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作者&投稿:汝饲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法律的新变化~

一、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
(一)成文法的公布及郑、晋、楚各国的立法概况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 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总的说来,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 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下面主要简述郑国、晋国、楚国制定法律的 情况。
1郑国
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 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 “ 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 。这 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歂杀邓析(公元前545 年 ~前501年),而用其竹刑。竹刑,为郑国邓析所作。他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所以史称竹 刑 。竹刑的出现,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此前的刑鼎笨重,而竹刑则便于携带和 流传。
2晋国
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即文公四年(公元前633 年), “ 作被庐之法 ” ; 第二次是赵盾(即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 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 第四次是范宣子所作并予以公布的刑书。这是继郑国公布成文法之后,晋国开始正式公布 成文法。晋国公布成文法曾受到孔子的批评。
3楚国
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仆区之法犹近世的窝藏法 。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茆门法》(茆,同茅)。依照《茆门法》规定,诸侯、 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争论
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将成文法公布于世,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 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便遭到晋 国以叔向(晋平公时的太傅)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叔向完全是从旧贵族的立场出发,是为 了维护旧贵族的特权而发的议论。子产在给叔向的复信中,对公布成文法的目的说得很清楚 , 即在于 “ 救世 ” 。此后不久,晋国铸刑鼎,又遭到孔子的反对。孔子的论调与叔向如出一辙 。


