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租房相关政策 有知道的请详解一下

作者&投稿:胡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天津2019公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1、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或者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者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领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或者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者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期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二)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财产11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及以上单人户)。
2、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国土房管局依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指导区房管局调控受理申请人范围和数量。
3、外地来津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扩展资料:
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单位应当通知承租家庭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未按规定申请续租,或者申请续租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的;
(三)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在租赁期内,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租房补贴没有下来是指拿补贴资格证办了公租房存折没下来还是补贴资格没有批下来要是拿补贴资格证办了公租房存折没下来就没事等着就行要是补贴资格没下来那就一定不会被批准先补贴后公租房可以先公租房就办不了补贴了看看办公租房到哪一步了有没有可能先退公租房把补贴办了再重新申请公租房吧要是退不了公租房楼主就不要再想补贴了

  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答: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满足过渡性的基本住房需求。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按照经济、适用原则进行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一)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

  (二)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请,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

  (三)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什么规定吗?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制度。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指导区房管局调控受理申请家庭的范围和数量。目前,根据首批推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情况,各区房管局暂时只受理符合“三种补贴”条件家庭的申请。

  四、取得“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取得“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补贴资格证明(《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换取《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

  区房管局对“三种补贴”资格证明有效的,且尚未领取租房补贴或房屋租赁备案到期后未再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认定具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开具《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房屋租赁备案期限以申请人领取租房补贴时最新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记载的期限为准。家庭人口依租房补贴人口认定,由区房管局在《申请审核表》上填写。

  《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上标注可供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标注的项目出租完毕或通知单开具之日一年以上,通知单自行废止。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何规定?

  答:申请人本人、配偶或与其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的家庭,持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房。

  目前,本市推出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有2个,分别是秋丽家园和秋怡家园。

  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标准是什么?

  答:家庭人口为2人(含)以下的,租赁一室户型房屋;家庭人口为3人(含)以上的,租赁二室户型房屋。符合承租一室户型房屋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室户型房屋,符合承租二室户型房屋条件的申请家庭可承租一室或二室户型房屋。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家庭,租赁标准按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政策执行。

  七、持有《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的申请人如何办理租房手续?

  答:(一)登记选房。持有《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的申请人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参加公开摇号、选房。

  (二)缴存保证金。申请人在选定住房后到指定银行缴存租房保证金。

  (三)签约入住。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供热合同等,交纳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

  八、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房顺序有没有先后?

  答: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依申请家庭住房困难情况分阶段选房。经营单位按照“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类、再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类、最后其他符合条件类”次序组织选房工作。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申请人本人、配偶或与其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能够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的,在同等类别的申请家庭中优先选房。

  九、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是如何确定和调整的?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楼层、朝向调剂系数按照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和调整。具体项目的租金标准结合同等地级、同类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参照项目所在区域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确定和调整。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按照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租金标准和楼层、朝向调剂系数确定。

  租赁期内,可根据届时管理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续租期间租金按照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

  十、能使用租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吗?

  答:可以。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申请人可与补贴发放单位签订《委托代扣租房补贴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协议书》,使用租房补贴交纳租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家庭,可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协议书》,使用住房公积金交纳租金。

  十一、申请人缴存租房保证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家庭不缴存租房保证金;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按照所承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缴存;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缴存。

  缴存的租房保证金按照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抵扣欠缴租金和违约赔偿,一次性结清本息。

  十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还应承担哪些费用?

  答: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除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房屋租金外,还须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

  十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能否申请其他住房保障?

  答: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符合“三种补贴”条件、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可按届时政策提出申请租房补贴或购买保障性住房。

  十四、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动对继续承租有何影响?

  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承租家庭应在所购住房交付使用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

  购买其他住房,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在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

  承租家庭成员接受赠与或继承住房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在其办理房屋接受赠与或继承手续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

  十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需继续承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3个月前,向经营单位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可以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租赁合同期届满,承租家庭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十六、哪些情形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

  答:以下四种情形视同放弃承租资格,1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一)未按规定选定住房的;

  (二)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已签订租赁合同未在30日内办理入住手续的;

  (四)其他放弃承租资格的情况。

  十七、承租期间什么情况下租赁合同解除?

  答: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有权依法单方解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同时承租家庭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空置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

  (三)欠缴租金累计满3个月的;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且所购住房已交付使用满2个月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八、对申请人弄虚作假将如何处理?

  答: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一经发现,如实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纳入天津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对已取得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要予以取消,骗取的补贴要予以追缴,禁止申请人及其配偶5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申请人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收回住房。

  十九、相关单位咨询电话

  天津市国土资源 23316187和房屋管理局 23394500和平区房管局 23329370河西区房管局 28138773河东区房管局 84122032南开区房管局 27228633河北区房管局 26293509红桥区房管局 87724222东丽区房管局 84375958津南区房管局 28395643西青区房管局 27916803北辰区房管局 2639373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3148200和平区公积金管理部 23148252河东区公积金管理部 60891500河西区公积金管理部 23262055南开区公积金管理部 27413007河北区公积金管理部 24457395红桥区公积金管理部 87729935东丽区公积金管理部 24966285西青区公积金管理部 27917755津南区公积金管理部 28397065北辰区公积金管理部 26912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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