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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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第四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管理实行卫生检疫审批、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第五条 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卫生检疫审批单》),并经卫生检疫合格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方准入境、出境。第六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公布的口岸入境、出境。第二章 卫生检疫审批第七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第八条 入境、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交运前向入出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单》(以下简称《审批申请单》)。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分类填写《审批申请单》,每一类别填写一份。第九条 申请办理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的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特殊物品所含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和生物学特性(中英文对照件)的说明性文件;
  (三)含有或者可能含有3~4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及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尚未分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具备BSL—3级(P3级)实验室,并提供相应资质的证明;
  (四)科研用特殊物品应当提供科研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者科研项目申请人与国内外合作机构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中、英文对照件);
  (五)供移植用器官应当提供有资质医院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第十条 申请办理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注册证明;
  (二)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出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药品销售证明》;
  (三)用于其他领域的出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批件。第十一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准予许可的,应当签发《卫生检疫审批单》,不准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尚未认知其传染性的特殊物品,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报请国家质检总局开展技术分析。技术分析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但应当书面告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第十三条 出入境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只能使用一次,有效期限为90天。第十四条 供移植用器官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入境、出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放行后10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第三章 卫生检疫第十五条 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到达口岸后或者离开口岸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一)不能提供《卫生检疫审批单》的;
  (二)《卫生检疫审批单》超过有效期的;
  (三)伪造、涂改有关文件或单证的;
  (四)其他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第十六条 受理报检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现场查验,并填写《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现场查验记录》:
  (一)检查出入境特殊物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输出/输入国和生产厂家等项目是否与审批单列明的内容相符;
  (二)检查出入境特殊物品包装是否安全无破损,不渗、不漏;
  (三)对出境的特殊物品应核查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检查生产记录、原材料来源,以及生产流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管理实行卫生检疫审批、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 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卫生检疫审批单》),并经卫生检疫合格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方准入境、出境。    第六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公布的口岸入境、出境。    第二章 卫生检疫审批    第七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    第八条 入境、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交运前向入出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单》(以下简称《审批申请单》)。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分类填写《审批申请单》,每一类别填写一份。    第九条 申请办理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的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特殊物品所含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和生物学特性(中英文对照件)的说明性文件;    (三)含有或者可能含有3~4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及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尚未分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具备BSL—3级(P3级)实验室,并提供相应资质的证明;    (四)科研用特殊物品应当提供科研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者科研项目申请人与国内外合作机构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中、英文对照件);    (五)供移植用器官应当提供有资质医院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第十条 申请办理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注册证明;    (二)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出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药品销售证明》;    (三)用于其他领域的出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批件。        第十一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准予许可的,应当签发《卫生检疫审批单》,不准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尚未认知其传染性的特殊物品,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报请国家质检总局开展技术分析。技术分析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但应当书面告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三条 出入境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只能使用一次,有效期限为90天。    第十四条 供移植用器官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入境、出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放行后10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第三章 卫生检疫    第十五条 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到达口岸后或者离开口岸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一)不能提供《卫生检疫审批单》的;    (二)《卫生检疫审批单》超过有效期的;    (三)伪造、涂改有关文件或单证的;    (四)其他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    第十六条 受理报检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现场查验,并填写《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现场查验记录》:    (一)检查出入境特殊物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输出/输入国和生产厂家等项目是否与审批单列明的内容相符; (二)检查出入境特殊物品包装是否安全无破损,不渗、不漏;    (三)对出境的特殊物品应核查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检查生产记录、原材料来源,以及生产流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七条 对需抽样检验的入境特殊物品,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许可,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先运至有储存条件的场所,待检验合格后方可移运或使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具有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 邮寄、携带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因特殊情况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予以截留,要求按照规定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并按照第十六条进行查验,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第十九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经卫生检疫符合要求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予以放行。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予以封存、退回或者销毁:    (一)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等与审批内容不相符的;    (二)包装或者保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三)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    (四)经检验不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    (五)被截留物品自截留之日起60日内未获准许可的。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处理结果应当做好记录、归档,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四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后续监管。    需要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需要实施异地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入境货物调离单》,并及时电子转单给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使用单位应当在特殊物品入境后30日内,持《入境货物调离单》到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后续监管。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后续监管的内容包括:    (一)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入境特殊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P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二)使用单位实验室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入境特殊物品使用情况记录,是否按照审批用途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使用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已入境的特殊物品进行封存,直至整改符合要求。如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退运或者销毁。