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的内容是?请描述。

作者&投稿:说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文学学习的好处?~

1、提高素养,提升自身的品位。
2、是感知社会的触角,各个学科都是融会贯通的,学习文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一个人分析问题的能力,这样才能触类旁通。
3、学习文学,也是一种美的享受,文学中所含括的智慧、人文精神是其他学科难以媲美的。
4、学习本国文学,当然也是一种文化的传承。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独特的文化,何况作为四大文明古国的中国,其文化更是渊源流长,传承这些文化精髓——文学是每一个华夏人的隐而不现但真真实实的责任。

扩展资料:
文学是一种语言艺术,是话语蕴藉中的审美意识形态。诗歌、散文、小说、剧本、寓言、童话等不同体裁,是文学的重要表现形式。
文学以不同的形式即体裁,表现内心情感,再现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的社会生活。作为学科门类理解的文学,包括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及新闻传播学。
文学是属于人文学科的学科分类之一,与哲学、宗教、法律、政治并驾于社会建筑上层。它起源于人类的思维活动。
最先出现的是口头文学,一般是与音乐联结为可以演唱的抒情诗歌。最早形成书面文学的有中国的《诗经》、印度的《罗摩衍那》和古希腊的《伊利昂纪》等。
中国先秦时期将以文字写成的作品都统称为文学,魏晋以后才逐渐将文学作品单独列出。欧洲传统文学理论分类法将文学分为诗、散文、戏剧三大类。现代通常将文学分为诗歌、小说、散文、戏剧四大类别。
文学是语言文字的艺术,是社会文化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是对美的体现。文学作品是作家用独特的语言艺术表现其独特的心灵世界的作品,离开了这样两个极具个性特点的独特性就没有真正的文学作品。一个杰出的文学家就是一个民族心灵世界的英雄。
文学代表一个民族的艺术和智慧。文学,是一种将语言文字用于表达社会生活和心理活动的学科,属社会意识形态范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文学

多看一些名著,积累语感,作文的时候可以言之有物,文辞不俗,另外,作文的时候可以多用一些排比句,拟人句,比喻句,漂亮的的词语等等;
没事看看字典,我当年就喜欢看字典,真的很有用;
文学常识,只能考记忆力了,不过,那都是很有意思的东西,你望你能够增长兴趣

大宪章也称《自由大筅章》。英国封建时期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1215年6月15日诺曼王朝失土王约翰(1199一1216在位)在大封建领主、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联合压力下被迫签署。全文共63条。主要内容是保障封建贵族和教会的特权及骑士、市民的某些利益,限制王权。规定非经贵族会议的决定,不得征收额外税金;保障贵族和骑士的采邑继承权;承认教会自由不受侵犯;归还原侵占的领主土地、抵押物和契据;尊重领主法庭的管辖权,国王官吏不任意受理诉讼,对任何自由人非经合法判决,不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放逐出境;承认伦敦和其他自治城市的自由;统一度量衡,保护商业自由等。同时规定由领主推举25人员负责监督宪章的实施。宪章主要是封建阶级内部权力再分配的文件,并未改变广大农民的地位,而且不久即被约翰王撕毁,失去效力。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大宪章被利用作为争取权利的法律依据,并被确定为英国宪法性文件之一。

基本内容:

《大宪章》由一个序言和63个条款构成。主要内容是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如规定全体自由民享有自由权;伦敦及其他各城市享有自治权;国王征税必须同贵族会议商量并听取民众的意见;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自由民不受拘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公权、放逐、伤害搜查和逮捕等;不得强迫骑士和其他拥有土地者服额外的兵役;由25名贵族组成一个委员会,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国王如有违反,可对其采取剥夺土地没收财产等手段予以制裁,甚至还有一条申明,如果国王违反规定,封建主有以武力进行反抗的权利。后来虽经多次修改,但它的一些基本原则却被保留下来。

《大宪章》全文共63条。有许多内容是保障封建贵族的权益。第1条规定教会享有自由选举教职的权利。第2条规定国王的直接封臣继承封土时应纳继承金的数额。第12、14条规定这些人在何种情况下应纳协助金和盾牌钱,并说明如无他们同意,不得再额外征收。第39条规定它衍生了人身保护的概念:"除非经过由普通法官进行的法律审判,或是根据法律行事;否则任何自由的人,不应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夺去财产、被放逐或被杀害"。第34条还规定今后不再发出强制转移土地争执案件至国王法庭审视的令状,以免使封建主的此项司法权利遭受损害。第61条规定,组织25个大封建主监督大宪章的执行,他们在发现国王有违反情况时,可使用各种手段包括武力在内胁迫他改正,这就使封建内战取得合法地位。

