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战争时的和平协定内容是什么?

作者&投稿:磨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1949年,国共和平谈判有哪些条款?~

1949年4月1日,国共两党代表张治中丶周恩来等在北平开始和平谈判。15日,中共和谈代表团把与各方商定的国内和平协定8条24款交南京和谈代表团,并限其20日以前表态。20日,国民党政府最后拒绝在《国内和平协定》上签字。至此,国民党当局的“和平攻势”宣告破产。  1949年4月1日,国共两党代表张治中丶周恩来等在北平开始和平谈判。15日,中共和谈代表团把与各方商定的国内和平协定8条24款交南京和谈代表团,并限其20日以前表态。20日,国民党政府最后拒绝在《国内和平协定》上签字。至此,国民党当局的“和平攻势”宣告破产。

中共淮海战役总前委成员:
粟裕、邓小平、刘伯承、陈毅、谭震林

批准了毛泽东主席关于以八项条件作为与南京政府进行和平谈判的基础的声明。为了早日结束战争,4月1日, 以周恩来为首席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同以张治中为首席代表的国民党政府代表团在北平开始举行谈判。4月15日,中共代表团将《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送交国民党政府代表团。但是在南京的国民党政府拒绝接受这个协定,谈判宣告破裂。由于国民党政府拒绝签订国内和平协定,1949年4月21日,毛泽东、朱德发布了向全国进军的命令。由总前委书记邓小平统一指挥的第二、第三野战军(原中原野战军和华东野战军)发起渡江战役,
渡江部队冲上长江南岸

一举摧毁了国民党军的“长江防线”。4月23日解放军占领南京,宣告了延续22年的国民党反动统治的覆灭。 随后,人民解放军各路大军继续向中南、西北、西南各省举行胜利大进军, 分别以战斗方式或和平方式, 迅速解决残余敌人,解放广大国土。到1949年9月底,除西南和广东、广西部分地区外,全国大陆绝大部分地区获得解放。国民党蒋介石集团终于被人民赶出中国大陆。

从1946年7月至1949年9月,人民解放军在3年多的解放战争中,共歼灭国民党军625万余人,摧毁了国民党各级反动政权,从根本上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解放战争亦称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是1945年8月至1949年9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援下,为推翻国民党统治、解放全中国而进行的战争。

1945年8月,中国人民迎来了抗日战争的胜利。中国共产党根据全国人民和平建国的迫切愿望,同国民党统治集团在重庆进行和平谈判,努力避免内战,实现国内和平,并试图通过和平的方式实现中国的社会改革。1945年10月10日国共双方签订了《双十协定》。1946年1月10日签订了《停战协定》。但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统治集团,却在虚假地与中国共产党进行和平谈判的同时,积极进行内战的准备。1946年6月底,在美帝国主义的支持下,国民党反动派撕毁停战协定和政协决议,悍然对解放区发动全面进攻。中国共产党领导解放区军民英勇地进行自卫,开始了伟大的人民解放战争。
1945年,毛泽东赴重庆谈判

从1946年6月至1947年6月,人民解放军处于战略防御阶段。战争主要在解放区进行。中国共产党制定了放手发动群众,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立最广泛的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治方针,以及集中优势兵力,各个歼灭敌人,以消灭敌人有生力量为主要目标的军事方针。人民解放军在这些正确方针的指导下,前8个月粉碎了国民党的全面进攻;后4个月努力打破国民党的重点进攻。同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国民党统治区人民反饥饿、反内战、反迫害的民主爱国运动也逐步高涨,形成了反对蒋介石反动统治的第二条战线,使蒋介石处于全国人民的包围之中。

1948年,朱德与陈毅部署豫东战役

从1947年7月起,人民解放军由战略防御转入战略进攻,以主力打到外线去,将战争引向国民党统治区,在外线大量歼敌,迅速改变了敌我力量的对比。与此同时,在解放区彻底实行了土地改革,开展了整党和新式整军运动。从1948年9月至1949年1月,人民解放军先后进行了辽沈、淮海、平津三大战役,基本上歼灭了国民党军主力,解放了长江中下游以北的地区。1949年3月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召开七届二中全会,决定了党对取得全国胜利以及在全国胜利以后的基本政策,

