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风险的哪些

作者&投稿:鄣股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工程项目常见风险包括哪些~

工程总承包试点实践分析:困境与突破-工保网



自2020年3月1日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国多地出台相关细则推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市场发展,进一步规范指导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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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3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贯彻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十条措施,提出工程总承包的实施范围,明确承包单位及项目经理承担质量终身责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不得垫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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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5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工程总承包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业绩认定、项目评标、合同价格管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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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8日,北省住建厅、湖北省发改委、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联合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范围、项目发包条件、项目承包人资格、项目经理资格条件、业绩互认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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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3日,浙江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两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稳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大力培育工程总承包单位,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优化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规范联合体承包管理。

可以看到,近年来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建设管理领域的应用推广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但需要客观认识到的是,从国际工程建设管理视角来看,国内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无论在发展时间还是发展程度上都尚不成熟,在试点应用过程中仍然面临多方面的发展问题,亟待进一步的规范管理。



1、工程总承包实践困境

2016年是国内工程总承包模式快速应用发展的一年,国家相继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等多份重要文件,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各地方也纷纷出台试点文件,在投资项目中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

目前,从各地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试点实践来看,国内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发包方市场接受、承包商资质能力、项目投资控制风险、承包商责任风险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发包方市场接受

从市场层面来看,大多数业主方受传统发包管理模式影响较深,习惯于掌控项目管理的各项权力,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占据主要的控制、支配地位,难以接受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下骤然的“权力失控”,如无法随意左右设计变更、介入材料采购等问题。

同时,业主对于承包方的诚信、履约能力信任度有限,如担忧承包商将工程层层转包,工程费用剥削后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再如承包商是否确实具备工程总承包需要的综合统筹管理能力,是否具备足够的财务赔偿能力等。因此,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市场推广应用过程中面临一定的业主市场接受阻力。

承包方资质能力

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实现设计(勘察)、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各环节阶段深度融合的工程项目实施组织结构方式。这客观上要求工程总承包的承包商主体能够同时胜任设计、施工、采购等环节的管理任务,具备综合的项目管理能力。

目前,国内不乏拥有设计和施工双重资质的建筑企业,但实践中多数双资质企业仍对设计服务内容进行了再发包。以设计单位为主导工程总承包企业,由于缺乏施工管理、招标采购、造价合约管理等实践经验,大多也选择对施工进行再发包。

项目投资控制风险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阶段通常为初步设计阶段,这一阶段由于设计深度不够,前期不确定因素较多,容易出现漏项、深度不够而导致后续变更较多问题,项目投资控制风险较大。同时,国内工程建设领域长期受低价中标影响,承包商的主要盈利途径之一即是前期低价中标,后期通过工程变更索赔获益,这种盈利模式也影响着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效果,增加着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资控制风险。

承包商项目风险

由于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时间较晚,实践应用尚不成熟,业主方为规避项目管理风险,往往设置较为严苛的合同条款转移自身风险。如采用单一的“固定总价合同”将风险全部或者绝大部分转移至工程总承包单位;再如设置高额的合同赔偿额度。同时,业主方明示或暗示承包商垫资、带资,或拖延工程款发放,也会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带来较高的项目风险。



2、进一步政策引导,突破实践困境

针对国内工程总承包模式试点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中央相继出台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进一步加强规范工程总承包管理。

分包管理

如上文所述,实践中国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普遍缺乏施工管理、设计管理、招标采购、造价合约管理等综合项目管理能力,因此,大多数工程总承包单位往往对设计部分或施工部分进行再发包。

从工程总承包的长远发展来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该同时具有施工管理、设计管理、招标采购等综合项目管理能力,但基于目前国内工程总承包发展现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不得将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即允许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自身不具备的资质管理任务进行再发包。正式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虽然并未如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对项目进行再发包,但也没有提出限制性规定。依据“法不禁止即可为”原则,文件并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设计或施工部分进行整体或部分再发包。

