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他人签名侵犯了那条规定

作者&投稿:张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代替他人侵犯了那条规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更适宜用行政处罚








中国人大网讯
10月3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黎明审议时说,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国家安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总体表示赞同。

杜黎明委员提以下几点具体修改建议:

第一,关于修正案草案第1条,增加了“从业禁止”的规定,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从性质上来看,该处罚应当是属于新的刑罚种类,但是目前刑法只规定了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是否应当将“从业禁止”这种新的刑罚,在刑法第34条附加刑中加以明确,从而保证条文的前后协调。

第二,关于修正案草案第4条,该条规定了数罪并罚时的吸收问题,也就是说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后,只执行有期徒刑。我认为,这样规定不当。主要考虑:一是拘役与有期徒刑无法相互衔接,刑法规定的拘役期限为一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刑法关于拘役和有期徒刑的计算与折抵相同,均是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两个有期徒刑可以并罚,拘役与有期徒刑亦可以并罚。二是违反“举轻明重”原则,与管制的并罚形成冲突。拘役重于管制,有期徒刑与管制并罚时,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管制须执行,而比管制刑更重的拘役与有期徒刑并罚时,更应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三是导致刑法部分罪名并罚时无法执行。刑法分则中大量罪名规定了拘役刑,还有部分罪行最高自由刑就只有拘役,如果有期徒刑与拘役同时存在不执行拘役,将导致大量判处拘役的犯罪未经过行刑阶段,实际上未得到惩处。因此,建议明确“数罪中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拘役仍须执行”。

第三,关于修正案草案第7条,该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的几种情形,明确了“酒驾入刑”。我表示赞成。对该条的修改建议是:一是我支持“毒驾入刑”。司法实践中发现,吸毒人员吸毒后易产生幻觉,其驾驶机动车危险性与醉酒驾驶相当,甚至更加严重,建议增加一种情形即“吸毒驾驶机动车的”。二是对该条第3项严重超载和严重超速情形的入刑,我认为要慎用。现在公交客运班车,特别是在上下班高峰时,往往大量超载,如果都要入刑,那么打击面就太大了。三是该条第4项规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这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不够明确,因为除了国务院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外,还有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不宜将所有违反规定的行为都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建议将规定的范围限定为“国家规定”。

第四,关于修正草案第11条,现在第11条全部被删去了,删除该条文的目的是减少经济犯罪的死刑,但我认为减少死刑不等于不处罚。此外,删除该条刑法的全部条文,顺序将做调整,变动了刑法的整体框架。建议将第11条“删去刑法第199条”修改为:犯本节第192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关于修正案草案第14条。第14条规定的内容是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关系,我认为这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应将该内容纳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建议删除第14条。

第六,关于修正案草案第15条,对应第15条的是刑法第251条,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规定。而该条修正案是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规定,两者保护的法益不同,不宜置于同一条款中。相比较而言,该条与规定“组织、领导、资助恐怖活动”的第120条关系更为密切,建议将该条作为第120条中的一款。

第七,关于第32条第4款规定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1款规定的考试”的两种行为,要“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我认为对这两种情形更适宜用行政处罚进行规范,不宜用刑法进行调整。因为大家都看到,涉及这类人员主要是相对比较优秀的人员,很多都是在校大学生和未成年人,如果都运用刑事手段予以查处,社会效果是值得研究的,我认为应当慎重,建议删除。

首先“冒用他人签名未经他人追认的,无效”,这个签名是无效的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假冒。”或者来说是民事案件,涉及到侵权行为,没上升到刑事案件的程度。
你父亲可以要求他进行赔礼道歉。如果有精神损失的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明确把侵犯姓名权列为法院受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范围。本案中,如果你父亲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被告还应做出一定赔偿。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更适宜用行政处罚

中国人大网讯
10月3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分组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黎明审议时说,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国家安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总体表示赞同。

杜黎明委员提以下几点具体修改建议:

第一,关于修正案草案第1条,增加了“从业禁止”的规定,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从性质上来看,该处罚应当是属于新的刑罚种类,但是目前刑法只规定了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是否应当将“从业禁止”这种新的刑罚,在刑法第34条附加刑中加以明确,从而保证条文的前后协调。

第二,关于修正案草案第4条,该条规定了数罪并罚时的吸收问题,也就是说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后,只执行有期徒刑。我认为,这样规定不当。主要考虑:一是拘役与有期徒刑无法相互衔接,刑法规定的拘役期限为一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刑法关于拘役和有期徒刑的计算与折抵相同,均是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两个有期徒刑可以并罚,拘役与有期徒刑亦可以并罚。二是违反“举轻明重”原则,与管制的并罚形成冲突。拘役重于管制,有期徒刑与管制并罚时,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管制须执行,而比管制刑更重的拘役与有期徒刑并罚时,更应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三是导致刑法部分罪名并罚时无法执行。刑法分则中大量罪名规定了拘役刑,还有部分罪行最高自由刑就只有拘役,如果有期徒刑与拘役同时存在不执行拘役,将导致大量判处拘役的犯罪未经过行刑阶段,实际上未得到惩处。因此,建议明确“数罪中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拘役仍须执行”。

第三,关于修正案草案第7条,该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的几种情形,明确了“酒驾入刑”。我表示赞成。对该条的修改建议是:一是我支持“毒驾入刑”。司法实践中发现,吸毒人员吸毒后易产生幻觉,其驾驶机动车危险性与醉酒驾驶相当,甚至更加严重,建议增加一种情形即“吸毒驾驶机动车的”。二是对该条第3项严重超载和严重超速情形的入刑,我认为要慎用。现在公交客运班车,特别是在上下班高峰时,往往大量超载,如果都要入刑,那么打击面就太大了。三是该条第4项规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这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不够明确,因为除了国务院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外,还有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不宜将所有违反规定的行为都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建议将规定的范围限定为“国家规定”。

第四,关于修正草案第11条,现在第11条全部被删去了,删除该条文的目的是减少经济犯罪的死刑,但我认为减少死刑不等于不处罚。此外,删除该条刑法的全部条文,顺序将做调整,变动了刑法的整体框架。建议将第11条“删去刑法第199条”修改为:犯本节第192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关于修正案草案第14条。第14条规定的内容是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关系,我认为这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应将该内容纳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建议删除第14条。

第六,关于修正案草案第15条,对应第15条的是刑法第251条,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规定。而该条修正案是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规定,两者保护的法益不同,不宜置于同一条款中。相比较而言,该条与规定“组织、领导、资助恐怖活动”的第120条关系更为密切,建议将该条作为第120条中的一款。

第七,关于第32条第4款规定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1款规定的考试”的两种行为,要“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我认为对这两种情形更适宜用行政处罚进行规范,不宜用刑法进行调整。因为大家都看到,涉及这类人员主要是相对比较优秀的人员,很多都是在校大学生和未成年人,如果都运用刑事手段予以查处,社会效果是值得研究的,我认为应当慎重,建议删除。

别人代替你签名是一种代理行为,代你签名的人在签名前应当取得你的同意(授权),你的授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明示,一种是默示,默示授权的情况要复杂一些,但不论是哪种情况都至少要求你要有授权的意思,或至少从你的行为、言语中可以判断出这种意思。否则,就是无权代理,你可以主张侵权,如果给你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

需要具体分析该行为的法律效果。
仅仅是签名,尚无法判断。

首先“冒用他人签名未经他人追认的,无效”,这个签名是无效的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假冒。”或者来说是民事案件,涉及到侵权行为,没上升到刑事案件的程度。

侵犯个人姓名权


代替公司签字被起诉怎么办,代替他人签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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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他人签字侵犯什么权
1. 授权的代替他人签字是合法行为。在代理权限内,代签人以被代签人的名义实施的签字行为,对被代签人具有法律效力。2. 未经授权的代签行为是违法的。代签人将承担被代签人不认可时的法律风险,并且可能涉及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或票据诈骗等。3. 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授权的代签可能构成妨碍作证罪或...

