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姐”控制女孩,从事性服务:如何打击犯罪?才能保护幼女呢?

作者&投稿:刘岭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上初一的小芸(12周岁)网上聊天时,结识了某县城“梅姐”,“梅姐”大方地邀小芸来县城玩几天,小芸与家人不辞而别找到“梅姐”,短短七天小芸历经人生磨难。“梅姐”在小县城的响当当的人物,开了一家“KTV”,有头有脸有钱人经常光顾。这些人一进店开口便问,有没有好的小妞,这已成为他们心照不宣的口头语。小芸来到县城的这七天,被“梅姐”以恐吓、要挟手段控制,迫使小芸与这帮常客中的黄某先后发生四次性关系。

“梅姐”涉嫌强迫卖淫罪和引诱、容留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才能保护幼女呢?幼女正处于长身体,学知识,树人生的关键时期,对于幼女的性侵犯,极大影响女孩的身心健康,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只要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关系,即便幼女非常乐意,仍然会涉嫌犯罪,且构成强奸罪。

在社会伦理道德允许的限度下开放一部分的性产业,如影视类、性玩具类,减轻社会中一些人群的性冲动;加强普及对社会民众的性教育,并且让年幼的女性更懂得如何保护自己。这样或许可以一定减轻这种性犯罪的概率,毕竟多数性犯罪是源于性冲动和利用对方的性无知而发生的。谈性色变和对性的缄口不言,其实就像是害怕决堤的河水溢出河面而将其堵住一般,河水迟早是会溢出的,为何不早些将其疏导通畅呢?

相关研究显示,对于未成年人的猥亵等性侵害,高比例的是“熟人犯罪”。社会必须留有足够的预警机制,不能够“傻天真”,否则,会让年幼受害者陷于无助之中。家庭是温暖的港湾,不是掩盖罪恶的温床。中国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性保护机制还是相当滞后,社会对这个问题比较“迟钝”。“熟人”当众抠摸一个10岁女孩胸部,在女孩没做激烈反抗的情况之下,恐怕很多人会见怪不怪。受害者不反抗,围观者不谴责,这会让施暴者有恃无恐。

要做到对幼女、幼童的性保护没有死角,需要在学校教育、性教育、司法政策、民政收养等方方面面发力。建立了较完善的儿童性保护教育机制,反复向孩子强调:小内裤和背心覆盖的地方,陌生人不能够触碰。



案例】2019年5月份,上初一的小芸(12周岁)网上聊天时,结识了某县城“梅姐”,“梅姐”大方地邀小芸来县城玩几天,小芸与家人不辞而别找到“梅姐”,短短七天小芸历经人生磨难。“梅姐”在小县城的响当当的人物,开了一家“KTV”,有头有脸有钱人经常光顾。这些人一进店开口便问,有没有好的小妞,这已成为他们心照不宣的口头语。小芸来到县城的这七天,被“梅姐”以恐吓、要挟手段控制,迫使小芸与这帮常客中的黄某先后发生四次性关系。当家长碾转找到小芸时,孩子已经呆若木鸡。

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案件具体情节可能有出入,但不影响对嫌疑人的定性。本案中小芸年仅十二岁是事实,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两个焦点影响案件的定性:一是是否明知小芸不满14周岁;二是是否需黄某及“梅姐”关于小芸年龄的口供。以下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谈谈本案。

黄某涉嫌强奸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黄某明知小芸不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从重处罚,应在八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如果黄某对小芸的年龄不知情,且表面看来小芸长相老成,不应该不满十四周岁,则黄某涉嫌强奸罪,没有从重处罚情节,量刑就要轻得多。因此,小芸的年龄就成了本案的焦点问题,其直接影响对黄某的量刑。

众所周知,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的犯罪,对于幼女而言,不存在对自己性的决定能力,因此,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从事卖淫的幼女除外),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均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黄某辩称,不知道小芸是幼女,这就涉及到对黄某是否适用强奸罪从重处罚的情节,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和幼女,黄某具有强奸妇女的故意还是强奸幼女的故意,关键看黄某对强奸对象年龄的明知或应知,从而是否对其适用从重处罚的情节。