承包商资质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即单资质要求。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正式稿则提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即双资质要求。

从这一不同对比来看,文件允许工程总承包单位对不具备相应资质能力部分的管理任务进行分包,但却用“双资质”的资质等级,对未来工程总承包单位综合业务管理能力提出要求。换言之,对设计或施工任务进行分包,或采用联合体模式,仅为适应目前市场发展现状的过渡措施,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长远发展目标必然是具备设计、施工等综合业务管理能力的建筑企业。

投资控制风险

针对试点实践中,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存在的前期设计深度不够、不确定因素较多,导致后续变更较多引发的投资控制风险问题,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新增《发包人要求》、《项目清单》等内容,进一步提高工程总承包合同内容的精准度,减少工程履约期间争议,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发包人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项目清单
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承包商项目风险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提出: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同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新增“责任限制”与“支付合同价款”内容。

1、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正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2、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依据“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国内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各地试点实践中存在如承包商企业资质能力不够全面、项目投资控制风险、承包商项目管理与财务风险等发展问题。针对这些实践困境,国家研究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等重要文件,进一步加强规范工程总承包管理,推动工程总承包模式更有效的市场实践应用。


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的隐患如下:
(一)基础工程
根据大量的工程实践证明,基础工程的常见质量问题有:桩基偏位,离析等。
(二)混凝土工程
在拆除模板后,发现混凝土柱、梁、板出现鼓凸或翘曲等,不仅影响外表美观,而且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有时甚至要拆除重新浇筑。
(三)砌体工程
众多工程实践证明,砌块墙体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有:砌体结构的强度不足,建筑物发生较大的不均匀沉降,不同构件,材料兼变形不协调,和材料有很大的干缩变形,温度较大变化等。
(四)屋面防水工程
屋面防水工程位于房屋建筑的顶部,它不仅受外界气候变化和周围环境的影响,而且还与地基不均匀沉降和主体结构的变位密切相关。
《建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对风险管理审计下的定义是:“风险管理,是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进行识别与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将其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过程。”根据这一定义,凡是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项,就应当通过内部审计进行识别与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减少或消除企业管理、经营之风险。目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在履行中由于它涉及多个主体,工程单体项目又多,经济活动繁杂,如果管理不善或者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过错行为的发生将存在着风险或潜在的风险。且近年来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赔付或索赔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有的企业为此承担了大量民事赔偿责任。有的责任人也因管理失控,致使职务犯罪,受到刑法追究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对此,企业风险管理重要方面之一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已成为摆在内审面前不可摆脱地一个新课题。为搞好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审计,本人根据内审实践,初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主要审计内容如下:

  一、对合同主体进行识别性审计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主体是指依照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工程整体或单体工程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一般总承包合同有发包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需要有的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为一名或两名当事人,在审计中应对涉及总承包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识别。

  在对主体资格识别审计中,应根据各主体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对主体资格的资质等级、信誉等级、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对发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发包人单位名称、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资金来源进行审计。对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注册资金、财务状况或融资等情况进行审计。

  通过对总承包合同主体审计,以识别主体资格、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关证件的有效性。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标的、工期审计

  总承包合同标的是指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东西,一般用数量表示,也有的技术性项目的合同标的还包括技术性能。由于总承包合同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多变性、标的数量,就必然随着变更的协议而变更。因此,审计人员应将与合同标的相关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过鉴证、计算,予以确认。

  建设工程的工期是依据工程的进度而定。但有的总承包合同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和实际竣工的工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导致其工期存在待定状态。因此,在识别工期时一般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或者是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的逾期答复验收的时间一并考虑。根据实践针对上述情况应掌握以下几点:①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验收一致时,应依约定时间确认工期;②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变更工期确认;③ 按照合同约定当总承包人已完全履行合同,并且已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在无正当理由或未取得总承包人同意延期验收的前提下逾期组织验收的,应按发包人逾期验收的时间确认工期。同时,在工期确认时,应将开工时间、工期变更情况及其违约责任进行关注。通过审计,明确合同标的和工期的准确性以及工程逾期后过错方违约责任的确认或处理情况。