  具体内容
  (一九四九年四月十五日)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南京国民政府在美国政府帮助之下,违背人民意志,破坏停战协定及政治协商会议的决议,在反对中国共产党的名义之下,向中国人民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发动全国规模的国内战争。此项战争,至今已达两年又九个半月之久。全国人民,因此蒙受了极大的灾难。国家财力物力遭受了极大的损失,国家主权亦遭受了新的损害。全国人民,对于南京国民政府违背孙中山先生的革命三民主义的立场,违背孙中山先生的联俄、联共及扶助农工等项正确的政策,以及违背孙中山先生的革命的临终遗嘱,历来表示不满。全国人民对于南京国民政府发动此次空前规模的国内战争以及由此而采取的政治、军事、财政、经济、文化、外交等项错误的政策及措施,尤其表示反对。南京国民政府在全国人民中业已完全丧失信任。而在此次国内战争中,南京国民政府的军队,业已为中国共产党所领导,为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所指挥的人民解放军所战败。基于上述情况,南京国民政府曾于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一月一日向中国共产党提议举行停止国内战争恢复和平状态的谈判。中国共产党曾于同年一月十四日发表声明,同意南京国民政府上项提议,并提议以惩办战争罪犯,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依据民主原则改编一切反动军队,没收官僚资本,实行土地改革,废除卖国条约,召集没有反动分子参加的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接收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及其所属各级政府的一切权力等八项条件为双方举行和平谈判的基础,此八项基础条件已为南京国民政府所同意。因此,中国共产党方面和南京国民政府方面派遣自己的代表团,授以举行谈判和签订协定的全权。双方代表于北平集会,首先确认南京国民政府应对于此次国内战争及其各项错误政策担负全部责任,并同意成立本协定。   第一条   第一款 为着分清是非,判明责任,中国共产党代表团与南京国民政府代表团双方(以下简称双方)确认,对于发动及执行此次国内战争应负责任的南京国民政府方面的战争罪犯,原则上必须予以惩办,但得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项 一切战犯,不问何人,如能认清是非,翻然悔悟,出于真心实意,确有事实表现,因而有利于中国人民解放事业之推进,有利于用和平方法解决国内问题者,准予取消战犯罪名,给以宽大待遇。   第二项 一切战犯,不问何人,凡属怙恶不悛,阻碍人民解放事业之推进,不利于用和平方法解决国内问题,或竟策动叛乱者,应予从严惩办。其率队叛乱者,应由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负责予以讨平。   第二款 双方确认,南京国民政府于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将日本侵华战争罪犯冈村宁次大将宣告无罪释放,复于同年一月三十一日允许其他日本战犯二百六十名送返日本等项处置,是错误的。此项日本战犯,一俟中国民主联合政府即代表全中国人民的新的中央政府成立,即应从新处理。   第二条   第三款 双方确认,南京国民政府于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召开的“国民代表大会”所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应予废除。   第四款《中华民国宪法》废除后,中国国家及人民所当遵循的根本法,应依新的政治协商会议及民主联合政府的决议处理之。   第三条   第五款 双方确认,南京国民政府的一切法统,应予废除。   第六款 在人民解放军到达和接收的地区及在民主联合政府成立以后,应即建立人民的民主的法统,并废止一切反动法令。   第四条   第七款 双方确认,南京国民政府所属的一切武装力量(一切陆军、海军、空军、宪兵部队、交通警察部队、地方部队,一切军事机关、学校、工厂及后方勤务机构等),均应依照民主原则实行改编为人民解放军。在国内和平协定签字之后,应立即成立一个全国性的整编委员会,负责此项改编工作。整编委员会委员为七人至九人,由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派出四人至五人,南京国民政府派出三人至四人,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派出之委员一人为主任,南京国民政府派出之委员一人为副主任。在人民解放军到达和接收的地区,得依需要,设立区域性的整编委员会分会。此项分会双方人数的比例及主任副主任的分担,同于全国性的整编委员会。海军及空军的改编,应各设一个整编委员会。人民解放军向南京国民政府现时所辖地区开进和接收的一切事宜,由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命令规定之。人民解放军开进时,南京国民政府所属武装部队不得抵抗。   第八款 双方同意每一区域的改编计划,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项 第一阶段,为集中整理阶段。   第一点:凡南京国民政府所属的一切武装部队 (陆军、海军、空军、宪兵、交通警察总队及地方部队等)均应集中整理。整理原则,应由整编委员会根据各区实况,在人民解放军到达和接收的地区,按照其原番号,原编制,原人数,命令其分区,分期,开赴指定地点,集中整理。   第二点:南京国民政府所属一切武装部队,在其驻在的大小城市,交通要道,河流海港及乡村,当人民解放军尚未到达和接收前,应负责维持当地秩序,防止任何破坏事件发生。   第三点:在上述地区,当人民解放军到达和接收时,南京国民政府所属武装部队,应根据整编委员会及其分会的命令,实行和平移交,开赴指定地点。在开赴指定地点的行进中及到达后,南京国民政府所属武装部队应严格遵守纪律,不得破坏地方秩序。   第四点:在南京国民政府所属武装部队遵照整编委员会及其分会的命令离开原驻地时,原在当地驻守的地方警察或保安部队不得撤走,并应负责维持地方治安,接受人民解放军的指挥和命令。   