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裔易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9年2月17日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导读
近期,针对实名制管理,黑龙江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征求《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自2021年6月1日起试行。
摘要

1、施工现场人员是指建筑工人(农民工)和施工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现场配备的管理人员。
2、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负责配置实名制管理相关硬件设施;负责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等,并将施工现场人员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上传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3、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每月累计2天未考勤的,由建设单位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每月累计4天未考勤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每月累计9天未考勤,视为转包挂靠违法违规行为。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将处罚记录上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文件原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落实治欠保支各项制度,维护施工现场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防范住建领域各类风险,促进全省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管理原则】按照属地化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实名制管理】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黑龙江省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为载体,采集施工现场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记录、信用记录等信息,落实企业责任,对施工现场企业和人员进行信息化管理的制度。
第五条【企业和人员】本办法所称建筑用工企业是指直接使用自有建筑工人(农民工)的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
总承包企业是指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施工现场人员是指建筑工人(农民工)和施工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现场配备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职责分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地市住建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管,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参建单位职责】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督促和检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落实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负责配置实名制管理相关硬件设施;负责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等,并将施工现场人员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上传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建筑用工企业应落实实名制管理责任,负责对本企业的施工现场人员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对所采集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 【农民工实名制】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应设立进出门禁考勤设备,采用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对农民工上下班考勤管理,数据实时上传平台。不具备封闭式管理项目可采用二维码考勤模式。
第九条 【进场考勤】施工管理人员应于监理单位发出开工令前绑定平台。开工后每日应用平台考勤,并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人员配备,无考勤记录的项目管理人员视为未到岗履职。
建筑产业工人(农民工)通过实名登记后方可进场,在平台上进行考勤,考勤记录作为获取工资等依据之一。
第十条【专用账户】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通过平台绑定专户。企业可在银行开设一个专户,平台为企业的每个在建项目创建二级子专户。
第十一条【银行代发】 推行总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委托银行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当月内应通过平台完成上月的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工作,不满1个月的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发放也应纳入平台,用工结束之日起5日内由用工单位一次性通过平台付清工资。
第十二条【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实行人工费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建设单位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每月7日前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将不低于上月工程产值20%、15%的人工费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管理人员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员、质量员、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对擅自变更和撤销的按合同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变更流程】人员确需变更的,施工企业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报主管部门报备。监理单位报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报主管部门报备。
被更换的施工项目负责人,自变更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自变更之日起连续150日不得参加任何工程的发承包。监理单位变更的监理人员30日后方可承揽新的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变更条件】项目确需变更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一个项目原则上变更人员数量不得高于中标通知书组织机构人员或投标文件承诺派驻项目人员的30%或者合同约定变更人数。
2.变更后的人员须为本公司人员且与变更前的人员资格专业相同,执业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执业资格等级。
第十六条【退场确认】监理单位在平台上提交竣工备案,建设单位同意后,施工管理人员在平台解绑退场。
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经过用人企业确认建筑工人(农民工)支付完毕、无欠薪等问题,用人企业核准,建筑工人(农民工)可退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平台对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对落实不到位排名后两位的地市及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采取通报等方式将有关情况推送至省治欠保支办及地方政府。
第十八条【日常监督】 各地市住建局负责对辖区内各施工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不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未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实施实名制管理相关事项的,项目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可向社会公示,同时上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责任】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所在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记入资质动态监管系统,拒不整改的,可向社会公示,同时上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一)未应用黑龙江省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实名制管理的;
(二)允许未在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施工现场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允许未经过培训的建筑工人(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的。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责任】工程监理企业未按规定将本企业施工现场人员信息上传至实名制管理系统(黑龙江省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登记的,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记入资质动态监管系统,拒不整改的,可向社会公示,同时上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监督处理】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每月累计2天未考勤的,由建设单位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每月累计4天未考勤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每月累计9天未考勤,视为转包挂靠违法违规行为。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将处罚记录上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法律分析:一、严格落实“四项制度”要求

(一)农民工实名制制度

1. 各单位要按要求使用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工人进出项目 现场必须实现电子考勤,且考勤数据采集准确真实。

2. 各在建项目劳动合同签订率须达 100,内容填写完整、切合实际,且必须本人签字,严禁代签字。

3. 实名制管理要实现全覆盖,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发放单 等要素齐全。

(二)专用账户及总包代发工资制度

1. 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银行须签订工资专户管理及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协议。

2. 建设单位每月按约定比例(不低于当月产值或月均合同额20 )将工资款打入专户,专户资金专款专用。

3. 劳务(专业)分包企业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每月核定人员、核算工资,为农民工个人提供工资单。

4. 总包企业每月审核劳务(专业)分包企业提供的工资总额、 农民工个人工资单或工资明细表,委托银行从专户中将工资款分解发放到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法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有什么作用
这样就加大了管理力度,建筑企业和用工单位就会自觉加强内部管理和技能培训,引领农民工逐步转型为现代技术工人,进而提高建筑业的竞争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作业人员...

江苏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
江苏省住建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实名制管理是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数据归集、数据应用等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根治欠薪、市场行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的拓展应用,现就进一步强化...

农民工五项制度是哪五项
农民工五项制度是: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分账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总包代发工资制度、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一、农民工工资管理部门:1...

建筑工地上如何做好劳务实名制
工资表、工资发放公示单;4、 劳务人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记录;5、 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不合格的劳务企业应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予以处罚。各公司要每季度进行项目实名制管理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打分,年底进行综合评定。局加强农民工及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局工程管理部将不定期组织抽查。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五项制度是什么?
实行全员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为所有进场劳务人员登记和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建立个人档案,并为其发放劳动记工考勤手册。项目部劳务员负责建立施工现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出勤情况,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3、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施工企业与签约银行签订施工总承包企业...

河南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3月1日,记者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当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

劳务实名制管理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工资表、工资发放公示单;劳务人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不合格的劳务企业应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予以处罚。(2)各法人单位要每季度进行项目部实名制管理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打分,年底进行综合评定。总包方将组织对农民工及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不定期抽查。

我国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这一举措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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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建筑领域推行实名制用工管理
2012年,出台了《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我市建筑业劳务用工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管理。二、搭建信息平台,推行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为管理好几十万建筑业农民工,有效监管几千个工地的用工情况,自2009年开始,我市推行了《建筑业劳务用工综合管理系统》,实施了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农民工资专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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