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国家原有农田补助怎么安排

作者&投稿:诺受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大面积改良流转农田,国家有补贴吗比如在土地里拉沙,进衍盐碱改良~

  大面积改良流转农田,国家没有补贴。
  2015年国家农业补贴汇总如下:
1.种粮直补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安排补贴资金140.5亿元,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给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补贴资金按照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遵循“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原则及时安排和增加补贴资金,合理弥补种粮农民增加的农业生产资料成本。2014年10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5年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元。
  3.良种补贴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203.5亿元,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东北和内蒙古的大豆、长江流域10个省(市)和河南信阳、陕西汉中和安康地区的冬油菜、藏区青稞实行全覆盖,并对马铃薯和花生在主产区开展补贴试点。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亩补贴10元。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15元;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马铃薯一、二级种薯每亩补贴100元;花生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水稻、玉米、油菜补贴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小麦、大豆、棉花可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或差价购种补贴方式,具体由各省(区、市)按照简单便民的原则自行确定。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具种类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一般机具的中央财政资金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纳入《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的省份可结合实际,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量的15%)用于在适宜地区实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承担作业补助任务,开展跨区深松整地作业等社会化服务。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
  2015年在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陕西、甘肃、新疆、宁波、青岛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报废机具种类是已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并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到1.1万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分为3000元到1.8万元不等。
  6.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政策
  2015年适时调整完善补贴政策,安排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共234亿元,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
  7.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为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2015年国家继续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格每50公斤118元,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每50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保持2014年水平不变。
  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为改善和增强产粮大县财力状况,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2005年中央财政出台了产粮大县奖励政策。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351亿元,具体奖励办法是依据近年全国各县级行政单位粮食生产情况,测算奖励到县。对常规产粮大县,主要依据2006-2010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商品量(扣除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测算)大于1000万斤来确定;对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主产区产量或商品量列前15位,非主产区列前5位的县也可纳入奖励;上述两项标准外,每个省份还可以确定1个生产潜力大、对地区粮食安全贡献突出的县纳入奖励范围。在常规产粮大县奖励基础上,中央财政对2006-2010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列全国前100名的产粮大县,作为超级产粮大县给予重点奖励。奖励资金继续采用因素法分配,粮食商品量、产量和播种面积权重分别为60%、20%、20%,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与省级财力状况挂钩,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奖励系数,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测算分配到县,常规产粮大县奖励标准为500-8000万元,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在奖励产粮大县的同时,中央财政对13个粮食主产区的前5位超级产粮大省给予重点奖励,其余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产油大县奖励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中央财政根据2008-2010年分省分品种油料(含油料作物、大豆、棉籽、油茶籽)产量及折油脂比率,测算各省(区、市)三年平均油脂产量,作为奖励因素;油菜籽增加奖励系数20%,大豆已纳入产粮大县奖励的继续予以奖励;入围县享受奖励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产粮(油)大县奖励力度。
  9.生猪大县奖励政策
  为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生猪养殖积极性,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35亿元,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具体包括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以及保险保费补助、贷款贴息、防疫服务费用支出等。奖励资金按照“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依据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权重分别为50%、25%、25%进行测算。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
  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
  2014年,为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切实保证农民收益,国家启动了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积极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2015年国家继续实施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水平为每吨19100元。
  11.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资金,在主产省实现了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在西北实施地膜覆盖等旱作农业技术补助,在东北秋粮和南方水稻实行综合施肥促早熟补助,对南方台风和洪涝灾害安排了恢复农业生产补助,大力推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对于预防区域性自然灾害、及时挽回灾害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建立了地方先救灾中央后补助的救灾机制,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按照这个机制引导地方主动救灾。
  12.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支持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2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在建设好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的基础上,突出抓好5个市(地)、50个县(市、区)、500个乡(镇)高产创建整建制推进试点。同时,在60个县开展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试点。为提升创建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补助标准、不同作物间的示范片数量和承担试点任务的市县进行适当调整。严格实行项目轮换制,对连续3年承担高产创建任务的示范片,要变更实施地点。鼓励开展不同层次的高产创建,探索在不同地力水平、不同生产条件、不同单产水平地块,同步开展高产创建和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原则上中低产田高产创建示范片数量占总数的1/3左右。通过项目实施,试点试验、集成推广一批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技术模式,带动实现低产变中产、中产变高产、高产可持续,进一步提升我国粮棉油糖综合生产能力。
