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修订)

作者&投稿:乘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播放、传输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播放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提高节目质量,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并重点扶持农村和贫困地区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广播电视站第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第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审批机关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三十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市辖区、乡(镇)以及大专院校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设立广播电视站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改称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承包。第三章 广播电视传输与服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坚持合理和节约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加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广播电视的安全传输和播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卫星接收、无线转播、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多种技术手段,逐步提高农村广播电视覆盖率。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获得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有关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第十三条 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频率使用许可证后,持核发的频率、频段专用指配证明,向省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监测台(站)负责监测广播电视传输播放和运行的技术质量,检测广播电视频率的使用情况。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广播电视监测台(站)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不得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第十五条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组织听证后核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数字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由用户自主选择,自愿订购,不得强制用户订购。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有线广播电视服务标准和规范,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有线广播电视服务标准和规范以及承诺的服务项目和内容,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服务时限、服务守则以及资费标准、违约责任等。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无线、卫星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等)。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第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第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五)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第七条 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八条 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三)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四)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五)筹备计划。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
  2、人力资源;
  3、资金保障及来源;
  4、场地、设备;
  5、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6、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7、运营规划。
  (三)筹备计划。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台名、呼号等原则上应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致。
  台标可以由图案、汉字、数字和字母组合而成,并与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他机构已使用的标识有明显区别,播出时在屏幕左上角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属节目频道的标识应以台标为主体,与频道名称或简称、序号等组合而成。第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呼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教育电视台申请变更台标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
  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第四条 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第六条 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第七条 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第九条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第十一条 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二条 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各项保护措施,以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第五条中,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负有维护和保养设施的职责,确保其正常运行。他们会在设施周围设立明显的保护标志,明确标明保护要求。第六条列出了禁止行为:不得拆除或损坏天线、馈线等设施,包括在中波天线周围250米内建筑施工...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二章 基本保障
第二章的基本保障明确了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责任单位应具备的坚实基础。首先,第九条强调了责任单位需设立专门的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机构,合理配置岗位人员,确保所有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都能纳入管理,并严格履行安全播出责任制。第十条着重于人员管理,规定了参与节目播出和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

国家禁止制作播放的节目是什么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

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
福建省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在第二章中详细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首先,第七条强调了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职责,他们需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建设设施,并在保护范围内设立标志,明确保护要求,确保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第八条列举了对广播电视设施的禁止行为,如截断、损毁设施,禁止在特定区域进行可能影响...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

电视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视剧管理,发展电视剧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视剧制作、审查、进口、出口、发行、播放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从事电视剧制作、审查、发行、播放等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视剧内容管理工作,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电视剧内容的制作、发行、播出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视剧是指:(一)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或者境内外发行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

个人是否可以运营有线电视网络?
不能。依据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1、第二十三条: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

红星区172360935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广播电视台电视台什么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 -
亢狡绒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

红星区17236093554: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有哪些呢?
亢狡绒促: 第一条为规范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促进中外广播影视交流,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举办国际性广播影视节(...

红星区17236093554: 为什么装私人卫星电视是违法的?为什么影响国家安全 -
亢狡绒促: 谁说影响国家安全了?这是你的错误理解,私装卫星接受装置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私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天线的行为是违法的.国家对生产、进口、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实行许可证制,个人不得私自使用和安装卫星地面接收天线.对私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规行为,国家有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红星区17236093554: 个人能否办电视台?
亢狡绒促: 不允许 我国1997年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إ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红星区17236093554: 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有哪些呢?
亢狡绒促: 第一条 为加强对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管理,确保广播电视宣传的正确导向,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及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

红星区17236093554: 地方电视台可以随意掐断其它电视台的节目么?我是新疆乌鲁木齐的电视
亢狡绒促: 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不得擅自放自办节目和插播广告.”第五十一条规定:“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

红星区17236093554: 中国有新闻法吗,有个关于限制传播内容的规定吗? -
亢狡绒促: 目前没有成文的新闻法,但是有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此外在著作权法、刑法等法律中有部分相关的条文可以适用.对于传播内容自然是有限制的,而且可以说相当严格.

红星区17236093554: 泉州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办理条件有哪些?
亢狡绒促: 需满足以下条件: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七条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九条 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后一周内向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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