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有关法律的小故事啊

作者&投稿:壤彼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有关法律的小故事 急~

青少年法律故事一
16岁的小兴,自打接触网络游戏CS后,就着了迷,经常往网吧里钻。苦于家里管得严,小兴就想出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着上学的旗号,背着书包直奔网吧,差不多到放学点儿了再回家。就这样持续了半年多时间,小兴不仅把父亲给的学费等都送进了网吧,还因为钱不够,不断向父亲索要周末补习费等各种费用。后来到期末,小兴拿不回成绩单,父亲起疑找到学校,才知道儿子竟然已经半年没有上学,学校也没有和家长沟通!而就在小兴父亲深受打击的时候,又传来另一个“噩耗”:小兴因为上网缺钱,从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学生身上的20元零花钱,结果被少年法庭判处缓刑。
青少年法律故事二
身患残疾的母亲病重在床,父亲是普通工人,年仅15岁的儿子小刚品学兼优,还是班干部。家里的困难小刚都看在眼里,他非常清楚钱对于母亲及整个家庭的重要。暑假期间,街坊一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孩子找到小刚,对他说有办法能弄到钱,并向小刚保证,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发财。孝顺的小刚动摇了,憧憬着“要是能弄到好多钱,就可以给我妈妈动手术了”。两人一合计,目标锁定在了小刚一个家里很有钱的小学同学明明身上。于是两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刚敲开了明明的家门。两个半大孩子进去后,在明明父母在场的情况下,邻家孩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大声宣布:“抢劫,把钱拿出来!”明明的父亲将其制服,傻在当场的小刚也被送进了派出所。