本案中,从小芸的长相来看,的确不象幼女,可能现在女孩成熟早或小芸在农村过早操持家务的原因所致,其实际年龄与长相不相符,如此一来,好象对黄某只能按强奸罪认定,不具有奸淫幼女的情节。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其实笔者在案件中有意作了铺垫,“黄某等这帮人在小县城都是有头有脸有钱人,及“梅姐”对他们的依附性,还有他们这间心照不宣的小妞问题,还有“梅姐”对不芸的年龄十分清楚。”从客观角度来看,黄某对小芸不满十四周岁的事实明知或心照不宣的应知。

因此,充分发挥构成要件的主观规制机能,从客观角度来推定黄某的主观内容,完全可以认定为黄某涉嫌强奸罪,具有奸淫幼女的情节,从重处罚。

“梅姐”涉嫌强迫卖淫罪和引诱、容留卖淫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梅姐”对小芸实施控制,强迫小芸为他人提供性服务从中获利的行为,涉嫌强迫卖淫罪。由于小芸未成年,因此,对“梅姐”按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 梅姐”还涉嫌引诱、容留卖淫罪,由于小芸不满十四周岁,对其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对“梅姐”应按强迫卖淫罪与引诱、容留卖淫罪,两罪并罚,并都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结语:为了更好保护幼女的合法权益,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的规定。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删除原罪名1个,即嫖宿幼女罪。刑法之所以取消该罪名,是由于曾经以此罪名规避刑法,侵犯幼女合法权益。本案中,如果认定小芸就是卖淫的,那黄某只能定嫖宿幼女罪,本罪处罚非常轻,取消该罪名后,彻底切断了这些人规避刑法处罚的路径,更好保护幼女的合法权益。幼女正处于长身体,学知识,树人生的关键时期,对于幼女的性侵犯,极大影响女孩的身心健康,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本案中,对黄某及“梅姐”的行为,应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2019年5月份,初中一年级女孩小芸(12周岁)网上聊天时,结识了某县城的“梅姐”,“梅姐”大方地邀小芸来县城玩几天,小芸不辞而别,来到了县城找“梅姐”,短短七天,小芸历经了人生的炼狱。

“梅姐”在当地小县城可谓响当当的人物,小小一个县城开了一家诺大的“KTV”,有头有脸有钱人经常光顾,因此“梅姐”与这些人混得特别熟,这些人一进店,一开口便会问,有没有好的小妞,已成为他们心照不暄寻找服务对象的口头语。

小芸来到县城的这七天,被“梅姐”以恐吓、要挟手段控制,迫使小芸与这帮常客中的黄某先后发生四次性关系。

当家长辗转找到小芸时,孩子已经双目无神,稍显呆滞,再也不见往昔的单纯和活泼。

(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

二、利欲熏心骗女孩,涉嫌犯罪后悔晚

上述案件中至少涉嫌三个罪名,分别是:

1.强奸罪。

2.强迫卖淫罪。

3.组织卖淫罪。

下面我们一个一个进行分析。

1、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就上述案例而言,不管黄某是否清楚地知道小芸是幼女,他都涉嫌强奸罪。

因为从案例中可知,小芸并不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而是在“梅姐”黄某等人的逼迫下,无奈的选择,试想一个12岁的小姑娘,在多个大人的威逼利诱之下,反抗能力又有多大?

而如果黄某明知小芸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则不仅涉嫌强奸罪,还要从重处罚。

当然,是否明知这个问题,属于主观性问题,想证明是比较困难的,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大多数会坚持说自己不知道是幼女。

但是,真想要证明这个问题,也并不是特别困难,因为法律中是可以推定是否明知的。

也就是从客观结果上,去推测主观上是否明知。本案中就可以如此来推定,如果小芸虽然只有12岁,看起来却像20岁一样成熟,正常人肯定看不出来她是个未满14周岁的幼女,此时就可以推定黄某并不明知。

相反,如果小芸不管怎么看都像一个十一、二岁的孩子,那么,不管黄某怎么狡辩,都可以直接推定他明知小云是个幼女。

2、组织、强迫卖淫罪

《刑法》第358条规定: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上述案例中,“梅姐”将小芸骗进城里,对其实施人身控制,并进而威逼、恐吓、利诱小芸,逼迫她提供性服务。

“梅姐”这种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行为,已经涉嫌强迫卖淫罪。另外,根据案情,“梅姐”经营的“KTV”那么大,绝对不止小芸一个人提供这方面的服务,所以,不出意外,“梅姐”还应该存在组织卖淫的行为。

当然,因为小芸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对“梅姐”从重处罚。

三、保护少女力度大,遵纪守法就不怕

针对上述案件中的黄某的行为,有人或许会有一个很大的疑问——

这种行为不是应该定嫖宿幼女罪吗?为啥突然就变成强奸罪了呢?