《大宪章》对骑士及自由农民的利益也有一些保障。第15、16条规定不得向他们征收额外的协助金及强迫服军役。一些条文对王室官吏的暴行有所约束,如能实行,当可减轻对自由农民的压迫。《大宪章》对市民的利益也有所保障,如第13条保证给予伦敦及其他城市以自由。第35条统一度量衡的规定亦有益于商业流通。对于广大的农奴,《大宪章》几乎没有给予任何好处,只是第20条附带说明处农奴以罚金时不得没收其农具。

《大宪章》的一些条文,肯定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所取得的进步。如第18条仍规定土地占有案件的诉讼由国王巡回法庭随时审理。第20条限制处以罚金的范围。这说明普通法比封建法要优越,它的推行不可阻挡。

英国大宪章 1215年

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诺曼第与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约翰,谨向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宫,执行吏,典狱官,差人,及其管家吏与忠颇的人民致候。由于可敬的神父们,坎特伯里大主教,英格兰大主教兼圣罗马教会红衣主教斯提芬;杜伯林大主教亨利 ……暨培姆布卢克大司仪伯爵威廉;索斯伯利伯爵威廉……等贵族,及其他忠顺臣民谏议,使余等知道,为了余等自身以及余等之先人与后代灵魂的安全,同时也为了圣教会的昌盛和王国的兴隆,上帝的意旨使余等承认下列诸端,并昭告全国:

1、首先,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坚决应许上帝,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关于英格兰教会所视为最重要与最必需之自由选举,在余等与诸男爵发生不睦之前曾自动地或按照己意用特许状所颁赐者,一一同时经余等请得教王英诺森三世所同意者一一余等及余等之世代子孙当永以善意遵守。此外,余等及余等之子孙后代,同时亦以下面附列之各项自由给予余等王国内一切自由人民,并允许严行遵守,永矢勿渝。

2、任何伯爵或男爵,或因军役而自余等直接领有采地之人身故时,如有已达成年之继承者,于按照旧时数额缴纳承继税后,即可享有其遗产。计伯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享受伯爵全部遗产;男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事受男爵全部遗产;武士继承人于最多缴纳一百先令后,即可享受全部武士封地。其他均应按照采地旧有习惯,应少交者须少交。

3、上述诸人之继承人如未达成年,须受监护者,应于成年后以其遗产交付之,不得收取任何继承税或产业转移税。

4、凡经管前款所述未达成年之继承人之土地者,除自该项土地上收取适当数量之产品,及按照习惯应行征取之赋税与力役外,不得多有需索以免耗费人力与物力。如余等以该项土地之监护权委托执行吏或其他人等,侮对其收益向余等负责,而其人使所保管之财产遭受浪费与损毁时,余等将处此人以罚金,并将该项土地转交该采地中合法与端正之人士二人,傅对该项收益能向余等或余等所指定之人负责。如余等将该项土地之监护权赐予或售予任何人,而其人使土地遭受浪费与损毁时,即须丧失监护权,并将此项土地交由该采地中之合法与端正人士二人,按照前述条件向余等负责。

5、此外,监护人在经管土地期间,应自该项土地之收益中拨出专款为房屋、园地、鱼塘、沼、磨坊及其他附属物修缮费用,停能井井有继承人达成年时,即应按照耕耘时之需要,就该土地收益所许可之范围内置备犁、锄与其他农附于其全部土地内归还之。

6、继承人得在不贬抑其身份之条件下结婚,但在订婚前应向其本人之血属亲族通告。

7、寡妇于其夫身故后,应不受任何留难而即获得其嫁资与遗产。寡妇之嫁盔、嫁资、及其得之遗产与其逝世前为二人共同保有之物品,俱付任何代价。〔自愿改嫁〕之寡妇得于其夫身故居留夫宅四十日,在此期间其嫁查应交还之。

8、寡妇之自愿孀居者,不得强迫其改嫁,寡妇本人,如执有余等之土地时,应提供保证,得余等同意前不改嫁。执有其他领主之土地者,应获得其他领主同意。

9、凡债务人之动产足以抵偿其债务时,无论余等或余等之执行吏,均不得强取收入以抵偿债务。如负债人之财产足以抵偿其债务,即不得使该项债务之担保人受扣押动产之处分。但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应即负责清偿。担保人如愿意时,可扣押债务人之土地与收入,直至后者偿还其前所代偿之债务时为止。惟该债务人能证明其所清偿已超过保人担保之额者,不在此限。

