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常见意外伤害及处理方法ppt

作者&投稿:村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求文档: 幼儿园常见意外伤害的分类及处理方法~

几年来,幼儿园里幼儿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一方面是由于人们的法制意识增强了,另一方面是由于有关幼儿园方面的立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幼教工作者不能单凭经验从事教育工作,而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治园。

一、幼儿园常见事故类型

幼儿游戏时受伤。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使教师在现场,幼儿的伤害也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幼儿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但幼儿园如果没有尽自己的义务,就很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

因教学设施引起。滑梯、攀登架、小城堡、海洋球、蹦蹦床、秋千等大型玩具年久失修,存在着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幼儿园如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而教师又未发现存在的问题,就很容易发生事故。此外,幼儿园园舍中楼房占大多数,教室、楼道、走廊、上下楼梯也是容易出事故的地方。

儿童走失。儿童走失属幼儿园严重事故。儿童走失是幼儿园管理的失误,是幼儿园未尽看管之职。儿童在幼儿园期间(指幼儿从踏入幼儿园门到离开幼儿园这段时间),教师应该像家长一样看管幼儿。幼儿离园必须经教师同意,或者幼儿家长的许可。

由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所致。体罚是指教师的行为造成幼儿人体损害的一种行为。广义的体罚还包括变相体罚,如罚蹲下起立、罚站、罚跪等。

幼儿被他人接走。由于幼儿园管理制度有漏洞,造成幼儿被他人接走。

外来人员侵入。幼儿园的门卫制度不严,外来人员容易趁人不备,溜进幼儿园,造成损失。

幼儿园组织校外活动引发事故。幼儿园外出活动,如果组织不够严密,教师麻痹大意,偶发事件将会不期而遇。

幼儿自身原因所致。很多场合下是由于幼儿身体的状况而产生的,如幼儿患某种疾病、体质弱、身体残疾等。

二、处理幼儿伤害事故时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

由于教育工作的专业性,幼儿园在教育活动中有防止幼儿的身体或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侵害的义务。尽管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但是,幼儿园一旦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组的过失在本质上是一种“业务过失”。法律中将这种过失原因归类为过错责任,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件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即幼儿园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失误是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幼儿园的过错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幼儿园要负相应责任。反之,幼儿园可不负责任。


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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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擦伤

冬季儿童穿上厚重的棉衣,但在奔跑、跳跃时也极易引发意外擦伤,尤其手部或头部。若伤口较浅,仅仅蹭破了毛皮,只需将伤口处的泥沙等杂物清洗干净即可;若伤口较深或出血,应先用流水或生理盐水清洁伤口,再用酒精消毒,处理后无需包扎。

意外扎伤

铁、塑料材质的玩具易变形或缺损,锋利的边缘会造成扎伤、戳伤。木质材料的床、玩具等用具的竹刺、木刺有时也会扎到孩子的身上。处理这种意外事故的方法是:用消毒后的针或镊子将刺全部取出并挤出淤血,随后用酒精消毒伤口,若扎入的刺难以拔出时,应及时送往医院处理。

意外划伤与切伤

幼儿使用剪刀、小刀或触摸破碎的玻璃器具时,常可能发生划伤或切割伤。处理方法是:用干净的纱布按压伤口止血,止血后在伤口周围用酒精由里向外消毒,敷上消毒纱布并包扎。

意外夹伤

儿童的手指常被门、抽屉夹伤,严重时可出现淤血甚至指甲脱落的现象。对此,应及时发现并处理。处理方法:若无破损,迅速用水冲洗,冷敷,防止局部淤血,并可减轻痛苦;若有出血,应消毒、包扎、冷敷;若出现指甲脱落,应及时就医。

鼻出血

鼻出血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留鼻血,引发留鼻血的原因有很多,如鼻外伤,如鼻挫伤、挖鼻孔、用力抠鼻,另外鼻内异物以及感冒发烧均可以引发留鼻血。

鼻出血的部位大多位于接近鼻孔的鼻中隔上,因该处鼻粘膜较薄,血管集中成网,通常把该部位称为“易出血区”。

发现幼儿鼻出血时,应采取以下处理方法:

1、安慰孩子不要紧张,安静地等待大人来处理,因为多数孩子见血会产生恐惧感;

