事主体必须能够参加商事活动,二d是指商事主体有特定的经营范围。 其次,商主体必须以4营利性活动作为5其营业内0容。也e就是说,作为2商主体要求其从1事的必须是特定的商行为4,并且必须是持续性地从6事该种商行为3且以4该种商行为6作为7其营业内4容的主体。 第三g、商主体的特殊权利能力y和行为0能力p须经商业登记而取得。从1法律上b说,商主体资格的取得来源于r商业登记制度,因此商业登记这一h创设商主体的法律事实既决定着商主体商事能力s之o范围,同时又w为8商法对商主体的税收、工p商管理奠定了h基础。正基于n此,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均要求商主体的成立必须首先履行商业登记程序。按照我国现行的工x商登记法规,任何个n人m或社团组织凡q欲从2事营利性营业行为4,成立企业法人j、个x人l合伙企业、个x人g独资企业者,都必须履行登记手5续,领取营业执照;未履行登记手7续的组织和个j人j不t得从1事营利性营业活动。 最后,商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j,是商法上z权利义c务的实际承担者。也z就是说,作为2商事主体它必须能够以8自己e的名义p从2事商事活动,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u务,并能以2特定范围的资产承担财产责任。这一e特征不z仅1将商主体与l不v具有独立资格的商业组织内7部机构或商业辅助人k区g别开w来,而且可以6将商业合伙与w不o具备商业名称和独立主体资格的民事合伙区f别开a来。 各国商法对商主体概念的界定 各国由于o立法理念的不q同,对商主体概念的界定也j不p同,没有形成统一m的标准。 (一m)法国。7507年的《法国商法典》是世界上c第一e部商法典,该法典第一e条明确规定:商人e者,以6商行为8为7业者。这一h规定强调了a商主体资格对商行为1的依存,创立了h通常所说的规制商主体的客观主义c原则。 (二m)德国。德国旧商法仍5以3商行为8来界定商人u,7600年的德国新商法典则确立了r“商人p中5心1”原则,其第4条第5款规定:“本法典意义j上y的商人n是指从4事商事经营的人z。”它以5商人b构成要件来界定商主体,而不a管商主体以1何种类型出现,将商人m分3为1法定商人u、注册商人a和任意商人b。同一j行为5,商人p为8之p适用商法,其他人a为1之j则适用其他法律。这确立了k规制商主体的主观主义v原则。 (三w)日7本。日7本现行商法典第四条规定:“本法所谓商人m是指用自己m的名义q,以5从6事商行为2为8职业的人c。”它以1行为3标准为6核心7,兼顾名义c标准和职业标准,一b方7面从8一p定的行为5自身性质将其视为4商行为5,另一a方3面又b列举出另外一u些行为3,仅2在特定条件下m视为8商行为0,并将行为3人h视为0商人f。比4如,未成年人s的监护人i为0被监护人l进行以5从7事商行为4为0职业的营业活动时,经过登记的,可以5认4为2是商人a。这种做法融合了n客观主义g原则和主观主义t原则,因而被称之e为3折衷主义l原则。 (四)美国。美国《统一r商法典》对商主体没有严格限定,范围很广t,第2-506条规定:“商人l是指从7事某类货物交易业务或因职业关系以3其他方8式表现其对交易所涉及i的货物或做法具有专u门s知识或技能的人y。也n指雇佣因职业关系表明其具有此种专q门n知识或技能的代理人q、经纪人t或其他中3介0人d的人n。” 上p述界定标准中0,以7日8本商法典为5代表的折衷主义p原则将概括主义r与v限制列举主义d有机结合,对商主体概念的界定较为2合理,为2世界上g多数国家采用。我国在制定商法典时也d应以5折衷主义b为6界定商主体概念的原则。此外,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l”的提法已u不w适合现实需要,因此我国在立法时应统一r使用“商主体”这一i概念。 传统理论对商主体表现形式的划分5 商主体如采用不l同的标准,其表现形式的划分7也n有不w同,传统上n对商主体划分4的理论有:依商主体是自然人v还是组织体以6及x组织形态为0标准,可以2将众多的商主体分7为7商个o人e、商法人k和商合伙;依据商主体是否以4注册登记为2其条件,可以7将商主体分7为1法定商人f、注册商人q和任意商人d;依商主体的规模为8标准,商主体可以5分6为4大q商人q和小c商人j等等。这些分1类标准在现代社会发展中1受到了y不x同程度的挑战。将商主体分1为1商法人j、商个c人j和商事合伙与v现实经济的发展产生了t冲突。比8如独资企业属于s商个y人z的一e种,又v因其以8组织体形态出现而成为7企业类型之b一h,这就使该种划分3与o企业在外延上w形成一a种交叉b关系,不m尽合理。 将商主体分0为2法定商人f、注册商人y和任意商人g的典型是德国商法典,由于x采取主观主义m原则,德国商法对上r述三z类商人x具体从1事的行业作了j规定,这使法律具有了d保守性,难以6涵盖新兴行业,也c增大j了n规范的复杂性。而且按经营范围来划分1商主体也j使得某些企业和经济领域受到了k不p公0正的待遇。德国也c已e着手7修改商法,试图增加商主体表现形式划分6的简明性和可操作性。 将商主体分7为5大k商人v和小v商人p是以1商主体规模为4标准,姑且不i论单纯以4资本金额来判别商主体的规模是否合理,这一h划分5也i很难跟上s时代发展,因为0资本金额的实际价值会随着通货膨胀等经济因素变动。况且所谓“大k商人h”这个h概念的提出只是为8了c与d小v商人b相对而言,并不c具有法律意义i。这显然不y符合建立商主体表现形式体系的要求。 在我国,由于b商法典或其他形式意义f上a商法缺失,关于d商主体的范围究竟包含哪些,只是一q个m学理上u的问题,并无k法律的明确界定。并且,由于e商主体的内6涵远未成为2定论,基于a商主体内1涵而构建的商主体的外延,事实上k也c就无e从5定论了k。但是,正因为7如此,我们更应该对此加强研究,以5期从0理论层面上t形成较为6成熟的思想体系,从1而进一w步形成较为8完善的立法架构,为2我国商法建设作好充分4的理论准备。