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为何出现巨额亏损!

作者&投稿:征壮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交强险亏损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司法环境恶劣导致交强险赔款非正常增长是亏损的主要原因,一是很多无辜车主根本不知道这个因素的占比有多大;监管部门考虑涉及司法敏感问题而只是含糊其辞,不敢直说。所以保险费涨价成了掩盖一切内因的最佳手段!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称“中保协”)发布的交强险经营数据显示,2010年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辆1.01亿辆,保费收入为840.5亿元。赔付金额621亿元。赔款占据保费收入的73%,所以说交强险的亏损与否完全在于赔款支出的多少。交强险案均赔款从2007年上半年的3498元,提高到2010年下半年的4930元,增长41%,远大于国民经济GDP及国民收入的增长的速度,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这说明有非正常因素正干扰交强险的赔付。通过笔者到多家交强险承保公司调研发现,交强险赔款多通过法院处理后支付,所以法院判决是否合理必然成为交强险盈亏的关键。

  自2006年7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交警部门逐步从事故调解中解脱出来,大量交通事故纠纷涌向法院,许多基层法院为此专门成立了民三庭或交通法庭来处理交通事故。在法院审理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时,出现很多新的审判理念,这些理念往往与交强险条例相违背,甚至有基层法院直接认定《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违法而不予适用,导致保险公司付出了超额的代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不按交强险分项限额判决。以山东潍坊法院为例,假使三者医疗费为9万元,该法院就会超出一万元医疗费限额判决保险公司全承担9万元,这一个案件保险公司就多赔8万元,这就相当于80辆私家车保费赔进去了。更有三者数万元的财产损失也判决交强险全额承担,而财产损失限额只有两千元,如此判决超额判决交强险不亏损是不可能的。这种情况在山东潍坊、河北石家庄等地表现尤为突出,导致各家交强险承保公司亏损严重。 二、被保险车辆无责情形也判决保险公司按12.2万元赔偿。条例规定无责情形的保额仅为12100元,法院如此判决,保险要多赔约11万元;三、被保险车驾驶员无证、醉酒也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民立他字第42号答复中早已确定无证醉酒情形保险公司最高只承担一万元的医疗费,但全国绝大多数法院仍未执行,依然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四、法院“就高不就低” 的指导思想导致赔付成本居高不下。在许多地方法院的审判在这样的指导意见下,放宽了对证据的审核,而且法官想尽一切办法把三者的损失计算到交强险赔款中。交强险仿佛是一个被榨干的大象,已经奄奄一息。

  由于法院执法理念的失当,本来不赔的案件赔了,该少赔的案件多赔了,打破了交强险的风险平衡,破坏了保险业的运营规律,出现亏损是必然的。针对这一严重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任建国在提交的全国人大建议案中,即包括《关于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司法解释的建议》。任建国认为,不适用《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判决,表面上看,增进了个别诉讼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但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性适用法律法规的做法影响了法制统一,而且对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显失公平,不利于公平公正维护全体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但是我们目前没有看到有关部门的积极回应,反而呈愈演愈烈之势。
  司法环境不改变,只能提高交强险费率。所以要想不涨价唯有管好法院的判决。

  文件参考:交强险限额公告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这个是根据国家的政策来执行的

  五大判例解开你交强险亏损的迷惑!

  中国保监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交强险业务经营亏损72亿元,其中,承保亏损97亿元,投资收益25亿元。这是继2009年交强险经营亏损29亿元之后,亏损加剧的鲜明体现。这说明赔款的增长要远大于保费的增长,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工作组专家陈东辉介绍由于人伤赔付标准、医疗费用、汽车零配件价格等逐年提高,交强险案均赔款从2007年上半年的3498元,提高到2010年下半年的4930元,增长41%。赔款增加的原因在哪里,因为目前交通事故中涉及人伤和大额财产损失基本上都通过法院解决,所以法院成了赔款支出的阀门,如果法院能严格按照《强制险条例》和《强制险条款》来判决案件的话,就算赔付标准继续增加,交强险也不会亏得如此惨烈。

