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前退休审批表

作者&投稿:花萍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03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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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已经2007年3月21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四月三十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企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以下简称13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贯彻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等原因造成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的,其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二、因用人单位对职工档案管理不善、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原因,导致职工不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21号)第2条的规定,职工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应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的规定,参保人员个人中断缴费的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四、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和由未参保企业转移到参保企业工作的职工(不含合同制职工和以个体身份参保人员),单位和职工按以下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补建个人账户。(一)补缴时段1、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当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995年9月30日前成立的用人单位,从1995年10月1日补缴;199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用人单位,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从业人员从规定的时间起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从未参保企业转移到参保企业工作的职工,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且1995年10月1日以后符合退休条件的,从1995年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5年9月30日前国家和省认可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二)补缴基数和比例。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补缴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缴纳,其中个人缴费比例按补缴年度规定的比例执行,个人2005年12月31日前缴费比例与11%之间不足的部分由单位承担;2006年1月1日以后缴费比例单位按20%、个人按8%缴纳。(三)补缴利息。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应补缴个人账户利息,利息按有关规定计算。(四)国家和省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五、职工原来错受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等处理,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予以纠正的,在裁决或判决生效后,参保单位应恢复其职工身份,凭裁决书或判决书、单位恢复其职工身份的决定等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有关手续,并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只能补缴到法定退休年龄。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企业应为与本单位有劳动关系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除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应按《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收取滞纳金。七、改制企业办理内部退养发给生活费的职工,按国家对职工的缴费比例和基数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八、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含延长退休年龄或延伸缴费年限),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申报退休。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的规定,延长退休年龄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属组织部门管理的人员,须提供组织部门的相关批文),延伸缴费年限的报县级以上(含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或延伸缴费的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同意延长退休年龄或延伸缴费的人员,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按批准的退休年龄或缴费满15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退休时年龄计算;对未经批准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已满15年的人员,缴费年限只能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计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可退还本人。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且本人未申请延伸缴费或延伸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书》,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九、对因病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满15年以上但年龄低于40周岁的人员,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按233个月计算。十、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和《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规定,用人单位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含招用为临时工后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只有实际缴费年限,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一)对建立个人账户前已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可以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的实际缴费年限×1.3%(二)经劳动人事等部门批准招为临时工且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或直接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但用人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单位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2〕323号等文件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三)劳动合同制职工在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参军且退伍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每一年军龄的指数分别按1计算。(四)建立个人账户前没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合同制职工(含符合补缴条件未补缴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十一、计发中断缴费人员退休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公式中的“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只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公式中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和中断缴费年限。十二、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缴费年限应含视同缴费年限。十三、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未领取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由合法继承人继承。计算公式为:十四、按云政发〔2000〕212号文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正常退休及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5年以上且未中断过缴费的人员,基本养老金低于390.60元的(即按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计算,参数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可用390.60元与139号文件的计算办法进行比较。139号文件计算出的养老金高于390.60元的部分,按有关规定实行过渡。十五、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改制的事业单位,在改为企业并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和省人事行政部门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余人员应按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十六、从2007年1月1日起,参保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执行。(一)从业人员利息计算公式为:1、当年缴费满12个月的人员从业人员至本年底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1.083×1/2)。2、当年缴费不满12个月(含退休、退保、死亡等)的人员从业人员至当年发生变更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12×应缴费月数)+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1.083×1/2)〕(应缴费月数指截止参保人员发生变更时,本年度按规定应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数)(二)退休人员利息计算公式为:1、全年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当年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1.083×1/2)。2、退休人员当年发生变更(含退休、死亡等)的人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应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12×应支付月数+当年应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1.083×1/2。(当年办理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年初余额是指在职转退休时的个人账户总额)每年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息,按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记账利率,年末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余额,但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十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2〕27号)的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或代扣代缴其他费用。十八、国有企业因破产、关闭、撤销等应一次性清缴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破产清算组直接缴纳到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十九、从本《细则》下发之日起,凡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未作出新规定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这个应该不发到职工本人手里,属于公对公文件。
职工本人只需要结果就可以。
退休人员如果对养老金有质疑可以到退管办逐项核查。

您好,领学网解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精神,现就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提前退休审批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全部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
(二)审批对象
1、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在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或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且男年满55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周岁的人员。

2、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已达到规定年限,现到其他类型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

3、2000年12月31日前到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且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即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或长期严重亏损,在岗职工的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男年满55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周岁的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且现仍在职的复退军人(含内退、协议托管人员)。

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5、符合国有企业破产提前退休政策的国有企业职工。

6、符合国家和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有关规定的人员。

(三)审批程序
1、对符合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达到提前退休条件时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对次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且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经单位张榜公告相关资料、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审后,由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公示表》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电子版,邮箱:gongshi@在《云南劳动保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3、公示后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由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填写《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证发放花名册》(一式五份),经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中央和省属行业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4、经审查批准退休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5、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发退休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云南省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书》。

(四)审批要求

1、用人单位或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为参保人员申报提前退休时,须带本人书面退休申请、装订成册的人事档案、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资料、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2、国有企业因破产申报职工提前退休时,须提供有关部门同意破产批复、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公告、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一次性缴纳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凭证等相关资料;破产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提供缴纳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凭证。

3、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特殊工种只能按国家劳动保障部及1985年3月4日至1993年7月3日之间国务院各部委下发的特殊工种文件认定的名录范围执行,不得跨行业(部门)参照执行。

4、参保人员人事档案中存在从事特殊工种记载不全、被涂改等问题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档案记载内容有疑义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有关单位补充原始资料,资料补充完备后方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5、参保人员在职时从事过2个以上特殊工种类别的,应以其从事过的特殊工种中规定年限最高的一个作为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的计算标准。