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并通报原审批的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瞒报或者漏报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    (二)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移运、销售和使用特殊物品的;    (三)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或者拒绝接受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后续监管的;    (四)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微生物是指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医学微生物;    (二)人体组织是指人体胚胎、器官、组织、细胞、人体分泌物、排泄物;    (三)生物制品是指:细菌类疫苗、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各种诊断用试剂、干扰素、激素、酶及其制剂以及其他活性制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重组DNA产品、抗原一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核酸制剂等),以及其他生物材料制备的有关制品;    (四)血液及其制品是指全血、血浆、血清、血细胞以及由血液分离、提纯或者应用生物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或者血细胞组分制品。    第二十八条 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民出入境注意事项:一是市民出国前应对目的地进行了解,尽可能收集目的地的风土人情、气候情况、治安状况、传染病、流行病疫情、法律法规等信息,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二是市民出国前应仔细检查护照和签证的有效期,以免因护照有效期不足影响申请签证,或因在国外期间护照过期影响旅程。三是市民出国前做好自身安全准备,进行必要的预防接种,并随身携带接种证明。购买必要的人身安全和医疗等方面的保险,以防万一。四是市民出境后切记文明、礼貌、守法。出境后要遵守前往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不得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五是市民在境外遇到困难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申请人出国后如遇到护照丢失,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侵害等情形,应及时向我驻外使馆、领馆求助。出国劳务人员遇有劳资纠纷时,应及时向经办相关手续的国内劳务公司反映,或向所在国政府劳工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我国驻外使馆、领馆求助。法律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管理实行卫生检疫审批、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卫生检疫审批单》),并经卫生检疫合格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方准入境、出境。
第六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公布的口岸入境、出境。
第二章卫生检疫审批
第七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
第八条入境、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交运前向入出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单》(以下简称《审批申请单》)。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分类填写《审批申请单》,每一类别填写一份。
第九条申请办理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的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特殊物品所含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和生物学特性(中英文对照件)的说明性文件;
(三)含有或者可能含有3~4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及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尚未分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具备BSL—3级(P3级)实验室,并提供相应资质的证明;
(四)科研用特殊物品应当提供科研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者科研项目申请人与国内外合作机构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中、英文对照件);
(五)供移植用器官应当提供有资质医院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第十条申请办理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注册证明;
(二)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出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药品销售证明》;
(三)用于其他领域的出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批件。
第十一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准予许可的,应当签发《卫生检疫审批单》,不准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尚未认知其传染性的特殊物品,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报请国家质检总局开展技术分析。技术分析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但应当书面告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三条出入境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只能使用一次,有效期限为90天。
第十四条供移植用器官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入境、出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放行后10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第三章卫生检疫
第十五条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到达口岸后或者离开口岸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一)不能提供《卫生检疫审批单》的;
(二)《卫生检疫审批单》超过有效期的;
(三)伪造、涂改有关文件或单证的;
(四)其他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
第十六条受理报检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现场查验,并填写《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现场查验记录》:
(一)检查出入境特殊物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输出/输入国和生产厂家等项目是否与审批单列明的内容相符;
(二)检查出入境特殊物品包装是否安全无破损,不渗、不漏;
(三)对出境的特殊物品应核查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检查生产记录、原材料来源,以及生产流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七条对需抽样检验的入境特殊物品,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许可,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先运至有储存条件的场所,待检验合格后方可移运或使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具有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邮寄、携带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因特殊情况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予以截留,要求按照规定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并按照第十六条进行查验,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第十九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经卫生检疫符合要求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予以放行。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予以封存、退回或者销毁:
(一)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等与审批内容不相符的;
(二)包装或者保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三)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
(四)经检验不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
(五)被截留物品自截留之日起60日内未获准许可的。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处理结果应当做好记录、归档,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四章后续监管
第二十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后续监管。
需要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一条对需要实施异地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入境货物调离单》,并及时电子转单给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使用单位应当在特殊物品入境后30日内,持《入境货物调离单》到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后续监管。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后续监管的内容包括:
(一)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入境特殊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P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二)使用单位实验室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入境特殊物品使用情况记录,是否按照审批用途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使用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在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已入境的特殊物品进行封存,直至整改符合要求。如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退运或者销毁。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并通报原审批的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瞒报或者漏报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
(二)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移运、销售和使用特殊物品的;
(三)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或者拒绝接受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后续监管的;
(四)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的。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微生物是指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医学微生物;
(二)人体组织是指人体胚胎、器官、组织、细胞、人体分泌物、排泄物;
(三)生物制品是指:细菌类疫苗、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各种诊断用试剂、干扰素、激素、酶及其制剂以及其他活性制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重组DNA产品、抗原一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核酸制剂等),以及其他生物材料制备的有关制品;
(四)血液及其制品是指全血、血浆、血清、血细胞以及由血液分离、提纯或者应用生物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或者血细胞组分制品。
第二十八条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受理报检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现场查验,并填写《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现场查验记录》:
(一)检查出入境特殊物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输出/输入国和生产厂家等项目是否与审批单列明的内容相符;
(二)检查出入境特殊物品包装是否安全无破损,不渗、不漏;
(三)对出境的特殊物品应核查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检查生产记录、原材料来源,以及生产流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办理特殊入境货物的报关报检有哪些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及《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进出境特殊物品必须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未经海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在进出境前,需要向直属海关提交卫生检疫行政审批,直属海关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书面审查,并根据情况采取专家资料审查、现场...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章 检疫处理
出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在入境时需经过严格的检疫处理,以确保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章,截留的物品将被安置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封存或隔离(第二十六条)。对于需实验室或隔离检疫的物品,合格的将在截留期限内由携带人领取;若逾期未领取,将视为自动放弃,不...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

