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售楼时赠送花园违反哪些法律

作者&投稿:植视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开发商赠送花园、阁楼能受法律保护吗~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有网民通过“网上民声”留言咨询:开发商所说的一楼送花园、顶楼送阁楼中的花园和阁楼受相关法律保护吗?我今天看中央二台说“十一”将出台的《物权法》会把花园跟阁楼视为公有,请问我们敢买吗?如果买的话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应与开发商签哪些协议以避免以后发生纠纷?如果房产证上标注了阁楼是不是就没事了?
  关于赠送阁楼和花园效力性的问题,建议你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一、别墅的花园属于业主所有,房产商无权支配
所谓别墅的花园权利,实际上涉及别墅小区的土地使用权的享有。依据房地产物权之法律属性,即房屋(包括别墅)与所附土地之权利具有统一性,简言之,房屋属于谁,相应所附的土地权利亦应属于谁。购房者购买别墅,所购得的不仅仅是别墅(房屋所有权),还必然包括所附的土地和花园(土地使用权)。别墅交付后,开发商原先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已连同别墅一并转让给业主们所有。因此,开发商开发的别墅,一经售出转让,其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别墅花园,将为小区业主们所有,开发商不再享有小区土地(含公共花园,公用道路等)的任何权利。
故,别墅的花园属于业主,开发商无权支配。
  二、业主对花园的权利享有包括共有和独有二种形式
这里就涉及到小区业主对小区土地使用权具体享有方式的问题。别墅的土地使用权不同于多层及高层房屋,多层、高层房屋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也是由业主所有,但由于多层、高层房屋立体空间之特殊性,它不便于也不可能划分哪块土地使用权是属哪一户业主的,因此,多层、高层房屋的小区之土地使用权只能为小区业主们所共有。而别墅、特别是独幢别墅与之不同,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之权利可以为各幢别墅之业主单独所有,别墅毗邻的花园也可以作为私家花园由业主单独享有。因此,别墅小区之土地使用权享有方式,既可以和多、高层房屋小区一样,采用共有方式;也完全可以划分为各个业主单独享有。目前,上海的别墅小区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种是土地使用权完全共有的别墅小区。这类别墅的土地使用权为小区业主们所共有,业主的小产证上没有花园面积的登记记载,尽管小区内的土地权利对外依法不受侵犯,但对于小区内的业主来讲,单独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界定,所谓的“私家花园”对小区其他业主而言,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换而言之,在法律上,其他小区业主可以使用您的“私家花园”,您也可以使用他人的“私家花园”。
当然,这类别墅小区可以由全体业主或由业主委员会出面,向土地管理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请求对小区内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以确定各个业主可以单独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之范围。
另一种是大部分土地使用权已被分割为业主们单独所有的别墅小区(房产商专门办理过花园土地的测绘划分登记等手续)。这类别墅的大部分土地使用权,如建筑物所占土地,私家花园之土地已为各个业主所独自享有,故,在业主的小产证上登载有花园之土地面积。而只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如公共花园,公共设施,公共道路之所占土地使用权为小区业主们所共有。这类别墅的私家花园才可真正称为“私家花园”,即私家花园完全由业主依法独自享有,不受任何他人侵犯。
本律师建议购房者选择别墅时,应特别注意小区花园属于上述那种类型,以便对“私家花园”买个明白。
  三、别墅小区之物业公司无权制订对小区花园各种限制使用的所谓“管理规定/手册”。
现在,别墅小区都聘有专业的物业公司,在业主们的授权下为业主们提供专业、优质的物业管理等各方面的服务,他们的服务完全依照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行使。但也有不少物业公司,特别是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以前由开发商聘请、提供前期物业的物业公司,往往会自行制订一些规章制度,规定私家花园不能这样那样,否则怎样怎样之类。殊不知,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仅仅是在授权范围内,对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已,它的地位只是为小区业主们提供服务。换言之,它不是小区的主人,更谈不上是小区的上帝,它只是小区业主们的“仆人”,它根本无权限制业主们对私家花园使用的权利。除非业主们自己为了小区公共的利益,限制/限定对私家花园的使用方式,并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否则,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干涉。也就是讲,只有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制定对小区各项物业包括私家花园的使用规定;只有在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下,物业公司才可对私家花园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而物业公司无权自行制订对小区花园各种限制使用的所谓“管理规定/手册”。

