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不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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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 2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 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 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 年。(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注:或两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注: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章程范本——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分期)

  上海 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上海 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实缴
  出资额 出资时间
  货币 首期 年 月 日
  第二期 年 月 日
  第三期
  .....
  货币 15万 首期 年 月 日
  第二期 年 月 日
  第三期
  .....
  货币 15万 首期 年 月 日
  第二期 年 月 日
  第三期
  .....


  股东未按照出资表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者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 主旨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拟定公司的基本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不设监事会的,由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议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期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名册中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自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队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人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 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八)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股东会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公司留存一分,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表格复制不过来,附上引用的网址http://www.kaigongsi.com/newall.asp?lid=8&xlid=337&internaters=A

  提供的这个范本应该是新的07年9月份的,如果你的不是分期出资的话,将第4章第5条表格稍做修改就行。

  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注: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意不要将货币写成“现金”、将实物写成“设备”、将知识产权写成“专有技术”、“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等,这些都是不规范的。如果股东的出资方式在两种以上,应分别列出以每种方式出资的数额及总的出资额。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应与验资证明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的股东名录部分相一致。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分期出资,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如果股东选择分期出资,在此条款中应明确分期出资的具体时间和出资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股东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缴资次数超过三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转让出资额;
  (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九)公司终止后,依法应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七章 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于每年二月份(注:由股东也可确定其他时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股东也可确定其他通知时间。)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章程也可以规定股东会会议表决权行使的其他方法,不一定采用按照出资比例的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四十二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
  如果股东约定,股东会决议都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那么就相应将第四十四条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将第二十三条改为“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如果公司没有设董事会而设了一名执行董事,没有设监事会面设1—2名监事,那么应相应调整有关条款,如所有条款中涉及“董事会”的字样改为“执行董事”,将“监事会”改为“监事”等;如果公司没有设副董事长,那么就删掉参考格式中“副董事长”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 ,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二十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注:股东可自行确定具体比例)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章 董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注:三至十三人)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注:也可不设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董事任期(注: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有关条款可不要。)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注:也可规定其他通知时间。)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但作出属于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六)、(七)、(九)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九章 监事会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注: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注: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公司股东书面请求,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至少有二分之一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注: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年,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其他职权。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或经理可以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或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十一章 股权转让

  第四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出资。
  (注:如果两个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出资的,公司就变成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应按照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四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注:对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可以规定股东按其他方式行使。)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注: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的继承也可作出其他约定。)

  第十二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 月 日

注意:本示范文本不得手工填写,打印时应当删除文本中红色字体部分。
不设董事会设监事会的合资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和 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上述表格适用于股东一次缴纳全部出资;若股东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出资的,可用下列表格:)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认 缴
出资额 实 缴
出资额 出资时间
首 期
第二期
第三期
。。。。。。
首 期
第二期
第三期
。。。。。。
首 期
第二期
第三期
。。。。。。
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 召开一次(注: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 (注:此处填写执行董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 产生(注: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式,如:股东会选举,股东任免等)。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股东对于上述职权可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股东对于上述八项职权可另行约定)
(注:经理非公司必备机构,不设经理的此条不需写入章程)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注:三人以上),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中有职工代表 人(注:股东约定,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注: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此条内容股东可另作约定)
  第二十七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注:股东可约定)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注:股东可约定)分取红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 (注:选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决定。
第三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一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XXX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2
第三章 注册资本 2
第四章 股东的职权和义务 2
第五章 董事会 3
第六章 监事会 5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6
第八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7
第九章 财务、会计 7
第十章 解散和清算 9
第十一章 附则 10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维护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公司中文名称:XXX
公司中文简称为:XXX
公司住所:。
公司股东:XX(以下称股东或集团公司)。
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和道德修养。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宗旨:。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亿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须由股东决定,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职权和义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批战略规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长期投资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集团公司认为需要由其行使的职权。
股东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
(二)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三)在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七人。董事会包括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股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连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制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三)制定公司长期投资方案(含并购);
(四)制定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方案;
(五)决定股权转让(不含本公司);
(六)决定公司非股权性资产转让;
(七)制定公司上市融资方案;
(八)决定以公司资产抵押或质押方式进行的融资;
(九)决定公司担保;
(十)决定公司短期投资;
(十一)指定对公司进行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根据集团公司干部管理程序规定,聘解公司经营层人员;
(十三)制定公司经营层薪酬福利方案;
(十四)决定公司社会捐赠、赞助;
(十五)认定公司资产损失;
(十六)决定公司账销案存资产销案;
(十七)在遵循集团公司组织机构管理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决定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
(十八)在遵循集团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九)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十)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二十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二十二)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二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二十四)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履行上述职权应遵循集团公司有关管理文件的规定。
董事会根据需要,并经股东同意,可分别授予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一定权限的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决定权。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合主持。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应经全体董事会成员过半数同意。
董事会一般应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遇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同意,可采用电话会议或签署书面决议等方式作出决议。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设董事会秘书(兼职)。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等。
第六章 监事会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三人。监事会成员中包括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股东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非职工监事任期届满,经股东连续委派可以连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依法经营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预算实施、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可以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中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人选由股东决定、董事会聘解。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行使上述职权,总经理不行使职权或因故不能行使职权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理行使其职权。
第八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集团公司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集团公司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财务、会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后,送交股东及政府有关部门,接受其监督。
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五)财务情况说明书;
(六)董事会及股东需要的其他报表。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它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蓄。
股东有权自行聘请审计师、会计师查阅公司账簿和凭证,查阅时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十章 解散和清算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不约定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集团公司组成。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公司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集团公司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的剩余财产,由集团公司收回。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集团公司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本章程条款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文件冲突,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由集团公司制定,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其修改权、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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