  13.菜果茶标准化创建支持政策
  2015年继续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在蔬菜、水果、茶叶专业村实施集中连片推进,实现由“园”到“区”的拓展。特别是要把标准园创建和老果茶园改造有机结合,与农业综合开发、植保专业化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等项目实施紧密结合,打造一批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和产业化经营的高标准、高水平的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和标准化示范区。
  为实现蔬菜周年均衡供应,重点抓好“三提高”:一是提高蔬菜生产能力,继续抓好北方城市设施蔬菜生产,积极争取扩大试点规模,提供可复制的技术模式,提高资源利用率及北方冬春蔬菜自给能力;二是提高蔬菜生产科技水平,加快推广一批高产、优质、多抗的蔬菜新品种,重点选育推广适合设施栽培的茄果类新品种,蔬菜标准园创建以集成示范推广区域性、标准化的栽培技术为重点,提高蔬菜生产的科技水平;三是提高蔬菜生产的组织化水平。2015年,在菜果茶标准化创建项目的资金安排上,加大对种植大户、专业化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标准化生产的支持力度,推进蔬菜生产的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
  14.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投入资金7亿元,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免费为1.9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15亿亩以上。在项目实施上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取土化验、田间试验,不断完善粮食作物科学施肥技术体系,扩大经济园艺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实施范围,逐步建立经济园艺作物科学施肥技术体系。加大农企合作力度,推动配方肥进村入户到田,探索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配方肥使用补贴试点,支持专业化、社会化配方施肥服务组织发展,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施肥技术服务。
  15.化肥、农药零增长支持政策
  为支持使用高效肥和低残留农药,从2014年开始,中央财政安排高效缓释肥集成模式示范项目资金300万元,在黑龙江省、吉林省、河南、甘肃省和山东5个省重点推广玉米种肥同播一次性施用高效缓释肥料技术模式和地膜春玉米覆盖栽培底施高效缓释肥料技术模式。从2011年开始,国家启动了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贴试点,2015年财政专项安排996万元,继续在北京等17个省(市)的42个蔬菜、水果、茶叶等园艺作物生产大县开展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助试点,补助农民因采用低毒生物农药而增加的用药支出,鼓励和带动低毒生物农药的推广应用。
  16.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政策
  从2014年起,“土壤有机质提升项目”改为“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8亿元资金,鼓励和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民还田秸秆,加强绿肥种植,增施有机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促进有机肥资源转化利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升耕地质量。一是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综合技术。在南方稻作区,主要解决早稻秸秆还田影响晚稻插秧抢种的问题。在华北地区,主要解决玉米秸秆量大,机械粉碎还田后影响下茬作物生长、农民又将粉碎的秸秆搂到地头焚烧的问题。根据不同区域特点,推广应用不同秸秆还田技术模式。二是加大地力培肥综合配套技术应用力度。集成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肥田作物、施用土壤调理剂等地力培肥综合配套技术,在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试点工作和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大、补充耕地数量多的省份大力推广应用。三是加强绿肥种植示范区建设。主要在冬闲田、秋闲田较多,种植绿肥不影响粮食和主要经济作物发展的地区,设立绿肥种植示范区,带动当地农民恢复绿肥种植,培肥地力,改良土壤。
  2015年,在东北四省区开展黑土地保护试点工作,选取试点县,综合集成技术模式,加大投入,创新机制,着力改善黑土设施条件,全面提升黑土地质量,促进粮食和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17.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2014年,国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一是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二是细化了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要求。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占用耕地的,不需要补充耕地,鼓励采取耕作层剥离等技术措施保护耕地,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替代在实践中很难做到的“占一补一”要求。平原地区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避开基本农田的,允许经论证后占用基本农田,并按质保量补划。鼓励地方政府统一建设公用设施,提高农用设施利用效率,集约节约用地。增加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时,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文件精神,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三是将设施农用地管理制度由“审核制”改为“备案制”。按照国务院清理行政审批的整体要求,将设施农用地管理由审核制改为备案制,在简化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的同时,要求乡镇、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农业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并将设施农用地管理情况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落实共同监管责任。
  18.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
  2015年,国家继续推进种业体制改革,强化种业政策支持,促进现代种业发展。一是实施中央财政对国家制种大县(含海南南繁科研育种大县)奖励政策,采取择优滚动支持的方式加大奖补力度,将主要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纳入财政保费补贴目录,支持制种产业发展。二是继续开展新品种展示示范,在国家粮棉油主产区140个大县建立新品种展示示范点,开展现场观摩活动和技术培训,为农民选择优良品种、选用先进栽培技术提供指导和服务。三是继续组织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保护农民和品种权人利益。四是发布种子供需和价格信息,落实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5000万公斤,帮助受灾地区生产自救,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五是推进国家玉米、大豆良种重大科研攻关,实施品种审定绿色通道,组织第三次种质资源全国普查,尽快培育和推广突破性品种。六是推动科研资源、人才向企业流动。在中国农业科学院和中国农业大学等科研机构开展种业成果权益比例改革试点,推动成果赋权和公开交易转化,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鼓励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到优势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
  19.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政策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构建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等各个节点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农产品从生产源头到产品上市前的全程质量追溯。2015年及今后一段时期,将重点加快制定质量追溯制度、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推动国家追溯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同时,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投入,不断完善基层可追溯体系运行所需的装备条件,强化基层信息采集、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执法监管、宣传培训等能力建设。按照先试点再全面推进的原则,对“三品一标”获证主体及产品先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覆盖我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管理目标。
  20.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支持政策
  2014年,国家启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按照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全程监管、强化能力提升、推进社会共治的原则,把创建活动重点集中于“菜篮子”产品主产县。从2015年开始,中央财政安排80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制度创设、模式总结探索、人员培训等。
