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伤人反被杀"事件骑车男子现在在哪里?

作者&投稿:佟苛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看待昆山宝马男持刀砍人反被杀事件?电动车车主算正当防卫吗?~

日前,一条宝马男因行车冲突持刀砍人,刀落后反被对方砍杀身亡的视频在网络上引起疯狂转发。据昆山市公安局最新发布的警情通报,事发地为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在该起冲突中,宝马男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骑车男于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已被警方控制。
以往大多数殴斗案件,由于缺乏现场视频,案情细节的还原高度依赖于当事人的口供。由于当事人存在趋利避害、记忆误差等原因,不同当事人的口供之间常常存在矛盾,导致殴斗行凶过程的认定存在很大的难度,进而也对后续各方责任的厘清造成很多困扰。昆山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有比较清晰的监控录像,事实认定不会有太大争议。因此,这起案件中对骑车男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不仅对于刑事司法实践,而且对于普通人的行为边界,都具有教科书般的指导意义。
监控视频显示:一辆宝马车在越线非机动车道的过程中与一骑自行车的男子发生纠纷。宝马车先后有包括刘某在内的三个人下车与骑车男于某理论,期间对骑车男于某有多次拉扯推搡行为。双方纠缠约两分钟后,刘某突然返回宝马车,拿出一把砍刀,朝着骑车男子连砍数刀。在此期间,刘某不慎刀落,刀被于某抢到。在抢刀过程中,于某朝刘某腹部连刺两刀致使刘某倒地。在刘某起身过程中,于某朝刘某回砍三刀。在刘某起身离开后,于某又从身后追砍两刀。也即,在整个过程中,于某砍了刘某七刀。
很显然,刘某一方违章在先、动手行凶在先,于某具有正当防卫的法定权利。对于前五刀,两人近在咫尺,且刘某随时有重新夺刀的可能,因此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对于这一阶段的行为定性,绝大多数人都没有争议。争议在于于某后面追砍的两刀。
有人认为,刘某起身后就开始逃离,对于某不再有加害的危险,此时于某从身后追砍的行为属于主动加害行为,涉嫌故意伤害。这种观点完全是在用一种局外人的理性和事后分辨视频的方式所进行的评价,没有考虑当事人当时所处的危急情势。于某后面追砍两刀的行为发生在约十秒钟之间,这么短的时间不能要求于某像事后的旁观者那样做出“最正确选择”。
还有人认为,刘某倒地起身后已经开始逃跑,此时于某也应当趁机逃离。这种观点看似有理,但也经不起推敲。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条款并不要求被害人只有在逃无可逃的情况下才能防卫。也即,防卫并非最后的选择,而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的当然权利。
很显然,于某的行为属于自我防卫。真正值得讨论的问题是,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而讨论这个问题,又需要弄清楚另外两个核心关键事实:
第一,导致刘某死亡的致命伤究竟是哪几刀造成的?如果是前五刀造成的,那么后续追砍行为并不致命。此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于某的行为属于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致命伤是后两刀导致,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分析第二个事实,即:刘某倒地起身后手上已经不再有刀,且已经开始逃离,此时于某的人身危险是否已经解除?如果刘某一方主观上已经放弃了继续行凶的意图或者客观上已经丧失了继续行凶的能力,那么客观上于某的人身危险已经解除。但问题是,作为当事者的于某,他当时的主观认知究竟是怎样的?他是如何判断当时的自身安危的?对此问题,警方在后续侦查中必然会重点进行讯问。但在当前,我们只能结合监控视频进行分析推测。
仔细查看视频可以发现,刘某倒地起身后以并不算大的速度朝着约十米开外的宝马车方向跑去。于某第六刀是在刘某起身不久,砍第七刀时刘某正站在宝马车左后侧车门旁边。有评论认为,于某在当时有理由认为自己的人身危险尚未解除。因为既然刘某能从宝马车内拿出第一把砍刀,那么就完全有可能从宝马车内拿出第二把、第三把刀。又或者宝马车内的其他人会拿出砍刀,下车对于某进行攻击。于某成功夺刀具有偶然性,由此建立的临时优势随时可能在后续搏斗中再次失去。不论是从此前刘某的凶狂,还是从刘某一方的人数优势、提前携带凶器等情形判断,于某都很难认为刘某一方会停止不法侵害,很难认为其人身危险已经解除。
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不过,确定于某的主观认知和心理状态还有更多的细节值得重视。其一,刘某持刀砍向于某后,宝马车上的其他人并未加入侵害。刘某被于某反砍后,刘某一方的人也没有提供支援。因此,刘某一方的所谓人数优势并不存在。其二,刘某跑向宝马汽车的时候,已经被砍五刀,身受重伤。此时即便宝马车内还有其他凶器,刘某也不可能再有继续对峙行凶的意愿和能力。刘某跑向宝马车应该是想上车逃离现场;第三,刘某持刀砍向于某的时候,大概率使用的是刀背和刀把而非刀刃。这能有力证明刘某当初不希望造成于某重伤,至少无意伤害其性命。这也是于某伤情不重,后期还能夺刀的关键。衡量防卫是否过当的一个重要基准就是加害人的加害意图和加害能力。如果综合考量上述三点细节,于某后续追砍的两刀特别是最后一刀,或许可能有防卫过当的嫌疑。
当然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并不存在一条清晰的界限。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阶段,这条界限也有可能发生变化。过分压缩或过分扩张正当防卫的空间,有些时候都会助长恶行,纵容暴力,危及社会秩序。而期间的边界勘定和分寸拿捏,对司法工作者确实是极大的智慧考验。