  三、对设备、材料招投标情况进行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对以下三种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是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投资的项目;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或者法律、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和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 “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等规定。凡是符合以上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设的设备材料应进行风险管理审计。审计的内容主要有:投标单位、投标时间、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等进行审计。

  鉴于有的总承包合同,涉及外购设备、材料,因此对供货单位、外购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以及其违约责任等情况应进行审计。

  通过审计对上述设备材料的招投标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识别,对数量计算的准确性予以审核。

  四、承揽加工项目工作成果审计。

  承揽加工工作成果包括项目设计及技术资料之内容。因为有的总承包合同中某些设备、材料为非标准的,它需要总承包人(定作人或分包人)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并提供技术资料。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总承包人(定作人)给付报酬。在对定作人审计时,主要应对其提供设计文件名称,提供设计文件时间,提供材料名称、规格、单价、金额、合同约定价,调整价、确认价、验收时间、违约金比例、违约金数额等情况进行审计。对承揽人审计时,应对其接受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发现定作人不合理要求通知时间及内容,催告定作人协助履行事项的内容及时间、提交成果时间、提交成果质量、或者是定作人逾期提货、承揽人依法对留置成果名称、留置成果的价值或者承揽人保管成果材料不善应赔偿的数额,以及解除合同的时间等情况进行审计。

  除以上情况审计外,还应对承揽人名称、资质和承揽的设备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违约责任以及项目报酬收付情况进行审计。此项重点是注重对当事人履约情况和承揽加工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识别性审计。

  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审计。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人(分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整体工程或者单体工程进行验收并交付工程的一项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号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总承包合同对此项都有明确的约定。对某些特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有关部门还有验收备案的规定。例如:建设部2000年4月7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对逾期或者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2%以上4%以下罚款。因此,对此项审计应十分关注。

  根据审计实践,有的总承包工程对竣工验收有明确的约定。有的还约定总承包人在其所承包的工程完工时,依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建设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还有的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建设方)收到其提交的验收报告明确在一定时间内应组织验收,逾期不组织验收的,或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即视为已竣工验收的约定,这种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多见。所以在对总承包工程验收方面审计中应对项目名称、竣工时间、已验收、未验收、验收标准和项目保修情况进行识别性审计。

  对有违犯上述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予提示或披露,以引起企业管理者重视或纠正,避免风险。

  六、工程质量审计

  总承包工程质量,是指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对分包人依照合同约定对工程交付人所承担的工程质量,按照标准进行的工程质量检验活动。检验标准可分为国家规定的标准、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质量检验标准,应从以下三方面情况进行掌握:一是有约定标准的从约定。二是无约定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审计人员在进行工程质量审计时,应对项目名称、检验标准文号或检验依据和质量认定情况以及不合格原因等主要情况进行审查。

  七、工程款收支审计

  总承包合同工程款收支审计,就是审计人员对承包合同当事人收支工程款的核实活动。工程价款一般包括:① 建设工程土建项目的设计费、材料费、施工人员费用。② 设备费、安装调试费;③ 承包人的管理费,即总承包人进行建设工程管理、发包人给付的价款。此项费用如总承包合同中双方有约定的,就应将此费用计算在内。④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将从总承包人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中暂留的价款,根据总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届时再付给总承包人。也有的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时向发包人付一定数量款项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发包人再予退回的款项。但由于有的工程价款构成不同,审计人员应据实核算。