10、任何向犹太人借债者,不论其数额多少,如在未清偿前身故,此项债款在负责清偿之继承人未达成年之前不得负有利息,如此项债务落入余等之手,则余等除契据上载明之动产以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物品。

11、欠付犹太人债务者亡故时,其妻仍应获得其嫁资,不负偿债之责。亡故者如有未成年之子女时,应按亡者遗产之性质,留备彼等之教养费,剩余数额,除扣还领主应得之报效外始可作为清偿债务之用。关于犹太人以外之债务,同样依此规定处理。

12、除下列三项税金外,设无全国公意许可,将不征收任何免役税与贡金。即赎回余等身体时之赎金〔指被俘时〕。策封余等之长子为武士时之费用。余等之长女出嫁时之费用一一但以一次为限。且为此三项目的征收之贡金亦务求适当。关于伦敦城之贡金,按同样规定办理。

13、伦敦城,无论水上或陆上,俱应享有其旧有之自由与自由习惯。其他城市、州、市镇、港口,余等亦承认或赐予彼等以保有自由与自由习惯之权。

14、凡在上述征收范围之外,余等如欲征收贡金与免役税,应用加盖印信之诏书致送各大主教、住持、伯爵与男爵指明时间与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公意。此项诏书之送达,至少应在开会以前四十日。此外,余等仍应通过执行吏与管家吏普遍召集凡直接领有余等之土地者。召集之缘由应于诏书内载明。召集之后,前项事件应在指定日期依出席者之公意进行,不以缺席人数阻延之。

15、自此以往,除为赎还其本人之身体,策封其长子为武士,与一度出嫁其长子以外,余等不得准许任何人向其自由人征取贡金。而为上述目的所征收之贡金数额亦务求合乎情理。

16、不得强迫执有武士采地,或其他自由保有地之人,服额外之役。

17、一般诉讼应在一定地方审间,无需追随国王法庭请求处理。

18、凡关于强占土地,收回遗产及最后控诉等案件,应不在该案件所发生之州以外之地区审理。其方法如下:由余等自己,或余等不在国内时,由余等之大法官,指定法官二人,每年四次分赴各州郡,会同该州郡所推选之武士四人,在指定之日期,于该州郡法庭所在地审理之。

19、州郡法庭开庭之日,如上述案件未能审理,则应就当日出庭之武士与自由锢农中酌留适当人数,停能按照事件性质之轻重作出合宜裁决。

20、自由人犯轻罪者,应按犯罪之程度科以罚金;重罪者应按其犯罪之大小没收其土地,与居室以外之财产于商人适用同样规定,但不得没收其货物。凡余等所辖之农奴犯罪时,亦应同样科以罚金,但不得没收其农具。上述罚金,须凭邻居正直之:人宣誓证明,始得科罚。

21、伯爵与男爵,非经其同级贵族陪审,并按照罪行程度外不得科以罚金。

22、教士犯罪时,仅能按照处罚上述诸人之方法,就其在俗之财产科以罚金;得按照其教士采地之收益为标准科处罚金。

23、不得强迫任何市镇与个人修造渡河桥梁,惟向未负有修桥之责者不在此限。

24、余等之执行吏,巡察吏,检验吏与管家等,均不得受理向余等提出之诉讼。

25、一切州郡,百人村,小镇市,小区--余等自己之汤沐邑在外--均应按照旧章征收赋税,不得有任何增加。凡领受余等之采地者亡故时,执有余等向该亡故者索欠之特许证状之执行吏或管家吏应即依公正人士数人之意见,按照债务数额,将该亡故者之动产加以登记与扣押,使在偿清余等债务之前不得移动。偿清后之剩余,应即交由死者之遗嘱执行人处理。如死者不欠余等之债,则除为其妻子酌留相当部分外,其余一切动产概依亡者所指定之用途处理。

27、任何未立遗嘱之自由人亡故时,其所遗动产应依教会之意见,经由其戚友之手分配之,但偿还死者债务之部分应予留出。

28、余等之巡察吏或管家吏,除立即支付价款外,不得自任何人之处擅取谷物或其他动产,但依出售者之意志允予延期付款者不在此限。

29、武士如愿亲自执行守卫勤务,或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执行,而委托合适之人代为执行时,巡察吏即不得向之强索财物。武士被率领或被派遣出征时,应在军役期内免除其守卫勤务。