  保险业已经不是垄断企业,一个地级市往往设立二三十家财产保险公司,竞争尤为激烈,任何一家公司不会在经意成本上含糊的,所以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高是很滑稽的,唯一的合理解释就是赔款支出被增加了。很多为他人无辜买单的车主所汇聚的保费就是在法院的违法判决中如决堤之水滚滚而出,下面公布以下案例供各界有识之士研究,相信会解开交强险亏损之惑。

  案例一、超医疗限额判决,这是最为普遍,也是对保险公司影响最大的一种判法。

  如2011年5月18日作出的( 2011)寿民初字第532号判决,事故双方同等责任。三者医疗费91430.70元、伙食补助费69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合计92499.7元,按照《机动车强制险条例》第21条及《机动车强制险限额公告》及强制险合同约定,医疗费限额为10000元,该判决却判令保险公司全额承担,为此一案保险公司就多赔了82499.7元,而且还承担了2000元的诉讼费。全文如下: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1)寿民初字第5 32号

  原告张某某,男,1 94 8年11月2 3日生,汉族,寿光市化龙镇西丰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张华贵,寿光圣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某某,男,1982年3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九山镇。

  被告申某某,女,1 987年1 2月1 9日生,汉族,山东省临朐县九山镇。

  委托代理人申某某,男,1966年9月2 9日生,汉族,

  山东省临朐县九山镇。系被告申某某之父。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申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道路交

  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 011年1月1 3日向

  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抚代理人、被告申某某、被告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某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申某某驾驶被告申某某的鲁V6S068号

  普通客车于2 01 0年1 0月2 8日1 3时2 0分行至丰台路丰城路口处时,将原告撞伤。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91430. 70元、护理费3 00 0元、误工费3465. 60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6 9元、伤残赔偿金26923. 60元、精神抚慰金5 000元、后续治疗费1 0 0 0元、交通费1 3 0 0元、电动车损失8 3 5元、评估费2 00元、法医鉴定费1000元,共计1 34 2 2 3 9 0元,被告申某某已付7 000 0元。事故车辆于2 01 0年9月14日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入交强险。该事故发生的保险期间,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保险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申某某辩称,对交通事故经过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无异议,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申某某辩称,对交通事故经过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无异议,原告损失压由保险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 01 0年lO月2 8日被告申某某驾驶鲁

  V6S068号普通客车行至丰台路丰城路口处时,将原告撞伤。

  寿光市交警大队作出[2010]第0 01 48 6号事故认定书认定,

  申某某与张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同时查明,原告张某某在寿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 3天,出院后经潍坊圣城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论为:张某某构成九级伤残一处和十级伤残两处,误工损失日为12 0日,护理时间为3 0日,1人护理,继续治疗费1 0 0 0元。原告因该事故受到的损失有:医疗费91430. 70元、护理费30 0 0元(100元/夭×30天)、误工费3465. 60元(28.88元/天×120天)、残疾赔偿金2 9 3 71 2元(611 9元/年x20年×2 4%)、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69元(3元/天x23天)、后续治疗费1000元、电动车损失8 3 5元、评估费2 00元、法医鉴定费1 000元、交通费5 0 0元,共计130871.5元。被告申某某己付原告张某某7 0 0 00元

  另查明,被告申某某驾驶的鲁V6S068号普通客车在被

  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上述事实,有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险单、寿光币人民医院的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用药明细、鉴足费及评估费票据、潍坊圣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护理人张艳丽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三个月的工资表、收条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申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寿光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责任划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根据上述事故认定书确定的双方过错程度,考虑到原告系非机动车,被告为机动车的事实,对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限额外的原告损失,酌情确定被告申某某承担6 0%,即5901.9元【(130871.5元-121035元)×60%],原告张某某因本案事故造成伤残,要求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鉴于原告张某某在本案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本院酌情认定精神损詈抚慰金2 00 0元。原告因该次事故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5 0 0元。申某某驾驶的鲁V6S068号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张某某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永曼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申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驳回原告对申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申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损失数额以本院查明的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

