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防治艾滋病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作者&投稿:巴晶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艾滋病卫生监督与管理可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第10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二)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第2条:各级卫生部门是对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健全监督网络,充实监督人员和技术装备。
第4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个体经营者的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
二、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卫生行政执法职能的依据
(一)法律
1、《食品安全法》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传染病防治法》
第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29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执业医师法》
第4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4、《献血法》
第4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5、《母婴保健法》
第2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6、《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36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法规
1、《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第4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第4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28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4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5、《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第21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
6、《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第3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7、《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3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5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
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10、《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1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12、《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13、《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14、《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
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15、《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
第3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三)地方性法规规章
1、《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2、《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
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4、《江苏省献血条例》
第3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5、《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并负责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6、《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4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7、《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5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8、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
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9、《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
第5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和碘盐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30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碘缺乏危害防治效果的监测和评估。
10、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第30条:卫生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建议,依法适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指导;(二)指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调查、预防控制和执法监督;(三)组织、指挥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实施各项卫生措施;(四)组织突发事件应急的技术公关,推广先进适用的医学卫生技术。
(四)部门规章
1、《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
第19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第21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主要职责为:(一)拟定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二)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工作,对下级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三)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资质认定和日常卫生监督;(四)查处辖区内大案要案,参与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五)承担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卫生监督抽检;(六)开展执法稽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察;(七)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分级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八)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人员的资格审定工作,组织开展资格考试;(九)组织辖区内卫生监督人员培训;(十)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上报,并按照规定进行发布;(十一)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十二)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铁路、交通、民航部门的卫生监督工作;(十三)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2、《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第39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第3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第3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5、《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
第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第66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
第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aware天猫

法律的涵义很大,包括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各级人大、政府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以及各部门的规章等等。下面是一些有关艾滋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艾滋病防治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艾滋病防治条例》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  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实施指导意见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  中国工会预防控制艾滋病战略规划(2004-2010年)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的通知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联合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的通知  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  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部委成员单位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

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 (1985,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相关部委也颁布了一些艾滋病防治的法规性文件,如《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国务院批准;1988,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1995,卫生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卫生部,1999年)等。

扩展资料: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健康网--染艾者配偶权责亟待明确 

百度百科--艾滋病防治条例



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 (1985,全国人大常委会)、《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相关部委也颁布了一些艾滋病防治的法规性文件,如《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国务院批准;1988,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1995,卫生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卫生部,1999年)等。

扩展资料

关于《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案例

小鑫和小林办理结婚登记前,共同在当地妇幼保健中心进行了婚前检查,各项检查均显示不存在不宜结婚的状况。婚后不久,男方发现妻子早就患有艾滋病,就将婚检机构告上法庭。当地法院近日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驳回了原告小鑫要求某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近些年,此类案件不时见诸报端,舆论焦点集中于对染艾这一隐私,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以及感染者(病人)配偶三方之间的权责问题。《艾滋病防治条例》对前两者的权责均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因此,就本案而言,婚检机构即便发现小林染艾,也仅能告知其本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健康网-染艾者配偶权责亟待明确





我国出台的与艾滋病有关的法律法规很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国务院颁发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6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年~2010年)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年~2005年)的通知(2001年5月)
关于下发《性病监测工作试行方案》等文件的通知(1986年9月15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进口血液制品管理的通知(1987年8月22日)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年1月14日)
卫生部颁发《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8月12日)
卫生部关于下发《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1995年9月26日)
卫生部关于颁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1997年8月21日)
卫生部、中宣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的通知(1998年1月8日)
卫生部关于发放《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的函(1998年10月26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4月20日)

恶意传染判刑3-5年,并会面临3-20万不等的罚金

国家防治艾滋病的法律法规是到位的,很好的,可下面地方卫生主管、分管部门的作法就偏离了方向,例如:我说采用传统医学中医进行防治艾滋病,并提出将专利药物奉献出来,解除艾滋病毒,造福那些感染者或患者,可是那些主管人员一味地推诿、拒绝、甚至阻挠。请问他们这样做符不符合国家艾滋病防治法律条文?我这里是江西省高安市,我希望上级有关部门调查一下此事,好吗?


41. 我国目前艾滋病防治工作中主要的法律法规有:
4、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咨询、筛查和抗病毒药物治疗,减少母婴传播;5、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并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患者参加生产活动。 aware可自测不用抽血祝您健康天 猫!根据四免一关怀政策,政府对确诊的艾滋病...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什么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相关公益广告_百度...
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艾滋病防治条例”,供大家仔羡庆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

艾滋病防治法知多少-2020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共包括七章六十四条内容,七章分别为总则、宣传教育、预防与控制、治疗与救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以下是我为大家筛选出的与我们日常生活以及考试密切相关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第一章第三条规定:...

我国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主导作用,动员足够的防治资源和力量,努力解决这个重大公共卫生问题。艾滋病防治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同作战。艾滋病威胁着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家庭,预防艾滋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形成防治艾滋病的合力和良好社会环境。

艾滋病管理的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行政法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各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

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是什么?
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是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

我国防治艾滋病的工作原则是
我国防治艾滋病的工作原则如下:1、预防为主:预防是防治艾滋病的核心,通过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医疗保障等手段,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病意识,减少高危行为,预防艾滋病的传播。2、突出重点:针对不同人群和地区的特点,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例如,对于高发地区和高危人群,要重点加强宣传教育...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救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

我国艾滋病的防治政策是? a 三免一关怀 b 四免一关怀 c 五免一关怀...
4. 对艾滋病病人的孤儿免收上学费用。这一政策保证艾滋病病人的孤儿能够接受教育,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二、一关怀政策 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这一政策确保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得到必要的生活帮助。以上是我国艾滋病的防治政策“四免一关怀&...

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是为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传播,保护公众健康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明确了艾滋病防治的目标、原则、措施和责任,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艾滋病是一种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因此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治。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了政府、社会和个人在艾滋病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了防治...

万安县19146496056: 国家防治艾滋病的策略是什么?
蔺京二十: 1) 艾滋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 日由原卫生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 家局共同发布了《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艾滋病防控的政策性文 件,对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三条规定艾滋病为乙类传染 病;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 艾滋病的传播.

万安县19146496056: 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操作规范 -
蔺京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万安县19146496056: 我国对艾滋病的救治有哪些救助性规定? -
蔺京二十: 什么是艾滋病?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主要通过血液、**和母婴传播,属国家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纳入国家传染病预防、控制之中.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情况予以公布或传播.艾滋病病人或病毒感染者的尸体必须就地火化.

万安县19146496056: 禁毒防艾法规 -
蔺京二十: 刑法中就有关于艾滋病和毒品犯罪的规定:传播性病罪 贩卖、制造、运输、走私毒品罪别的不太清楚......

万安县19146496056: 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哪些情形依法追究?
蔺京二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 制措施的; (三) 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 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万安县19146496056: 故意传染艾滋病触犯了国家哪条法律 -
蔺京二十: 故意传染艾滋病,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 敲诈勒索违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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