是的。
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发生一起因行车冲突引发的血案。监控视频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先是一男一女从宝马车上下来,与电动车主交涉。而后,宝马车司机、一名纹身壮汉突然下车,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来又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
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躲避逃窜,骑车人追上前连砍数刀。警方通报,宝马车司机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骑车人于某无生命危险。
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赋予公民的特殊防卫权仅限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对于盗窃(包括入室盗窃),只赋予了公民一般的防卫权,公民所能行使的防卫权仅限于报警、求救、亲自动手等将不法侵害人抓获、吓跑等,如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则会构成防卫过当,就会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但如果入室盗窃被发现而不法侵害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进而盗窃行为转换成抢劫行为的情况下,公民的一般防卫权也会转向特殊防卫权,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会再承担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8·27昆山持刀砍人案

“持刀伤人反被杀”事件骑车男子已出院,现被羁押!妻子受访叹息。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发生一起宝马司机持刀追砍自行车车主反被砍身亡的刑事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宝马车内一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宝马男”最终死亡。

“持刀伤人反被杀”的刘海龙也被媒体确认,自2001年至2014年,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然而不到三年,有着多次违法犯罪的刘海龙身份转变,今年3月被警方颁发了见义勇为证书。

8月30日上午,南都记者从电动车车主于海明的同学处获悉,目前他已经出院,正被羁押在当地看守所,于海明的妻子、小孩、老人都安全。


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电动车主:已出院,正在当地看守所

8月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8月28日傍晚发布通报称,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

据南京当地媒体报道,电动车自行车车主于海明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就职,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该酒店员工称,于海明为人和善、待人友好,并不像一个喜欢冲动的人。

8月30日上午,从于海明的同学处获悉,目前于海明已经出院,正在当地看守所,于海明的妻子、小孩、老人都安全。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吴丹红说,于海明的家属8月29日曾通过中间人联系到他,他的团队愿意为于海明提供法律援助,目前还未签订最后的书面协议。

“宝马男”:13年间有多次案底

据媒体确认,自2001年至2014年,刘海龙有多次案底,刑期累计达9年半。

裁判文书网公开判例显示,2001年7月,19岁时的刘海龙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满之后,刘海龙来到江苏昆山,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刘海龙。

不到半年,因犯敲诈勒索罪,刘海龙于2007年3月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出狱后一年半,2009年5月,他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

2014年5月13日,刘海龙因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后,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检察院起诉的这两项罪名分别关于2013年6月3日,其酒后与朋友到ktv闹事,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以及2013年1月25日凌晨,其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

刘海龙对被检察院指控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对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未提起上诉。

2015年9月18日,刘海龙刑满释放。

不到三年,多次违法犯罪的刘海龙身份转变,被警方颁发了见义勇为证书。

8月29日上午,昆山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事故中死者刘海龙今年3月曾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情况说明称,刘海龙曾举报有人贩 毒的线索,警方据此抓获毒 贩,根据相关奖励程序给予他奖励。

南京当地媒体8月29日走访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打听到,刘海龙在村里开了一家典当行,附近居民表示以前经常看到他在典当行出入,但是28日典当行关门歇业,至今仍未开门。

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综治办工作人员称,刘海龙是外来人口,平时和他们接触不多,但社区几次登门要求登记外来人员信息都被拒之门外。

一位江苏当地的纹身师吴勇(化名)说,他通过新闻看到刘海龙的纹身,觉得风格跟他们并不一样,“他的纹身看起来有明显的社会气息”。

来源;网易新闻



电动车主能否把宝马司机砍倒后骑电动车跑路?

啥意思想膜拜还是?


退伍女兵反杀醉汉事件,女兵也受伤了,算不算正当防卫?
况且,虽然案件中说明李德胜这名醉汉在唐雪拿刀出门之前已经被人劝说放下了手中的刀,但是李德胜是带着刀去的,不管是出于恐吓还是什么目的,唐雪拿刀出来防御自己,是正确的!如果以暴制暴这个作法不可取,可以唐雪躲在家里然后报警,警察来了问了情况会抓走李德胜关几天,但是等这醉汉出了监狱一样...