  偿原告张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1035元;

  二、被告申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

  损失5901.9元,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 000元,共计

  7901.9元。

  原告张某某返还被告中某某垫付款7 0 0 0 0元。

  以上两项相抵后原告张某某返还被告申某某62098.1兀。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判决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98 5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2 0 00元,由被告申某某负担5 0 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4 8 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

  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来祥

  审判员张治中

  审判员隋华伟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增美

  案例二、超强制险财产损失限额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承担责任。

  财产损失限额指的是三者的物品损失,在有责情况下赔付上限是2000元,潍坊法院却按12.2万元的全部保额去赔偿三者损失。本案判决保险公司多赔偿108488.48元。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1)乐民三初字第817号

  原告昌乐县某某企业文化活动中心(系鲁G99301号轿车车主。以下简称某某企业文化活动中心)。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女,汉族,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告姜某某,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稻田(系鲁GE150V号越野车驾驶入、车主)。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

  原告某某企业文化活动中心与被告姜某某、某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企业文化活动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某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我单位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120000元。

  被告姜某某无答辩意见。

  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辩称,在财产损失2000元内赔偿。

  经审理查明,2 011年7月1日14时40分许,被告姜某某驾驶鲁GE150V号越野车,沿昌乐县科技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昌路口时,与刘某某驾驶沿该路口由南向北行驶的鲁G99301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姜某某、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 011年7月8日,昌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乐公交认字[2011]第4 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均称行驶至该路口时为绿灯),此路口无交通警察指挥,无监控设施,发生事故时没有现场目击证人,发生事故的原因无法查清。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车辆损失费115100元;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另主张该事故还给自已造成损失:评估费500元、清障费510元、停车费300元,要求被告赔偿;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评估费单据、清障费单据、停车费单据证实。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均以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为由提出异议。

  另查明,被告姜某某昀鲁GE150V号越野车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总限额为122000元,该事故是在保险期内发生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

  本院认为,昌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道事故认定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认定有效,作为处理本案的重要依据。对于原告主张的评估费500元、清障费510元,合计1010元,该损失是因本次事故所引起的合理的必要损失,且其提供的证据充分、有效,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否定,故对该主张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停车费,提供的单据无单位名称及车辆号码,且与本案无关联,故不予支持。加上无异议的损失,本次交通事故共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116110元。因该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无法查清,且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是对方的过错造成的,故推定双方负有同等责任。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姜某某应按责任进行赔偿。鉴于被告姜某某的车辆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

  险,故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先由某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总限额122000元内赔偿,因某某保险公司在( 2011)乐民三初字第816号判决中已赔偿了11511.52元,水安保险公司在现有交强险总限额110488.48元内赔偿;超出部分的5621.52元,被告姜某某按责任赔偿50%,计2810 76元。原告自己承担5621.52元的50%,计2810.76元。对于保险公司要求在分项限额内赔偿的主张,本院认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该规定并未细分各赔偿项目的限额,先由保险公司在总限额内进行赔偿;因此,保险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488.48元;被告姜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10.76元,均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诉讼保全费4 2 0,共计312 0元,由被告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于立胜

  审判员 钟岱禄

  审判员 季道军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芸芸

  案例三、被保险车辆无责也判决保险公司按有责限额赔偿。

  根据条例和保监会强险险限额公告,无责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付总额是12100元,分别为医疗限额1000元、死亡伤残限额1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潍坊法院打破了这一界限,无责也按有责来判决赔偿,无异于给保险公司以灭顶之灾。案例全文如下:

  山东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青法民初字第153号判决

  原告刘某某 ,男,汉族,1964年11月23日生,住临朐县

  被告刘某,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王

  母宫街道办事处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

  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明

  国、田可文,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委托

  代理人已到庭,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09年1 2月1日3时2 0分许,原告刘某某驾驶鲁GD8576重型半挂牵引车/鲁G6522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王母宫变电站前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沿王母宫变电站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刘某驾驶的鲁GD3235中型半挂·牵引车/鲁GA396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事故,致原告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原告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刘某不承担责任。

