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版权转让,拍摄者享受第三方权益吗-人像摄影作品版权属于谁

作者&投稿:辕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如何看待「摄影版权」的问题?

什么是版权

版权又称著作权,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版权是指任何人对于自己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拥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出租、展览、传播等权利。当然这也包括摄影师对自己拍摄的照片拥有的同等权利。

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按照国际惯例和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完成后摄影师就自动拥有了版权。例如:当摄影师按下相机快门,拍摄完成一张照片后,他就拥有了这张照片的版权。摄影师可以使用、发表、展示、出售这张照片或授权其他人使用。当然,作为作者,摄影师也可以去国家相关的版权机构将这张照片进行注册,以证明自己对该张照片拥有版权。

有一种情况不包括在这里,那就是如果摄影师在为顾客拍摄,受雇于某个公司,或者被媒体聘用。这个时候他们的拍摄是为了客户或者聘用他们的公司,并且在拍摄时已经获得了报酬,这种拍摄仅仅是一种职业行为。其实对于这样的照片,摄影师是否还拥有版权很难界定,因为他们的拍摄是一种职业行为。如果摄影师想通过出售照片,或将照片使用在商业广告上来换取经济上的利益,他需要得到自己雇主或者客户的同意。

很少有摄影师愿意把自己拍摄的照片拿到版权机构去登记,一是麻烦,浪费大量的时间,还要花费大量的金钱;二是一个摄影师拍摄的照片只有一部分会产生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效益,而摄影师也不能完全确定哪一张照片可以成为畅销图片,为每一张自己拍摄的照片去注册版权实际上是增加了拍摄成本。所以对于摄影师来说,有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来证明自己对拍摄的照片拥有版权呢?有!最好的办法就是拍摄RAW格式的照片。在当今数码时代,RAW格式的图片就像是当年的胶片一样可以证明图片是你拍摄的,因为即使有人可以复制胶片,但是复制的底片在清晰度上比原版要差很多,一眼就可以看出来。而在当今数码时代,RAW格式照片就如同一张数码底片,那是不可复制的。如果有人希望使用你的图片,记住永远不要提供RAW格式的文件给他,只要你手中有RAW格式的图片,就可以证明你对照片拥有版权。因为RAW格式图片可以被转换成JPG格式或者其他格式的图片,而其他格式的图片却不可能被转换成RAW格式的照片。

什么是肖像权

对于肖像,想必人们并不陌生,它可以以油画、雕塑、插图、摄影等艺术形式出现,特别是在人像摄影、时尚摄影、商业广告摄影和新闻纪实摄影中,人物的肖像大量存在着。

从法律上来说,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这也是一种隐私权。

肖像主要是表现一个人的面部,通过肖像,人们能清楚地辨认出某人,这时被摄者就对图片拥有了肖像权,法律对这种权利是给予保护的。任何公民都拥有自己的肖像权,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将自己的肖像表现出来。例如在摄影中,被摄者可以通过其他人拍摄或者是自拍的形式把自己的肖像固定在某个载体上,这个载体可能是相纸或者其他的介质。当自己的肖像由他人完成时,制作人需要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如果没有经过肖像人授权而拍摄了该人的肖像,那么即使没有拿该人的肖像去展示、发表或者获取利益,也是对于肖像权人的一种侵权。就如同我们许多的摄影师在街头偷拍了别人的肖像供自己欣赏,虽然没有获利,但是也侵犯了那个人的肖像权。

摄影师可能会经常在拍摄时遇到肖像权问题,如果他们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可能会产生很多的麻烦。所有公民对自己的肖像都有使用权和转让权,在转让给其他人使用时,肖像权人有权利获得一定的报酬或者放弃得到报酬的权利,让其他人无偿地使用自己的肖像。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地使用肖像权,摄影师都应该与肖像权人签署正式的“肖像权让渡书”。在肖像权让渡书中,应该明确说明肖像权人的肖像会出现在什么场合或使用在什么地方,肖像权人是否会得到有偿报酬,以及违反合同所应该承担的责任等内容,这样能避免将来产生争议和矛盾。拍摄领袖、政治人物或者是明星时,摄影师是否也需要肖像权让渡书呢?这在很多人心中都是一个疑问。通常这类照片如果被使用在报纸、杂志上,是不需要肖像权让渡书的,但是如果这类人物照片被用在商业广告中,那就需要被摄者签署肖像权让渡书。

