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

作者&投稿:鄢希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简述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即使是重要党员领导干部,如果直接参与研究、决定某一具体问题或者某一事项由其拍板决策,则该党员领导干部为直接责任者,而非领导责任者。
2.从责任者的范围看,这里的“直接责任者”,既包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的党员,也包括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已经做出具体论述,条例如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扩展资料:

2018年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履行“两个责任”失职行为:

【模拟案例】

刘某,某县委书记;阳某,该县纪委书记;陈某,该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16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该县20多名党员干部在本地某茶楼参与打牌赌博,赌资数额巨大;多名领导干部投资入股该茶楼,持续时间长、涉赌金额大,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影响社会风气。县委书记刘某对本县多名领导干部长期参与赌博问题失察,虽然上级有关部门多次向该县交办了有关干部打牌赌博问题线索,但刘某认为这是当地“习俗”,一直对这个问题采取宽容态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举措。县纪委虽然认识到当地干部聚众打牌赌博的严重性,但是采取和稀泥的办法,对上述问题未及时查处。该县公安局查禁赌博不力,且该局有2名中层干部涉案。

【分歧意见】

本案的焦点是刘某、阳某、陈某是否违反了党的纪律,以及构成何种违纪行为。

【评析意见】

党章要求,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失职行为从工作纪律调整至政治纪律,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进一步深化。

一、准确认定刘某、阳某、陈某的违纪行为

本案中,刘某作为县委书记,对本县多名领导干部长期参与赌博问题失察,没有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恶劣影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行为。

阳某作为县纪委书记采取和稀泥的办法,对党员干部赌博问题未及时查处,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不力行为。陈某作为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在党的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建议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追究其党纪责任。

二、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对“两个责任”规定的变化

1、纪律类别发生了变化。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失职行为由工作纪律调整至政治纪律,充分体现了党章的要求,体现了新时代党的建设的要求,必将进一步推动各级党组织切实承担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把党的领导体现到日常管理监督中,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政治生态负责。

2、违纪主体发生了变化。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规定该行为的违纪主体只能是“党组织”,具体责任承担者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扩大了违纪主体,既包括党组织也包括个体。

领导干部没有承担好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可以直接依据该条款追究党纪责任。这增强了条款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对领导干部落实好“两个责任”提出了更具体要求。

3、违纪内容表述发生变化。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表述为“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当时强调纪委履行的监督责任是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没有再单独规定监督责任。

此次条例修订,将其表述为“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这严格遵循了党章关于“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规定,同时突出了纪委承担的监督责任的重要性,表述更加科学,更加便于执行。

4、违纪后果的表述发生变化。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增加的“党组织”三字,更强调了该行为对党组织造成了损害和影响,更加突出了党内法规特色。

三、准确认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行为

1、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对本地区本单位党的建设疏于管理或者放任不管,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不作为;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了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等行为。

实践中,对造成的损害或影响应当从政治上进行考量,综合相关负责人的身份、具体言论和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所在单位的政治生态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2、追究党纪责任时,应当分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区分违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另外,追究领导责任时,按照责任追究情形发生的时间确定领导责任。

3、纪法衔接问题。注意该违纪行为与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区别。如果党员干部不履行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相关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则可能涉嫌构成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犯罪,应依据纪法衔接有关条款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后,如何认定履行“两个责任”失职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扩展资料:

具体标准:

1、直接责任不限于一般工作人员和普通领导干部,主要领导干部如果直接参与研究、决定某一具体问题,或者对某一事项直接拍板决策,那么就成为直接责任者,而非领导责任者。

2、损失或者后果是指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包括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等。

3、不履行职责是指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主要包括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和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是指没有理由,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理由,或者没有充分的理由对应该履行的职责不予履行;

拖延履行职责是指在规定的时限内,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或者在公开承诺的时间内不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不作为是指对应该履行的职责没有任何的言行表示,既不拒绝履行,也不同意履行,更不实际履行。

5、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职责,包括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什么是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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