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消防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啜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工厂消防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 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 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 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 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 国家机关;
  (四)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 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 发电厂(站)和网络经营企业;
  (八)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 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 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 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定责人明确;
  (三)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 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 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 占用疏散通道;
  (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 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合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 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 常闭式放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 转、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 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 消防安全制度;
  (五)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 火灾情况记录;
  (九)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企业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范围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各级政府应认真履行《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督促外商投资企业落实执行有关消防法规。

  第四条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消防监督人员有权在任何时间进入企业检查防火安全工作,并可要求有关管理人员出示有关防火安全工作的文件、资料,被检查企业应予配合。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及技术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在其企业工作的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逐级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的防火安全责任是:
  1、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本企业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2、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落实和履行有关防火安全措施;
  3、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和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进行严格训练;
  4、组织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及时制止、纠正违章   行为,消灭火险隐患;
  5、组织制定和实施员工灭火方案,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的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消防工作,并必须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需要自己决定的问题。法定代表人将企业交给他人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者是该企业的防火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如委托行政管理人员作为防火责任人的,应有正式委托文书,并经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受委托人必须履行防火职责。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有消防值班人员或当班生产的消防负责人,并设置相应的通讯报警设备。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对新招用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应包括防火、灭火培训,使员工能掌握安全操作、火灾报警、灭火器使用及发生火灾时疏散逃生等消防基本知识。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员工除应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外,还应履行所在企业规定的岗位防火责任制,正确执行企业制定的消防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内部装修、技术改造)防火设计应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未通过防火审核的,不准施工。

  第十二条多个企业合用同一栋建筑物的,应共同签订防火责任书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责任书应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以及防火灭火协同方案。

  第十三条租用现成或建筑物作为厂房或其他经营用途的企业,应将租赁合同、使用计划,以及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安全环境条件等资料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引进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防火、灭火器材和防爆设备,应事先将有关资料送所在地市(地级市)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凡不符合中国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引进。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制订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须报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接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给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应按整改要求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随时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责令立即停产停业整改,并可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执行。

  第十八条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我省投资开办的企业以及我省对外加工装配企业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企业消防制度

