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

作者&投稿:边逃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附件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国土资源系统和地质勘查单位、科研院所、相关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即依托单位)所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国家和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国土资源领域开展科技创新研究、应用技术研究,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支撑引领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直属单位、依托单位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计划单列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有关科技项目、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司局对口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依托有关单位现有机构设立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承办和支撑有关工作事项。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遴选、验收、评估与考核,审定重点实验室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组织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协调建设期有关工作,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四)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科研条件、人才、成果等的调查与统计工作,建立重点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其所属单位,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科研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和有关企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承担其所属单位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承担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并将其列入本地区(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组织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三)协助开展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考核与验收。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和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相关条件,为重点实验室运行提供必要支持。
(二)赋予重点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在资源分配和管理上,计划单列,在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科研场所、人才培养、经费投入等方面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发展。
(三)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主管部门批准、聘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依据本办法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做好重点实验室能力和质量建设,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检查、考核与评估。
第三章 建设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划和布局,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满足的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符合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划的要求,建设目标明确。
(二)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应当是相关厅局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并有2年以上运行时间。
(三)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部门重大科研任务。
(四)具有该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科研场所集中。
(六)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良好的科研创新文化和学术氛围。
(七)依托单位应保证重点实验室运行与开放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国土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相关共建高校根据主管部门的通知和建设要求,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实验室,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专家组一般由7名或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获批准建设的实验室须填报《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建设计划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验收的依据。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要求,组织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提供相应的配套条件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期应坚持“边建设、边开放”的原则,加强重点实验室组织机构建设并保持重点实验室核心人员稳定。
第十六条 建设完成后应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依托单位应在建设期满前6个月提交《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6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根据验收申请书,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或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验收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验收专家与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现场验收程序为: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重要学术报告,专家组实地考察,提问和答辩,专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书。专家组意见分为三种:通过验收、限期整改后验收、未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对于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由主管部门批准正式挂牌运行。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1)本领域的学科带头人;
(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4)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发展规划、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参与重要学术活动,指导学术研究;对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合作、开放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实到人数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本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应是本领域具备较高学术声誉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同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固定人员、流动人员规模要根据研究需要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进行聘任。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设立开放研究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人员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重点实验室对开放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参与研究、承担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有计划地开展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等工作,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应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应对外开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提倡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相关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等。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专著、论文、专利、软件、数据库、实验数据等)均应规范署名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应规范署名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及实验室质量建设。要加强科研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研究资料的保存工作,确保研究工作的质量。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科学普及制度,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十天。重点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发布成果及相关信息时应遵守依托单位的有关规定。
重点实验室不允许以其名义,设立经营性实体或分支机构,禁止从事或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变更与调整
第三十五条 根据科技创新和研究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主管部门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三十六条 确因需要对重点实验室更名、调整、重组,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主管部门,经审批后方可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4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应当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重点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会同有关厅局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工作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评估理念,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十九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将给予政策、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等方面的倾斜和支持;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由国土资源部进行通报并给予两年时间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将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第四十一条 各厅(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实验室简介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重点实验室是国土资源部在土地科学领域培育的第一个实验室,其建设宗旨是面向国家战略和土地资源管理实践的需求,立足国际土地科技前沿,瞄准土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规划与综合整治中的关键科技问题,攻克关键的土地科技难题,提升土地科学理论与技术创新能力,建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技术保障体系,为国土资源科学管理、合理利用以及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二)2013年度重要科研成果
1.区域土地利用变化与协同耦合及参与式规划方法研究
首次分析了我国长时间序列土地利用时空演变规律和区域差异及其内在影响机制与成因,提出了基于多模型集成和预测结果相互印证的土地利用供需预测方法;提出了区域尺度参与式土地利用规划模式、技术流程与技术导则,开发参与式土地利用规划网络讨论平台,发展和丰富了土地规划理论和方法体系;发展了面向多目标协同的土地利用冲突分析、结构优化、空间配置、方案优选等定量化评价与决策方法,解决了自动化、定量化程度低的难题;提出了区域尺度农用地和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宏观与微观影响机制与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创新了面向地块的微观尺度农用地集约利用研究(图46)。
2.退化与废弃地遥感信息提取和监控信息系统开发及其应用
立足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和国土整治重大工程,在“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重大项目课题、国土资源大调查重点研究项目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重大工程等资助下,构建了退化与废弃地监控作业系统,形成了完整的退化与废弃地监控技术体系与平台,发展和创新了土地资源监管技术和模式,丰富了土地资源遥感监测评价理论和方法体系,提高了土地资源监控的数字化水平,填补了我国这方面研究的空白,支撑和保障了国家重大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战略的增长需求。

