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作者&投稿:籍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第二章 应急准备第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第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三)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发病率、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形。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和早发现、早报告、快反应、严处理的原则;实现把住关口不输入,强制免疫不漏治,发现疫情早扑灭,严格控制不扩散,确保人员不感染的目标。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并建立下列责任制度:
  (一)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接种和疫情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措施;
  (二)县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在重大人畜共患动物疫情发生或者可能向人类传播时,应当预先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实施方案,并及时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及时收集境内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
  (四)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的调查、疫病的监测和防控;
  (五)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控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优先运输;
  (六)县以上公安部门应当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易感动物扑杀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
  (八)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第五条 各级兽医、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通报制度。对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并对防控重大动物疫情成效显著和在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疫情应急准备第七条 省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发展变化等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第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原则、方针和目标;
  (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立、职责、组成以及各成员单位的分工;
  (三)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预警、报告和通报的程序、内容和方法;
  (四)动物疫情的认定程序和方法、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的分级和应急处理措施;
  (五)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的控制措施;
  (六)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的善后工作;
  (七)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的保障措施;
  (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其他工作内容。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储备足够的疫苗、诊断试剂、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确保动物强制免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工作经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第十条 省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重大动物疫病名录和本省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危害程度,拟定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和疫病检测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乡、村两级防疫队伍。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村级防疫员适当误工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第二章 应急准备第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第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三)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释义目录
以下是《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释义目录,详细阐述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要点。首先,我们来看前言部分,它为整个条例的制定和理解提供了背景和指导思想。第一部分,释义部分,详细解读了条例的核心内容。其中:第一章总则,概述了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为整个应急管理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第...

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
为了高效应对突发疫情,政府会设立专门的应急指挥部,这个指挥部在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中发挥着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指挥和决策,确保应急响应行动的有序进行。此外,为了提升应对能力,县级以上政府还会建立应急预备队,他们定期接受技术培训,进行实战演练,以便在关键时刻能迅速、准确地采取行动,防止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的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工作原则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属于指导方针;“及时发现,快速...

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百科名片
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控制疫情扩散,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民众的食品安全。通过这部条例,四川省政府旨在建立一套完整的应急响应机制,包括疫情监测、预警、报告、处理和恢复等各个环节,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动物疫情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它对于维护动物和人类健康,以及畜牧业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概念
重大动物疫情,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定义,是指一类突发且传播迅速的动物疫病,如高致病性禽流感等,这类疾病往往伴随着高发病率和死亡率。其特点是突然爆发,对养殖业的生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可能引发大规模经济损失。更为关键的是,如果这类疫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还可能对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上海市的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首先,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动物疫情信息,并在必要时公开疫情,遵循国家动物疫情管理制度。政府各级部门需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预备队,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从事动物相关活动的单位必须建立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现群体发病...

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国家对受威胁区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司 ...
【答案】:BC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30、31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而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关闭动物交易市场则仅限于对疫区应当采取的措施。所以选BC。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与处置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的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动物疫情的报告与处置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本行政区域动物疫情报告的主要责任,确保及时、准确的信息流转。(第二十三条)任何涉及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动物染病或疑似染病...

不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的职责
第一条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文件全文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

南木林县14746863203: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搜狗百科
靳舒谷悦: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条例有:【第二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工作.【第二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 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 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 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 门制定.【第二十八条】国家对重犬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 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 应急控制措施.

南木林县14746863203: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吗?
靳舒谷悦: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南木林县14746863203: 关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和指挥有什么规定?
靳舒谷悦: 日常的动物疫情控制、扑灭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领导和负责.当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本条例规 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开始启动,行使对应急处 理工作的领导...

南木林县14746863203: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该怎么处罚?对不履行或者
靳舒谷悦: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南木林县14746863203: 隐瞒动物疫情法律规定会受到哪些处罚?
靳舒谷悦: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 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木林县147468632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具... - 上学吧
靳舒谷悦: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