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吊属于特种设备吗?

作者&投稿:汤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汽车吊不属于特种设备了,还需要办理操作证吗?如果需要办理操作证应该去哪个部门办理?~

汽车吊不属于特种设备,因此不需要办理操作证,本单位自主管理。办理操作证应该到市安监局。
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流程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起重机械类的管辖部门即质监部局或指定的培训中心一类的学校报名或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报名,填写《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申请表》;
2、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
3、经考核合格后,持考核合格证明到政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4、对不合格者,书面通知单位或本人。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八大类设备。
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化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妨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事项
1、根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培训前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2、培训报名时需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报表》,交一寸近照三张(白底或蓝底,不能穿红衣服拍照)、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张,并由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扩展资料:
特种设备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八大类设备。为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从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三个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实行的是全过程的监督。
特种作业操作证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5、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满6年需要重新考核换证。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7、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特种设备
百度百科-特种作业操作证

汽车起重机现在不属于特种设备管理范围了,就不用取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了,本单位自主管理。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网页链接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

不属于。

吊车属于汽车起重机,而不属于流动起重机中的轮胎起重机,这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吊起重物后,能不能移动行走,因此吊车就不属于特种设备了,每年就像其他车辆一样,到车管所对行驶部分进行年检就可以了。

在起重臂里面的下面有一个转动卷筒,上面绕钢丝绳,钢丝绳通过在下一节臂顶端上的滑轮,将上一节起重臂拉出去,依此类推。缩回时卷筒倒转回收钢丝绳,起重臂在自重作用下回缩。

扩展资料:

汽车吊使用注意事项:

1、作起升操作前必须认真检查起吊物件的绑扎和挂钩状况,尤其对于质量和体积大、起升高度大的重物更应慎重,应再次检查滑轮组倍率是否合适,配重状态与制动器等;对于改变倍率后的滑轮组,须保持吊钩旋转轴线与地面垂直。

2、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不得同时进行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起吊物质量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时应使用低速挡。

3、起吊货物时,会因吊臂变形使工作半径增大,所以当起吊较重物件时,应先将其吊离地面少许,然后查看制动、系物绳、整机稳定性、支腿状况等,发现可疑现象应放下重物,经认真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起升操作。

4、在起升过程中,如果感到吊车接近倾翻状态或有其他危险时,应将重物立即落地,经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再次进行起吊作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汽车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种设备



是的,符合第五条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8大类。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吊车不属于特种设备。
吊车不管多大吨位的,都不属于特种设备。
原因一:吊车不属于移动起重机中的轮胎起重机械,而是汽车起重机。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这里强调的是垂直升降或水平移动重物,而且是机电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原因二:2014年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的特种设备目录已经把4480汽车起重机和4490随车起重机删除了。不再是特种设备。

汽车吊、泵车、叉车…等等都属于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证需技术监督部门发放

如果您所说的吊车是指汽车吊的话,那它属于特种设备分类中的起重机械,所以是的,属于特种设备;如果您是指建筑工地中塔吊,那它不属于特种设备。


汽车吊算特种设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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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监局的说汽车吊不属于特种设备了,不用检验了是不是真的?_百度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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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移动吊车是一种广泛用于港口、车间、电力、工地等地方的起吊搬运机械。吊车这个名称是起重机械统一的称号。通常叫吊车的主要还是汽车吊、履带吊和轮胎吊。吊车的用处在于吊装设备、抢险、起重、机械、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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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车吊不属于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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濯菲济川: 首先要搞清特种设备的概念,汽车吊已明确不属于特种设备,汽车吊和轮胎起重机是两码事,不要混淆. 其次,不属于特种设备的汽车吊怎么管理?我认为应该延续以往的管理经验. 特种设备政府职能部门已不再受理检测(尽管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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濯菲济川: 如果是汽车吊车现在就不是特种设备了,以前是特种设备.详见: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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濯菲济川: 你好,汽车吊现在不属于特种设备管理范围了. 汽车吊不在是特种设备,所以不用再年检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将汽车起重机从流动式起重机中删除了.详细请看: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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