我身边的法律故事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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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怎么看这种,欺负别人,打别人被反杀的事件?
心中积怨已久,等到某一时刻突然就爆发了,这时候他的情绪是失控的,必然会有过激行为。对于何某这种人,被打也是活该,咎由自取,但如果说到被杀,这就要看具体情况了,如果是正当防卫,那就无可厚非,不是的话,也难逃法律责任。总之,像这种喜欢打别人,寻衅滋事反被打的人,终将害人害己。

砍人反被砍怎么判
要根据具体的伤情和具体情节判断,如果构成轻伤以上,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可要求民事赔偿。法律依据为《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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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县13236844702: 昆山街头砍人案,那个骑车男会不会被判刑? -
於真双歧: 我觉得骑车男无罪,不仅仅是法律上,而且还是道德上,你要拿刀砍我,还不允许我拿刀砍你了,你以为你是啥天王老子,法律上有种叫特殊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邯郸县13236844702: 昆山骑车男正当防卫会承担民事赔偿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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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县13236844702: 昆山街头砍人案件后续结果如何 -
於真双歧: 死者龙哥的事迹被网友扒出,龙哥曾有过多次前科,但又由于帮助过警察获得过奖.以下为事件新闻原稿,供参考:2018年8月27日21时许,江苏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昆山一轿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争执时车内一名男子拿出刀,砍向骑车人,之后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捡起长刀反过来持刀追赶该男子,男子被砍伤倒在草丛中.截至2018年8月28日,该案件导致宝马车内的刘某某死亡,骑车人于某某受伤.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邯郸县13236844702: 昆山街头砍人案单车男能否免于刑法 -
於真双歧: 这个不好说,因为按照法律而言,这确实是防卫过当,但是这种情况正当防卫不太现实,一般人不会就这么忍气吞声的走了.以下为事件新闻原稿,供参考:2018年8月27日21时许,江苏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昆山一轿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争执时车内一名男子拿出刀,砍向骑车人,之后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捡起长刀反过来持刀追赶该男子,男子被砍伤倒在草丛中. 截至2018年8月28日,该案件导致宝马车内的刘某某死亡,骑车人于某某受伤.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邯郸县13236844702: 昆山街头砍人案 事情的经过是怎么样的
於真双歧: 昆山一轿车和以单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争执时轿车内一男子持刀试图砍人,结果刀滑落了,后来单车男子捡刀将砍人男砍死.以下为事件新闻原稿,供参考:2018年8月27日21时许,江苏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昆山一轿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争执时车内一名男子拿出刀,砍向骑车人,之后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捡起长刀反过来持刀追赶该男子,男子被砍伤倒在草丛中. 截至2018年8月28日,该案件导致宝马车内的刘某某死亡,骑车人于某某受伤.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邯郸县13236844702: 他人教神经失常的人用花呗会不会负法律责任? -
於真双歧: 他人教精神失常的人使用花呗会负法律责任,因为他教精神失常的人玩花呗,精神失常的人是无法偿还债务的,而受益者是教他的人,觉得不用偿还花呗债务,其实,这是一种间接性的诈骗行为,因此,他人教精神失常的人用花呗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邯郸县13236844702: 最近昆山宝马男被反杀,看检察院的措辞,想知道昆山检察院是不是天安社开的? -
於真双歧: 根据以往案例 这案件的结果很可能是少数人的那样,即不成立正当防卫,这么说,哪怕人家拿枪指着他,人家如果不开枪,这时他过失造成他伤亡的行为也只是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故意的决对定防卫,换句话说,要么你死,要么他死你坐牢.当初一个女的前夫,来到她家要杀她全家,报警了,但道阻且跻,两个小时才到,这时男的已经被女的打死 女的以故意伤害判了无期,我感觉这案件给我们的启示就是,他要杀你全家,不是还没砍到身上呢吗,你怎么能打死他呢.这么一说你就懂了吧?

邯郸县13236844702: 为什么和一个人聊天时会哑口无言 -
於真双歧: 是不是觉得他很无聊,他一说话就不想听,想自己待会?那么恭喜你了,你的了恋爱综合症了,把心情放平.我知道,你们俩很少讲笑话,不需要否认,我解决的问题你你俩碰到的事都多.教你一招,他再问你,你烦躁的时候,大声呵斥他一句:闭嘴,该我问你了

邯郸县13236844702: 关于深圳福田发生枪击伤人事件的介绍? -
於真双歧: 原标题:深圳福田区委大楼发生枪支伤人案 南都讯 记者肖云龙 今日下午 2 时许,深圳福田区委大楼发生一起凶案,据福田警方通报称,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将嫌疑男子控制,一人受伤送医. 据深圳福田警方通报称:接报警后,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将嫌疑男子控制,缴获枪支一把,并将伤者送医院救治.据了解,嫌疑人王某(男,61 岁)与被伤害人程某(男,38 岁)曾有矛盾.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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