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培训那家的好?要小班授课的

作者&投稿:颛研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新劳动合同法培训班,那家的好?要针对企业HR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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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时间:2007年8月17-18日
地点:大连
价格:1800元〔包括教材,资料,证书,午餐,茶点,发票〕
主办单位:创联咨询大连有限公司
报名垂询:0411-83899012 88908172

讲师简介:
苏建伟老师,法学硕士,劳动合同法专家。CCTV12套法律频道,东方卫士特邀专家。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系世界500强企业上海某集团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国家级资质);高级经济师。
苏老师长期在企业从事行政及法律事务领导工作,积累了大量的企业经济法律实务经验。曾服务于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等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法律顾问、法务培训师。
曾经为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德国莱尼(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得尔福汽车零部件中国工厂、艾默生管道制造(上海)有限公司、海尔集团、中美延锋伟世通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国际货运专业)、上海电视大学(工商管理专业)、上海人事局等100多家中外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实务培训或编写相关教材。
苏老师是该集团唯一的专职法律培训师。开设了《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及纠纷处理》、《企业合同的风险防范》、《会计法规与现行税法差异及其协调》、《企业经理人经济法律讲座》、《汽车营销法律实务》、《工厂安全管理实务操作》等经典培训课程,受到企事业单位的普遍好评。
苏老师在富有激情的授课同时,不乏诙谐幽默,把难懂的法学原理及条文通过一个个活生生的企业法律案例,演绎出一堂堂通俗易懂、实用易操作的法务培训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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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看到你的提问:小回答一下。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将在2008年1月1日实施,历年来,一个新政策的出台必然紧跟着相关的贯彻意见。新《劳动合同法》也不例外。
2007年10月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出台贯彻《劳动合同法》40条意见,这是对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最权威、最有效的实施细则方面的操作性指南。该规章将结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诸多的新问题,并将对企业的劳动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机构特设一下培训内容:
● 新的法律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与现行规章制度规定相比作了哪些调整和修改?增加了哪些条款,其意义、目的何在?
● 新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面临哪些新问题?劳动合同应如何签订?
● 企业在今后的管理中应当采取哪些对策以降低各种风险?
● 如何规范离职流程,才能避免企业劳动争议风险?

培训时间: 2007年11月2-3日(周五—周六)
培训地点: 复兴门 中国网通大厦一层(长安街南侧)
费 用: 980元/人 (含培训费、资料费、证书费、午餐费等;请参加人员带两张一寸彩色相片,学习结束后办理培训结业证书,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在职继续教育的标志)
主讲专家:
刘眉处长:任职于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多所大学客座教授,著名的劳动法、员工关系管理专家。《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参与该法的调研、制定全过程工作。熟悉了解企业劳资关系管理,其讲座务实、生动,广受企业欢迎。(11月2日9:00-10:00)
程延园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力资源开发协会劳动关系专业委员
会副秘书长,人事部国家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国企业联合会雇主工作委员会委员。企业的资深劳动关系顾问。(11月2日10:00-17:00,中午休息一小时)
李长宝处长:北京市劳动局劳动关系处处长,从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政策、劳动合同政策制定等工作二十余年,企业的资深劳动关系顾问,先后为数百家中外企事业单位处理了近800起劳动争议案件。(11月3日9:00-16:30,中午休息一小时)
培训内容:结合案例对劳动合同法主要条款进行解析+学员工作中的现实问题解答
1、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事业单位聘用制合同纳入调整的范围);
2、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实施前的必备程序);
3、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新规定(用人单位自办理用工手续起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的二倍的工资);
4、关于办理用工手续的新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用工手续的,按照每使用一名劳动者5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罚款)
5、关于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新规定(有三种情形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签订的等;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关于试用期的新规定(不再根据技术性岗位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关于拖欠和克扣工资的新规定(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8、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及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新规定(未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标准,只规定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终止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
9、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的最新规定(二审稿取消了每派遣一名劳动者须存入5000元备用金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10、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最新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于课人员请务必带着您的问题入场,资深劳动关系专家现场解决您最棘手的问题。(请提前一周提交问题,150字以内)
邮箱:wangqian53088@163.com
咨询电话: 010—84925073-801
手机:13269252247
联系人:王茜老师
参加新劳动合同法培训,意在为企业规避风险。因此,选择一个具有实际意义的机构,非常重要。欢迎大家加入和君成业培训机构,我们将为你提供优秀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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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应对技巧与实战分析