法律与良心在柏林墙推倒的前两年,东德一个名叫亨里奇的守墙卫兵,开枪射杀了攀爬柏林墙希图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在墙倒后对他的审判中,他的律师辩称,他仅仅是施行命令的人,基本没有挑选的权利,罪不在己。而法官则指出:‚作为警察,不施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然而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自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心。当法律和良心抵触之时,良心是最高的行动原则,而不是法律。尊崇性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准绳。
要奔前程走正道 花钱贿选要处罚 湖南岳阳市某镇召开人大会拟补选一名副镇长。现年34岁的本镇畜牧水产站站长邹鲁得知后,便通知邹游、柴荣共同商议如何竞选副镇长。邹鲁武决定拿出3000元,由邹游、柴荣对各自熟悉的人大代表行贿,共贿赂27名人大代表。邹鲁武还利用自己是镇人大会第四代表团团长的身份,跟镇人大代表打招呼,结果在选举会上顺利当选。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把破坏选举的行为依法定为破坏选举罪。该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当地县人民法院近日对邹鲁武贿选案作出判决,以“破坏选举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1年。在今年6月,邹鲁武因贿选被镇人大会罢免了副镇长职务。参与策划贿选的邹游、柴荣免予刑事处罚。
咨询收费一个肉店老板在路上碰见了他想去找的律师。他问道:“如果一只狗偷吃了别人的东西,那么这只狗的主人是不是要替自己的狗赔钱?”律师回答:“那是当然的了。”肉店老板:“你讲话算数吗?”“当然!我是专门从事诉讼的律师,我讲话是有法律依据的。”“那么,请你付给我十块钱吧,因为你的狗偷吃了我的一块肉。”律师笑道:“好,我同意。但是,你要知道,我是律师,凡是向我咨询每次收费二十块钱,所以你必须先付给我二十块钱,扣除我赔偿你的十块钱之后,你还应付给我十块钱。”
右手犯罪这是一起盗窃案。辩护律师说:“被告只是把右手伸进窗户偷了几件东西而已。他的右手不等于他整个人,怎么能因为一只右手犯了罪而惩罚整个人呢?”法官最后判决:“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判决被告的右手一年徒刑。被告是否随右手一起入狱,由他自己决定。”律师飞快地帮被告把装在右臂上的木制假手卸下来交给法官,然后拉着只有一只手的被告扬长而去。
证物年轻的律师住在公寓,因公寓只有一个厨房,常要与楼内其他人员合用,所以他放在冰箱里的食物常常不翼而飞。有一次,他订了一只烧鸡,这只烧鸡本应该下星期一才送来的,结果在星期五便送来了。他为防万一,放烧鸡进冰箱时附带了一张条子。星期一打开冰箱时,烧鸡果然还在。那条子上写的是:“请勿触摸!谋杀案证物。”
文物保护遇挑战 目光短浅拆古桥 2003的某一天,在浙江某村村民为了出行的方便,擅自拆掉了清朝嘉庆年间建造的古石桥,该桥已在2001年被确认为市文物保护点,为什么村民非拆掉它不可呢,原来该桥已经严重影响村民的车辆通行,在旁边另修一座水泥桥则费用很大,而该村经济基础薄弱,于是大家决定把古桥石以12万元的代价卖给桐乡乌镇某单位,用这笔资金在原址上造一座可通汽车的水泥桥,后来当地镇政府向区委反映,区委命令镇政府把古桥石追了回来,但石桥已无法恢复,实在太可惜啦。 村民们这样做既不符合自己的长期利益,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也规定:“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看来对农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科学发展观教育很有必要。
争执为何事 只为体育课 某市民办初中十分重视教学质量,每次开会校长都会说:“教学质量是我们的生命,如果今年初三的中考成绩不佳,那么招生形势就严峻,有的教师就得下岗。所以一些副课要砍掉点,如体育考试是学校自己操作的,少点课也不影响体育成绩……”。任教初二初三体育的吴老师是一位市名教师,对学校砍掉初三体育课的做法表示不同意见。有一次,为争取让初三学生每周上两节体育课,吴老师和校长发生了争执,此事后来反映到了市教育局。市教育局领导表扬了吴老师不愧是一位市名教师,而且批评了该校校长,并要求该校初中每周开足三节体育课。 为什么市教育局领导要表扬吴老师呢?因为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显然以前该校的做法是欠妥的。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从心所欲而不逾矩。在律师竭尽全力的辩护下,被告人终于被宣布无罪释放。在法院门口,律师问被告人:‚你已经获得释放,我们即将分手了。现在请你最后向我说实话,你是否真的犯了罪?‛
被告人回答:‚律师先生,当我在法庭上听到你为我作精彩的辩护时,我刚刚明白,我原来是清白的。
短评:个案正义的缺失是法治得以顺利运行的成本,中国律师要解开自己的心结,从职业职责要求出发在规范内寻求自己和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这无可厚非。
证物。年轻的律师住在公寓,因公寓只有一个厨房,常要与楼内其他人员合用,所以他放在冰箱里的食物常常不翼而飞。有一次,他订了一只烧鸡,这只烧鸡本应该下星期一才送来的,结果在星期五便送来了。他为防万一,放烧鸡进冰箱时附带了一张条子。星期一打开冰箱时,烧鸡果然还在。那条子上写的是:‚请勿触摸!谋杀案证物。‛
短评:用兵之道,以奇制胜。
从善如流。柯德希:律师先生,如果我在开庭之前送一只肥鹅给法官,并附上我的名片,您认为怎样?律师:您发疯了,您会立刻因贿赂法官而输掉这场官司的!开庭的结果是柯德希赢了官司。第二天他得意地告诉律师:‚我没听您的劝告,还是把鹅寄给了法官!律师怀疑地说:这不可能!可能的!他解释道:只是我把对手的名片同鹅一起寄去了。
短评:如果这是律师如此设计的,则高!实在是高!既取得了当事人的效果,而又臵身事外,不会有麻烦,可谓从心所欲未逾矩!



这是一个逻辑学的的著名案例.