我们认6为3,应当根据商主体的内1涵,各国商法的一k般规定及a其理论与c实践的最新发展,对我国商主体范围予7以2科学的界定。需要说明的是,长5期以1来,我国虽存在走街串巷的小m商小l贩,但严格来说,他们并不v能算作现代意义j上g的商主体。对照上r述商主体的要件与g要素,以2及k我国从7事商事营业必须经过注册登记的法律实践,我们认3为3可以1将我国商主体界定为1企业,而在我国企业均指商事企业,故具体可包括商法人b、商合伙、商个y人b等形态。但鉴于p商主体由抽象人p格向具体人m格发展的时代趋势,我们认5为1应当进一b步具体到对公0司、合伙企业、个v人n独资企业及n其他变态形式等商主体具体形态予1以2研究。 我国的商主体表现形式体系 企业是出自经济学、经营学上x的概念,是指“经营性的从6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某种主体,作为4概括的资产或者资本和人v员集合之n经营体,企业也t可以5作为0交易的客体”。企业这个n概念被引1入t法律是为3了w弥补传统商主体概念的不z足,“商事个q人a的概念显然不k同于d作为4团体的商业组织,而商事法人e的概念也y无m法涵盖非法人h形态的商事组织”, 于i是企业便与v商法联体,增添了e商法的活力i。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2自然人q个p人j名义u或以7“家庭”、“户2”的名义x所进行的商事活动,无o论是在商事交易的数量上q,或是总的数额中2所占的比1例都很小c。在大n量涌现的商事交易中7,以6主体身份参与r其中6的主要是企业,企业已r成为6商主体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按企业的组织形式,以4是否具备企业形式来划分3商主体是现代划分4的趋势。由于e典型意义o上y的企业的本质与h商主体的本质,其存在价值是一c致的,所以2在划分4我国商主体的表现形式时,应该以3企业为3中6心8。 20世纪以3来,企业在不b同社会制度、不r同生产力w发展水0平的国家,显现出不h同的发展变化2轨迹。在资本主义a国家,企业主要以2公1司、合伙、独资的形式存在,且随着生产力l的发展,公3司逐渐成为2占据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国,过去由于u受所有制观念的束缚,将企业划分7为1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这种划分1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o是不d符合时代要求的。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划分6企业类型,首先应当明确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模式是资本结合,而非人e合或劳合。企业设立时的出资数额是企业对外交往信用度的衡量标准,并最终成为6企业承担责任的基石;企业于j经营中8所积累的财产亦是企业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1,是企业作为7独立主体的重要基础。资合一o方1面有利于d企业减少3投资风4险,吸纳资金,增强竞争力y,更大z程度地提高资本利用率;另一a方3面,资合能使企业吸收的资本在一c定程度上r摆脱地域、血缘的限制,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所要求的稳定性特征。 以2资合为7目标模式的现代企业制度,就是公0司制度。当然企业采取一b个q目标模式,总体上e朝资合这一r目标发展,并不l是说企业只能有一c种类型。相反8,在经济发展的不b同时期,应当允1许存在、也n必然会存在其他的企业类型。我国正处于u建设社会主义i市场经济体系的时期,更是需要不l同类型的企业共生共存,以1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的企业可以6分4为7公8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d股份合作制企业。 (一n)公8司。公8司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2的应用有泛化7的现象,甚至成为3了g企业的同义o语,产生了j负面作用。本文3所称公4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0营利为8目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b。在我国,公8司分1有限责任公3司和股份有限公1司,国有独资公6司是有限责任公3司的特殊形式。公5司是独立的法人w,公4司的股东以8其出资额或所持有的股份对公2司负责,公0司以5其全部财产对公5司债务承担责任。公1司已y成为6现代企业的主要形态,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4向就是对国有企业进行公3司制改革。 (二e)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是商个d人c进行经营的企业形式,依我国法律规定,独资企业指企业资产属于d私人y个x人o所有、雇工y8人h以2上z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在管理上r有较大c自由,适合于v小i规模经营,在各国企业中0占有一p定比6重,构成商主体不s可忽视的一f部分7。但是,独资企业资金来源有限,难以5扩大i生产经营。