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一份大连市职工何时参加社保的文件 用于证明大连市在93年已经参加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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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下载一份大连全市职工从93年1月开始有社保的参保文件~

  不用下载,我给你,复制,记着给我加分噢。大连是1994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的
  【标题】 大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内容分类】 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文号】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3年11月26日

  【生效日期】 1994年01月01日

  【正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城镇职工离退休后的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个体工商业户的从业人员,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国企业驻连办事机构)的中方职工,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均应依照本条例实行养老保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的保险,每个单位和职工都有参加的义务。提倡单位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 大连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做好全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县、市、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隶属的劳动保险机构,属于非营利性单位,具体经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与大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

  城镇职工离退休后应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受法律保护。

  【章名】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并设立由劳动、财政、审计、计划、银行、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全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每半年向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报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和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

  第七条 设立大连市养老保险基金监事会,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代表、企业代表、在职职工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管理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向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汇报基金管理情况,必须事前听取监事会意见。

  第八条 劳动保险机构应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审计等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九条 劳动保险机构应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工会对养老保险基金以及管理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帐目和原始凭证等资料。

  劳动保险机构有权对管辖区域内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进行监督查询。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据实提供检查所需的帐册、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有权查询本单位为其缴纳各项养老保险费和养老金领取情况,查询养老保险档案,单位或劳动保险机构应为其提供方便。

  【章名】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实行全市统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合理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全体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纳标准: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口径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9%缴纳,由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计缴,由单位在职工每月发放工资时代扣,并按月向劳动保险机构缴纳。

  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单位和个人,均按上年度全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因经济困难,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手续,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可以视基金结算和职工收入情况,由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缴纳比例的意见,报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在管理费中列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在管理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行政经费或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在分立、合并、终止时,应先清偿欠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不得用养老保险费做抵押或偿还债务。

  第十六条 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期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职工流动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随同转移。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项储存,专款用于下列项目:

  (一)基本养老金;

  (二)国家、省、市规定的政策性补贴;

  (三)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一次性救济费;

  (四)劳动保险机构按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总额2%提取的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的开支项目:劳动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宣传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奖励养老保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费用;上缴省主管部门的管理服务费;其他与养老保险工作有关的开支;

  (五)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离退休职工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劳动保险机构可按当年实际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积累金。积累金在有可靠的经济担保情况下,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则,可购买国库券以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也可按不超过积累金的30%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所得收益及本息并入基金。

  积累金主要用于职工离退休高峰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时对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的需要。

  第十九条 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允许实行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

  第二十条 补充养老保险由单位自主决定。原则上单位职工人均收入接近或超过纳税起征点的,应为全体职工或某些岗位的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为:每年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总额,由单位统一上缴劳动保险机构,并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劳动保险机构要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在管理费中列支,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可自愿到劳动保险机构办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章名】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的职工,可按本条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亦可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各项补贴、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一次性救济费。

  第二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组成。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按上一年度全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25%计发;缴费性养老金根据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5%计发,即:

  基本养老金=上一年全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15%-25%)+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1%-1.5%)×缴费年限。

  离退休职工按照本条款计发的离退休费,低于国家原规定标准的,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五年以上(含五年)的,职工到离退休年龄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以及享受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未满五年的,到离退休年龄时,按照缴费年限,发给一次性生活费。

  第二十六条 基本养老金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的变化、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情况,每年七月由大连市人民政府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职工离退休时,应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换发离退休证,领取基本养老金。

  离退休人员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在失去或变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应向本单位或劳动保险机构报告,不得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八条 基本养老金的支付办法,要由现行的委托单位代发,逐步转为劳动保险机构直接发放或通过银行等代发。

  第二十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由职工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自由存取。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内余额,按《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章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日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或欠缴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除责令其补缴外,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位缴纳的滞纳金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拖欠发放、挪用、截留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追缴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拖欠、挪用支付养老保险金,擅自改变养老保险基金性质和用途,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挪用资金,并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劳动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侵占、贪污、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除追缴非法所得外,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虚报、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追回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金额一至二倍罚款。