对于一个商业摄影师来说,与模特签署一纸肖像权让渡书是必须的,否则摄影师拍摄的带有人物的照片将缺乏商业价值。它们只能被使用在报纸、杂志和一些媒体中,而不能在商业广告中使用。

这张照片拍摄于安徽合肥的一家艺术学校,目的是为当地的一本宣传画册做素材。毫无疑问,摄影师对于该照片拥有版权,但是摄影师没有得到模特的肖像权授权,所以很难使用在商业广告中。

什么是物产权

这可能是一个对摄影师都比较陌生的词汇。所谓物产权,其实是由“物权”和“产权”两个词组成的。一般在中国大陆,我们把动产与不动产的所有权称为“物权”,而在英美等国,一般将其称为“产权”,因此两者在实质上并没有什么大的差别。

当我们明白什么是物产权后,就可以很好地理解图片库所要求摄影师提供的物产权让渡书了。其实这和肖像权让渡书一样,如果摄影师拍摄的照片里出现了可以明确让人认出的物体、建筑等,摄影师就需要提供产权人签署的让渡书,否则这样的照片是不能作为商业图片出租给客户用于广告宣传的,也就是说,这类照片失去了商业的价值。

有很多建筑是受到物权法保护的,例如法国巴黎的埃菲尔铁塔,你在白天拍摄的埃菲尔铁塔可以用在广告上,而在夜晚拍摄的埃菲尔铁塔图片是不允许用于广告上的。因此摄影师在拍摄建筑时,最好能获得物产权授权。

许多摄影师虽然知道人物的照片比起其他类的照片更容易被使用,但是还是不愿意拍摄人物的照片,因为他们认为人物拍摄时要签署肖像权让渡书。但是,随着法律的完善,拍摄建筑物也需要物产权授权了,除非照片不用于商业用途。在我国,物权法并不十分明确,而在国外,一些摄影师提供的图片会由于有建筑物出现而被图片库拒绝。通常,在很多国家,当建筑物的建筑年限超过了100年,摄影师在拍摄时就不需要物产权授权了。

这张照片拍摄于美国底特律郊区的一个别墅区。原本这是一张很好的商业图片,但是这是私人别墅,属于个人的财产,如果你没有得到主人的物产权授权,图片是不能拿来做广告的。

这张照片很漂亮吗?可惜无法在广告中使用,因为它的物权属于国家。所以,通常你拍摄了这类照片后,可以把它放在图片库里,但是它必须是RM模式的,图片库会告诉客户这张照片没有物权。如果他们想使用,需自己去协商沟通得到授权,否则会产生法律上的纠纷。如上图这一类现代建筑,目前在国外的一些图片库里只能用于编辑类用途。

大家都认识上图中的国家大剧院,然而,尽管摄影师可以把它拍摄得很漂亮,可作为一张商业图片,如果你不能拿到物产权授权,它就失去了商业价值。当然也有客户会冒险使用它做广告,但是随着国家的法律越来越健全,这类事情就越少。

(摘自:陈小波《把你的照片换成钱:揭秘商业图片库摄影》)

人有肖像权,很多建筑物有物产权,那么问题来了,动物有版权吗?