30、任何执行吏或管家吏,不得擅取自由人之车与马作为运输之用,但依照该自由人之意志为之者,不在此限。

31、无论余等或余等之管家吏俱不得强取他人木材,以供建筑城堡或其他私用,但依木材所有人之意志为之者不在此限。

32、余等留用重罪既决犯之土地不得超过一年零一日,逾期后即应交还该项土地之原有领主。

33、自此以后,除海岸线以外,其他在泰晤士河、美得威河及全英格兰各地一切河流上所设之堪坝与鱼梁概须拆除。

34、自此以后,不得再行颁布强制转移土地争执案件至国王法庭审讯之敖令,以免自由人丧失其司法权。

35、全国应有统一之度、量、衡。酒类,烈性麦酒与谷物之量器,以伦敦夸尔为标准;染色布,土布,锁子甲布之宽度应以织边下之两码为标准;其他衡器亦如量器之规定。

36、自此以后发给检验状( 验尸或验伤)时不得索取或给予任何陋规,请求发给时,亦不得拒绝。

37、任何人以货币租地法,劳役租地法,或特许享有法保有余等之土地,但同时亦保有其他领主之兵役采地者,余等即不得借口上述诸关系强迫取得其继承人〔未成年者〕及其所保有他人土地之监护权。除该项货币租地、劳役租地与特许享有租地负有军役义务外,余等皆不得主张其监护权。任何人以献纳刀、剑、弓、箭电等而得为余等之小军曹者,余等亦不得对其继承大及其所保有之他人土地主。

38、自此以后,凡不能提供忠实可靠之证人与证物时,管家吏不得单凭己意使任何人经受神判法〔水火法〕。

39、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40、余等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裁判。

41、除战时与余等敌对之国家之人民外,一切商人,倘能遵照旧时之公正习惯,皆可免除苛捐杂税,安全经由水道与旱道,出入英格兰,或在英格兰全境逗留或耽搁以经营商业。战时,敌国商人在我国者,在余等或余等之大法官获知我国商人在敌国所受之待遇前,应先行扣留,但不得损害彼等之身体与货物。如我国商人之在敌国者安全无恙。敌国商人在我国者亦将安全无恙。

42、自此以后,任何对余等效忠之人民,除在战时为国家与公共幸福得暂加限制外,皆可由水道或旱道安全出国或入国。但监犯与被损夺法律保护权之人为例外。关于敌国人民与商人,依前述方法处理。

43、领有归属土地--诸如自窝林福德,诺定昂,波罗因·兰开斯忒诸勋爵领有者,或其他归属于余等之男爵领地--之附庸亡故时,其继承人不另缴继承税。余等亦不得令其提供较男爵生前更多之役务,一切应依该采地在男爵手中时为标准。

44、自此以后,不得以普通传票召唤森林区以外之居民赴森林区法庭审讯。但为森林区案件之被告人,或为森林区案件被告之保人者,不在此限。

45、除熟习本国法律而又志愿遵守者外,余等将不任命任何人为法官,巡察吏,执行吏或管家吏。

46、一切自英国历朝国王获得特许状创立寺院或握有寺产保管权之男爵(贵族,应悉仍旧例,在该项寺院无人主持时,负保管之责。

47、凡在余等即位后所划出之森林区,及建为防御工事之河岸,皆应立即撤除。

48、有关每一州郡之森林,园固,森林官,园固守护人,管家吏及其仆役,河岸及其守护人等之一切陋规恶习,应由各该州郡推选武士十二人,于宣誓后立即驰赴各地详加调查,并于调查后四十日内予以全部彻底草除,务使永不再起,调查情形应先奏知余等,若余等不在国内时则先禀知大法官。