  第三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票据。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而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干扰、阻碍、破坏养老保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镇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投资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参保职工可持二代身份证或社保卡(需设置密码),到社保办事大厅(或各区办事处)通过自助设备打印缴费证明,证明每页都套红印,印章名称为“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自助打印专用章”。
2、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3、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依前条规定提出的查询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予以提供的,按照规定程序提供;
(二)对无法律依据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除参保人员本人及其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情况进行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数据库全库交换或者提供超出规定查询范围的信息。

扩展资料:
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
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出具(打印)《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社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我已经复制给你一份,大连是1994年开始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是1993年,
不用下载,我给你,复制,记着给我加分噢。大连是1994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的
【标题】 大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内容分类】 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文号】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3年11月26日

【生效日期】 1994年01月01日

【正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城镇职工离退休后的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个体工商业户的从业人员,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国企业驻连办事机构)的中方职工,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均应依照本条例实行养老保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的保险,每个单位和职工都有参加的义务。提倡单位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 大连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做好全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县、市、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隶属的劳动保险机构,属于非营利性单位,具体经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与大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

城镇职工离退休后应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受法律保护。

【章名】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并设立由劳动、财政、审计、计划、银行、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全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每半年向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报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和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

第七条 设立大连市养老保险基金监事会,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代表、企业代表、在职职工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管理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向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汇报基金管理情况,必须事前听取监事会意见。

第八条 劳动保险机构应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审计等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九条 劳动保险机构应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工会对养老保险基金以及管理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帐目和原始凭证等资料。

劳动保险机构有权对管辖区域内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进行监督查询。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据实提供检查所需的帐册、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有权查询本单位为其缴纳各项养老保险费和养老金领取情况,查询养老保险档案,单位或劳动保险机构应为其提供方便。

【章名】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实行全市统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合理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全体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纳标准: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口径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9%缴纳,由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计缴,由单位在职工每月发放工资时代扣,并按月向劳动保险机构缴纳。

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单位和个人,均按上年度全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因经济困难,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手续,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可以视基金结算和职工收入情况,由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缴纳比例的意见,报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在管理费中列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在管理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行政经费或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在分立、合并、终止时,应先清偿欠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不得用养老保险费做抵押或偿还债务。

第十六条 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期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职工流动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随同转移。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项储存,专款用于下列项目:

(一)基本养老金;

(二)国家、省、市规定的政策性补贴;

(三)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一次性救济费;

(四)劳动保险机构按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总额2%提取的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的开支项目:劳动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宣传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奖励养老保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费用;上缴省主管部门的管理服务费;其他与养老保险工作有关的开支;

(五)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离退休职工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劳动保险机构可按当年实际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积累金。积累金在有可靠的经济担保情况下,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则,可购买国库券以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也可按不超过积累金的30%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所得收益及本息并入基金。

积累金主要用于职工离退休高峰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时对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的需要。

第十九条 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允许实行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

第二十条 补充养老保险由单位自主决定。原则上单位职工人均收入接近或超过纳税起征点的,应为全体职工或某些岗位的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为:每年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总额,由单位统一上缴劳动保险机构,并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劳动保险机构要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在管理费中列支,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可自愿到劳动保险机构办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章名】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的职工,可按本条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亦可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各项补贴、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一次性救济费。

第二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组成。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按上一年度全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25%计发;缴费性养老金根据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5%计发,即:

基本养老金=上一年全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15%-25%)+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1%-1.5%)×缴费年限。

离退休职工按照本条款计发的离退休费,低于国家原规定标准的,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五年以上(含五年)的,职工到离退休年龄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以及享受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未满五年的,到离退休年龄时,按照缴费年限,发给一次性生活费。

第二十六条 基本养老金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的变化、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情况,每年七月由大连市人民政府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职工离退休时,应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换发离退休证,领取基本养老金。

离退休人员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在失去或变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应向本单位或劳动保险机构报告,不得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八条 基本养老金的支付办法,要由现行的委托单位代发,逐步转为劳动保险机构直接发放或通过银行等代发。