1.目的
规定各项消防管理要求,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工作过程。
3.责任人
安全部、保卫科
4.程序
4.1总则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强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4.2防火安全职责
4.2.1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尽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4.2.2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分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4.2.3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4.2.3.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4.2.3.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4.2.3.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行为。
4.2.3.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4.2.4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4.2.4.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4.2.4.2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
4.2.4.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2.4.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4.2.5各施工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4.2.6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4.3消防管理
4.3.1消防设施
4.3.1.1公司内设置与生产、贮存、运输相适应的消防设施。
公司内除设置全厂性的消防设施外,还应在露天生产装置、建筑物、仓库、装卸站台和罐区等场所设置小型灭火机和其它简易灭火器。
4.3.1.2公司内应设消火栓,并配备消防水带及水栓。
4.3.1.3消防器材应固定在取用方便地点,由保卫科负责管理更换和补充。
4.3.1.4每季度检验一次,干粉三年换一次,其它随用随灌,保持完整好用。
及时做好消防器材降温,保暖工作,不放置于潮湿地方。
4.3.1.5凡是专用消防龙头周围,不得堆放异物,防止通道阻塞,以保证随时可用。
4.3.1.6消防器材不准随意作为它用,不准擅自移动和损坏,否则按《浙江省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处理,并照价赔偿。
4.3.2灭火器管理制度
4.3.2.1灭火器的配置与灌装
a) 安全部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按国家标准定量配置合格灭火器,使用后的灭火器须到当地消防部门进行灌装。
b) 安全部对全公司所使用的灭火器统计,在《消防器材(设施)检查表》中做好记录,并对每一只在用灭火器进行挂牌标识。
4.3.2.2灭火器的储存
a) 各使用部门配置的灭火器须有灭火器存放装置,且有保护装置,应标识清楚,便于取用。
b) 公司备用的灭火器储存于消防室中,须做到防潮、防雨、防爆,并定期进行检查灭火器压力表,若指针在红线区,应作重新灌装或报废处理。
4.3.2.3灭火器的使用
a) 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需使用灭火器的,应按《安全生产手册》规定的操作方法操作,使用过程中注意个人安全保护及环境保护。非必要情况,优先选用干粉灭火器,以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b) 灭火器使用完毕之后,使用部门须处理好现场。检查使用后的灭火器,若压力表指针在蓝线区以上,则送回原存放点;若指针在红线区,则送部安全主管作灌装或报废处理。
4.3.2.4灭火器的报废
a) 各部安全主管确认无法进行灌装的灭火器要作报废处理。
b) 灭火器的报废送专业部门处理。
4.3.2.5员工培训
a) 人力资源部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环境保护培训,使员工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及使用后处理方案。
b) 各部门利用班前会、例会加强对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环境保护意识。
4.3.3检查巡逻制度
4.3.3.1每月保卫科协同公司安全部组织有关部门(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制度、工艺、设备、环境条件、防火防爆、消防措施、建筑防火、危险品存放与管理,静电接地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逐级解决。
4.3.3.2保卫科每天下车间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3.3.3各岗位交接班时即交生产,又交防火安全,接班后要检查安全、设备、电器开关和消防器材,有问题迅速处理。
4.3.4宣传教育制度
4.3.4.1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防火知识技能应包括在全面教育和培训之中,防火知识考核成绩,应作为转正、定级依据。
4.3.4.2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活动,义务消防队机动队每年进行一次消防训练,协同安全部门对全公司职工每年举行一次安全消防技术培训。
4.3.4.3新工人上岗前要进行三级消防教育,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4.3.4.4搞好宣传工作,每周出一期宣传板报,努力使职工达到“三懂”、“三会“、”形成一种“人人讲防火,处处讲防火”的良好风气。
4.3.5火警、火灾事故管理制度
4.3.5.1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火警电话119,镇火警电话6651119)
4.3.5.2不得误报、谎报。任何部门或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4.3.5.3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全公司职工要全力以赴,听从指挥,奋勇扑救。
4.3.5.4火灾扑救后,保卫部门应立即划出警戒区域,设置纠察,保护好现场。
4.3.5.5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火警,火灾事故,均由保卫部门主管。
4.3.5.6发生火警、火灾事故,保卫部门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从工艺设备、生产、管理等方面调查事故原因。
4.3.5.7全公司职工都有向调查人员提供火灾情况的义务,不得拒绝、阻挠、刁难,或者有意隐匿实情,提供假情况。
4.3.5.8找出根本原因后,要三不放过追查责任,制订防范措施,落实整改。
4.3.5.9由安全部负责调查和处理结果呈报上级机关。
4.3.5.10对全公司职工要进行事故教训教育,杜绝后患。
4.3.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规定:
4.3.6.1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报经市消防科大队审核批准。
