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语言表达有什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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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有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和非诉讼事件的各种文书。下面我为你整理浅谈法律文书语言表达技巧,希望能帮到你。

  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有关;法律文书的语言属于公文语体,主要使用书面语言;一、词语运用要精确;词语是语言的建筑材料,是具有独立性的最小的语言单;在我国刑法分则中,许多条款都有这样的规定:同一罪;法律语言要求明确贴切,肯定否定态度鲜明,不能含糊;在司法工作中,要求更多地使用确切词语;二、句子表达要严密;所谓表达

  浅谈法律文书语言表达的技巧

  法律文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有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和非诉讼事件的各种文书。它不是普遍的行为规范,而仅是对某一案件(事件)所涉及的当事人的法律规范,因而只对特定的案(事)件当事人有效,是一种法律事实,是适用法律的结果。也就是说,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各法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各自的职权或权利,在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和从事非诉讼事件的活动中,为正确运用、实施法律而依法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是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的直接反映。

  法律文书的语言属于公文语体,主要使用书面语言。它适应于不同的交际领域,通过反映目的、内容、对象而选择语言材料、表达手段,形成了具有特定风格的语言体系。由于司法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集体的权益和公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在语言文字的运用上要比其他语体的各类文章要求更高更严格。一个法律工作者,不仅要熟谙法律,还要研究和掌握法律文书制作过程中的语言规范化要求,提高书面表达能力。只有规范,才能产生准确和纯净,才能获得权威和强制,才能适应司法工作的需要。当代著名法学家阿尔弗雷德·丹宁爵士这样告诫我们:“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麦考密克也说过:“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那么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呢?

  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要求一、词语运用要精确

  词语是语言的建筑材料,是具有独立性的最小的语言单位,一个词语的误用往往会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可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词语精确是法律文书语言的生命线,也是法律文书制作中的首要要求。一字当否,一词得失,甚至一个标点符号的错用,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张某某跟王某某去过杀人现场”。这句话中用了一个兼类词“跟”,它既属于介词,也属于连词,判决书中的“跟”如果看作连词,则主语就是“张某某跟王某”这个词组,因而,“张某某”就是杀人嫌疑犯之一,而“跟”如果在句中是做介词,“张某某”就是主语,“跟王某”就是状语,表示跟随的对象,那么“张某某”充其量就是个从犯。由此可见,词语运用必须反复斟酌,深思熟虑,一字不苟,精益求精,以免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造成不良后果。 首先要认真锤炼词语,辨析出最确切的词义。郭沬若说过:“所谓锤炼大概就是在这些地方力求准确、鲜明、生动,使人家更容易了解你的内容和概念。”现代汉语的词汇纷繁复杂,同义词、近义词、同音词非常多,在含义和用法上有着极其细微的差别,因此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就要反复推敲词语,锤炼词语,从词汇的汪洋大海中,找出最适合最确切的词语来最准确地表达文书所要表达的内容。像违犯和违反、妨害和妨碍、错误和缺点、毁坏和损害、斥责和责备、弊病和毛病,其基本意义大致相同,但在表义的程度上有轻重之别,前面的词义重,后面的词义轻。再如,对犯罪的宽大处罚有“从轻”和“减轻”;对犯罪从严处罚有“从重”和“加重”。“从轻”是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轻的刑罚,“减轻”则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从重”是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加重”则应当在法定刑以上判处刑罚。像这些表面相似而实质不同的词语,使用时必须认真辨析,把词义推敲精确。高明的法律文书制作者特别注意权衡词义的轻重并恰如其分地选择词语,以便收到精确的思想表达效果。 其次正确使用模糊词语。词语具有确切义和模糊义两方面的特点。所谓确切义就是指词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非常清晰明确。模糊义就是指词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够清晰明确,主