  在工程价款确认之后,应将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支付分包人的工程价款逐笔进行核算。同时还应对收付各方的票据进行鉴证。这是因为有的建设工程缓建、停建之原因,致使工程未进行结算,或者有的工程款支付存在着一方先付款后收发票,或者一方先出具发票后收款,或者一方暂以收据作为收款凭证待工程完工结算完毕,收到全部工程款后再出具发票等原因,造成票据短缺或无效凭证现象,影响再建工程及时转入固定资产。故审计人员对票据审核也不可忽视。具体对工程款收付情况审计,应从支付方和收款方、单位名称、数额、日期、方式、逾期支付时间和数额,以及票据种类等情况进行审查。

  八、总承包合同纠纷审计

  总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情况进行审计,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异议。总承包合同往往涉及到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供货人等多个主体法律法律,加之一方或诸方主客观原因,致使过错方违反总承包合同事项约定,使相对方遭受经济损失。守约方依法或依约向过错方提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而未获得赔偿,或双方争议事项处理结果处于待定状态。这些纠纷解决的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二是依据总承包合同中仲裁条款或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三是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些方式在处理总承包合同纠纷中是多见的。因此,在审计中,审计人员应对当事人已处理或者将要申请仲裁起诉的合同纠纷情况进行关注,因为这些纠纷的支付款项,不仅涉及到合同的标的和工程款的数量,也关系到当事人的风险管理。因此,对总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情况审计也是不可忽视的内容。

  九、总承包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审计

  总承包合同管理内控制度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对企业在履行总承包合同中,对影响组织目标实现存在或潜在存在予以接受,或者想办法采取措施,消除减少或转移各种不确定因素,而形成的风险管理规范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评价活动。由于风险管理工程项目多样性、主体多体性、风险分担不等性和风险发生突然性以及动态管理之原因,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的形成就分为成文或不成文两种。因此审计人员在对风险内控制度审计中,在注重对成文制度收集检查的同时,也不可忽视实际工作中形成的不成文的制度。在对风险管理的效果评价时,应从内控制度建立环节的完整性、执行环节的及时性和监督环节的有效性上去考察、分析。对风险管理的效果作出客观、真实、公正的评价。

  在取得上述风险管理内控制度的各种信息和评价的基础上,审计人员应根据风险管理存在或潜在的不同阶段或合同履行过程,运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单位管理者(部门)出示风险监控和预警建议报告,使管理者及时采取控制风险的措施,减少损失,防止风险扩大。

  综上所述,总承包合同中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且有的总承包合同当事人已付出了民事责任赔偿的代价。或者有的因融及刑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为了提高总承包工程当事人的风险管理能力,目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已成为总承包合同当事人不可忽视的风险管理关注点。本文所探索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审计之内容,可根据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采用,也可选用。通过按照上述内容进行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审计,有利于当事人明白履约情况,分清责任,并针对薄弱环节或过错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有利于受损失的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从而,减少和避免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经营管理风险和提高预险、防险、避险的工程总承包风险管理能力。