  21.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从2005年开始,国家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2014年投入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元,主要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牛)精液或者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2015年国家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并探索开展优质荷斯坦种用胚胎引进补贴试点,每枚补贴标准5000元。
  22.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政策
  2014年,中央财政共投入资金38亿元支持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其中,中央财政安排25亿元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安排10亿元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安排3亿元支持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015年国家继续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但因政策资金调整优化等原因,暂停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一年。
  23.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我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是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政府组织招标采购;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强制免疫疫苗费用。二是畜禽疫病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和布病、结核病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国家对因上述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养殖场(户)按比例承担。三是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对村级防疫员承担的为畜禽实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劳务补助。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7.8亿元补助经费。四是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国家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给予每头80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2015年,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五是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国家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80元,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30.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6亿元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扶持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贮藏库和烘干房等三大类18种规格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实施区域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河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3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31.农村沼气建设政策
  2015年,重点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以综合利用为手段的规模化沼气。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建在原料规模化收集有保障、天然气气源短缺、用户需求量大的地区,主要用于接入市政燃气管网、提供车用生物天然气、给周边工商业用户供气,优先安排日产生物天然气1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沼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主要与畜牧业规模化养殖相配套,在养殖业发达和养殖污染严重的地区以畜禽粪便为原料建设,主要用于养殖场自用和发电上网。中小型集中供气沼气工程建在人口集中、原料丰富的地区,主要用于为村组居民和新农村集中供气,促进美丽乡村建设。鼓励沼气专业运营机构进入农村沼气建设领域,优先支持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强化科技支撑作用,鼓励提高产气率和节能增效等新技术、新装备、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32.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政策
  一是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推动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与分级管理,设置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监测国控点,开展动态监测预警,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在我国南方6省区启动水稻产区稻米重金属污染状况一对一协同监测,以南方酸性水稻土产区为重点区域,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示范,对中轻度污染耕地实行边生产、边修复,在重污染区域,开展禁止生产区划分试点,同时对试点示范农户进行合理补偿。开展湖南重金属污染耕地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二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建立完善全国农业面源污染国控监测网络,加强太湖、洱海、巢湖和三峡库区等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在农业面源污染严重或对环境敏感的湖泊、流域,力争实施一批综合治理工程。在养殖、地膜、秸秆等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水产健康养殖、全生物可降解膜示范、农田残膜回收与再生、秸秆综合利用示范等。三是积极探索农业生态补偿机制构建。进一步加强在重点流域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对采用化肥农药减施、农药残留降解等环境友好型技术和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的农户进行补贴,鼓励农户采用清洁生产方式,从源头上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发生。
  
  
 

  农村土地流转,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09年中央1号文件专门出台了政策: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是一种通俗和省略的说法,全称应该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就是说,在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农户把自己承包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流转给第三方经营。
  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率,目前还在发展变化中,地方执行起来有许多漏洞可乘。 新规提出,建立租赁农户承包地资质准入制度、经营风险防控制度、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服务企业制度等四项制度,坚持规模化、高效化、集约化、产业化的现代农业发展方向,促进耕地资源集约、集聚、集群高效开发利用;保障工商企业投资农业的合法经营权益、维护农民流转土地的合法收益权益,加强经营风险防控。同时提出,农村土地流转要严格遵循明晰产权、信息发布、平等协商、订立合同、备案归档等相关步骤依法有序进行。
  新规明确了租赁农户土地的工商企业准入资质、所需具备的条件等。在资质审核上,新规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农业经营实体,在流转合同签订前,出让方可申请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情况进行审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县(市)、区和市级土地承包行政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新规强化用途监管,实行租金预付,企业(受让方)自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0日内,预付全年土地流转租金;自第二年起,每年年初预付全年土地流转租金。土地流转面积超过500亩以上的企业(受让方),按不低于一个年度的土地流转租金向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缴纳风险保障金,实行缴纳企业专户存储管理,待流转合同到期后返还本息。
  新规提出,当企业(受让方)无法支付土地租金时,乡镇政府首先使用风险保障金兑现农户租金,不足部分依法追缴到位,以确保土地转出方利益。对确因经营困难而无力继续经营的企业(受让方),在充分尊重流转土地农户意愿的前提下,由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机构,协调土地流转双方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解除流转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土地退回农户耕种。