  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特诉来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

  原告各项损失244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未答辩。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对事故发

  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无责限额内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日3时2 0分许,原告刘某某驾

  驶鲁GD8576重型半挂牵引车/鲁G6522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王母宫变电站前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沿王母宫变电站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刘某驾驶的鲁GD3235中型半挂

  牵引车/鲁GA396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事故,致原告刘某某受

  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

  定,原告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刘某不罨担责任。原告受伤后入住青州市人民法院住院1天,后转入潍坊市益都中心医院接受治疗14 0天,主要诊断为脑挫裂伤等。

  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潍坊青州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

  情进行了鉴定,该司法鉴定所于2 011年1月25日作出司法鉴定

  意见书,结论为:1、刘某某颅脑损坏,遗智能障碍,构成伤残八

  级:刘某某胸部损伤致多发肋骨折构咸伤残十级;刘某某左上肢

  损伤,遗功能障碍,构成伤残十级;刘某某左下肢损伤,膝上截

  肢术后,构成伤残五级;2、确定刘某某伤后休治期限,自外伤日

  始至定残日止;3、确定刘某某伤后住院期间二个月内二人护理,

  日后一人护理至出院日;出院后一人护理六个月,部分护理十二

  个月。

  原告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225853. 95元、残疾赔

  偿金7 34 2 8元(611 9元/年x20年×60'/0),以上共计299281. 95; 同时查明:鲁GD3235中型半挂牵引车/鲁GA396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的实际车主是刘春霞,该车主、挂车分别在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鲁GD3235中型半挂牵引车、鲁GA396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投保期限均自2 009年8月8日至2 01 0年8月7日止。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

  费票据、病案、用药明细、保单复印件、法医鉴定书以及原、被

  告陈述在案为凭,且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

  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

  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应予以赔偿;超出

  限额部分,依据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损害发生过程中的过错责

  任的大小来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赔付义务是法定优先赔付义务,非经法定免责情形,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双向约定及保险业的内部规定,凡与法律相抵触部分,应系无效条款;投保车辆不负事故责任,不是法定免责情形,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付义务。该事故经

  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刘某某承担事敌的全部责

  任,被告刘某不承担责任。该事故认定客观、真实、合法,本

  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某不负事故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

  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

  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应由本院审查核准,

  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

  告刘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2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付清(经法院过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廷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 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单位需提交加盖公章

  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

  复印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学勤

  审判最 张兴华

  审判员 门学智

  二O-年三月二十四日

司法环境恶劣导致交强险赔款非正常增长是亏损的主要原因,一是很多无辜车主根本不知道这个因素的占比有多大;监管部门考虑涉及司法敏感问题而只是含糊其辞,不敢直说。所以保险费涨价成了掩盖一切内因的最佳手段!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称“中保协”)昨天发布的交强险经营数据显示,2010年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辆1.01亿辆,保费收入为840.5亿元。赔付金额621亿元。赔款占据保费收入的73%,所以说交强险的亏损与否完全在于赔款支出的多少。交强险案均赔款从2007年上半年的3498元,提高到2010年下半年的4930元,增长41%,远大于国民经济GDP及国民收入的增长的速度,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这说明有非正常因素正干扰交强险的赔付。通过笔者到多家交强险承保公司调研发现,交强险赔款多通过法院处理后支付,所以法院判决是否合理必然成为交强险盈亏的关键。

