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 法理学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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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物(1.法律关系主体所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中所支配的客观实体。2.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②人身人格(1.人身的组成部分,在于身体相分离的条件下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2.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受到限制)③行为(1.主体权利义务围绕的特定的行为)④精神产品(1,人们通过某种物体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智慧成果)

一般来说,法律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结果三类。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着。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第四,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至于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可以或可以作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
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有以下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
(2)文物;
(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
(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使得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同时也产生了此类交易买卖活动及其契约,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这样,人身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须注意的是:
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贩卖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
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例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为。
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例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肤等)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它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
应从三方面分析: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当人身之部分自然的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以视为法律上之"物";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
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结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这种结果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劳动)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房屋、道路、桥梁等);
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果(或效果)。
例如,权利人在义务人完成一定行为后,得到了某种精神享受或物质享受,增长了知识和能力等。在此意义上,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不完全等同于义务人的义务,但又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过程紧密相关。义务正式根据权利人对这一行为结果的要求而设定的。
在研究法律关系客体问题时,还必须看到,实际的法律关系有多种多样,而且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就有多种多样的客体,即使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也有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例如买卖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包括"货物",而且也包括"货款"。
在分析多向(复合)法律关系客体时,我们应当把这一法律关系分解成若干个单向法律关系,然后再逐一寻找它们的客体。多向(复合)法律关系之内的诸单向关系有主次之分,因此其客体也有主次之分。其中,主要客体决定着次要客体,次要客体补充说明主要客体。它们再多向(复合)法律关系中都是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

扩展资料:
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在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是多方的,因而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多种多样的。但一般来说,法律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结果三类。
其中物是指物质财富,包括自然物,如森林河流,也包括人造物,如房屋、汽车; 非物质财富是指脑力劳动的知识性成果以及其他也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如文艺作品、离标,公民的肖像、名誉行为结果,即行为的结果,或者说是行为所造就的状态,如各种服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律关系客体

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1)物。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
(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
(3)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
(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详解: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着。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存在。至于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可以或可以作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应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有以下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2)文物;(3)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在现代社会,随着现代科技和医学的发展,使得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同时也产生了此类交易买卖活动及其契约,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这样,人身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须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贩卖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例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为。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例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肤等)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它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三方面分析: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当人身之部分自然的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以视为法律上之"物";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结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这种结果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劳动)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房屋、道路、桥梁等);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果(或效果)。例如,权利人在义务人完成一定行为后,得到了某种精神享受或物质享受,增长了知识和能力等。在此意义上,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不完全等同于义务人的义务,但又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过程紧密相关。义务正式根据权利人对这一行为结果的要求而设定的。
在研究法律关系客体问题时,还必须看到,实际的法律关系有多种多样,而且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就有多种多样的客体,即使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也有可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例如买卖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包括"货物",而且也包括"货款"。在分析多向(复合)法律关系客体时,我们应当把这一法律关系分解成若干个单向法律关系,然后再逐一寻找它们的客体。多向(复合)法律关系之内的诸单向关系有主次之分,因此其客体也有主次之分。其中,主要客体决定着次要客体,次要客体补充说明主要客体。它们再多向(复合)法律关系中都是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

①物(1.法律关系主体所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中所支配的客观实体。2.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②人身人格(1.人身的组成部分,在于身体相分离的条件下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2.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受到限制)③行为(1.主体权利义务围绕的特定的行为)④精神产品(1,人们通过某种物体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智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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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琬博维: ①物(1.法律关系主体所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中所支配的客观实体.2.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②人身人格(1.人身的组成部分,在于身体相分离的条件下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2.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受到限制)③行为(1.主体权利义务围绕的特定的行为)④精神产品(1,人们通过某种物体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智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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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琬博维: 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利益性/稀缺性/可控制性主要有五大类: ①物 ②人(人身、人格) ③精神产品 ④行为结果 ⑤国家权力

德令哈市19385236710: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法律关系有哪些种类 -
诺琬博维: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 物2. 人身3. 精神产品4. 行为结果 2. 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3. 精神产品又称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 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除此而外,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客体是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如债务移转合同的客体即使被移转的债务).

德令哈市19385236710: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诺琬博维: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称民事权利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客体主要包括:1.物.物是...

德令哈市19385236710: 法律关系中客体的类型 -
诺琬博维: 物 给付行为 智力成果 人格利益

德令哈市19385236710: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有哪些呢?
诺琬博维: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物: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法律意义上的“物”应具备的条件:①人可以控制、②有经济价值 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义务人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要求结果. 这种结果表现为二种: i. 物化的结果 (房屋、道路、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 ii. 非物化的结果(如: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 智慧成果:是指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例如:文学作品 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

德令哈市19385236710: 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 哪部法律有列举 -
诺琬博维: 法律关系客体来定义: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一定自的对象. 1 、物(物权bai法律关系) 2 、给付行为du(债权法zhi律关系)——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3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关系)dao 4 、人格利益(人格权法律关系)

德令哈市19385236710: 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的法律关系客体,其种类包括 -
诺琬博维: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相互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而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三种基本形式.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具有通常意义上的法律关系的客体的一般特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具体体现在:1.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支配的事物.因此,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是不同的.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国家经济法律允许进入到经济法律关系成为其客体的物或行为.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是能够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是可以借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物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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