6、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时,须提供州、市级或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相关的病历资料,鉴定结论与病历资料不相符或鉴定结论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不得提前退休。

7、根据云劳社〔2006〕11号文件的精神,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男年满50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45周岁、在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0周岁的,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5年方可申请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二、正常退休发证

(一)对职工正常退休,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实行审批,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发证对象

1、男年满60周岁,女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在生产(工勤)岗位年满50周岁的职工。

2、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三)发证程序

1、用人单位和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发证时,应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资料、《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证发放花名册》(一式二份)、《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登记表》(一式三份)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还应提供装订成册的人事档案;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2、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退休证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四)发证要求

1、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存在资料不全、被涂改等问题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档案记载内容有疑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或本人补充相关资料,资料补充完备后方可给予登记。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退休登记工作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制度。

3、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发退休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云南省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书》。

三、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审查

(一)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

1、面向社会招收的人员视同缴费起始时间认定:(1)有招工表的按招工表确定;(2)招工表已无法查找的,按转正定级表确定;(3)以上两表都没有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查找招工时的原始资料(如公安部门的户口迁移资料、参加工作当年工资发放表等)后再上报。

2、依照劳动部(56)中劳配字第342号、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2〕323号等文件的规定,1986年9月30日以前单位招收的临时工,应提供劳动人事等部门批准同意招收为临时工的原始依据,视同缴费年限以批准招收为临时工之日计算;未经批准的属于计划外用工,视同缴费年限应以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批准招收录用之日起计算。

3、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下乡知青、60年代精简、退职等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按相关政策执行。

4、从业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中断过的,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去掉中断缴费时间,把前后缴费年限累计相加往后类推,以类推出的年度作为享受退休待遇(含退休后调整待遇)的计算时间。

(二)出生年月认定

按劳社发〔1999〕8号文件规定,出生年月以本人档案盖有公章的第一张记载出生年月表格为准(体格检查表除外);第一张表格只记载了出生年份或年龄,但人事档案的其它资料所记载的出生年月与第一张表格是一致的,可按明确的出生年月认定;若人事档案的其它资料出现多个出生年月的,应由用人单位或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到公安部门查找其第一张表格之前的户口登记资料;查找不到户口登记资料的,其出生年月以第一张表格出生年份的12月份认定。

(三)岗位变动认定

职工的岗位发生变动时,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变更、鉴证和备案手续,其从事新岗位的时间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之日起计算。

(四)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认定

职工人事档案中记载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两个表格时间间隔超过三年以上的,须补充相关原始资料后,方可认定此时段已从事特殊工种工作。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64号和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8〕9号文件精神,用人单位或人事档案代管机构应认真清理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及时为达到退休年龄(含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和延伸缴费后年龄)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后无论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均不再继续计算为缴费年限;超过退休年龄后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份可退还本人。

(二)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未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细则》第五条规定执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未及时申请退休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退休政策,因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虚假资料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或个人冒领的基本养老金除如数追回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四)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登记参保人员退休或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鉴证劳动合同时,若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所在用人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州(市)、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按政策审核职工退休资格,对不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审查职工提前退休资格或违反政策办理参保人员退休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在各类考评、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方面作相应处理。

(六)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月10日至20日审批退休,对提前退休人数较多的州、市或行业,在公示时间届满后,可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集中审批。州(市)、县(区市)对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人员的退休登记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七)用人单位和代管人事档案机构填写《云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云南省企业参保人员退休登记表》时,参保人员的姓名应与本人身份证一致,因更改姓名导致人事档案姓名与本人身份证不一致的,本人应提供公安机关同意更改姓名证明材料。

(八)参保人员退休时间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或登记之月起计算,次月享受退休待遇。

(九)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录入数据库时,应按规定审查相关资料。对已入在职人员数据库后批准退休的,应于次月将有关数据转移到退休人员库。

(十)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制度的通知》(云劳社〔2002〕64号)同时废止。以前的退休审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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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倩眼氨: 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是一个保险购买决策平台,提供意外险、健康险、医疗险、人寿险、重疾险评测、攻略、百科、知识,帮助用户科学购买合适的保险.学保险知识,选择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 问:...

陵县17678543077: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缴费及多大年龄领取? -
冯倩眼氨: 就业后由企业统一办理参保及缴费手续.在退休之前.累计缴费满15年后,可以按月享受待遇.现行的年龄是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及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个体55周岁.特殊工种符合条件提前5年因病.男50周岁,女45周岁.

陵县17678543077: 关于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
冯倩眼氨: 1, 不知道你母亲是否属于以下情况.就是以前在乡镇企业或者集体企业曾经工作过,但是没有参加过社会保险.这种情况 根据去年底自治区下发的《关于做好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部门的通知》,有两类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养...

陵县17678543077: 公司第一次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需要带什么证件?员工需要带什么证件? -
冯倩眼氨: 一、 办理企业登记 新建企业在成立后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件和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3)法定代表人或...

陵县17678543077: 我以前的单位没给交养老保险我现在48岁了自己怎样交养老保险能贷款交吗 -
冯倩眼氨: 拿养老险和企业年金是不可以贷款的 你如果有房产,可以向银行申请房产抵押贷款 你如果没有房产,你可以向银行申请个人信用贷款,这项贷款的额度最高为20万元,贷款的额度是根据你的月收入计算的.如有不明之处,可给我留言.根据《...

陵县17678543077: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龄有何限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
冯倩眼氨: 参保人员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也就是说,男性参保人员首次参保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参保人员首次参保不得超过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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