49、凡英国臣民为表示和好和忠忱所交予余等之人质或其他担保品,概须立即退还。

50、余等应解除执拉尔之戚及下列诸人(名略)及随从彼等来英任执行吏者之职务,并使彼等自此以后,不再在英国担任此项职务。

51、君臣复归于好后,余等应将携带马匹与武器来英格兰并危害英国之外国士兵,弩手,仆役及佣兵等立即遣送出境。

52、任何人凡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裁决而被余等夺去其土地,城堡,自由或合法权利者,余等应立即归还之。倘有关于此项事件之任何争执发生,应依后列负责保障和平之男爵二十五人之意见裁决之。其有在余等之父亨利王或余等之兄理查王时代,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判决而被夺去之上述各项,现为余等所有,或为他人所有而应由余等负责者,当按照参加十字军者获得展缓债务权利之一般规定办理。但当余等参渴圣地归来后,或因故中止余等之东征时,余等应即公平处理之。惟在余等誓师东征前正在进行诉讼,或由余等之敖令正在审理中者,不也比限。

53、关于下列事件亦应依照前条规定处理或展缓处理之:①余等之父亨利王,兄理查王时代所划出之森林,何者应撤除,何者应保留。②余等在他人采地中之监护权(此项监护权系因某人曾自余等领受军役采地,因而使余等享有者)③余等在他人采地中所建立之寺院(该采地之领主声称有管辖权者)。当余等参渴圣地归来后,或因故中止余等之东征时,余等应立即对上述诸项予以公正处理征时,余等应立即对上述诸项予以公正处理。

54、凡妇女指控之杀人案件,如死者并非其夫,即不得逮捕或监禁任何人。

55、凡余等所科之一切不正当与不合法之罚金与处罚,须一概免除或纠正之,或依照后列保障和平之男爵二十五人之意见,或大多数男爵连同前述之坎特伯里大主教斯提芬,及其所愿与共同商讨此事件者之意见处理之。遇大教主不能出席时,事件应照常进行。但如上述二十五个男爵中有一个或数人与同一事件有关("大宪章重订译本"作"为同一事件之原告"),则虚于处理此一事件时回避,而代之以其余男爵中所进选之人。

56、如余等曾在英格兰或威尔斯,未依其同级贵族之合法裁判,而夺去任何威尔斯贵族之土地,自由或其他物品,应立即归还之。遇有关于此类事件之争执发生时,应交由"边区"贵族处理,凡属英格兰人之产业,按照英格兰法律办理;威尔斯人产业,按照威尔斯法律办理;边区产业则依边区法律办理。威尔斯人对余等及余等之人民应同样行之。

57、至关于威尔斯人在余等之父亨利,或余等之兄理查时代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判决而被夺去之物,现在余等手中,或虽不在余等手中而应由余等负责者,余等将按照参加十字军者可展缓债务之一般规定处理。但当余等参渴圣地归来后,或因故中止余等之东征时,余等应即予以公平处理。惟在余等誓师东征前正在进行诉讼,或由余等之教令正在审理中者,不在此限。

58、余等应立即归还刘埃霖之子及威尔斯人一切人质以及作为和平担保之一切信物与契据。

59、关于苏格兰王亚历山大,余等将归还其姊妹,质物,自由与合法权利,一如余等对英格兰诸男爵之所为,但属于其父威廉王敬令中所载,而为余等所保有者,不在此限。此一切当依照在英国宫延中之苏格兰贵族之意见处理。

60、余等在上述敖令中所公布之一切习惯与自由,就属于余等之范围而言,应为全国臣民,无论僧俗,一律遵守;就属于诸男爵(一切贵族)之范围而言,应为彼等之附庸共同遵守。

61、余等之所以作前述诸让步,在欲归荣于上帝致国家于富强,但尤在泯除余等与诸男爵间之意见,使彼等永享太平之福,因此,余等愿再以下列保证赐予之诸男爵得任意从国中推选男爵二十五人,此二十五人应尽力遵守,维护,同时亦使其余人等共同遵守余等所颁赐彼等,并以本宪章所赐予之和平与特权。其方法如下:如余等或余等之法官,管家吏或任何其他臣仆,在任何方面干犯任何人之权利,或破坏任何和平条款而为上述二十五男爵中之四人发觉时,此四人可即至余等之前--如余等不在国内时,则至余等之法官前,一一指出余等之错误,要求余等立即设法改正。自错误指出之四十日内,如余等,或余等不在国内时,余等之法官不愿改正此项错误,则该四人应将此事取决于其余男爵,则此二十五男爵即可联合全国人民,共同使用其权力,以一切方法向余等施以抑制与压力,诸如夺取余等之城堡、土地与财产等等,务使此项错误终能依照彼等之意见改正而后已。但对余等及余等之王后与子女之人身不得加以侵犯,错误一经改正,彼等即应与余等复为群臣如初。国内任何人如欲按上述方法实行,应宣誓服从前述男爵二十五人之命令,并尽其全力与彼等共同向余等施以压力。余等兹特公开允许任何人皆可作上述宣誓,并允许永不阻止任何人宣誓。国内所有人民,纵其依自己之意志,不愿对该二十五男爵宣誓以共同向余等施用压力者,余等亦应以命令令之宣誓。如上述二十五男爵中有任何人死亡,离国或因故不能执行上述职务时,其余男爵应依己意自其他男爵中推选另外之人代之,其宣誓方法与上述诸人同。此外,上述二十五男爵于受托执行任务时,倘在出席讨论中关于某些事件发生争端,或有某些男爵被召请后,不愿或不能出席时,则出席男爵过半数之决定,或宣布之方案,应被视为合法且具有约束力,一如二十五人全体出席所议决者同。上述二十五男爵应宣誓对前列各项竭诚遵守,并尽力使其余之人遵守之,而余等亦不得由自己或通过他人自任何人取得任何物品致使上列诸权利与自由废止或削减。如有此项取得之物,应视同无效与非法,余等自己不得加以利用,亦不得通过任何别人加以利用。