黑冠猕猴自拍照,掀起版权大战

2014年8月,据美国《赫芬顿邮报》报道称,维基百科和英国野生动物摄影师大卫·斯莱特的版权之争,非常有意思。2011年大卫·斯莱特旅行至印度尼西亚,拍摄黑冠猕猴的照片。当他架设好照相机后,一只黑冠猕猴突然冲了过来,拿起相机自拍起来。斯莱特冲印出照片后,发现这只猕猴拍的非常好,表情有趣,于是就将照片发布到了网上。很快,照片在网上就开始疯传了。

黑冠猕猴自拍照

最终这张照片被维基百科收录到维基旗下的维基共享资源网中。该网专门存储与共享公共领域的图片,任何人可以免费使用这些图片。摄影师发现后立即要求维基将图片撤下,并声称自己拥有这张照片的版权,如果维基要公开他的照片,就应当先付他版权费。

而维基却干脆地拒绝了斯莱特的要求。维基的理由非常有意思,但却有道理:“这张照片从技术的角度来说,是黑冠猕猴自己拍的照片。斯莱特对这张照片也没有版权。”

维基百科的发言人凯瑟琳·马赫也发表了一份声明称:“我方在经过慎重的考虑和研究后认为,照片中的猕猴也没有版权。任何人对这张照片都没有版权。所以我方将这张照片划归为公共领域分类,任何人可免费使用。”

“根据美国法律,版权不能归非人所有。所以,在此事件中,尽管猕猴是照片作者,但它没有版权。在此之后,对照片进行冲印、加工、修改的人,也只对修改部分拥有版权,对照片本身不具有版权。”

此次事件中,版权的所有者应该是猕猴。但法律规定版权所有者必须是人类,所以从法律上来说没有人对这张照片拥有版权。

哪些行为构成侵犯版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剽窃他人作品的;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贾平凹肖像著作权案摄影师胜诉

摄影师赵雄韬为贾平凹拍摄人物特写照片一张,而贾平凹在封面和书脊上使用了上述贾平凹肖像照,未署摄影者的姓名,也未向赵雄韬支付报酬。对此赵雄韬起诉贾平凹。

摄影师赵雄韬为贾平凹拍摄人物特写照片一张,用于2003年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图书《贾平凹长篇散文精选》中。2012年8月漓江出版社出版了《秦腔》、《废都》等八部图书,在封面和书脊上使用了上述贾平凹肖像照,未署摄影者的姓名,也未向赵雄韬支付报酬。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人像摄影作品,是以特定人物肖像权为客体,通过自己构思、创作,利用感光材料记录人物形象的一种作品,享有著作权。本案中,贾平凹委托摄影师赵雄韬为自己拍摄照片,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规定,贾平凹与摄影师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著作权归受托人即摄影师赵雄韬所有。

贾平凹作为肖像权主体的委托人可否未经著作权人赵雄韬的同意,营利性使用自己的照片,是本案中贾平凹是否承担责任的焦点。但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仅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答复》中对此有涉及,但此答复与本案不属同一类案件。从陕西高院的判决来看,在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与被拍摄者的肖像权之间,更倾向于保护肖像权。

已故的保姆摄影师,版权归属问题

近几年大红大紫的保姆摄影师VIVIANMAIER,去世后才受到全世界关注的民间摄影大师,也陷入到版权之争中,确切的说是她留给我们的这些作品引起了极大的版权争议,而且此次争议的最终结果,很可能会直接导致VIVIANMAIER的作品不会再出现在我们视野之内。

VivianMaier(1926年2月1日-2009年4月21日)

一辈子只拍摄了街头。然而,直到她逝世,都只是一位名不见经传的业余摄影师。她在芝加哥做了40多年的保姆。她一生所拍摄的底片超过10万张,很多作品在她生前并未冲洗出来,一直到2009年4月21日辞世之后,这些未冲洗底片被一位年轻人JohnMaloof购回,在部分底片被冲洗出来之后,JohnMaloof发现VivianMaier的遗作中有大量五十到七十年代芝加哥街头的珍贵照片,这些影像对于芝加哥,甚至于美国发展的历史,都有着非常详细的记录。