  要是指外延上没有一个确定的界限。像上午、下午、附近等词,所指的时间、地点都不够具体确切,都属于模糊词语。在法律文书中,凡属对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的叙述说明和对具有法律意义内容的认定,都要清楚明白,不能含混不清,必须使用含有确切义的词语,不能使用模糊词语。尤其是涉及具有法律意义的时间、地点、情节、财物数额等都要交代清楚。时间、地点,是叙述案情必须交代明确的重要因素,如果含混模糊,就会使整个案情都不够清晰明确,难以准确认定。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许多条款都有这样的规定:同一罪行,情节严重的判什么刑罚,情节较轻的判什么刑罚。可见,情节与处刑密切相关。因此,写清犯罪情节十分重要。在叙写中,表述犯罪行为使用的工具、手段、方式、力度等都要使用确切词语。同样是用持械抢劫,要写清楚用什么器械,是砍刀、猎枪,还是木棒、铁锤。同样是用刀,还要写清楚是砍伤还是捅伤,力度如何,不能只写“持械抢劫”。财物数额也是定罪判刑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涉及经济犯罪中,贪污或受贿财物数额的多少是处刑的重要依据。所以在交代数额时,一定要用确切数字,写明绝对数字,不能只写约数,否则就难以根据贪污或受贿财物数额的多少,分别按照规定的条款处罚。

  法律语言要求明确贴切,肯定否定态度鲜明,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所以法律文书中切忌使用“基本”“大概”“大体上”这类词语。如“关于合同的各项条款,已大体达成协议。”这句话语意含混,不是法律工作中使用的语言。从司法的角度讲,达成协议的内容应该是明确的、具体的,而不是“大体”的。使用这种表示大概意思的词语,就会给法律文书的解释和执行带来困难。

  在司法工作中,要求更多地使用确切词语。如果现实情况模糊,还没有把握作确切说明时,就需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弄清事实真相,或者是因礼貌文明委婉需要使用模糊词语,那么应尽量缩小模糊范围,使其接近于确切。当然,法律语言也并不完全排斥使用模糊词语。在某些情况下,不需要或不便于确切说明的事实原因和不具法律意义的内容等可以使用模糊词语。

  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要求二、句子表达要严密

  所谓表达严密,就是指说明事理时,要注意客观地、全面地、深入地阐明问题的性质、特征,注意区别事物的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以及某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联系等。比如“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坚决支持当事人的要求”这句话就欠周密。“要求”太笼统了,只反映事物一般情况。难道“不正当”、“不合理”的要求也要坚决支持吗?阐明事理,必须作客观、全面、深入的分析,不能有丝毫的漏洞。 要做到表达周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不能出现语病。法律文书语言要符合语法规范,句式完整,每个句子的主要成份即:主语、谓语、宾语都必须具备。要防止成份残缺、繁复、搭配不当、语序失调、句式杂糅等语病。

  避免出现歧义。法律语言的解释是单一的。每个词语、每个句子都只能有一种解释,不能有歧义。如果可以这样解释,也可以那样解释,双方各执一词,就会给认定和执行带来困难,甚至造成不良后果。

  切忌前后矛盾。说话撰文,如果自身的观点都不保持一致,前后矛盾,就不能正确反映

  客观事物,也不能正确表达思想。在法庭辩论中,如果发言者本身自语相违,就无法论证自己的观点。在法律文书制作中,如果前后都不保持一致,自相矛盾,就不可能有准确的认定,当然也就做不到正确的判决,或者导致无法执行。法律语言要求严谨周密,无论是认定犯罪事实,还是运用法律进行判决,都必须注意保持前后一致,不能自相矛盾。

  缩小词语的外延。即对词语加以适当限制。制作法律文书,对于具有法律意义的词语,一定要加以必要的限制,写清楚它的具体特征,避免笼统宽泛,含义模 糊,导致双方的认定不一致而引起争执,甚至诉诸法律。

  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要求三、语言运用要精练

  语言精练,就是要求用最少的文字表达出尽量多的内容,做到“文约而事丰”。法律语言比其他语体的语言更讲究简练。曾巩在《南齐书目录序》中说:“号令之所布,法度之所设,其言至约,其体至备,以为治天下之具。”司法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除了要求准确严密外,还要做到精练。

