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村宅基地政策是怎样的?

作者&投稿:出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根据《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政策的规定,农村地区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组织,每一个村户可以获得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若是村民将宅基地转让给他人使用,转让后是不得再向集体组织提出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请求的。

一、山东农村宅基地政策是怎样的?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

第六条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

(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应按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八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扩大村庄规模。

第九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年度计划指标中分配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依法逐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条 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按“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验收。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限额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村庄规划建设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第三章 宅基地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所在地标准宅基地面积0.8倍以上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出卖、转让、出租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他不宜批准的情形。

第十四条 鼓励各村建设老年公寓,统一安排老年人居住;也可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个人或村委会申请,采取个人投资或集体投资的形式集中建设老年人住房。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宅基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建房户应及时动工建设,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用途等依法进行施工。乡镇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要对建设过程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视为自动放弃,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收回其使用权。

二、宅基地可以转让吗

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只有使用权由农民个人享有,农民买卖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着转移,此时,宅基地的转让是有效的,只是农民转让、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不能再另外申请宅基地。

转让宅基地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村民早获得集体组织的同意之后,是可以将宅基地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若是宅基地上有房屋的,需要将宅基地与房屋一起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的转让方,不得以自己目前应没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为由,向集体组织提出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请求。




山东冠县东古城镇农村可以建房吗
可以。根据《农村宅基地》政策规定来看,山东农村是可以自建房的,不过自建房要符合城乡规划,且要履行有关法定程序,需要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通过审批后就能建房了。

2023年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
宅基地2023最新政策如下:1、征收宅基地的安置费和土地补偿按照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来进行计算;2、附属物按照当地政府下发的补偿方法给予等价补偿;3、农村房屋拆除补偿标准:农村草房一平米补偿1900元;农村砖瓦房一平米补偿2400元;农村砖砼结构房屋一平米补偿2800元;农村二层及两层以上楼房一平米补偿...

有关农村宅基地的法律及条文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等。

东凤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是什么产权
小产权房占用的是集体土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作为农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它没有产权,更没有国家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因此小产权就是没产权。

只有户口没有宅基地,新农村有补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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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多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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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

乐安县15154031028: 你好我想问问山东省宅基地面积是咋规定的?
潮荔怡力: 山东省宅基地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

乐安县15154031028: 农村宅基地规定
潮荔怡力: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规定.一、宅基地面积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面积.二、宅基面积的确定1、农村...

乐安县15154031028: 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应该是多少平米
潮荔怡力: 1、农村家庭一户只可以拥有一处宅基地,小户3人以下的,申请宅基地面积不能超出75㎡;中户4-5人的,申请宅基地面积不能超出110㎡;大户6人以上,申请宅基地面积不能超出125㎡.2、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乐安县15154031028: 山东退出宅基地补偿最新标准是什么
潮荔怡力: 1.村庄整体或部分搬迁,复垦后耕地面积必须达到30亩以上,且与村庄外围原有农田成方连片.通过新建安置区等形式集中安置的,按每节余1亩建设用地,给予相关村(单位)38万元补助.2.单户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原宅基地上建筑物拆除复耕,经验收后,按复耕面积给予复耕者补助,补助标准为20元/平方米.3.全部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自宅基地拆除复耕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内在平度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享受每户1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货币补助.4.按期完成宅基地退出项目且一次性通过省级验收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度市政府按节余建设用地面积给予奖励(标准为5000元/亩).

乐安县15154031028: 现在农村宅基地有什么规定
潮荔怡力: 1、宅基地能在农村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而不能向非农村组织成员转让.农村组织内部成员具有农村户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宅基地本就属于农村集体的建设土地,集体享有所有权,分给农民使用,农民之间相互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2、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由农民个人享有,农民买卖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着转移,此时,宅基地的转让是有效的,只是农民转让、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不能再另外申请宅基地.3、一般认定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也就是说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买卖也是合法有效的.

乐安县15154031028: 在农村宅基地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潮荔怡力: 1、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2、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乐安县15154031028: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实施方式是什么
潮荔怡力: 1、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农村盘活利用闲置农村宅基地;允许农村宅基地村内流转;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2、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乐安县15154031028: 农村宅基地面积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潮荔怡力: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2、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3、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乐安县15154031028: 对于农村建房国家有什么标准和规定 -
潮荔怡力: 您和邻居协商后,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具体咨询 当地的 镇土管所.相关法规: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

乐安县15154031028: 户口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 是否可以有宅基地 -
潮荔怡力: 非农业户口在农村,宅基地符合如下情形,能确权,否则无法确认. 参考如下《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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