第五点:南京国民政府所属一切武装部队,在开动与集中期间,其粮秣被服及其他军需供给,统由整编委员会及其分会和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第六点:南京国民政府所属一切军事机关 (从国防部直到联合后方勤务总司令部所属的机关、学校、工厂、仓库等),一切军事设备(军港、要塞、空军基地等)及一切军用物资,应由整编委员会及其分会根据各区实况,命令其分区分期移交给人民解放军及其各地军事管制委员会接收。   第二项 第二阶段,为分区改编阶段。   第一点:南京国民政府所属陆军部队(步兵部队,骑兵部队,特种兵部队,宪兵部队,交通警察部队及地方部队),在分区分期开赴指定地点集中整理后,整编委员会应根据各区实况,制出分区改编计划,定期实施。改编原则,应依照人民解放军的民主制度和正规编制,将经过集中整理的上述全部陆军部队编成人民解放军的正规部队。其士兵中老弱残废,经查验属实,确须退伍,并自愿退伍者,其官佐中自愿退役或转业者,均由整编委员会及其分会负责处理,给以回家的便利和生活的安置,务使各得其所,不致生活无着,发生不良行为。   第二点:南京国民政府所属海军空军,在分区分期开赴指定地点集中整理后,即按原番号,原编制,原人数,由海军空军整编委员会依照人民解放军的民主制度,加以改编。   第三点:南京国民政府所属一切武装部队,在改编为人民解放军后,应严格遵守人民解放军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忠实执行人民解放军的军事政治制度,不得违犯。   第四点:在改编后,退伍官兵应尊重当地人民政府,遵守人民政府法令。地方人民政府及当地人民,亦应对退伍官兵给以照顾,不得歧视。   第九款 南京国民政府所属一切武装力量,于国内和平协定签字之后,不得再行征募兵员。对其所有武器、弹药及一切装备,一切军事机关设备及一切军用物资,均须负责保护,不得有任何破坏、藏匿、转移或出卖的行为。   第十款 在国内和平协定签字之后,南京国民政府所属任何武装力量,如有对改编计划抗不执行者,南京国民政府应协助人民解放军强制执行,以保证改编计划的彻底实施。   第五条   第十一款 双方同意,凡属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依仗政治特权及豪门势力而获得或侵占的官僚资本企业 (包括银行、工厂、矿山、船舶、公司、商店等)及财产, 应没收为国家所有。   第十二款 在人民解放军尚未到达和接收的地区,南京国民政府应负责监督第十一款所述官僚资本的企业和财产不许逃匿,或破坏,或转移户头,暗中出卖。其已经迁移者,应命其就地冻结,不许继续迁移,或逃往国外,或加以破坏。官僚资本的企业及财产在国外者,应宣布为国家所有。   第十三款 在人民解放军已经到达和接收的地区,第十一款所指的官僚资本企业和财产,即应由当地的军事管制委员会或民主联合政府委任的机构实行没收。其中,如有私人股份,应加清理,经证实确为私人股份并非由官僚资本暗中转移者,应予承认,并许其有留股或退股之自由。   第十四款 凡官僚资本属于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以前及属于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而为不大的企业且与国计民生无害者,不予没收。但其中若干人物,由于犯罪行为,例如罪大恶极的反动分子而为人民告发并审查属实者,仍应没收其企业及财产。   第十五款 在人民解放军尚未到达和接收的城市,南京国民政府所属的省、市、县政府应负责保护当地的人民民主力量及其活动,不得压抑或破坏。   第六条   第十六款 双方确认,全中国农村中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应有步骤地实行改革。在人民解放军到达后,一般地先行减租减息,后行分配土地。   第十七款 在人民解放军尚未到达和接收的地区,南京国民政府所属的地方政府应负责保护农民群众的组织及其活动,不得压抑或破坏。   第七条   第十八款 双方同意,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所订立的一切外交条约、协定及其他公开的或秘密的外交文件及档案,均应由南京国民政府交给民主联合政府,并由民主联合政府予以审查。其中,凡对于中国人民及国家不利,尤其是有出卖国家权利的性质者,应分别情形,予以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第八条   第十九款 双方同意,在国内和平协定签字之后,民主联合政府成立之前,南京国民政府及其院、部、会等项机构,应暂行使职权,但必须与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协商处理,并协助人民解放军办理各地的接收和移交事项。待民主联合政府成立之后,南京国民政府即向民主联合政府移交,并宣告自己的结束。   第二十款 南京国民政府及其各级地方政府与其所属一切机构举行移交时,人民解放军、各地人民政府及中国民主联合政府必须注意吸收其工作人员中一切爱国分子及有用人材,给以民主教育,并任用于适当的工作岗位,不使流离失所。   第二十一款 南京国民政府及其所属各省、市、县地方政府,在人民解放军尚未到达和接收以前,应负责维持当地治安,保管及保护一切政府机关、国家企业(包括银行、工厂、矿山、铁路、邮电、飞机、船舶、公司、仓库及一切交通设备等)及各种属于国家的动产不动产,不许有任何破坏、损失、迁移、藏匿或出卖。其已经迁移或藏匿的图书档案,古物珍宝,金银外钞及一切产业资财,均应立即冻结,听候接收。其已经送往外国或原在外国者,应由南京国民政府负责收回或保管,准备交代。   第二十二款 在人民解放军已经到达和接收的地区,即应经由当地的军事管制委员会及地方人民政府或联合政府委任的机构,接收地方的一切权力及国家产业财富。   第二十三款 在南京国民政府代表团签字于国内和平协定并由南京国民政府付诸实施后,中国共产党代表团愿意负责向新的政府协商会议的筹备委员会提议:南京国民政府得派遣爱国分子若干人为代表,出席新的政治协商会议;在取得新的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批准后,南京国民政府的代表即可出席新的政治协商会议。   第二十四款 在南京国民政府业已派遣代表出席新的政治协商会议以后,中国共产党方面愿意负责向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提议:在民主联合政府中应包括南京国民政府方面的若干爱国分子,以利合作。   双方代表团声明:为着中国人民的解放和中华民族的独立自由,为着早日结束战争,恢复和平,以利在全国范围内开始生产建设的伟大工作,使国家和人民稳步地进入富强康乐之境,我们特负责签订本协定,希望全国人民团结一致,为完满地实现本协定而奋斗。本协定于签字后立即生效。