  首先,语言要简洁明了。制作法律文书时,要把冗赘的字删去,不罗嗦,不废话,使句子简洁明快。这是语言简练的重要手段。鲁迅说过“写后至少看两遍,竭力将可有可无的字、句、段删去,毫不可惜。”法律语言要求简练,凡是本身意义明确了的话,就不必加上多余的词语。一份起诉书中有这样的话:“被告与原告经常发生打架。”“打架”本是动词,说“经常打架”就简洁明确地表达意思了,而硬要在“打架”前面加上一个动词“发生”,使“打架”变为一种抽象意义的名词,句子既罗嗦,在词的搭配上也有问题。

  其次使用内涵丰富的词语。法律文书要做到语言简练,必须选用内涵丰富的词语,做到文辞简约,内涵丰富。现代汉语保留了一些古代文言文的精粹词语,在制作法律文书时适当选用,会收到言简意赅的良好效果。尤其是一些四字格的短语和成语,言简意丰,可以有机地融于法律文书中使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叙述林彪、叶群等反革命分子仓皇外逃摔死的情况,这样写道:“在温都尔汗机毁人亡”。“机毁人亡”是两个主谓结构组成的联合词组,这是成语常用的结构形式之一,有简练上口的修辞作用。有不少四字格的词语,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在法律语言中经常使用。

  语言简练,是在把意思表达清楚的前提下说的。如果意思表达不周全,或缺漏必要的词语,这不是简练,而是苟简或粗疏。法律语言要求的是言简意赅,即语言简练意思完备。

  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要求四、语言风格要庄重

  语言的风格,就是人们为了适应特定的交际场合和达到某种交际目的时,使自己的语言产生的特殊语言气氛和语言格调。语言风格与语体色彩密切相关,不同语体的语言有着不同的特色,不同的语体在词语配合方面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正确使用带有语体色彩的词语,不仅可以确切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而且可以造成一个和表达内容相适应的语言气氛。法律文书的语言属于公文语体,具有高度的严肃性,用词必须注意风格色彩的庄重性,而且要有鲜明的立场,符合公文语体的要求。

  首先要庄重严肃。法律文书语言要求客观地、如实反映事物情况,不像文艺语言那样可

  以尽情地铺饰、渲染,更不能褒贬混用,用拟人、夸张等特殊修辞手法。

  其次要立场鲜明。比如:“被告张某某目无国法,持械行凶,杀死无辜,手段极其残忍,实属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这是一份刑事判决书的语句,选用了一些四字格的词语和文言词语,具有鲜明的法律文书的语言风格,显得庄严、凝重,不可侵犯。

  第三要使用法律术语,不宜使用口语或方言土语。由于法律语言的庄重性,所以制作各类司法文书或者在某些严肃场合的发言,都应当完全使用书面语言,特别要求运用法律术语,不宜使用口语,更不能使用方言土语。如果是记录被告人的口供,或是记录证人的证言,为了起到真实具体的作用,可以保留口语色彩。而法律语言是诉诸理智的文字,要求使用规范化的书面语言,不能使用不规范不精确的生活用语。

  法律语言的庄重性,不仅是公文语体的要求,而且是法律工作的高度严肃性所决定。所以在用词方面,必须注意与语体色彩相协调。特别是需要向外张贴的布告,是向社会公布的公开文书,在众目睽睽之下,影响面很广,更要注意庄严郑重,不能有损于司法工作的严肃性。  法律文书语言规范化要求五、段落结构要严谨

  法律文书有其独特的结构形式,在安排段落结构时,一定要使结构与文书的格式要求相适应,要求制作者严格法律文书的规范格式把所要表达的思想内容正确地表达出来,明确法律文书的各个结构部分,突出中心与主干,正确开头,紧密衔接,自然呼应,合理结尾。结构的安排要正确反映文书内容的内在联系,不枝不蔓,无懈可击,事实材料组织得周详严密、无遗漏、无破绽,文书内容部分连接紧凑,照应清楚。总之要使文书从内容到形式达到严谨自然,完整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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