小班授课,央视特邀专家,精彩案例与您分享

开课时间:2007-08-17,18
地点:大连
咨询电话:0411-83899012 88908172 创联咨询

培训讲师
苏老师,法学硕士,劳动合同法专家,CCTV12法律频道特邀专家。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系世界500强企业上海某集团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国家级资质);高级经济师。
苏老师长期在企业从事行政及法律事务领导工作,积累了大量的企业经济法律实务经验。曾服务于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等企业,担任部门经理、法律顾问、法务培训师。
曾经为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德国莱尼(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得尔福汽车零部件中国工厂、艾默生管道制造(上海)有限公司、海尔集团、中美延锋伟世通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国际货运专业)、上海电视大学(工商管理专业)、上海人事局等100多家中外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实务培训或编写相关教材。
苏老师是该集团唯一的专职法律培训师。开设了《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及纠纷处理》、《企业合同的风险防范》、《会计法规与现行税法差异及其协调》、《企业经理人经济法律讲座》、《汽车营销法律实务》、《工厂安全管理实务操作》等经典培训课程,受到企事业单位的普遍好评。
苏老师在富有激情的授课同时,不乏诙谐幽默,把难懂的法学原理及条文通过一个个活生生的企业法律案例,演绎出一堂堂通俗易懂、实用易操作的法务培训课。

课程介绍
新《劳动合同法》介绍与应对技巧
课程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继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之后的又一部关系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它依照其立法精神,必将促使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上,我们的企业经理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掌握更高的管理技术、面临更多的人事风险。所有风险的形成的原因,是企业传统的人事管理的理念和技术手段,与新《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之间的差距所造成的。
未雨绸缪,企业家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们,你们知道新《劳动合同法》的这些新规定吗?面对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巨大变化,你们有思想准备和应对思路吗?你们懂得如何应对吗?应广大企业和人力资源管理人士的要求,我们特举办这次培训,并邀请资深培训讲师、集团法律顾问、高级经济师的苏建伟老师,为大家讲解劳动合同立法的最新规定、最新动态,传授劳动合同管理的经验和技巧,共同研讨企业应对劳动合同立法变化的策略和方案。
担任此次培训的苏建伟老师。曾为近百家企业提供法律培训与咨询、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咨询等。他从企业管理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出发,结合最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过大量经典案例的分析和讲解、现场答疑、经验交流与互动研讨等方式,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有效适应新法的能力以及防范劳动争议风险的能力,苏老师在富有激情的授课同时,不乏诙谐幽默,把难懂的法学原理及条文通过一个个活生生的企业法律案例,结合企业人力资源的成本管理,演绎出一堂通俗易懂、实用易操作的培训课。

课程大纲:
一、新《 劳动合同法》十大焦点条款剖析:
1、事实劳动关系作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处理。
2、试用期长短与工作岗位相对应
3、竞业限制期间企业须全额支付已离职职工的工资。
4、固定期限合同不允许非过失性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终止单位仍然要支付经济补偿。
6、 企业裁员必须先裁新员工、再裁老员工。
7、 劳务派遣限制使用并还要交备用金
8、 劳动合同签订及任何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9、 企业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工会或职代会同意后才能生效。
10、员工享受了企业提供的住房、汽车等特殊待遇,仍允许由离职而且企业
不得约定违约金。
二、 新《劳动合同法》立法程序及最新调整思路解析
三、 新法制环境下的劳动合同管理
1、试用期新规定的解释与运用
2、未及时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如何补救;
3、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及程序,如何规避其中的劳动争议风险;
4、劳动合同法(草案)对于竞业限制的规定解释以及企业风险的防范
5、如何正确把握和处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新《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显著影响
1、工资支付的新规定及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2、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新规定及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3、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新规定及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4、违纪员工处理的新规定及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四、新《劳动合同法》调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刚性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设定
2、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的设定
3、关于标准工时与非标准工时的执行
4、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法定标准与内容
5、职工违反企业劳动纪律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新《劳动合同法》对特定劳动者可以特别约定特定义务
1、竞业限制期限条款或协议的规定
2、保密期(脱密期)条款或协议的规定
3、违约金、赔偿金条款的区别和处理
六、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劳动者有过错责任的解除

………………后面的由于字数限制省略,请致电0411-83899012 88908172咨询


新的劳动法有没有关于单位派人进修后违约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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