自2006年7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交警部门逐步从事故调解中解脱出来,大量交通事故纠纷涌向法院,许多基层法院为此专门成立了民三庭或交通法庭来处理交通事故。在法院审理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时,出现很多新的审判理念,这些理念往往与交强险条例相违背,甚至有基层法院直接认定《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违法而不予适用,导致保险公司付出了超额的代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不按交强险分项限额判决。以山东潍坊法院为例,假使三者医疗费为9万元,该法院就会超出一万元医疗费限额判决保险公司全承担9万元,这一个案件保险公司就多赔8万元,这就相当于80辆私家车保费赔进去了。更有三者数万元的财产损失也判决交强险全额承担,而财产损失限额只有两千元,如此判决超额判决交强险不亏损是不可能的。这种情况在山东潍坊、河北石家庄等地表现尤为突出,导致各家交强险承保公司亏损严重。 二、被保险车辆无责情形也判决保险公司按12.2万元赔偿。条例规定无责情形的保额仅为12100元,法院如此判决,保险要多赔约11万元;三、被保险车驾驶员无证、醉酒也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民立他字第42号答复中早已确定无证醉酒情形保险公司最高只承担一万元的医疗费,但全国绝大多数法院仍未执行,依然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四、法院“就高不就低” 的指导思想导致赔付成本居高不下。在许多地方法院的审判在这样的指导意见下,放宽了对证据的审核,而且法官想尽一切办法把三者的损失计算到交强险赔款中。交强险仿佛是一个被榨干的大象,已经奄奄一息。

由于法院执法理念的失当,本来不赔的案件赔了,该少赔的案件多赔了,打破了交强险的风险平衡,破坏了保险业的运营规律,出现亏损是必然的。针对这一严重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任建国在提交的全国人大建议案中,即包括《关于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司法解释的建议》。任建国认为,不适用《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判决,表面上看,增进了个别诉讼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但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性适用法律法规的做法影响了法制统一,而且对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显失公平,不利于公平公正维护全体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但是我们目前没有看到有关部门的积极回应,反而呈愈演愈烈之势。
司法环境不改变,只能提高交强险费率。所以要想不涨价唯有管好法院的判决。

笔者借阅的这份公开判决就是很典型的无理判决,无责的两个机动车强制险承保公司却要赔偿给无证逃逸的全责司机,完全颠倒黑白,完全不顾《强制险条例》的规定,和彭宇案的思维有什么区别?。按照这种超常规的判决,交强险不亏损那就是神话
文件参考:交强险限额公告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交警定责时就偏向受害人,投保了交强险的车辆想无责是不可能的。
法院枉法判决,将各项标准都提高了,超出了预定的赔付标准,打破了费率和赔款的平衡,这是交强险亏损的主要原因
我不赞成以提价的方式减少亏损,应先遏制法院的违法裁判。

钱被乱花了,国外交强险比国内便宜,保障还高得多,没听说亏损,人家可全是商业性的机构。

很多客户会和业务员合起来骗保险公司,车险部分很多公司是亏损的。


只买交强险碰到巨额赔款怎么弄的?
只买交强险碰到巨额赔款,这种情况交强险赔付后不足的部分只能是自己陶腰包去赔偿了。

保险只买交强险有什么后果?
如果仅购买交强险,最高保额122000元是远远不够赔偿的,这时候就需要车主自己来承担赔偿责任,一旦车主拿不出那么多钱赔偿,受害人是最可怜的,车主自己也要背上巨额债务。因此,建议车主除了购买交强险以外,再买一份100万元以上的商业险,以防万一,这既是对自己的保障,也是对他人的保障。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对于你...

车辆不买交强险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1、什么是交强险?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是新出台的一个险种,也是我国...

交强险不交会怎样?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不交交强险的后果如下:第一、车主不投保交强险被查出之后,就要按照保费的两倍来罚款,补上交强险,并且扣留车辆交强险。第二、到期没有续费发生交通事故的话,车主还会面临巨额赔偿。第三、就是交强险在到期之后没有续费是没有办法办理车辆年审或者是车辆过户的。《机动车交通...

交强险晚交了十几天会怎么样
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2、因此一旦交强险到期没续费发生事故车主还会面临巨额赔偿;3、一些考虑比较周全的消费者在为自己的爱车购买第一次交强险时就会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详细询问关于交强险的问题其中肯定就会涉及“交强险过期晚交会...

