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留学生的美 国

作者&投稿:耿莫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近代中国的留学生~

权威人士证明:出国留学的最低消费是12万人民币/年,这就是背景!
出国留学生不能留在外国的都跑回中国来了,这就是影响!

1、太平天国信拜上帝教;
2、个地方的学堂有很多都是他的文化教育机构,没名字;
3、戊戌六君子:谭嗣同、康广仁、杨深秀、林旭、杨锐、刘光第。
杨锐、刘光第:杨锐及刘光第乃康有为的得力助手,慈禧太后的助手荣禄亦恨他们最深,自然要求慈禧太后最先拿下他们。刘光第幼年时,父死家贫,母亲王氏在艰难竭蹶中,咬牙送子读书。虽然家里穷得每天只能买三文钱豆渣作菜,但她仍对刘光第督学极严,刘光第亦发愤读书,往往是三更回家,鸡鸣即起。光绪六年(1880年),二十一岁的刘光第参加县考,为案首(童子试第一名),得到县官陈锡囹的赏识和帮助,得以继续攻读,游学于成都锦江书院。二十三岁中举人,二十四岁中进士,授刑部广西司主事。   刘光第在刑部供职达十余年。此间,他在北京南西门外修复了一座废圃和几间旧合作为寓所。那里风景诱人,屋外柳树下有一醴泉,泉水清澈如珠,蜂蝶翩翩而至,环境十分幽静。刘光第居此期间,除上班例行公事外,不交往权贵,不应酬筵席,常是闭门读书,埋头著作。在刑部任职十多年,京中知道他的人还很少。当时刑部受贿成风,刘光第却从不接受,而且办事十分谨慎,一丝不苟。一次,刑部司寇因受贿某案.要他“枉法之”,遭到拒绝,因而得罪了上司,失去升官的机缘。这使刘光第看清了朝政的腐朽。
谭嗣同
  谭嗣同:谭嗣同不想像汉朝张俭一样,四处望门投止而连累志士与好友。他亦希望以血唤醒国人变革的希望,故一心求死,拒绝逃亡。
林旭
  林旭:林旭于慈禧太后软禁光绪后,为报光绪帝知遇之恩,不顾安危,向慈禧太后力谏,保存光绪。最后惹至慈禧太后大怒,被掷入黑狱。
康广仁
  康广仁:康广仁为康有为之弟。康有为及梁启超逃亡时来不及通知康广仁,最后康广仁在南海会馆被捕。康广仁虽在戊戌变法中只负责办报,但因为是康有为亲弟,所以慈禧太后要以弟代兄罪,送了康广仁到菜市口。
杨深秀
  杨深秀:杨深秀于五人下狱后,感五人年轻有为,不应就此死去,于是为五人向慈禧太后求情。杨深秀正直不阿,竟演变成要求慈禧太后将权力交还光绪帝的争论,最后亦为此赔上性命。
4、租借?还是租界?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它们都促进了城市化的发展进程。“租借地”是指帝国主义国家强迫半殖民地国家将其划定的地区强行“租借”。租期25年至99年不 青岛租借地
等。近代中国第一块“租借地”出现在胶州湾〔今青岛〕。1897年德军攻占胶州湾,1898年3月强迫清政府签订《胶澳租界条约》,租期99年。其后,各帝国主义国家相继强迫清政府签订“租界”或“租地”条约,掀起划分势力范围和强占租借地的高潮。“租界”和租借地直接由帝国主义各国管理,是半殖民地旧中国的地区性殖民地。   租界和租借地的相同点在于:   一、两者都是列强以武力为后盾,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的。列强获得租界或租借地的方式是相同的。   二、无论是租界,还是租借地,实行的都是殖民主义制度,两者实行的统治制度是相同的。   三、无论是租界,还是租借地,其领土主权仍属中国。   四、租界和租借地都是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   租界和租借地的不同点在于:   租界一、租界都位于沿海沿江的通商口岸。列强建立租界的初衷,是从经济角度考虑的,带有资本主义的 租界
时代特征。租借地几乎都位于军事或政治的战略要地。列强抢占租借地的初衷,是从军事和政治角度考虑的,带有帝国主义的时代特征。   二、租界的管理模式多样:有专管租界,即专门由一国领事管理,如1898年8月29日,日本在天津设立的日租界。有公共租界,即由几个国家代表共同管理。它又分为两种:第一种,由租界内纳税人(不分国籍)选举代表组织工部局,受成于有约各国领事管理。如1863年9月21日,上海英美租界合并为“公共租界”,由英美领事为首的几个国家共同管理,但出租国——中国被排斥在外;第二种,公共租界由包括中国在内的几个国家共同管理,如1866年4月商定的烟台公共租界,租界内警察治安由中国与各国领事馆共同负责。租借地的管理模式单一,都由租借国一国代表管理。   三、1845年英租界刚建立时,根据《上海租借地章程》,中国对租界内行政尚能过问,同时保有对租界内对华犯罪的司法惩办权等等。1854年,英、美、法三国公使擅自拟定所谓《上海英美法租借地皮章程》14款,没有与中国当局商议,更没有经中国当局批准,就擅自实施,剥夺了中国在“租界”内享有的权利,在租界里推行一整套殖民主义制度,是非法的。正如1935年《民国上海县志》指出的那样——“吾人应注意者即,1854年地皮章程之议定及实施,均未经中国政府参预,所以英、法、美等国之所以取得行政权,自始即侵占。”所以,中国人民一旦觉醒,就开展了收回租界的斗争。
5、军事实力差距太大;缺乏预见,准备不足,是战争失败的认识原因 ;战略以及指挥上的失误;等等。
6、他们有自己的组织、严整的纪律。是中国史上少见的反对外来侵略的民间爱国组织;他们的思想意识相当复杂。在全国范围内有相当大的影响。
7、半殖民地是指形式上有自己政府的独立国家,实际上政治、经济等社会各方面都受到外国殖民主义的控制和奴役,在社会发展形态上是历史的沉沦;半封建是相对于完全的封建社会而言的。它是指形式上仍是封建统治和自然经济占主导,实际上社会已逐渐近代化,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因素在不断发展壮大,在社会发展形态上是历史的进步。半殖民地是从国家的政治地位上看的,半封建是从社会经济结构上看的。半殖民地是促成半封建的原因,半封建又是半殖民地的基础。