尸体是否属于特殊物品?是否可以出入境?
向民政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有关殡葬和出入境手续。第四条 因医学科研需要,由境内运出或者由境外运进尸体,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和卫生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230号)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卫生检疫查验不合格的尸体,海关可以进行如何处置?
以骨灰的形式入出境。有前款规定情形应当火化但是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同意火化的,禁止入出境。以上就是“卫生检疫查验不合格的尸体,海关可以进行如何处置?”的相关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因医学科研需要,由境外运进或者由境内运出的尸体、骸骨,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管理。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8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一文读懂国境卫生检疫
入境船舶和航空器需严格遵守检疫程序,挂有特定的检疫信号,海关根据检疫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于未经审批的特殊物品,海关会采取退运或销毁措施,对不合格的行邮物品,疫情公告期间更是严格管控。企业连续多次卫生检疫不合格,其邮件快件将面临特殊处理,包括检疫查验、卫生处理和检疫处置。每个环节都关乎...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三章 入境报检
报检入境运输工具和集装箱时,需提供检疫证明及人员健康状况报告((十))。入境旅客携带伴侣动物的,需提交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和预防接种证明((十一))。科研等特殊情况下输入禁止入境物,需持有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十二))。对于入境特殊物品,需准备相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十三)...

海关特殊物品检疫四个风险等级如何划分
狂犬疫苗、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等。这些特殊物品的审批单有效期为1年,也可以分批核销。D级特殊物品的风险最低,包括非免疫规划疫苗、第二类精神药品、体外诊断试剂等。这些特殊物品可以授权分支机构开展行政许可审批。对于不同级别的特殊物品,海关实行不同的风险管理措施,以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海关卫生检疫都做什么
3、卫生处理。海关对来自疫区或被传染病污染的物品实施卫生处理,如消毒、销毁等,以防止传染病的传播。4、体温检测和医学巡查。海关对出入境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医学巡查,发现有症状的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排查。5、特殊物品和尸体检查。海关对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特殊物品(如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

铜梁县18594957937: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 搜狗百科
喻咬复方: (1) 人境特殊物品必须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入境.入境特殊物品的申报人在特殊物品人境前10天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特殊物品审批手续. (2) 报检人办理入境特殊物品报检手续时,须携带“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合同(或函电)、发票、提(运)单等相关资料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入境货物通关单”,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

铜梁县18594957937: 旅客携带物品如何检验检疫?
喻咬复方: (1) 旅客携带物品检验检疫工作主要在海关旅客检查厅或 过境关卡执行,以现场检疫为主,其他检疫手段为辅. (2) 检疫审批和许可: ① 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的,必须事先 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办理审批手续后, 须在人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因科学研究等特 殊需要携带禁止携带入境物的,必须提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相 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疫特许审批. ② 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必须事先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携带尸体、骸骨、骨灰等出入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卫生 检疫许可证.

铜梁县18594957937: 什么是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检疫审批?
喻咬复方: 第七条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人境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的,应当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第八条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人境,因特殊情 况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办.第九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 第四项规定的物品人境的,应当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动植 物检疫特许审批手续.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 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 具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的,可以携带 人境.第+—条携带特殊物品出人境,应当事先向直属检验检疫局 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铜梁县18594957937: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怎么查验?
喻咬复方: 第十五条人境特殊物品到达口岸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 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

铜梁县18594957937: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该怎么检疫处理?
喻咬复方: 第二十六条截留的携带物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封 存或者隔离.第二十七条携带物需要做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的,经检验 检疫机构截留检疫合格的,携带人应...

铜梁县18594957937: 海关对美容产品做出截留退运处置是否合理为什么 -
喻咬复方: 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规定,该类物品进境需要进行检疫审批,未经许可不得入境.对非法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海关将依法截留,并做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铜梁县18594957937: 骨灰可以带走多少 -
喻咬复方: 液体 还有粉末要托运.以下的仅供参考: 需托运行李: 1、超过7公斤的拉杆箱; 2、旅客所带任何刀具:水果刀、剪刀、化妆用刀以及较大的指甲刀; 3、旅客所带的酒类不能随身带上飞机,必须放在拉杆箱托运(酒为2瓶,2公斤.另外散装...

铜梁县18594957937: 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喻咬复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称 《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称:“查验”指国境卫生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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