一项工程完工之后,工程质量的好坏会对工程使用过程中是否安全、耐用产生很大的影响 。无论是设计、施工还是验收过程 ,都存在着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风险。那么,工程质量有哪些风险点?如何对工程质量风险进行管理?
一、工程质量有哪些风险点?
1、从建筑工程建设各阶段分析、质量风险主要来自:因勘察工作失误、设计错误或疏漏、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不严、工程完工后维修工作难以实施等造成的质量风险。
2、按质量风险产生后果、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影响建筑安全的质量风险。如:因地基沉降不均、沉降超出充许范围或地基承载力不够等造成的结构开裂、倾斜甚至倒塌;因设计、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结构及构件承载力不够、变形过大造成的结构破坏等安全风险、因机电设备安装质量问题和隐患造成的人身、消防等质量安全风险。
二是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风险。如:墙面裂缝、管道堵塞、跑冒堵塞、机电系统功能达不到设计要求等。
三是影响环境及健康的质量风险。如:建筑材料所含的有害成分超标、致使室内环境达不到规定要求;质量事故对周边环境产生恶劣影响等。
二、产生工程质量风险的原因
从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人、机、料、法、环)分析、产生质量风险的主要原因有:
⑴ 管理和操作人员带来的质量风险。如果项目管理人员缺乏足够的质量意识、管理经验、施工操作人员技能不足、责任心不强、极易造成质量问题和返工的发生。
⑵ 施工机具与设备所造成的质量风险。主要指由于选用的施工机具、设备的性能不能满足相关工艺的质量要求、施工中出现设备故障造成的质量缺陷、设备计量不准确造成的质量问题等。
⑶ 建筑材料、物资产品的质量风险。选用建筑材料的适用性不能满足设计和有关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材料采购过程中存在假冒、伪劣产品、致使材料规格、品种、性能指标不合格;材料进场验收、试验工作存在管理漏洞或失误、造成不合格品在工程中使用。
⑷ 施工方法与技术不当造成的质量风险。尤其是对于建筑工程的关键点、难点和有特殊质量要求的部位、以及在特殊施工条件、环境下、如果采用的施工方法不合理、或创新性施工方法技术方案不完善、都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⑸ 不良施工环境与施工条件所带来的质量风险。施工过程中施工场地狭水、气候条件恶劣、腐蚀性介质侵蚀等、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均会产生影响、若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同样会带来相应的质量问题。
三、如何进行工程质量风险管理
(1)收集工程质量风险信息。根据设计图纸、标准规范、施工条件、承包合同与业主要求、企业管理情况等、组织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分析工程的难点、特点、收集施工各阶段的质量风险及影响因素的相关信息。
(2)进行质量风险评估。可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法、结合企业自身的技术质量管理水平、并综合考虑外部的可利用资源、对收集的质量风险信息进行分类汇总、逐项分析、评估出各项风险的严重程度或等级。
(3)制定质量风险管理策略。按照风险评估结果、对不同程度的质量风险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主要指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根据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围绕企业发展战略、选择适合的风险管理的总体策略、并确定风险管理所需人力和财力资源的配置。
(4)提出和实施质量风险管理解决方案。根据确定的质量风险管理策略、进一步提出每项质量风险的防范、控制措施。
(5)质量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建立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机制、在工程施工各阶段和质量风险管理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质量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监督检查、评价效果、查找不足、及时纠偏和特续改进。

近年来,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进工程担保、工程保险与五方责任主体终身负责制等三项工程质量保障制度的推广应用,为规范国内建筑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各类工程质量风险,发挥着显著的制度保障作用。相较于其他建筑业发达国家,三项保障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与发展程度尚略显不足,依旧有着很大的发展与完善空间,因此,对于三项保障制度的发展研究与功能探索,显得尤为必要。


一、工程担保制度


我国工程担保制度始自于上世纪80年代,中建系统的建筑工程公司承接国际项目时,首次接触到工程保证担保这一国际惯例。而后1998年原建设部发文“在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质量保证担保的试点”,我国正式进入工程担保制度的探索阶段。随后原建设部相继于2004年、2006年发布政策文件,为国内工程担保制度建立政策依据,并加速推动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全面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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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内工程担保制度迎来首次全新的制度变革,即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取消各类工程保证金(除投标、履约、质量、农民工工资四项),以保函代替现金保证金形式,这标志着我国工程担保制度进入到全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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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再次强调推进保函保证担保形式,并提出“建立相应的风险防控服务”与“促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两大全新制度发展要求。


至此,工程担保制度在我国已经历二十余年的发展历程,并在一系列政策变革中,不断完善其担保制度作用,初步形成“保函代替现金保证金形式”的担保形式转变,这是国内工程担保制度发展的一项重要进展。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今年以来中央多份政策文件都曾出现“电子保函”一词,并且全国多个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始推行以“电子保函”形式代替“纸质保函”形式,这也可以看做是国内工程担保保函未来的全新发展方向。