其实,这是对最新法律规定的不了解导致的。

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嫖宿幼女罪已经被删除掉了,2015年第9次修正刑法时,立法机关出于保护未成年幼女的目的,专门删除了嫖宿幼女罪。

因为这个罪名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1、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幼女。

出现在此类案件中的幼女,绝大部分都是被迫参与进来的,当然也许有极少极少的一部分是自愿主动参与进来的。

总之大部分都是被迫无奈之下成为受害者的。

如果再把他们定性为嫖宿幼女罪的受害人,就等于让这些受害人再次受到伤害。

甚至终生都没法正常生活,既然是“嫖宿幼女”,那么,顾名思义幼女的身份就是卖淫女。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孩子今后的正常生活。

2、不利于打击对未成年幼女的犯罪行为。

和“强奸罪”相比较,“嫖宿幼女罪”的量刑就特别的低,这就不利于打击侵害未成年幼女的犯罪行为。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刑法有个原则叫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说给嫌疑人定什么罪名,必须要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行。

如果存在“嫖宿幼女罪”的话,上述情况肯定要定“嫖宿幼女罪”,而不能定强奸罪,因为更符合“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

这,显然不利于打击犯罪行为。

更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幼女的身心健康。



首先要进行法律上的严格制裁,第二也要为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相应的安全防范教育。这样才能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我觉得需要强化立法,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大监管。


梅艳芳算不算香港娱乐圈的一姐?
音乐上,自1982年发布第一张专辑以来,梅艳芳就一发不可收拾,雄霸了香港歌坛第一女星的位置直至去世。出道第二年发布的专辑令她真正开始走红,光是在香港地区的唱片销量就达二十五万张。首次召开演唱会就是连续十五场,这香港歌手首次个唱的场数纪录至今无人能破,演唱会之后推出唱片《坏女孩》迅速引爆...

请问谁能一一列举梅姐(梅艳芳)历年来的好歌,请按年分(完整)
梅艳芳历年专集列表 1982--心债 1983--赤色梅艳芳 1983--白い花嫁(日)1983--唇をぅはぅ前に(日)1984--飞跃舞台 1985--似水流年 1985--坏女孩 1985--蔓莎珠华(国)1986--妖女 1987--烈焰红唇 1987--似火探戈 1988--百变梅艳芳再展光华87-88演唱会 1988--梦里共醉 1988--We'll Be ...

新来的姐姐散文
记得有次父亲问我想不想有个姐姐,我说想啊,哪里有啊。我还以为父亲是哄我哩。现在听说隔壁的梅姐会来给我做姐姐,你能说我不高兴吗。梅姐是我家的邻居,和我们家只有一墙之隔,我常见我母亲和梅姐的母亲隔着墙头唠家常。梅姐家里五口人,她有个姐姐和一个弟弟。而我父亲很想有个女孩,后来...

都说梅艳芳的人品好...请问她的人品到底好在哪了?好像没怎么听说关于...
她就像一个小女孩一样需要爱,但同时她也给予我们爱和支持,那一幕我到现在还记得非常清楚,觉得很感动,很温暖。梅姐是我最欣赏的前辈,她对人生的积极态度更令人敬重。昔日跟梅姐相处,她说的每一句话我也铭记于心,不会忘记。谢霆锋:我很多不能告诉别人的心情,都向她倾诉!来生,我还会喊她一声陶喆:虽然她的年纪不...

男孩比女孩小十岁的电视剧国产片女主角叫梅姐
是不是《小男人遇上大女人》该剧讲述了讲述了三十三岁大女人何眉和二十四岁小男人于童之间的一段刻骨铭心的姐弟恋 梁爱琪 饰 何眉,就是眉姐 望采纳

长的不惊艳的梅艳芳,为什么在香港娱乐圈的地位至今无人能超越?_百度知 ...
个人觉得可以算,除了她超高的知名度与人气外,有几个方面是其实明星比不了的。其一、影视、音乐造诣都非常高,有许多经典代表作。梅艳芳是香港乐坛当时的一姐,在80、90年代男歌手里有张国荣谭咏麟斗的不分高下,但是女歌手里却是梅艳芳一枝独秀,无人能比。然后音乐成熟已经独一无二的她在影视表演上的...