62、自斗争开始以来,余等之僧俗臣民与余等之间所发生之一切敌意,愤怒与仇恨,余等已予宽恕并赦有之。此外,自本朝第十六年复活节起,至和平重建之日止,一切僧俗人民所犯之一切罪过,余等亦已加以宽恕并赦肴之。关于上述各项让步与诺言,余等兹任命坎特伯里大主教斯提芬勋爵,杜柏林大主教亨利勋。

63、余等即以此敕令欣然而坚决昭告全国:英国教会应享自由,英国臣民及其子孙后代,将如前述,自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在任何事件与任何时期中,永远适当而和平,自由而安静,充分而全然享受上述各项自由,权剂与让与,余等与诺男爵惧已宣誓,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上述各条款。上列诸人及其他多人当可为证。




大宪章名词的解释
大宪章是英国历史上的一项重要文件,也是西方民主制度的奠基石之一。大宪章的诞生还是当今西方法律及政治体系的基础,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大宪章的核心内容是政治权力的制约和人权的保障。一个国家的政治体系稳定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权力与人权之间平衡的状态。大宪章正是在此方面做出了先驱性的尝试...

自由大宪章主要内容
自由大宪章,又称为Magna Carta,是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文件,它规定了一系列关键的权利和限制。其主要内容包括:首先,它保障了教会对于选举教职人员的自主权,确保宗教自由不受国王干涉。其次,它保护了贵族和骑士的领地继承权,强调国王不得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征收领地继承税,维护了他们的财产权益。...

大宪章包括了哪些内容?
17世纪中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对大宪章的内容给予了新的符合资产阶级要求的解释,从而大宪章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成为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后又对各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制订宪法的思想依据起了重大影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它以“自由大宪章”的光辉名称载入了人类史册。12世纪中叶英国...

英国的宪法日是哪一天
英国都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它是800年来习惯法的总和,最早就追溯到《自由大宪章》,《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封建专制时期宪法性文件之一,习称《大宪章》。中国宪法日: 12月4日。美国宪法日: 9月17日。俄罗斯宪法日: 12月12日。哈萨克斯坦宪法日: 8月30日。挪威宪法日: 5月17日。波兰宪法日: 5...

公元1215年,英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是一份怎样的文件
大宪章(英文:The Great Charter )是英国于1215年订立的宪法,用来限制英国国王(主要是针对当时的约翰)的绝对权力。订立大宪章的主因是教皇、英王约翰及封建贵族对王室权力出现意见分歧。大宪章要求王室放弃部分权力,尊重司法过程,接受王权受法律的限制。大宪章是英国在建立宪法政治这长远历史过程的开始...

《大宪章》主要内容与影响
1215年的大宪章 1215年的大宪章确立了一些英国平民享有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亦保障了教会不受国王的控制。同时它亦改革了法律和司法,和限制了国王及皇室官员的行为。宪章内大部分的内容是从亨利一世时所颁布的自由宪章(Charter of Liberties)抄写过来。自由宪章是亨利一世1100年加冕时颁布,它限制了国王对...

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magna carta的具体内容谁能提供?谢谢!
:《自由大宪章》全文 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诺曼底与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约翰,谨向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官,执行吏,典狱官,差人,及其管家吏与忠顺的人民致候。 由于可敬的神父们,坎特伯里大主教,英格兰大教长兼圣罗马教会红衣主教斯提芬;杜伯林大主教亨利……暨培姆布卢克大司仪伯...