截至2014年,国土资源部1家国家重点实验室正在建设,第一批6家、第二批8家,共14家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正在运行,第三批46家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正在建设中。

(一)发展历程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创新平台,依托国土资源系统和地质勘查单位、科研院所、相关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开展建设,是依托单位内部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国土资源部一直高度重视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在原地质矿产部重点实验室基础框架下,于2004年批准建成第一批6家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表1),2007年批准建成第二批8家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表2)。2011年,国务院批准《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后,根据《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部署,国土资源部适时启动了第三批重点实验室的遴选工作,并于2012年6月批准建设第三批46家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表3),其中,退化及未利用土地整治工程重点实验室于2013年4月通过国土资源部验收,航空地球物理与遥感地质重点实验室于2013年12月通过国土资源部验收,其余44家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完成后,国土资源部将进行验收。

表1 第一批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6家)

续表

表2 第二批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8家)

表3 第三批正在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46家)

续表

续表

(二)研究领域分布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主要分布在7个研究领域,其中基础地质领域8家、勘查技术领域10家、矿产资源领域13家、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领域6家、水工环领域10家、国土资源综合管理领域4家、土地科学领域9家(图1)。

图1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研究领域分布情况

1.基础地质领域 

基础地质领域主要包括地层、构造、古地磁、古生物、沉积盆地、动力地质等传统地学基础学科。主要从事基础性、创新性的地球科学理论研究。

2.勘查技术领域

勘查技术领域主要包括航空地球物理与遥感地质、地球化学、应用地球物理、超深钻探、信息技术等地质找矿的新理论、新技术。

3.矿产资源领域

矿产资源领域主要研究我国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如铁、金、煤炭及典型地区如东北亚、三江等地的成矿模式、成矿机理等,以及海洋矿产、天然气水合物、页岩气等新兴资源的资源勘查评价等。

4.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领域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领域主要涉及金属、非金属及“三稀”资源等的综合利用,主要包括钒钛磁铁矿、多金属矿、粘土矿物、贵金属、放射性与稀土稀散矿产等,其研究对于我国资源战略储备和建设资源节约集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5.水工环领域

水工环领域主要包括地下水、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地下水主要包括地下水科学与工程等领域,地质环境主要包括地质环境监测工程技术等研究领域,地质灾害主要包括地面沉降、石漠化、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防治研究。

6.国土资源综合管理领域

国土资源综合管理领域主要定位于支撑国土资源部业务工作,从事前瞻性、理论性、战略性的研究,包括资源环境承载力、法律评价工程、国土资源战略研究、地质信息技术等,为国家和国土资源部的决策和政策制定提供基础信息和行业资讯。

7.土地科学领域

土地科学领域包括土地利用、土地整治、农用地质量与监控、海岸带开发与保护、建设用地再开发、退化及未利用土地整治、国土规划与开发、城市土地资源监测与仿真及土地实地调查监测技术等,利用调查、监测、模拟等手段为国土资源土地学科提供多元化和多方位的科技支撑。

(三)地域分布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分布在全国1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其中北京市(含部系统在京单位)19家,四川省5家,广东省、河北省、陕西省及吉林省各4家,基本反映了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研究力量的地域分布(表4)。

表4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地域分布情况      

(四)依托单位类型分布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主要分布于国土资源部系统单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勘行业单位和相关高校。60家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中,依托单一单位建设的有47家,两家单位共建的有13家。其中,国土资源部系统单位参与建设的有31家,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地勘行业单位参与建设的有16家,相关高校参与建设的有20家。

(五)固定资产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12月31日,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总建筑面积30.5m2,其中科研用房面积为19.8万m2,占总面积的65%;每家重点实验室平均建设面积近5100m2,科研用房面积近3300m2。科研仪器设备11841台(套),原值共计13.1亿元,平均每家重点实验室198台(套)。其中单台原值5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717台(套),占总数量的6%;原值共8.0亿元,占总原值的61%(表5;图2)。

表5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情况

注:数据来源于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

图2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实验场地(a)、仪器设备数量(b)和仪器设备原值(c)情况

(六)科研经费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12月31日,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科技经费收入共17.3亿元,主要来源于“973”、“86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科技支撑等国家级项目(课题)、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专项,以及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其中:政府资金13.8亿元,占总收入的80%;技术性收入2.7亿元,占总收入的15%。每家重点实验室平均科技活动经费收入为0.29亿元(表6;图3)。(政府资金:指来自政府的科技活动经费收入;技术性收入:指研究实验基地从事科学技术活动所获得的非政府资金(毛收入),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利用自有资金委托本单位开展科学技术活动所提供的资金,包括技术开发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咨询及其他收入等。)

表6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科研经费收入情况

注:数据来源于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

图3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经费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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