预防孩子意外伤害的方法包括:
1、预防窒息:常见的情况主要包括婴儿吐奶,可能会呛入气管,因母亲喂奶时不慎闷着孩子口鼻,家长给婴儿盖被子的时候蒙着孩子口鼻,这种情况都是容易导致窒息。为避免这些情况,母亲应该注意喂奶后要使婴儿侧卧,以免发生呕吐、吐奶,呛入小儿气管,而且喂奶时乳房不要贴住婴儿的鼻孔。另外,不要给孩子盖过大、过厚的被子,被子不要通过盖过婴儿童面,防止窒息。此外,幼儿年龄小,吃东西较慢,有时还边吃边玩,有的家长或照顾者不管小儿是否在玩,或者是小儿口里的食物是否咽下,甚至小儿正在哭闹时也强行喂饭,这样就很容易使食物吸入气管,发生意外。所以小儿进食时要使其保持安静,不要边吃边玩,同时也不要在吃饭时打骂小儿;
2、注意用药安全:由于小儿的器官功能发育未完全,对各种药物的耐受性不同,用药剂量也不同,所以在家长用药的时候要把成人药和小儿药分开。另外,外用药和内服药要分开,这样以免在喂药时拿错药物,导致孩儿误服药物。在给小孩拿药时一定要仔细看清标签,核对药名、服药剂量,再给小儿服用。喂药方法不正确也会给孩儿带来意外伤害。对喂药抗拒哭闹的小儿,有的家长会捏住孩子口鼻喂,这是不正确的喂药方法,这种方法可以使药物吸入气管,应尽量避免;
3、预防溺水和火灾:儿童在玩水、落水时造成的意外伤害约占43.8%,为防止溺水,成人不能让幼儿单独在池边、溪边,不能让儿童在没有大人带领下单独去游泳。由于火灾引起的意外事故也很常见,因此家长平时要教育儿童不能玩火,不要让孩子接触火源,以防不测;
4、预防异物入体:任何物体进入到人体内,本不该到达的地方都成为异物。常见的异物主要有鼻腔异物、耳道异物、气管异物、食管异物。要防止异物进入体中,最重要的是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要教育儿童不要把有棱角、有刺的物品放进嘴里,不要给孩子吃整粒的坚果、果冻、糖等,以防止发生窒息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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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意外伤害有:一、交通事故。这是最常见的儿童意外伤害之一。儿童因过马路疏忽、骑行或乘坐车辆时未正确使用安全设施等,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二、意外溺水。溺水是夏季儿童意外死亡的主要原因。儿童独自在池塘、河流等水域玩耍,容易发生溺水事故。三、烫伤和火灾。儿童对热和火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日常生活...

常见的六大意外伤害简单处理方法
3.摔跌伤。选择适合儿童年龄、身高、体重的游戏器材;窗边不放置椅子,摇篮和其他家具,确保儿童不会爬出去;在洗手间、洗手盆前和楼梯等放上防滑垫。4.气管异物窒息。将小异物收好,如纽扣、硬币等;3岁以下儿童慎吃坚果、豆类和黏冻食品(汤圆、果冻等);吃饭时不要说话,不要逗小孩大笑,走路时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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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意外伤害有哪些 1、烧烫伤 如果是小面积轻度烫伤,皮肤仅是红肿,没有起泡、破皮,应立即用凉水冲洗局部10-20分钟,可以降低温度和止痛;如果皮肤表面起泡或皮肤已破,则不能用水冲,有衣物粘连住皮肤的不能硬扯,应该剪去衣物没有粘连皮肤的部分,及时用湿凉毛巾或冰袋降温,小心不要把水泡弄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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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跌伤**:跌倒是最常见的儿童伤害原因。家长应确保家中安全,修补损坏的门窗,并教育儿童在楼梯和阳台处小心。4. **动物咬伤**:儿童与宠物玩耍时可能会被咬伤。家长应教育儿童如何安全地与动物互动,并及时带儿童接种疫苗。5. **烫伤**:烧烫伤对儿童造成严重伤害。家长应小心处理热源,并教育...

幼儿园常见意外事故的类型有哪些
幼儿园常见意外事故的类型如下:一、轻外伤与出血 该类意外伤害主要包括表皮擦伤、外伤出血等。其中,幼儿在追逐打闹、玩耍过程中很容易发生跌打损伤,使表皮擦破或形成较小的伤口。若不能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容易出现感染。二、骨折 幼儿的骨骼处于成长阶段,其强度远远低于成年人的骨骼,可能会因跌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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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儿童意外伤害主要有以下几种:1.烧伤、烫伤,烧、烫伤可因炉火、沸水、热油、蒸汽或花炮等造成,化学、电、放射烧伤烫伤也时有发生。2.意外跌落。小儿好奇心强,喜欢爬高,或有的家长外出将小儿反锁家中,小儿爬阳台或窗口翻出造成坠落。3.交通意外,5~9岁儿童易发生步行交通事故,事故后果多见...

孩子受伤了应该怎么做紧急处理?
当孩子受伤时,家长应该保持冷静,迅速采取正确的急救措施,以减轻伤害并保护孩子的安全。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儿童意外伤害及处理方法:摔伤:当孩子摔倒时,家长应该先观察孩子是否有明显的外伤,如骨折、脱臼等。如果有,应立即拨打急救电话或将孩子送往医院。如果没有明显的外伤,家长可以让孩子休息一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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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意外伤害有以下几种:1. 摔倒和磕碰伤。这是幼儿常见的意外伤害之一。幼儿因为行走不稳或者跑步时容易摔倒,特别是在家庭、学校、公园等场所,容易发生磕碰伤。2. 烫伤和火灾事故。幼儿对热和火的危险性缺乏认知,如果家长或老师不注意监管,可能导致烫伤或火灾事故的发生。3. 溺水事故。在夏季或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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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畏赛福: 创伤的急救处理:对大量出血的患儿,应首先止血;对切割伤及刺伤等小伤口,可挤出少量血液,以冲洗掉伤口上的细菌和尘垢;对伤口宜用清洁的水清洗;对无法彻底清洁的伤口,须用双氧水或碘酒消毒;对于较大的伤口,止血后应用清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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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畏赛福: 1.预防交通意外:乘车时避免宝宝头、手和身体伸出窗外;坐后排并系安全带;锁好车门,以免宝宝打开车门开关;避免在交通状况复杂的高峰时外出行走;不要让宝宝单独在马路上行走;不带宠物和宝宝一起上马路,避免注意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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