(一)惩办战争罪犯;(二)废除伪宪法;(三)废除伪法统;(四)依据MZ原则改编一切反动军队;(五)没收官僚资本;(六)改革土地制度;(七)废除卖国条约;(八)召开没有反动分子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MZ联合政府,接收南京KMT反动政府及所属各级政府的一切权力。

楼上正解


和平条约(结束战争、重建和平)
和平条约的签署 和平条约是结束战争、重建和平的必要手段。和平条约的签署需要经过严密的谈判和协商,各方需要在平等、互利、公正、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和平条约的签署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事情,也是整个国际社会的事情。只有在全球范围内推动和平条约的签署,才能真正实现全球的和平与发展。实现和平的操作...

1949年4月1日国共和谈地点在哪里?
1949年4月1日国共和谈地点在北平(今北京)。北平和平谈判是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代表团与中华民国政府代表团(以国民政府代表团名义)于1949年4月在北平进行的停火谈判。1949年4月1日,国民政府代表团自南京飞抵北平。13日至15日,双方代表团进行了实质性磋商,拟定《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

解放战争时期南京是被谁解放的
解放战争时期南京是被第三野战军解放的。1949年4月20日,全面内战已进入尾声,国民党军队全线溃败,拒绝在和平协定上签字。4月21日,毛泽东和朱德发出《向全国进军的命令》,号令全军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歼灭中国境内一切敢于抵抗的国民党反动派,解放全中国。当夜,中国人民解放军百万雄师在东起江苏江阴...