第二十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由职工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自由存取。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内余额,按《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章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日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或欠缴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除责令其补缴外,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位缴纳的滞纳金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拖欠发放、挪用、截留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追缴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拖欠、挪用支付养老保险金,擅自改变养老保险基金性质和用途,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挪用资金,并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劳动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侵占、贪污、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除追缴非法所得外,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虚报、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追回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金额一至二倍罚款。

第三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票据。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而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干扰、阻碍、破坏养老保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镇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投资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参保证明
姓名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工作单位
社保帐号
社保局名
参保日期 XX年XX月XX日 至 XX年XX月XX日

这个可以自己查询到,并且打印一份,到社保局/原单位盖章,或适当加入其他内容,社保局一查属实的话,就给你盖章了。

是不是证明这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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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到大连市社会与劳动保障局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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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会通知办卡,按手印。手续都办好以后,次月领取待遇。大连市失业人员退休的办理材料:1、企业职工个人档案;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3、终止合同证明复印件一份;4、员工户口簿首页、索引页、个人页、身份5、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6、员工的个人退休申请;7、员工退休宣传报告养老保险缴费...

大连市退休手续如何办理
缴费后结转并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单,填写或申报打印《企业退休人员审批表》(一式五份),然后由单位专管员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其中市内外地户籍人员为大连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持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档案、养老保险手册、《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核准部门审核;(3)持《退休人员社会...

大连工伤赔偿伙食费标准是多少钱一天?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综上所述,大连企业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受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赔偿的项目很多,...

求大连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6号令,关于工伤待遇的。
(1995年8月2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管理,保障职工因工伤、残、亡后本人及其家属应享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

桥东区18640726069: 我想要一份大连市职工何时参加社保的文件 用于证明大连市在93年已经参加社保 -
訾虽盐酸: 参保证明 姓名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工作单位 社保帐号 社保局名 参保日期 XX年XX月XX日 至 XX年XX月XX日 这个可以自己查询到,并且打印一份,到社保局/原单位盖章,或适当加入其他内容,社保局一查属实的话,就给你盖章了.是不是证明这类的

桥东区18640726069: 大连市 1、员工4月1日入职,社保从几月份开始交? -
訾虽盐酸: 你好, 1、从次月开始参保; 2、可以调,从工资变化当月开始; 3、正规手续是一录用就报增(合同启始次月),如未报需补报. 希望对你有帮助.

桥东区18640726069: 你好 我想问下员工进企业要多长时间买社保 -
訾虽盐酸: 理论上来说进入公司就应当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五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桥东区18640726069: 我是大连本地人,个人如何交社会保险(养老和医疗)? -
訾虽盐酸: 1.如果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就应当按照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执行.自由职业者,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有具体规定:养老保险: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2张1寸照片,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的营业...

桥东区18640726069: 我是1987年在大连国企单位参加工作1998年因单位搬迁后,下岗转失业人员现在自己交社保到至今,我 -
訾虽盐酸: 参加职工社保的退休年龄: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参加灵活就业个人社保的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

桥东区18640726069: 大连开发区企业为新员工办理社保如何操作 -
訾虽盐酸: 首先去社保中心领取表格:企业养老保险申报表(一式三份)、失业保险同意书(一式四份) 填好上面的表格,签字、盖章;携带员工身份证复印件、1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带上公章直接去办理就可以了.失业保险同意书是职工属于农业户口的需要填写,城镇户口的必须缴纳失业金,不需要填写此表.缴纳照片的员工,需要第一次开户的职工的照片即可,已有医保卡的职工,直接抄取医保卡号即可续交.

桥东区18640726069: 你好我想请问你一下社保是不是从进厂第一天就开始交的阿
訾虽盐酸: 你好,从你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算.

桥东区18640726069: 2007 大连市 社平工资是多少 -
訾虽盐酸: 2006年在岗工资及社平工资,请按通知要求进行2007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作.2006年全市在岗工资24200元,月在岗工资2017元;全市年社平工资23503元,月社平工资1959元,市内四区年社平工资28509元,月社平工资2376元.2007社保年度全市基本养老保险月最高缴费基数6051元,月最低缴费基数1210元.参加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的农民工,2007社保年度养老缴费基数为1210元/月.企业需正常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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