JohnMaloof并不是资深摄影爱好者。2007年拍下薇薇安的照片时,他对街头摄影的了解微乎其微。2009年,他建立了一个博客,并在其上发布了一些照片,在接下来的几年中,约翰走访了薇薇安曾经的雇主家,收集到除照片之外薇薇安的许多物品,包括她生前收集的报纸,记录她和拍摄对象谈话的录音带,以及记事本、相机、衣服等等。约翰将自己的房子改建成照片冲洗房,他将薇薇安的底片扫描进电脑,再筛选出一些进行打印。他重建个人网站,将薇薇安的照片及个人简介传至网站。网站吸引了众多人浏览,继而吸引了众多芝加哥媒体的关注,而他本人则被定义成“为薇薇安·梅耶在摄影史上争取地位的人”。

随着VIVIANMAIER的作品愈发出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意这批作品版权所属的问题。以至后来占有大部份收藏、也是当年其中一位买家的JOHNMALOOF,唯有找来与VIVIANMAIER血缘关系最近的一位表亲,并付款给他,来购买这批作品的版权,才平息事件。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版权之争一直都是个比较尖锐的话题。尊重别人的创作成果,毕竟拍照不易,维权不易,且行且珍惜~

卖自己的图片犯法吗

法律分析:作为图片的拍摄者,图片的著作权属于您自己。图片如果不涉及他人的肖像权等问题,一般不会侵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人像摄影作品版权属于谁

目前在我国作品侵权行为较为普遍和泛滥。不少企业或个人在未经作品所有权人同意或未付费即将他人作品使用于产品外包装、图书、宣传册、展览、网站、微博等。那么,证件照和人物艺术照的著作权归谁?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证件照和人物艺术照的著作权归谁

证件照和人物艺术照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权规定的摄影作品定义,可以获得著作权,,一般认为是属于作者所有的。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摄影作品的定义,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通常,对以自动摄像机拍摄的护照像,因为不包含“人”的智力创作,一般不承认其享有著作权;而除此之外对“人”拍摄的证件照应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但由于证件照要求真实、清晰再现拍照对象的外表,反映的不是拍摄者对事物的认识和要借此表达的思想情感,而且完成的作品主要用于拍摄对象作身份验证用,因此客观上不存在保护拍摄者对证件照的著作权的需要,相反如著作权由拍摄者享有,可能影响证件照的正常使用。在实践中,拍摄者应顾客要求拍摄证件照,拍摄者收取拍摄费,拍摄完成后将底片及洗印的照片交付拍摄对象,这在法律上实际上双方构成一种委托创作关系:拍摄者受托拍照并交付底片,视为双方确认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委托人即拍摄对象享有,拍摄对象可自主决定照片的使用及处理。由于证件照的使用用途,拍摄对象一般不会自称为照片的拍摄人,对拍摄者的署名权等权益也不会有什么损害。

二、图片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什么

关于图片著作权所包括的内容,相关规定如下: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法律保护摄影作品,也就是常说的图片,摄影作品的定义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纪律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首先,它要符合作品的特征,也就是具有独创性;其次,它是由人使用器械而成,既区别于绘画,又排除了非人为的因素;最后,它是对客观物体的表达,而不是客观物体本身。

(1)发表权,就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如在摄影杂志上刊发摄影作品。

(2)署名权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的权利,著作权人通过行使署名权表明其身份:当然作者也可署上自己的艺名或笔名,也可在一定的条件下自愿选择不署名。

(3)修改权,是指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如摄影师对自己拍摄的照片进行适当的剪裁。而一般认为,图片编辑对投稿图片的划痕进行修复,对色彩、亮度做微调.以及为排版需要对图片做适度的剪切.不构成对作品修改权的侵犯。

(4)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就图片而言,未经作者授权,不得对图片进行剪切或变形处理,不得对图片中的影像进行添加或删除,也不得对图片的色彩进行改变等等。

而图片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主要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使用权,主要是指作者或著作权人可以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播放、改编、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图片。而获得报酬权,是指图片著作权人通过各种方式使用图片,获得物质和经济上的回报。以上所述的权利均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确认,然而著作权法却未对财产权中另外一种权利——追续权作规定。事实上追续权对图片著作权人而言意义非常重大。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以上就是小编对“证件照和人物艺术照的著作权归谁”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证件照和人物艺术照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权规定的摄影作品定义,可以获得著作权。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我们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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