英国大宪章的历史意义
后来封建贵族在和国王的斗争中曾一再强迫国王重新颁布《大宪章》。15、16世纪时英国王权强化,《大宪章》无人提及。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资产阶级赋予《大宪章》以新的意义,用以反对封建专制王权。今天它仍是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的联邦宪法和各州宪法也都包含有《大宪章》的思想。

英国有没有宪法?
没有。英国都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它是700年来习惯法的总和,最早就追溯到《自由大宪章》。《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封建专制时期宪法性文件之一。习称《大宪章》。英国是世界保守主义的发源地。虽然在当今世界各国都能或多或少的看到保守主义的影响,但是却没有一个国家有像英国那样浓厚的保守主义氛围。

英国的议会制度是什么时候确立的?英国的资本主义制度是什么时候确立的...
1689年的《权利法案》正式确立了英国的议会制。议会的前身是大议会和小议会,13世纪后小议会逐渐变为御前议会。起源于《大宪章》——王在法下;议会的雏形:牛津议会(公众选举性)——生而自由;1264年和1265年的西门议会(中产阶级进入议会)1295年的模范议会(中等阶级被普遍认可,为下院的产生奠定基础...

汉源县15634745458: 《大宪章》的主要内容如题. -
邬葛因力:[答案] (52) 任何人凡未经其同级贵族之合法裁决而被余等夺去其土地,城堡,自由或合法权利者,余等应立即归还之.倘有关于此项事件之任何争执发生,应依后列负责保障和平之男爵二十五人之意见裁决之.其有在余等之父亨利王或余等...

汉源县15634745458: 大宪章签订的意义 -
邬葛因力: 大宪章是英国在建立宪法政治这长远历史过程的开始.虽然第一次发布的大宪章只维持了数星期,但是约翰死后的多次重新发布,使它成为了永久的法律;大宪章亦成为了日后英国宪法的基石.之后亨利三世及他的继承人曾多次避开破坏大宪章...

汉源县15634745458: 13世纪英王签署的 《 大宪章 》 主要是为了() -
邬葛因力:[选项] A. 保障贵族特权和保护部分骑士与市民的利益 B. 加强中央集权 C. 保障资产阶级的权利 D. 保护王权受限制

汉源县15634745458: 如何认识《大宪章》?《权利法案》吸取了《大宪章》的什么思想? -
邬葛因力:[答案] 解析: 13世纪早期,《大宪章》规定了贵族与教会的权利,限制了王权.1688年“光荣革命”最终解决了国王与议会的主权之争. [答案] ①《大宪章》是英国历史上第一个议会文献,虽然它本身不具有...

汉源县15634745458: 1215年,伦敦25名贵族强迫英王约翰签署了《大宪章》,该宪章() -
邬葛因力:[选项] A. 保障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 B. 使国王处于统而不治地位 C. 以法律限制国王的权力 D. 初步确立了近代民主政治

汉源县15634745458: 简答:自由大宪章的意义? -
邬葛因力: 第一:《自由大宪章》第一次以法律文本的方式规定了人权,开始了最早的人权实践.权利与人权的区别在于,人权有着与专制权力相对应的内涵,换言之,权利只有在获得与专制权力相对应的地位时,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权.“人权的初始...

汉源县15634745458: 十三世纪英王签署大宪章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是为了保障谁的利益 -
邬葛因力:[答案] 首先 英王约翰是在被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大宪章当时,1199年,英王约翰即位,对内实行残暴统治 任意没收土地和增加说收,干涉教会的主教选举,被教廷开除教籍后又被迫赔礼道歉并向教廷纳贡,对外与法国的战争也频频失利,丧失...

汉源县15634745458: 简述“26国共同宣言(即联合国家宣言”)的发表及其主要内容与?
邬葛因力: 1942年参加国际反法西斯同盟的国家签署的宣言.德意日挑起第二次世界大战,不断... 宣言由序言和两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是:签字各国赞成《大西洋宪章》的宗旨与原...

汉源县15634745458: 简述《雅典宪章》的主要内容? -
邬葛因力: 雅典宪章 1.雅典宪章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学会拟订于雅典 一 定义和引言 城市与乡村彼此融会为一体而各为构成所谓区域单位的要素. 城市都构成一个地理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