  补偿标准: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你好,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文件中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将土地经营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营者,其实质就是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一.流转方式
1、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其转让方(即流出方)条件的限定性。
农村土地(特别是耕地)是农民最基本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是他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林地、草地,实行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即每个农民均享有承包土地权利,每个农户均享有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使原承包方全部或部分失去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并在承包期内无权向发包方要求以家庭承包方式再承包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在流转时,只有在农户可以完全不依靠土地生活的时候,才应允许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而其他形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流出方没有条件的限制。
B,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其受让方(即流进方)主体资格的限定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可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该条对受让方有两方面的要求:其一,受让方原来必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二,受让方是农户,即农户是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进方。而其他形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外),其流进方是一切农业生产经营者,实际上除农户外,还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2、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3、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5、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二.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的原则
3、不超过承包期的原则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
5、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流转当事人(家庭承包流转、其他承包流转、再流转)
转让方
1、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
2、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承包人,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3、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受让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四、注意事项
1、备案与批准
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在这里,不要求以书面提出申请或备案。
2、书面合同
《承包法》3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文件中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将土地经营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营者,其实质就是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一.流转方式
1、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其转让方(即流出方)条件的限定性。
农村土地(特别是耕地)是农民最基本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是他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林地、草地,实行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即每个农民均享有承包土地权利,每个农户均享有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使原承包方全部或部分失去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并在承包期内无权向发包方要求以家庭承包方式再承包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在流转时,只有在农户可以完全不依靠土地生活的时候,才应允许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而其他形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流出方没有条件的限制。
B,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其受让方(即流进方)主体资格的限定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可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该条对受让方有两方面的要求:其一,受让方原来必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二,受让方是农户,即农户是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进方。而其他形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外),其流进方是一切农业生产经营者,实际上除农户外,还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2、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3、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5、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二.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的原则
3、不超过承包期的原则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
5、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流转当事人(家庭承包流转、其他承包流转、再流转)
转让方
1、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
2、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承包人,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3、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受让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四、注意事项
1、备案与批准
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在这里,不要求以书面提出申请或备案。
2、书面合同
《承包法》3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土地流转后国家补贴归谁
综上所述,土地流转后,补贴归承包人。承包人依法享受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七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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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一.转包与转让有相同之处1.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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锺璐痔康: 农村土地流转,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09年中央1号文件专门出台了政策: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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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尔县15048177914: 农村合作社土地流转补贴金是多少 -
锺璐痔康: 流转土地用于规模化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其种植面积达100亩以上,可以享受国家每亩200元左右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方式,请到农业委员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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锺璐痔康: 具体到每个省、市补贴的情况不太一样,但按照国家标准,只要满足以下五种条件的,地方财政将按每亩100元的标准对土地拥有者(土地已确权)给予一次性奖励.也就是说,如果我有1000亩土地,只要我流转出去,就可以一次性获得10万元的补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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