国内工程担保制度的发展问题


相较于其他发达国家,我国工程担保制度的发展时间尚短,发展程度尚不够成熟。无论在工程担保保函的属性模式发展方面,还是工程担保自身的功能挖掘方面,都还有着很大的探索空间。


目前,工程担保保函的属性模式主要分为低保额无条件保函与高保额有条件保函。两种保函模式各具特点:


低保额无条件保函

即是指在低保额模式下,债权人在提出索赔时,担保人无需确认债务人是否违约,债务人只需按照保函上的索赔程序出示相关文件(表明债务人违约情况的书面索赔要求)即可,担保人在确认债务人提出的索赔时间与金额在保函的有效期和担保金额范围内后,需无条件地付款。


低保额无条件保函的特点令业主可以更方便的索赔,权益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甚至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为前者形成更具优势的权利位置,通过威胁行使保函索赔权利,迫使承包商接受一些苛刻条件。因此,低保额无条件保函深受业主欢迎。

高保额有条件保函

则是指在高保额模式下,担保人的赔付需基于被担保人的违约责任,债权人需证明债务人违约方可获得以实际损失为限的赔偿。毫无疑问,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更具市场公平性,对业主过分的权利行为进行了有效约束。


此外,高保额有条件保函的担保主体多为保险公司与担保公司,两者担保业务的最终目的都是防范和化解债务人的违约风险,避免造成自身损失。而客观上,保额越高则风险越大,风险越大则促使担保主体更加重视对风险的管控,如进行严格的事前资格风险审查、专业的过程风险服务管理。因此,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更能发挥工程担保的准入筛选和风险防控功能作用,是担保保函模式中更先进的发展阶段。


而目前我国的工程担保保函模式,尚处于低保额发展阶段,保函市场上有条件保函与无条件保函并存。业主拥有过分强势的权利地位,建筑市场准入缺乏更为完善的筛选机制,工程担保缺乏有效的风险防控服务。


尽管2011年温州曾尝试发展高保额保函模式,但随后数年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直到2017受浙江新政影响,温州市造价处着手引导政府投资工程降低履约担保额度为不超过合同金额5%,质量担保额度为不超过工程结算价款2.5%。至此,高额工程保函制度不复存在。


二、工程保险制度


工程质量保险最早起源于法国,1804年拿破仑法典就规定,建筑师和设计师在建筑完工后10年内,对房屋结构缺陷负有维修责任,1978年法国《斯比那塔法》重新对拿破仑法典规定,强制要求参建各方必须投保建筑工程10年内在缺陷保险。


我国工程质量保险,萌芽于上世纪70年代末,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国内保险业迎来全新的发展机遇。1979年,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两大综合功能属性的工程险种出现,初步为国内工程质量保险体系奠定框架基础。


1

199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质量振兴纲要》,初步建立起国内工程质量建设的政策雏形。2005年,建设部、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指出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的方式,首次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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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至2012年,国内建设工程领域开始探索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的险种应用发展,但由于保险期间较长,缺乏成熟经验借鉴,这一时期的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发展较慢。直到2012年,国内首次引入国际建筑市场发展较为成熟的工程质量险种——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于上海率先试点,我国工程质量建设的保险保障探索再次开始快速发展。

3

2012年-2019年,上海相继出台多项政策文件,逐步对IDI保险的险种功能挖掘、保险技术支持、市场实践应用等方面持续探索完善,并将IDI保险的试点范围扩大到整个上海市,形成可复制的成熟试点经验。


目前,在国家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下,全国其他省市也相继开始城市试点工作,目前,深圳、北京、江苏、浙江、安徽、广东、广西、福建、云南、青海、江西、山西、河南、海南等地都已开展IDI保险的试点工作。此外,如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或工程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在此期间也得到萌芽发展,对国内工程质量保险体系发挥险种补充作用。


工程质量保险体系险种分类


依据不同建设阶段与不同质量风险,我国工程质量保险(除去相关职业责任保险)具体可分为:



建设阶段

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一切险都是综合保障性工程险种,两者都承保在整个施工或安装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保险标的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包括建筑物本身质量安全风险。


运营使用阶段

缺陷责任期保险与保证期保险


所谓缺陷责任期,即是指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后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在此期间,承包人对发生质量缺陷问题的工程产品承担修复义务。与之相对应的工程质量险种即为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履行维修义务为保险标的。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发现工程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合同规定不符,而承包方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施工质量缺陷修复义务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进行赔偿或维修以承担代偿责任。当然,保险公司赔偿或维修后,可依据质量责任依法向承包商进行追偿。


保证期,也称保修期、质量保修期,即是指建设工程在我国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与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承包人负有对其保修的义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房屋基础与主体结构的保修期限为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可以看到,相较缺陷责任期,保证期的维修期限更长,房屋基础和主体结构保修期限可达数十年。与保证期工程质量风险相对的工程质量险种即为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其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在保险期限内,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建设标准以及合同设计规范规定,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IDI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自被保险项目竣工验收满两年之日起,最常不超过十年。即是说,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能够应对工程保证期内的工程质量风险,但受限于最长保险期限,无法做到质量风险的全部覆盖。


尽管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工程质量保险的推广与应用,但受限于国内发展时间与发展程度,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功能应用目前仍重点停留在保险理赔部分,未能有效发挥保险的风险管控优势功能。即便目前在政策上大力推进的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引入TIS第三方质量风险管理服务,尝试探索工程质量保险风控服务,但客观上,无论在人才、技术、管理机构力量积累方面,还是具体的风控服务落地方面,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都面临重重困难,难以有效发挥功能作用。


因此,国内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服务一方面需要更多时间的发展积累,另一方面需要通过政策推动,促使保险公司加大对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服务的投入与探索,加速专业人才、技术与管理力量的积累发展,从而推动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服务快速发展。


三、五方责任主体终身负责制


我国相关建设活动主体责任机制发展较晚,于近几年初步建立相应责任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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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5日,住建部发布《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将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纳入质量终身负责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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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将工程咨询单位及主持、参与该咨询业务的人员纳入质量终身负责制中。

3

2019年5月10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及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中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项目经理信息。


综上,我国建设活动主体责任制实行“终身负责制”,并已初步完成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总承包等相关责任主体的覆盖。


五方责任主体终身负责制的发展问题


通过建立完善五方责任主体终身负责制度,我国建设工程活动能够实现:行为责任具体到人、追溯落实主体责任,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也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职业风险,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与应对方法,不仅难以令责任主体机制真正发挥作用,更容易引发负面的行业恐慌。因此,从这一点来看,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发展工程职业责任保险机制十分必要。


国际成熟建筑市场经验证明,发展工程职业责任保险能够有效应对相关建设活动主体的责任风险。具体而言,如勘察、设计、监理等责任主体,通过保险合同将自身的工程质量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负责其因疏忽或过失对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经济赔偿。此外,工程职业责任保险的保前审查机制,还能发挥准入筛选、优胜略汰的市场调节机制作用,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相较发达国家工程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来看,我国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在发展时间与发展程度上都相差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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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国内工程职业责任保险的业务开展仅以设计责任保险与监理责任保险为主,前者发展相对较快,但依据缺乏足够的政策与市场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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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涉及不同建设活动主体客观上需要的专业人才、技术、管理力量,这些都是目前国内保险行业需要进一步发展积累的。因此,完善建设活动主体责任机制,还有待国家政策与行业力量的进一步探索推动。


综上,工程担保、工程保险与五方责任主体终身负责制,是我国近年来在建设工程领域积极探索的三大工程质量保障制度。无论是信用保证机制、质量风险应对还是活动主体责任落实,都能够在建设工程领域发挥有效的工程质量保障作用。但受限于制度发展时间与发展程度,三大保障制度的功能作用仍待进一步探索挖掘,这也将是未来我国工程质量建设的重要课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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