8、兴中会;
9、 是中国清朝末年,由孙中山领导和组织的一个全国性的革命政党。其政纲是孙中山提出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十六字纲领。
10、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简称“三民主义”。该内容反映了近代中国社会错综复杂的民族矛盾——既有帝国主义同中华民族的矛盾,又有以满族贵族为首的清朝统治集团同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矛盾,而帝国主义和清朝统治集团正日益勾结起来。
11、孙中山领导。标志是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
12、 性质:中华民国的创立民国不同于此前中国的君主王朝,它是经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斗争而建立的共和国家,是资产阶级性质的国家。它的陈丽是有孙中山等人率先组织成立的,是兴中会、同盟会等组织发展而来。
13、第一章 总纲
   历史风云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 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 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 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 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 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 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 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 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条 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第八条 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民国时期
第九条 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 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十一条 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二条 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三条 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四条 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   第十五条 本章所载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七条 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十八条 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   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九条 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一 议决一切法律案。   二 议决临时政府之豫算决算。   三 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    民国女兵
四 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   五 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   六 答复临时政府咨询事件。   七 受理人民之请愿。   八 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   九 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   十 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   十一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 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十二 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第二十条 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   第二十一条 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议员过半数之可决者,得秘密之。   第二十二条 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覆议。   但参议院对于覆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二十五条 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    也曾热忱祖国