古希腊有一个名叫欧提勒士的人,他向著名的辩者普罗达哥拉斯学法律。两人曾订有合同,其中约定在欧提勒士毕业时付一半学费给普罗达哥拉斯,另一半学费则等欧提勒士毕业后头一次打赢官司时付清。但毕业后,欧提勒士并不执行律师职务,总不打官司。普罗达哥拉斯等得不耐烦了,于是向法庭状告欧提勒士,他提出了以下二难推理:如果欧提勒士这场官司胜诉,那么,按合同的约定,他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欧提勒士这场官司败诉,那么按法庭的判决,他也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他这场官司或者胜诉或者败诉,所以,他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而欧提勒士则针对老师的理论提出一个完全相反的二难推理:如果我这场官司胜诉,那么,按法庭的判决,我不应付给普罗达哥拉斯另一半学费;如果我这场官司败诉,那么,按合同的约定,我也不应付给普罗达哥拉斯另一半学费;我这场官司或者胜诉或者败诉,所以我不应付给他另一半学费。

如果你是本案的法官,你如何来判决此案?

   一起农民利益诉求中法律空白的思考
  几年前笔者曾处理一起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案件,虽然在仲裁层面上已经圆满划上了句号,但是该纠纷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路上因其法律不健全而遇到困境,至今尚未妥善解决。
  案情
  何某于1988年从组承包了8份土地共8.8亩。1991年,何某举家到湖南打工,户籍仍保留在原组。离家时,何某与组订立了口头协议,将承包地交给村民小组代管,以8份田土三年的收益来冲抵通电筹集贷款、农业税和农民负担等款项共314.30元,三年期满后,将承包地收回,若三年期满后,何某仍未回家,承包地暂由村民小组继续代管,待何某回家后,归还给何某。2008年末,何某回到组要求组上退还承包地时,组上已把何某从1988年取得承包经营权的8.8亩土地收回,另行发包给了本组村民李某八户农户,每户发包1.1亩,并在1998年延长土地承包期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何某因要求村民小组退还承包地未果向县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纠纷仲裁
  县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村民何某与村民小组及第三人李某等8人退还承包土地纠纷一案,经县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做出裁决意见:依法确认申请人何某在第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取得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资格;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涉及申请人何某的承包地部分无效;依法核减本案第三人共八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涉及申请人何某承包地部分,每户核减1.1亩,其中旱地1亩,田0.1亩,重新核发八户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民事诉讼
  第三人李某等8人不服县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内容:“1.请求维护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有效;2.请求撤消县仲裁委的裁决书。”2010年9月29日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李某等八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执行过程无章可循
  2011年1月,何某申请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依据是县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和县法院的判决书。县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因第三人李某等八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了民诉,裁决书失效,虽然法院驳回李某等八人的诉讼请求,但对驳回李某等八人的诉讼请求后仲裁裁决是否恢复法律效力的问题,查无法律依据。虽然《仲裁法》第64条有“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的规定,但第77条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不适用经济纠纷仲裁法,所以,对撤销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诉讼请求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没有对应裁定恢复执行的法律依据,裁定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过程中的疑点
  一原告在民诉过程中混淆证件名称:原告李某等八户农户在诉讼请求事项中:“请求维护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有效”,实际上原告李某等农户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实际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法院受理庭在受理此案时对此有疏漏,民庭在审理过程中也遗漏了此问题。
  二原告诉求类似于行政诉讼:笔者认为,原告李某等八户农户“请求撤消县仲裁委的裁决书”的诉求内容超出了民事诉求范围,形似于行政诉求,反过来讲,作为民事诉讼案,法院不应受理针对仲裁机构的诉讼请求。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效力问题
  笔者认为,仲裁裁决是否恢复法律效力应根据诉讼案的判决情况而定。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进入了诉讼程序,此时的仲裁裁决暂时失去了法律效力,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到仲裁裁决的效力。关于“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结果有三种可能,第一种是法院支持“撤销仲裁裁决”的诉求,即否定了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理所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种是原告撤诉情形,原告撤诉后,纠纷案又回到仲裁裁决状态,仲裁裁决应恢复法律效力;第三种是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诉求”,即支持仲裁裁决,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诉求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应恢复法律效力。
  上述问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特别向市中院报告,市中院的意见也同上述县法院的意见一致,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法律真空,此案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悖论!矛盾啊!