三更饺子那个小女孩死后怎么会出现在媚姨那栋楼的楼道里?
三更饺子那个小女孩儿时候,却会出现在媚姨那栋楼的楼道里,这是剧情的需要,编剧这样编排的为了促进剧情的发展。

梅艳芳是什么样的人?谁有她的资料吗?提供点!我是她的影迷
2。梅姐是演绎圈里最不能喝,但是喝的最多的。有的时候吃饭,梅姐怕有的女孩子不能喝,而有有人灌的时候就自己替人家喝,结果自己最后吐的半死 。3。强人一个。就有初中的文化,但是看看梅姐的语言能力,会日语,会英语,会国语,会粤语,你说强不?不只是会,关键是能交流啊。4。精神可佳。

刘德华喻可欣,刘德华不得不说的7个女人
一生都在追寻爱情的梅艳芳,谈过七场恋爱,每次都是遍体鳞伤,直到生命中最后一场演唱会,梅艳芳身着婚纱,因病痛难忍,倒在刘德华怀中小憩,刘德华留下疼惜的眼泪,相必这一刻,梅姐是幸福的。1994年,一个普通的兰州女孩杨丽娟梦到了一个男人,这个男人五官立体,笑容和煦,让人如沐春风。醒来后的杨丽娟久久难忘,不曾想,...

我的漂亮朋友梅姐怎么认识的
在一次机缘巧合中,她认识了一个叫梅姐的人,《我的漂亮朋友》是由王为执导,张天爱、徐开骋领衔主演,李沐宸、牛子藩、杨廷东、盛朗熙主演,高至霆特别出演的都市爱情剧 。该剧根据陈果的同名小说改编,讲述了乡村女孩刘文静独自一人到上海打拼,凭借超乎常人的天赋和不懈的努力,在刑天铭、严良坤等好友的...

女子是怎样扰民的被捕了?(连续19年每天播放16小时“咏叹”, 女子因扰民被捕。女子扰民被捕怎么回事?结果悲剧了!  斯洛文尼亚一名女子遭逮捕,原因是她从1999年开始,经常从早到晚用喇叭大声循环播放歌剧《茶花女》里一段长4分钟的咏叹调,令邻居不堪其扰。英国《每日邮报》19日以斯洛文尼亚网...)

坐台小姐有没有被人控制?我想帮她!30分(你脑子残疾了?坐台的都相信?真正被控制的没几个不要看报纸一天报道,99%的都是资源坐台的,她们没有其他资本只有身体换取钱来过日子,都想着坐着就来钱的,如果女人不想,就是打死她她也不会走到坐台的地步。所以我发现你太天真了,早点离开她不要被利用了,以后骗了你的钱跑路了...)

妓女被警察逮住(黄色书)

姐姐强迫 穿女装(穿吧,试=一=试伪娘的穿女装的心态。)

梅姨被抓了妈?( 没有被抓,还在逃,你如有消息可举报给警方。 “梅姨”,真实姓名不详,曾用名潘冬梅,平时以红娘为生,暗地里还倒卖孩子。现约65岁,身高1.5米,讲粤语,会客家话,曾长期在增城、韶关新丰等地区活动,涉嫌多起拐卖案件。)

女子性侵犯(不属于狭义性侵犯,而属于广义性侵犯中的猥亵。你应该报警。由于其情节较轻,在反抗后停手,可能仅会被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会被认定为猥亵罪。但你可要求其对你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

做小姐有什么难言之隐吗? 犯规会不会遭毒打?(多数都很惨吧,电视上经常看到。)

强奸案件安吉拉姐姐(《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

女警打炮娘(加上被你A肯定很伤,等兵线出来你再控线进行压制,积攒爆头A她,不一会儿就被你打回家了,如果耗到6J你可以先手大招让她更难受,这样来回压制她一两次你就获得经济、等级优势了,击杀或逼回家小炮后不要着急推掉外塔,这样小炮就有发育的空间了,你要把这个压制控制到中期,小炮就彻...)

你可能想看的相关专题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