第二十七条 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   第二十八条 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
第四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
  第二十九条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三十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三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   第三十二条 临时大总统统帅全国海陆军队。   第三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第三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条 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第三十六条 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   第三十七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   第三十八条 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   第三十九条 临时大总统得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   第四十条 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第四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   第四十二条 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国务员
  第四十三条 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 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曾经沧桑
第四十六条 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   第四十七条 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覆议一次。
第六章 法院
  第四十八条 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条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   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条 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条 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五十二条 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   第五十四条 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第五十五条 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之可决得增修之。   第五十六条 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止
14、首先,辛亥革命给封建专制制度以致命的一击。其次,辛亥革命推翻了“洋人的朝廷”也就沉重打击了帝国主义的侵略势力。第三,辛亥革命为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第四,辛亥革命对近代亚洲各国被压迫民族的解放运动,产生了比较广泛的影响,特别是对越南、印度尼西亚等国的反对殖民主义的斗争起了推动作用在亚洲的历史上也是一次伟大的转折。
15、1912年2月12日,袁世凯逼清帝逊位,隆裕太后接受优待条件,清朝对中国的统治宣告终止。2月15日,南京参议院正式选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依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总统制为内阁制,大大削减袁世凯的权力,但袁坚持于3月10日在北京就职。1913年2月暗杀宋教仁。11月4日,袁世凯下令解散中国国民党,并收缴国民党议员证书。国会因人数不足而无法开会。1914年1月,袁世凯悍然下令解散国会。袁坚持“人民滥用民主自由、人民政治认识尚在幼稚时代”,废止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于5月正式推出新的《袁氏记法》,改内阁制为总统制。之后再修改总统选举法,总统任期10年,任届没有限制。 1915年12月,在国会、民众请愿团(妓女请愿团、乞丐请愿团[1])、筹安会和各省国民代表的推戴下,恢复君主制。
16、历史上把长江吴淞口以北的军阀称北洋军阀。
17、三个多月,83天。失败的原因:违背历史的发展潮流。在当时的中国实行帝制必然失败。