摘自百度网友,谢谢。

一、成文法的公布及郑、晋、楚各国的立法概况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 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总的说来,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 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下面主要简述郑国、晋国、楚国制定法律的 情况。
1�郑国
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 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 “ 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 。这 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歂杀邓析(公元前545 年 ~前501年),而用其竹刑。竹刑,为郑国邓析所作。他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所以史称竹 刑 。竹刑的出现,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此前的刑鼎笨重,而竹刑则便于携带和 流传。
2�晋国
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即文公四年(公元前633 年), “ 作被庐之法 ” ; 第二次是赵盾(即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 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 第四次是范宣子所作并予以公布的刑书。这是继郑国公布成文法之后,晋国开始正式公布 成文法。晋国公布成文法曾受到孔子的批评。
3�楚国
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仆区之法犹近世的窝藏法 。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茆门法》(茆,同茅)。依照《茆门法》规定,诸侯、 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
二、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周元王元年(公年前475年)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这一时期为战国时期。
(一)法制指导思想
1�厉行法治。 “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 这是新兴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的思 想, 其 中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它打破了奴隶制 “ 刑不上大夫 ” 的壁垒。
2�法律公布。 “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 。 “ 布之于百姓 ” 向百姓公布法律,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秘密法。
3�轻罪重刑。 “ 行刑,重其轻者 ” 。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 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 。这一思想对后世各朝的立法也有很大的影响。
(二)各诸侯国的变法
各诸侯国中取得了政权的地主阶级,运用政权的力量先后在各国进行旨在发展、巩固封建 生产关系,建立封建政治的变法运动。
首先是魏国。魏文侯任李悝为相,推行新政。李悝的 新政主要有三点: (1) “ 尽地力之教 ” ,鼓励开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废除井田制,发展土地私有制。 (2) “ 善平籴 ” ,就是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用来备荒; 荒年由国家出售一 定的粮食,以平衡粮价,防止旧贵族和大商人囤积居奇。 (3)制定《法经》以维护新政权所建立的统治秩序。
其次是楚国吴起。吴起变法主要有两方 面:(1)逐渐废除旧奴隶主贵族特权,针对楚国 “ 大臣太重,封君太众,上逼主而下虐 民 ” 的情况,吴起提出两条措施:第一项, “ 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 ” ;第二项,用节 省下来的钱 “ 以抚养战斗之士 ” 。(2) “ 明法审令 ” ,推行法治,整顿政治机构,裁减不必 要的官吏。
第三是秦国商鞅所主持的变法。商鞅在秦国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是孝公 三年(公元前359年);第二次是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
(三)《法经》与 “ 改法为律 ”
魏文侯时李悝制定《法经》。《法经》分为盗、贼、网(或作囚)、捕、杂、具六篇。李 悝 认为 “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 ,因此将惩治盗、贼行为的《盗法》和《贼法》置于前面。古 代盗主要指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贼主要指伤害人身及反抗朝廷等严重犯罪。盗贼需要缉 捕,所以又专列《囚法》、《捕法》。《杂法》用以概括盗贼以外的各种犯罪行为。《具法 》的内容为 “ 具其加减 ” ,即统一规定以上各篇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类似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而 《具法》以外的五篇皆 “ 罪名之制 ” ,类似于近代刑法典中的分则。采用将法律的总原则、 通例专列一篇,而与其他篇章相对应的编制体例,说明《法经》的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 ,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以后历代法典的滥觞。
商鞅入秦主持变法革新时,携《法经》入秦,并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史称 “ 改法为律 ” 。律字最早的字义是指定音的竹笛,转指音乐的旋律、节拍、节奏,具有稳定 、恒常、 “ 均布 ” 的含义。商鞅以律字取代法字,突出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必 行性,是稳定而普遍的规则。这对于秦国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从此以后,中 国古代的法典都以 “ 律 ” 为名。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战国是中国古代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时代。社会的基本特点是“礼崩乐坏”,封建制逐步确立。
  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最有影响的一个最大的学派。孔丘是儒家的创始人,其贡献在于提出并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并构建了儒家法律思想的体系。孟柯沿袭孔丘的思想体系,荀况对孔丘的思想发展较大,是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先行者。
  儒家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维护“礼治”,即要求建立以家庭为本位、以伦理道德为中心、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要求以“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提倡“德治”,即认为法律仅仅是确立和维护“君臣父子”等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教化”,反对不教而杀;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相对来说,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重视道德感化作用。重视“人治”,即指重视统治者个人尤其是最高统治者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决定作用,提倡“圣贤”治国,主张将立法、司法权集中于“英明”的君主手中。
  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法家主张“变法”、要求“以法治国”“一断于法”。法家学派的鼻祖是战国初期的李悝。
  (二)春秋末期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就是郑、晋两国最早出现的“铸刑鼎”事件,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律。“铸刑鼎”事件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的产生。
  1.春秋末期,首先创制成文法的是郑国的子产。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鼎”,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此举遭到晋国大夫叔向他的抨击。
  2.公元前503年,郑国执政杀邓析而用《竹刑》。《竹刑》原为郑国大夫邓析所私自编撰,并无法律效力,后经国家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
  3.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该国法典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但遭到了孔子的反对。
  4.郑、晋两国相继铸刑鼎的事件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它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步人了一个新的时代。
  (三)郑、晋两国的成文法之后,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各诸侯国的政治舞台,进行变法改革,制定成文法,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成文法运动的发祥地三晋地区的魏国,产生了成文法运动的丰碑《法经》;在秦国,出现了成文法运动的集大成者《秦律》。
  (四)《法经》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是成文法运动的结晶,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
  《法经》共有《盗法》《贼法》《国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盗法》和《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伤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囚法》(也称《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等的法律规定。《杂法》主要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起着具体加减作用。
  《法经》的基本特点是: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统治秩序;体现法家重刑轻德的思想;开创编纂成文法典新体例。
  (五)商鞅在秦孝公重用下,实行变法,对秦国法律制度进行重要改革,主要内容有:
  1.改法为律。商鞅对《法经》做了许多重要补充,以《法经》为蓝本创立了秦国的法律体系。
  2.重农奖功,富国强兵。颁布垦草令、分产令等,实施废井田、开阡陌的土地政策,从法律上确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合法性。为奖励军功,颁布《军爵律》,这对废除世卿世禄制有重要意义。
  3.明法重刑。制定了一系列的执行重刑的具体措施,主要有族刑连坐、行刑重轻、不赦不宥、刑用于将过和奖励告奸等。
  商鞅变法为秦国的政治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商鞅的法律理论与实践都为秦朝各代君主所接纳,以至直接影响到秦的“法峻刑严”,为封建法律的严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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