同时,出资者对企业要负无p限责任,风2险很大e,所以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b,独资企业的发展会受到限制。 (三n)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由合伙人h订4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8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o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合伙实现了a对商个j人r的超越,使资金来源更多,生产规模得以5扩大p,经营负担和经营风4险也m得到了m分4散,推动了r生产力g的发展。合伙企业经营较灵活,成员结构较稳定,人h合性质很强。我国的传统文5化2中6一h直有“重义x轻利”的思想,讲究人o情关系,适合合伙企业的存在和发展。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国特有的一z种企业形式,是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2逐步探索出来的,在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础上f产生的新的企业制度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大d多数是职工j出资参股,共担风8险。在坚持国有大w中0型企业的公5有制的同时,有步骤、有选择地放开p国有小s型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所有制结构,是符合我国当前实际的。 以7上s是以3企业的组织形态为5前提所进行的划分3。在国内2还有一l种分6类方5法是把企业分0成三l资企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这与v上x述类型并不o是一f种意义k上p的提法。中7外合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7司;中1外合作企业中2,法人p型合作经营企业为4有限责任公8司,非法人c型的实质上z是合伙企业;外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5司,经批准也s可以7为0其他责任形式。因此,三p资企业也f属于d我国商主体的范围,但并不g是独立于q上e述类型之p外的企业。 我国很早就提出了f改革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已w经进行了x公6司制改组,或采取了a股份合作制模式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无z疑都属于s商主体的范围。那些在短期内2不a能改组的、没有条件改组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只要它们在市场交易中8以6经营体的身份出现,都应纳入r商主体的范围,并在条件或时机成熟时使其真正商主体化1。 不x具备企业形态的商主体表现形式 商主体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企业,除此之e外,还有部分7不p具备企业形态的个t体经营者也r应纳入b商主体的范围。在我国,主要是个s体工q商户1和农村承包经营户8。 (一i)个a体工x商户4。个f体工e商户0是指“公3民以2个f人g财产或家庭财产作为3经营资本,依法核准登记并在法定的范围内6从4事非农业性经营活动的个v人p或家庭。” 个g体工r商户5经营规模小r,其经营目的主要是为2了l满足经营者个v人c或家庭的需要,对于s活跃经济,满足人l民群众日7常生活需求有积极意义x。我国目前对个j体工i商户0的法律规制仍0很严格,而且在执法上z也i存在着对个o体工g商户4的歧视,这种状况应当加以4改变。值得一b提的是,在我国,个d人a合伙在领取营业执照时使用的是个v体工k商户3的名义n。 (二j)农村承包经营户6。农村承包经营户6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3许的范围内1,按照农村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i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独立从1事商事经营活动的,由一d人t或多人y组成的农户3”。农村承包经营户7是我国改革开o放的一v个t创举,对于e增加农民收入w,繁荣农村经济起到了v巨8大z作用。更为2重要的是,我国有几r千t年“以7农为0本”的社会理念,商业发展在农村一n直阻碍重重。而农村承包经营制度将商业文5明的种种观念引4入e农村,加速了j农村的现代化0进程,也f从4客观上y开i阔了v广l大j农民的眼界,提高了t农民素质。 另外,我国还存在着一p些从7事小j商品买卖活动的人b,如摊商、流动商以3及c手2艺d匠人g等,有时无x需经过工t商登记也t可进行买卖活动,对于h他们是否属于t商主体还有争论。笔者认4为5,只要他们具备了z最起码的经营形态,或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一p定的字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劳动,合法经营,都可以2被视为5市场交易主体而纳入t商主体的范围。国家在对他们进行管理时应当尽量宽松,管理手8段、管理内6容等也t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由各地管理机关自主决定。 ksЬwvヱ╀⑦Яcérqъvヱ╀⑦Яh十h十