4.3.6.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4.3.6.3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市消防大队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4.3.6.4搭建易燃工棚和临时建筑,须经市消防大队批准。
4.3.6.5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必须对研制的每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4.3.6.6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按国家标准或专门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4.3.7奖惩制度
4.3.7.1责任人每年对本公司消防工作要全面总结,评出消防工作先进部门和个人,惩罚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4.3.7.2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4.3.7.2.1消防措施落实,宣传普及教育,、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保护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的。
4.3.7.2.2及时组织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的。
4.3.7.2.3对公司消防工作提出各种有效建议和技术革新的。
4.3.7.2.4在消防工作的其它方面做出一这成绩的。
4.3.7.3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4.3.7.3.1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的;
4.3.7.3.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罅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的;
4.3.7.3.3及时发现和消除险火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4.3.7.3.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
4.3.7.3.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较大贡献的;
4.3.7.3.6对厂消防工作提出各种有效建议和技术革新的;
4.3.7.3.7在消防工作其它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的;
4.3.7.4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应从严处罚。
4.3.7.4.1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4.3.7.4.2在明令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或场所内吸烟、用火的;
4.3.7.4.3禁烟内动火不办理动火手续的;
4.3.7.4.4违反用电安全技术规程,经提出后仍不改正的;
4.3.7.4.5对消防员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
4.3.7.4.6损毁消防设施器材工具,尚未造成较大损失的 ;
4.3.7.5擅自将消防器材工具挪作它用的;
4.3.7.5.1发生火灾事故不报警或阻拦报警,谎报火警的;
4.3.7.5.2纵容、强迫他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的;
4.3.7.5.3在火灾现场扰乱秩序,妨碍灭火救灾工作进行,不听劝阻的;
4.3.7.5.4在灭火救灾的紧急情况下,需调用交通、水、电及其它有关力量,拒不执行的;
4.3.7.5.5拒绝和阻碍消防负责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
4.3.7.5.6无理拒绝、阻挠、刁难火灾原因抽查、事故处理、或者有意隐匿实情,提供假情况的;
4.3.7.5.7破坏火灾现场的。
4.4火警应变
4.4.1扑救火灾原则
报警早,损失小;边报警,边扑救;先控制,后灭火;先救人,后救物;防中毒,防窒息; 听指挥,莫惊慌。
4.4.2生产车间人员的对策
4.4.2.1发生火警所在车间人员的对策通则:
4.4.2.1.1本车间义务消防队员或灭火技能较高的人员,立即使用适当方式进行灭火。
4.4.2.1.2如火势不是一般应急措施所能扑救的,本车间副主任(或班长)应立即报警,同时投入灭火战斗。
4.4.2.1.3本车间操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应指挥紧急停车,并采取工艺操作方面的应急措施,防止火势扩大。a:关闭与火警有关的阀门,易燃容器加盖;b:停止加料及一切物料的输送;c:关闭输液、输气阀门及蒸气加热阀,开冷却水;d:停止机械通风;e:协助上下岗位的操作人员做好工艺操作方面的应急措施;f:协助迁出火警周围的易燃可燃物品。
4.4.2.2其他人员应视情况,分头协助工艺操作处理和协助灭火,迁出火警周围的易燃可燃物品,以及为消防队员顺利到达现场做好各种准备。
4.4.3相邻车间的对策
4.4.3.1立即停车,并采取一系列现场停车及工艺操作方面的应急措施。
4.4.3.2关闭相邻阀及通风系统,并留下1-2人照管现场。
4.4.3.3其余人员一部分支援火警岗位,另一部分迅速迁出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服从班组长或义务消防人员的指挥。
4.4.4公司义务消防队员的行动
4.4.4.1出动要快,接到火警警报后要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力求使用火警在初始阶段或发展阶段的初期就被扑灭。
4.4.4.2迅速弄清情况,确定使用灭火器材的品种。
4.4.4.3集中力量猛攻火源要点为
4.4.4.3.1起现场指导作用,集中适用灭火器材的品种。
4.4.4.3.2占领有利地形。
4.4.4.3.3最精干的人员组成第一梯队,决战决胜,一鼓而下是为成功。
4.4.4.3.4注意消灭飞火,防止飞散火势。
4.4.4.3.5战术灵活,强调实效。
4.4.4.3.6保护就近重要部位,阻止火焰蔓延。
4.4.4.3.7撒退危险物资。
4.4.4.4扑救火灾,全体职工应互相配合,协同作战,不得作避上观。
4.4.5科室人的行动
4.4.5.1车间办公室人员
发生火警,迅速赶到现场,维持秩序,清点上班人员,指挥疏散、撒离、停产、联络,协助灭火,消除消防通道,做好万一成灾后灭火战斗的辅助工作。
4.4.5.2干部值班人员
根据火警所在部门或岗位的危险性,作出相应决策,及时下达调度令,调用水、电、灭火器材等各种力量。
4.4.5.3保卫部门
全体出动,兵分几路,负责警戒和指挥义务消防人员灭火,其他人员应到要害部门巡视,安定人心,坚守岗位,防止混乱发生人为事故。
4.4.5.4总经办
总经理应亲临现场,与现场指挥人员共同指挥,总经办其他有关人员应配合调度做好相应工作及与外界联系工作。
4.4.5.5安全技术部门
原则上全体上马,部分人员赶到现场协助灭火,并作好现场指挥员的参谋,部分人员协助火警车间做好应急处理工作,还应与医院保持联系,提供火警岗位的生产性质和使用危险品的品种和性状,以利于抢救伤员。
4.4.5.6科室其他人员
部分人员听从指挥,奋勇扑救,部分人员协助保卫人员坚守要害部位(特别是危险品仓库),在火警成灾的危急情况下,组织力量,迅速把危险物品搬运到安全地点。
4.4.6危险品仓库发生火警时的对策
4.4.6.1立即报警,报警中要说明本库原料品种和性状。
4.4.6.2全力扑救,一要快,二要灭火器材对路,三要集中力量,沉着冷静,奋勇扑救,速战速决。
4.4.6.3火警如已成灾,各部门人员按上述条例行动。
4.5化工单位情况千变万化,火警应变不能千篇一律,应力求以最有效的方法使火警在初始阶段就被扑灭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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