代替他人签字侵犯什么权
有授权的代替别人签是合法行为,代签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签人名义实施的代签行为,对被代签人发生效力;没有授权的代签行为是违法行为,将承担被代签人不认可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签的合同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他相应的可能构成金融诈骗、票据诈骗。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则可能构成妨碍作证罪、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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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冒名签字是违法行为。2. 合同需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需亲自签字,信息需真实有效。3. 冒名顶替他人签字的合同虚假无效。4. 冒名签名行为需视情况而定,可能承担侵犯姓名权责任。5. 民事合同中,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主张权利。6.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时,第三人可以向委...

请问一下在没有本人同意或者是委托的情况下他人私自代替我签名违反了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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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别人签名算不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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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签名的法律后果
冒名签名要看具体行为了:如果仅仅冒用他人名字签订小额普通民事合同,而且没有其他恶意目的,一般仅仅承担侵犯他人姓名权的问题,比如购买手机卡。但是如果是签订了较大的商业合同,并且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可能就是合同诈骗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

冒充别人签字犯法吗
代替他人签名的,属于一种代理行为,如果本人不知情的,则属于无权代理,本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本人知道别人代替自己签名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或经本人追认的,则该签名对本人有约束力,本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冒充别人签字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伪证罪等。假冒明星签名出售,构成妨碍作证罪、票据诈骗等...

冒充他人签名违法吗
如果是假冒明星签名出售,那么应该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量特别大的话也可以认为是诈骗。伪造他人签名如何处理1、伪造他人签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据行为人目的确定具体法律责任。如果是用于诈骗的,可以按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2、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3、以伪造、变造...

马尾区19317146758: 代替他人签名侵犯了那条规定 -
针莎佰奕: 别人代替你签名是一种代理行为,代你签名的人在签名前应当取得你的同意(授权),你的授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明示,一种是默示,默示授权的情况要复杂一些,但不论是哪种情况都至少要求你要有授权的意思,或至少从你的行为、言语中可以判断出这种意思.否则,就是无权代理,你可以主张侵权,如果给你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

马尾区19317146758: 代别人签名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针莎佰奕: 视情况而定.1.根据授权人授权,代替授权人签字的,属于合法行为.2.如果没有委托人委托、授权,私自代替他人签字,是违法的行为,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马尾区19317146758: 代替签字按手印犯法吗
针莎佰奕: 代替签字按手印一般不犯法.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委托或授权人经权利行使者本人的委托或授权,且该行为不属于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代替签字按手印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是不犯法的;但如果没有委托人委托、授权,私自代替他人签字的行为,则成立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马尾区19317146758: 代人签字在违反法律那一条 -
针莎佰奕: 那需要你具体是在什么上面签字,还有主观态度.如无权代理、诈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资助恐怖组织等等.

马尾区19317146758: 公职人员在公民不知情且非自愿的情况下代替公民签字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 -
针莎佰奕: 侵犯公民权

马尾区19317146758: 在本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别人代我签名犯了国家什么法是哪一条? -
针莎佰奕: 您好,要看有没有造成损失,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签订合同,那么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是可以生效的.

马尾区19317146758: 代签名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
针莎佰奕: 代签要看是否具有授权,没有的代签行为是违法行为,将承担被代签人不认可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被授权后的代签行为是合法的,代签的话就会成立一种委托合同的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

马尾区19317146758: 私自替他人签字按手印触犯哪条法律 -
针莎佰奕: 没有代理权限而作出的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

马尾区19317146758: 在我未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替我在协议书上签字,侵犯了我的什么权利,这份协议生效吗 -
针莎佰奕: 无效,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马尾区19317146758: 代替别人签名算侵权吗
针莎佰奕: 有别人授权的,不是侵权,没有授权而代签名的,就是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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