交强险过期一年怎么办
一、交强险过期一年怎么办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险种,是为了保护事故中的受害者,但由于其保险金额太低,所以很多人补投第三者责任险。但在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保险公司都会约定,不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因此,如果交强险到期没续费,发生事故车主还会面临巨额赔偿。按照我国交通法规定,车主不投保...

交强险有什么作用
交强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行人。无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有无责任,保险公司均会根据保险条例进行赔付,这其实是一种强制保护,为的是维护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车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如果当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现剐蹭,交强险会根据责任限额理赔,确保受害者可以获得赔偿。

事故撞死人巨额赔偿,只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险,保险公司赔多少?_百度...
不过并不是所有情况下我们都是全责方的,如果我们在事故中需要承担60%的主要责任,那么也就是说我们需要赔偿的金额就是90.6万了,除去交强险的金额,剩余的赔偿金额是79.6万元,是在100万元的三者险赔付范围之内的,因此我们可以免除自己的赔付。由此可以看出,平常如果缴纳了保险的话,等到发生了意外...

交强险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1、交强险是国家强制险种,是为了保护事故中的受害者,但由于其保险金额太低,所以很多人补投第三者责任险。2、但在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保险公司都会约定,不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因此,如果交强险到期没续费,发生事故车主还会面临巨额赔偿。3、按照我国交通法规定,车主不投保交强险被查出后...

交强险的作用
交强险相当于第三者赔偿,也就是说当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而发生意外情况,导致受害人车辆或者人员伤亡或死亡的,交强险就要进行相应金额的补偿。而日常生活中说的第三者,是在交强险的基础上增加的理赔金额。虽然交强险理赔金额不如真正的第三者险理赔金额高,但也是一种保障。

三水区14749093164: 交强险过期了,商业险没到期. -
谈冒喜辽: (1)交强险过期了,必须要赶紧续上.既然是被别的车追尾了,那就是对方车的保险公司给你赔的.你把交强险续上后,复印下给他就行.他追尾你的与你无关,具体理赔时可能有些免赔什么的,这看当地的一些规定吧. (2)你的商业险要是含车损险的话,商业险公司必须按约定赔偿.一般是这种事故是全额赔的.没有车损险的话,就不会获得赔偿的.与交强险无关,交强险是给第三方赔的.

三水区14749093164: 为什么小车与豪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往往都是被判全责,需付巨额赔款,保险也没得赔? -
谈冒喜辽: 发生交通事故,首先是责任的认定,保险公司是根据各自的责任理赔的.如果对方是豪车,且是你的全责的话,是由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理赔的金额是根据保险合同上约定的最高限额.如果不幸,你的买的保额是30万的话,而这豪车的损...

三水区14749093164: 没有交强险被交警逮住罚多钱 -
谈冒喜辽: 由于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此一旦交强险到期没续费,发生事故车主还会面临巨额赔偿.现在的交警就爱逮这个,因为逮住一个罚款额度很高,也就是你要是被交警逮到就要花3倍的钱来买交强险了,具体如下:1、先扣车;2、你去买交强险;3、按照你买的交强险金额处以2倍的罚款.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三水区14749093164: 汽车交强险保什么 -
谈冒喜辽: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三水区14749093164: 电话车险与柜台车险区别在哪里 -
谈冒喜辽: 电话车险与柜台车险区别如下: 1、价格不同. 通过电话买车险的好处是电销明显比到业务员那买要便宜,而且可能还会有优惠活动,甚至小礼品赠送,而通过柜台购买,也就是实质上是通过业务员购买,价格可能要稍微贵一点,一方面业务员...

三水区14749093164: 22、瑞幸咖啡只用200天就顺利晋升为“独角兽”企业,应该来讲是和它的...
谈冒喜辽: 规定是交强险的保费双倍罚款,然后让你去自己上了交强险,拿着保单来提车,但是一般如果有个熟人的话,只要有新保单就再罚个200块钱就可以提车,罚200的理由的因为没有带齐证件就上路.

三水区14749093164: 车险1月到期没顾买有什么后果 -
谈冒喜辽: 1、不论是什么原因,如果交强险到期了车主未续保,继续上路,一旦被查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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