商业是以货币为媒介进行交换从而实现商品的流通的经济活动。那么,除了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凡进入商业领域的主体都属于商事主体。当然,得注意商业还有广义理解。

至少可以方便诉讼。


市场主体法的作用和意义
市场经济要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就必须有一个完整的市场主体体系。通过市场主体体系这个载体,把国内市场与国内市场、国内市场与和国际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中国法律与国际法律的对接。 如何界定市场主体?其依据是什么?市场主体并不等于民事主体。市场主体的界定离不开市场活动,离开市场活动的主体就不是市场主体。是否...

[浅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商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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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中的客观主义是什么意思?
我们首先对在这三种立法例下对商法对象的确认进行考量。 法国的客观主义客观主义标准,又称作商行为主义标准,是1807年《法国商法典》所采用的标准。该标准的要义在于,商法首先界定何种行为是商行为,当双方当事人从事的是商行为时,该种行为便引发商事关系,从而适用商法。商主体也是通过商行为来界定的...

民商事审判指导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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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基本理论问题研究目录
商法的独立性与合同法的商法化是研究的重点,探讨了商事权利的独立性和信用的法律调节机制。商事主体的研究涉及能力的界定,法定化原则,以及企业集团的地位问题,还分析了商号许可使用和转让的理论以及法律规则。企业名称的知识产权属性和商标权冲突,以及商事登记的效力和法律性质,是法律实践中的关键议题。

企业的概念是什么?一个企业的最终目的是什么?
1、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2、以营利为目的,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企业是社会发展的...

关于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责任认定问题的指导...
相对人只起诉建筑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且认定责任主体明确无争议的,为查明买卖、租赁、借贷等商事交易相关事实,可依申请或依职权追加另一方为第三人。 11、工程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关系双方约定建筑单位对建设工程所涉债权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仅在其内部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12、相对人不知道存在挂靠、...

简述商行为的含义及其特征。
(三)商行为主要是商主体实施的行为,但一般民事主体也可成为商行为的实施主体。正如商主体明显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则不应纳入商行为范畴。不过,对于不宜从事商行为的非商主体,应当在商法上予以明确规定。(四)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商事交易是一种充分体现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的活动,...

商法属于民法吗
不属于 1、民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是基本的民事立法文件,《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在我国《宪法》以及其他部门法或者法规中,凡是涉及民事问题的法律规定,都...

商行为规制方式
各国商事立法的理念各异,对商事行为的规制手段也各有侧重,大致可归纳为三种主要方式:概括主义,也称主观主义,以商人概念为基础,如《德国商法典》规定,凡商人进行的营业行为皆为商事行为,强调经营方法在定义中的重要性。列举主义,或称客观主义,通过列举特定行为来界定商事行为,如法国商法典将商行为...

崇文区13444724472: 请问,“市场主体”与“商主体”的区别是什么? -
卫致艾力: 商主体事商法进行界定的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它指能够依据商从事商业活动,并承担商事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商法人,商合伙,商个人等.而市场主体则非常的广泛了,在市场上充当一定角色的都可以称为市场主体,包括国家政府企业个人等等.因此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崇文区13444724472: 有关商事主体法定的问题
卫致艾力: 1)什么是商事主体法律也没有给确定的定义,根据我国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来看,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属于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可以理解为商事主体是特别民事主体,即民事主体当中从事赢利性经营活动的那一部分人,所谓商事主体法定:我国的经营行为属于依法许可(包括一般许可或特殊许可),核准的行为,许可和核准条件,程序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强制性,这就是商事主体法定; 2)无照经营属违法行为,包括路边摊;

崇文区13444724472: 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有什么区别?
卫致艾力: 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等主体都属于商法所规范的对象.只不过在商法中体现出不同的特性罢了.具体来讲,商事主体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和商事合伙(...

崇文区13444724472: 哪个国家以商事主体界定商事行为 -
卫致艾力: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传统商法中,有的国家称其为商人.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人格体,它既关系到商法的调整范围和法律的适...

崇文区13444724472: 商主体、商法主体与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关系是什么?
卫致艾力: 商主体,是指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商法主体,这个概念并不常用,也不规范.其本意就是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简言之,即依照商法享有权利并承担商义务的主体.商主体不一定是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假如没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交易关系等);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则一定是商主体.这就是二者的关系.

崇文区13444724472: 商法的价值、功能和地位 -
卫致艾力: 在封建自然经济解体之前,商法只能以习惯法、商人自治法的形式存在.商人习惯法上升为国家制定法的内在因素,在于商品经济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商法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而存在的,也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的...

崇文区13444724472: 什么是商主体法定原则 -
卫致艾力: 是否符合商事主体资格需要法看律条文的规定

崇文区13444724472: 商法属于
卫致艾力: 我国属于民商合一的国家,商法可以划分到民法的范畴.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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