有点意思啊~


我身边的法律故事作文
可是还有一些同学天天沉浸网吧里,这些同学都把法律抛在了脑后,事后我才知道在去网吧的同学的家里都有电脑完全就是为了寻找一种所谓的刺激,还有的小学生父母在外打工,平时生活拮据,可是这些小学生竟然还从家里偷钱去网吧,“小时偷针,大时偷金”我们应该从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我们时时刻刻都活在法律里,让我们记...

关于法律的事例
”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

征求法律小故事
第三;您应该庆幸的是您的狗没有把老爷子晃摔了,否则后果您自己合计吧!”听了张女士的话,牵狗人也自觉理亏,搭讪了几句就走了!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多掌握点儿法律常识;确实可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故事二 王先生在外地工作,离家较远,平时回家较少,大多是通过电话与家里联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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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法律小故事》作文
年终聚餐时,新主管在酒过三巡之后致词:「相信大家对我新到任期间的表现,和后来的大刀阔斧,一定感到不解,现在听我说个故事,各位就明白了:「我有位朋友,买了栋带着大院的房子,他一搬进去,就将那院子全面整顿,杂草树一律清除,改种自己新买的花卉,某日原先的屋主往访,进门大吃一惊的问:『那最名贵的牡丹哪里去...

征文我与宪法小故事200字
正文:今天我们放眼看去我们的社会有正常的秩序,我们有若干的法律法规,保护我们幸福快乐的生活。从小就听爸爸、妈妈说要学文化,要遵纪守法,那时不知什么是纪什么是法,后来上学了老师给我们讲了许多关于法律法规的很多知识,知道了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如果没有它的法律,那么就会乱做一团,矛盾和战争...

律智司考: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有哪些
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有:1.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将人碰伤,监护人必须承担医疗费用。2、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儿别忘了父母遗产有您的一份。3、如果被从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可以把它们的管理者告上法庭。4、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5、如果对行政机关的罚款...

校园法律小常识10条有哪些?
1、在校时间学生不得无故离开学校,有事外出得向班主任请假。2、学生上课要遵守纪律,要听从老师指挥,特别是体育课、活动课等,应在老师的指导下使用体育器材。3、课间玩耍不打闹追逐,严禁爬围墙、爬树、爬走廊栏杆、攀校门等。4、上下楼梯靠右行,不在楼道玩耍,严禁从楼梯把手上滑下。5、不喝生水,...

有关法律的小诗歌
呵护法律 让我们万众一心 共同建设一个和谐昌盛 美丽富饶的崭新世界 作者:张连山,河北大名府人,1963.9.19出生,字长岭,绰号追梦疯子,大名发布签约作者,中国诗歌网会员。 3、法规轮 国家的法律法规 就是一把秤 国家公务员 就是操持这把秤的人 在称量着 国家利益 和民众利益 如何把这把秆用好 在于公务员的素质 公务...

小学生应该知道的法律小常识
小学法律小常识10条:学生骑车时应注意安全:1、不要用你的头和手伸出窗外;2、下车时不要拥挤,3、不要用武力夺取机动车;4、不要把东西扔出汽车。坐在前排的人不应该和司机交谈,这会影响司机的安全驾驶。学生走路时要注意安全:1、走在右边;2、不要追逐,玩游戏,在公路上玩球;3、过高速...

临夏市17167424180: 求一则法制故事,100字以内,最后写这件事说明: -
益爱沐舒:[答案] 今天,我看了电视《今日说法》.它讲了三个九岁的小男孩在一座高速公路上的天桥上玩,拿石头砸从桥下经过的汽车.正好砸中了一辆从骑下经过的小汽车.从天而降的石头砸中了司机的头部,导致司机死亡.法院让三个孩子的父母赔给死者24万元.我...

临夏市17167424180: 求3篇有关法律的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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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市17167424180: 急需100字左右的5篇法律小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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