18、辫子军是指张勋在民国成立后仍留着发辫的军队,张勋原是清朝的江南提督,统帅江防营驻扎南京。(张勋(1854-1923),原名张和,字少轩、绍轩,号松寿老人,谥号忠武,江西省奉新县人。北洋军阀,中国近代军事家。清末任云南、甘肃、江南提督;辛亥革命以后曾任江苏督军,长江巡阅使。1917年发动政变,企图恢复帝制,失败后蛰居津门。因所部定武军均留发辫,人称“辫帅”。)
19、袁世凯复辟帝制,和张勋复辟。
20、剃发蓄辫,只是十七世纪中叶满洲人入主中原以后所形成的习俗,而在此之前,中国人是不剃发蓄辫的。结束时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了。
21、缠足的起始年代说法很多,一说始于南齐,一说始于南唐李煜编了金莲舞的舞码,舞者窅娘缠足献舞,舞态婀娜多姿,宫女纷纷仿效。但这些早期的记载,大多很难确定仅仅是对脚小女性的赞誉、或者描写足部的装饰。一直要到宋代,才开始有较明确的记载,缠足被认为最初先在妓女之间开始流行,之后逐渐影响到中上阶层的妇女。结束大概也是大气新中国成立的时候了。

1846年冬,香港马礼逊学堂美籍校长布朗博士因病回国调养,随行携广东学生容闳、黄胜、黄宽3 人前往美国留学,开中国近代留美教育,以及近代所有留学教育之先河。留美教育分为幼童留美、清末留美、庚款留美三个阶段。 幼童留美:容闳等人抵美后,被送入马萨诸塞州的孟松学校学习。1848年秋,黄胜因病回国。次年,布朗先生提供的两年学习经费期满,黄宽转赴英国学医,容闳则得到美国乔治亚州萨伐那妇女会资助,考取耶鲁大学,经过4年寒窗苦读,1854年他以优异成绩从耶鲁大学毕业,成为“第一个中国留学生毕业于美国大学者。”1855年,容闳抱着“予之一身,既受此文明教育,则当使后予之人,亦享此同等之利益,以西方之学术,灌输于中国,使中国日趋文明富强之境”的志愿,回到祖国,拟定了招收少年儿童赴美留学的计划。1870年,经江苏巡抚丁日昌引见,容闳结识了清廷重臣曾国藩,并乘机进言留学计划,得曾氏赞同。旋由曾国藩、李鸿章等联名上奏“选派幼童赴美办理章程”。章程规定:暂定留学名额为120名,分4批,每批30人,按年分送出洋;学生为12至15岁、家世清白、身体健康之孩童,经考试合格后,先入预备学校,肄习中西文字,至少1年方可派赴美国留学;且出洋之先,学生之父兄须签名于志愿书;至于学生留学经费及服装,皆由政府出资供给;每批学生放洋时,并派一汉文教习随同偕往。该计划得到清廷批准。1872年,清廷降旨,决定在上海设立“幼童出洋肄业局”,在美国设立中国留学生事务所,任命陈兰彬和容闳为正、副监督。
由于中国长期封关锁国,风气未开,当时绝大多数中国人仍以考科举、入仕途为唯一正途,对于进洋校、学西学都嗤之以鼻;且不少人认为美国是极荒凉野蛮的地方,视出国留学为畏途。因之,第一批30人在上海招考时,未满定额,容闳不得已亲赴香港,在英政府所设的学校中,遴选数人,才得以补足。1872年8月11日,经过学习准备的30名留美学生,由监督陈兰彬率领,从上海启航出洋。在此后3年中,清政府又先后遣送了90名幼童赴美留学。此即为清末幼童留美,也是中国首次有组织的留学活动的由来。
幼童留美后,分散寄居于美国家庭中,入小学念书,并逐级升学。身处异国的幼童们虽还留长辫,穿长袍,但不久就受外在环境影响,迅速地美国化了。消息传回国内,顽固守旧分子惊恐不已,对其群起而攻,纷纷要求清政府撤回幼童。1881年6月8日,清廷下令在美国康州哈德福城的幼童出洋肄业局全体师生尽速撤退返华,幼童留美遂告结束。自1872年至1881年,百余名幼童中在美国时间最长的9年,最短的仅6年。当他们撤回时,只有詹天佑、欧阳赓2人大学毕业,其余60余人尚在大专院校就读,另一些人还是中小学生。但即使如此,这些幼童中还是成就了众多成绩突出的名家学者。如詹天佑、唐绍仪等
清末留美:幼童留美结束后的二十几年间,中国还有少量学生赴美留学。但因为清政府的限制和中美关系变化,这一阶段留美学生人数较少,以自费为主,大多随同美国传教士前往。如颜惠庆、孔祥熙等。进入20世纪后,一些地方开始选派官费留美学生,如1901年,北洋大臣袁世凯选派王宠惠、陆耀廷等8人留美。在1900至1907年的8年里,官费留美学生计达100余人。
庚款留美:1900年(庚子年),发生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战争。次年,清政府与八国列强签定《辛丑条约》,被迫对各国偿付巨额赔款(庚子赔款)。此时,中国留学之风渐盛,掀起留学日本的高潮。美国对此大受刺激,觉察到争取“这一代的青年中国人”,将是能否控制20世纪中国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在1908年决定退还中国庚子赔款的剩余部分,用于吸收中国学生赴美留学。后来,英法等国竞相效尤。这就是在中国近代教育史上影响极大的庚款留学运动,各国之中以留美为主。
对美国的倡议,清政府欣然接受。1909年5月,清廷成立游美学务处,并于当年7月20、21日举行第一次庚款留美考试,考题难度甚大,筛选较为严格。1910、1911年又举行了两次庚款留美考试,考试要求较第一次更为严格。在举行庚款考试的同时,国内留美预备学校也在积极筹备之中。1909年10月,清政府在北京西郊清华园设立“游美肄业馆”。次年,改名为“清华学堂”。1911年4月29日,清华学堂作为留美学生预备学校正式开学。1912年5月,改名为清华学校。1925年,正式改办大学,停止招收留美预备学生。
民国时期,庚款留美计划照旧执行。另外,自费留美、教会资助留美的学生数也显著增长。民国初年,中国掀起了第一轮留美热潮,至20年代后才有所减弱。据统计,1927年的中国留美学生数为2500人,1929年下降到1279人。1933年起才略有回升。1935年在美国大专以上院校注册的中国留学生有1443人,1936年增至1580人,1937年为1733人。抗战时期以及战后,中国留美学生人数虽大大减少,但也列中国留学生的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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