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经典试题解析(八)

作者&投稿:杭阀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条约法

  1.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单选第33题)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

  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

  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

  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

  答案:D

  解析:条约的效力——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权利的创设不需要经过当事国的同意,但是义务的创设、取消、变更都是要经过当事国的同意的。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一般对第三国既不创设义务也不创设权利。法律教 育0网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才能对第三国产生义务;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些权利,不必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本题中,甲、乙两国缔结的条约,开放一条流经甲、乙、丙三国的河流给丁国,对于该项条约,丙国和丁国都是第三国。丙国已经正式表示接受该义务,丁国也已明确接受该项权利,因此,未经丁国同意,甲、乙、丙三国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丁国的该项权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2.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2004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构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恰是甲国按照前述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针对甲国的上述作法,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2005年卷一单选第29题)

  A.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上述条约不一致的立法

  B.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严格依据其国内法作出的,则甲国不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D.甲国如果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则甲国政府的上述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尚无定论

  答案:B

  解析:A项国内立法是国家内政行为,国际法不能干涉,B项立法是可以的,但是会引起国家责任的问题,所以正确。D项国家责任之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归因于国家,二是违背了国际义务,所以它和国家性质没有关系。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指对于在主权平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基础上的各项有效条约,各当事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善意地解释条约,忠实地履行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此也作了规定: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约束力,必须由其善意履行。法律.教育-网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内国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按照国际法,如果违反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履行有关的条约义务,就构成国际不当行为,违约者应当承担国际责任。 因此,甲国有权通过与其签订的条约不一致的立法,但是不能以此作为不履行条约的理由。故选项A、C、D错误,B项正确,当选。

  3.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最后文本。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但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2005年卷一单选第30题)

  A.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甲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力

  D.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答案:D

  解析:条约效力——条约缔结的程序

  条约缔结的程序是指缔结条约经过的过程和履行一定的手续。条约缔结的程序一般包括:条约的议定、约文的认证和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条约的议定是指缔约方为达成条约而进行的谈判、约文起草和草案的商定。约文的认证,是指谈判方确认共同同意该约文是正确的和作准的,应当作为当事方之间拟缔结的条约约文。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是指任何缔约主体只有作出同意受某一条约的拘束的表示,才能成为条约的当事方,受条约的约束。法律 教育 网因此,根据题目中的表述,甲国总统的签署行为是对约文的认证,甲国的议会的做法并不违反国际法,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并不会导致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虽签署但未经议会批准,该条约对甲国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而只有甲国议会的批准才是表示受条约的拘束。所以只有选项D的表述是正确的。A、B、C错误,故D项当选。

  4.甲乙丙三国订有贸易条约。后甲乙两国又达成了新的贸易条约,其中许多规定与三国前述条约有冲突。新约中规定,旧约被新约取代。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法,下列判断哪一项是错误的?(2004年卷一单选第33题)

  A.旧约尚未失效

  B.新约不能完全取代旧约

  C.新约须经丙国承认方能生效

  D.丙国与甲乙两国间适用旧约

  答案:C

  解析:条约的冲突

  只要掌握了解决条约冲突的几种方法,该题即可迎刃而解。(1)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完全相同时,一般适用后约取代前约的原则。(2)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部分相同,部分不同时,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后约优于先约的原则;在同为两条约的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3)适用条约本身关于解决条约冲突的规定。首先熟悉关于条约的性质和效力特征、然后依据逻辑上的分析,也可解答本题:条约的效力来源于当事国国家意志的同意,条约的效力类似于国内法上合同的效力,具有相对性,条约生效或失效均是针对当事国而言;再依据后法优于前法的观念 ,可判断:A项,旧约是甲乙丙三国的贸易条约,未经三国意志的协商修订仍然有效适用于三国之间,所以A项正确;B项,新约仅为甲乙两国之间签订,效力无法扩展至非当事国的丙国,因此新约不能完全取代旧约,该项正确;C项,新约既然是甲乙两国之间签订,其生效、失效是针对甲乙两国而言,其生效不以丙国同意为要件,该项错误;D项,以甲乙丙三方为当事国的旧约未经其共同意志修订,因此,在甲乙丙三方之间仍然适用旧约,该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应为C项。

  5.甲某为A国国家总统,乙某为B国国家副总统,丙某为C国政府总理,丁某为D国外交部长。根据条约法公约规定,上述四人在参加国际条约谈判时,哪一个需要出示其所代表国家颁发的全权证书?(2003年卷一单选第20题)

  A.甲某

  B.乙某

  C.丙某

  D.丁某

  答案:B

  解析:本题考点是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缔约权——全权证书

  条约谈判代表授权证明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国家的对外代表机关主要有三类:国家元首、政府及其首脑、外交部门,此三者中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均无须授权证明即具有全权代表资格。注意政府首脑可能是总统、总理或首相,不包括副职,副职只有接受正职委托或授权时才能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条约谈判,所以需要出示全权证书。 本题中,总统甲某、总理丙某,外交部长丁某均系对外代表机关,无须证明。只有副总统乙某需出示全权证书,B项正确。

  6.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3年卷一多选第58题)

  A.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B.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C.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D.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

  答案:A、B、C、D

  解析: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否违背国际强行法的问题

  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有效成立必须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指如具备条约文本、对条约的签署或批准等,实质要件包括:具备完全的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条约的无效有多种原因,其中一种是违反一般国际强行法,如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含国际法原则。法律>教育网灭绝种族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是国际罪行,含有这样内容的条约是无效的。由此可知A、B、C三项均选。至于D项,甲、乙两国共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因此D项也应当选。

  7.甲乙两国缔结某条约时,约定甲乙两国文字的文本同样为作准文本,并以第三种文字的文本作为参考文本。条约生效后,两国发现三个文本的某些用语有分歧:依乙国文字文本进行解释对甲国更加有利,而依第三种语言文本进行解释对乙国更有利。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关于该条约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2000年卷一单选第23题)

  A.甲乙两国应接受各自语言文本的拘束

  B.甲国可以仅根据乙国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文本对其有利且为作准文本

  C.乙国可以根据第三种语言的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文本为参考文本,不必考虑甲乙国语言文本

  D.由于三种文本用语分歧,该条约无效

  答案:A

  解析:A项既符合了善意原则,又符合了作准文本的原则。

  国际条约的解释

  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3条规定:(1)如果一个条约是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除条约规定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本为准外,每种文字的文本同一作准;(2)作准文字以外的条约译本,不能作为作准文本,但在解释时可作参考;(3)条约用语在各作准文本内应推定意义是相同的,如有分歧,除条约明文规定的一种文字解释外,各方只受其本国文字约文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获得利益;(4)两种以上文字同一作准之条约没有规定以某种文字为解释的根据,如遇解释分歧而且按照上述办法不能消除分歧时,应采用在考虑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下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依上述第(3)项规定,本题应选A项。

法律教育网·李文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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