解放战争往事之一:停战协定
尽管《双十协定》的签署似乎带来了短暂的平静,战事并未真正停息。蒋介石的"进剿"行动并未取得预期效果,东北杜聿明的胜利使得马歇尔的调停职责变得更加重要。他以坚定的信念接受挑战,面对魏德迈将军的警告,马歇尔坚持要为和平争取胜利。在他的斡旋下,国共双方最终签署《停战协定》和政协会议决议,蒋介石承诺...

北平谈判
北平和平谈判是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代表团与中华民国政府代表团(以国民政府代表团名义)于1949年4月在北平进行的停火谈判。该年4月1日,国民政府代表团自南京飞抵北平。13日至15日,双方代表团进行了实质性磋商,拟定《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并商定于20日签字。20日,政府电告南京代表团...

国共两次谈判
北平谈判:北平谈判是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代表团与中华民国政府代表团(以国民政府代表团名义)于1949年4月在北平进行的停火谈判。该年4月1日,国民政府代表团自南京飞抵北平。13日至15日,双方代表团进行了实质性磋商,拟定《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并商定于20日签字。20日,政府电告南京...

解放战争期间中共的战役策略
在抗日战争胜利之际,蒋介石就有发动内战的想法.但苦于当时条件不成熟,其军队主力多在西北 西南地区,于是以谈判为诱饵 拖延时间 为内战作准备.并且在谈判期间,蒋介石也不忘反共.国共谈判代表签订了自1946年1 月13日午夜生效的停战后。然而,国民党对已达成的协定、协议毫无诚意,在日伪军的接应和美国帮助...

如何爆发的解放战争?
目前,起因存在2种说法 1945年8月抗日战争结束后,全国人民迫切希望休养生息,发展经济,医治战争创伤;中国共产党提出和平、民主、团结三大口号,表示愿与国民党继续合作建国,派毛泽东、周恩来等到重庆与蒋介石谈判,签署《会谈纪要》又称《双十协定》;针对已经出现的武装冲突,签订了停战协定,并促成全国各...

人民解放战争的经过
蒋介石在完成了内战的准备之后,不顾中国人民的和平愿望,一手撕毁了停战协定和政协决议。1946年6月26日,国民党以30万军队围攻中原解放区,向解放区发动了全面进攻。强加在中国人民头上的内战爆发了,全国解放战争由此正式开始。全面内战爆发时,国民党在军事上和经济上都暂时占有优势。它有430万军队,占领着...

旧金山对日和平条
战争罪行、通商航海条约和民航协定等。日本需对战争期间的行为做出相应调整,包括赔偿、归还财产和放弃战争请求权。条约的执行和争议解决机制也得到了规定,强调了和平与合作的原则。此条约是1951年日本与包括美国在内的多个联盟国之间签署的重要文件,标志着战后日本与国际社会关系的重新定位。

江口县18933971109: 西藏和平解放条约是什么 -
卞何创伤: 九年级历史有……是《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定》

江口县18933971109: 傅作义与中国共产党达成和平协议是什么时候?
卞何创伤: 1949年1月31日,傅作义与中国共产党达成和平协议,率领25万国民党军队投向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北平市,北京和平解放

江口县18933971109: “和则两利,半则两败”,国共双方代表达成的《国内和平协定》是在什么历史事件后?() -
卞何创伤:[选项] A. 北伐战争 B. 三大战役 C. 七七事变 D. 重庆谈判

江口县18933971109: 人教版八年级上历史重点 -
卞何创伤: 第1课 鸦片战争1、背景:〈1〉罪恶的鸦片贸易:英国为打开中国市场,向中国走私鸦片.〈2〉鸦片给中国带来了严重危害→(1)白银外流,造成清财政危机.(2)银价上涨,造成"银贵钱贱...

江口县18933971109: 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签订的卖国条约有[] -
卞何创伤:[选项] A.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B. 《何梅协定》 C. 《塘沽协定》 D. 《中美航空条约》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