开发商售楼时赠送花园违法,花园属于住宅建筑业主共有部分,不能赠送单独业主,具体违反如下些法律:

1、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根据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已购买首层房屋的业主,因为开发商赠送行为的无效,其对花园的独占行为构成对其他业主权利的侵害,其他业主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首层业主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恢复原状,甚至赔偿损失。

2、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3、违反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4、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条 :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开发商向首层业主赠送若干平方米的花园,对于多层建筑物而言,建筑物可以区分为不同的专有部分由住户单独所有,但整幢建筑物都是在地基之上建筑起来的,建筑物的各个楼层都离不开地面的支持,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本身不可能像房屋那样实际分割为某户单独所有。

扩展资料:

除非有充足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开发商在销售阶段不能再作出赠送花园、绿地的承诺,也不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现类似的条款,否则,就可能被小区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提起侵权诉讼。

若相关业主已获得了开发商赠送的绿地或花园等,除非获得了业主大会的追认或花园等土地使用权已独立分割等,否则,花园等依然是业主共有的,若其他业主利用,则应提供便利。

小区的露台等部分,若计算入公摊面积,则属全体业主共有。若开发商擅自处分,则属无权处分行为,购买人对此一定要慎重决断。



开发商向首层业主赠送若干平方米的花园,实际上是赠送了若干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多层建筑物而言,建筑物可以区分为不同的专有部分由住户单独所有,但整幢建筑物都是在地基之上建筑起来的,建筑物的各个楼层都离不开地面的支持,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本身不可能像房屋那样实际分割为某户单独所有,所以,楼房四周及地基的土地使用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按份共有。建筑物四周包括花园在内的土地使用权都是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的,任何业主都有权利进入花园休闲、歇憩,开发商的擅自赠送行为显然是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对于已购买首层房屋的业主,因为开发商赠送行为的无效,其对花园的独占行为构成对其他业主权利的侵害,其他业主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首层业主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恢复原状,甚至赔偿损失。而且,就算其它业主没有意见,首层业主对于花园的权利也因无法办理花园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在产权登记阶段,只有纳入建筑容积率的不动产才能办理业主的产权登记,没有被纳入建筑容积率的不动产不能单独办理产权登记。而在房地产项目中,花园绿地通常不会被纳入建筑容积率,其房地产权利完全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不能单独地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中分离或分割。花园绿地作为全体业主所共同所有的财产,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可能单独给一层业主办理花园的产权证明。这样,因看中花园而购买首层房屋的业主,其权益必将受到损害。有许多业主都是在办理花园土地使用权证书的阶段才恍然大悟,发现开发商签约时的承诺根本无法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很大损害。
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宣传或买卖合同中对赠送花园作出了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并对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认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行为,开发商违反的,应当向首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规定,如果开发商明知不能办理花园产权而故意隐瞒,导致购房者违背真实意思做出购买首层房屋的意思表示,开发商的此种行为已构成民事欺诈,业主不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鉴于目前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花园赠送现象,开发商目前解决该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经全体业主同意后将花园提供给首层业主使用,就具体方法而言,开发商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业主临时公约中增加关于花园问题的补充条款,明确约定其他业主同意由首层业主使用与其物业相毗邻的花园,并对首层业主使用花园的限制性条件作出约定。

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根据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对于已购买首层房屋的业主,因为开发商赠送行为的无效,其对花园的独占行为构成对其他业主权利的侵害,其他业主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首层业主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恢复原状,甚至赔偿损失。

开发商向首层业主赠送若干平方米的花园,实际上是赠送了若干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于多层建筑物而言,建筑物可以区分为不同的专有部分由住户单独所有,但整幢建筑物都是在地基之上建筑起来的,建筑物的各个楼层都离不开地面的支持,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本身不可能像房屋那样实际分割为某户单独所有。

扩展资料:

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宣传或买卖合同中对赠送花园作出了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并对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认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行为,开发商违反的,应当向首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目前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花园赠送现象,开发商目前解决该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经全体业主同意后将花园提供给首层业主使用。

就具体方法而言,开发商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业主临时公约中增加关于花园问题的补充条款,明确约定其他业主同意由首层业主使用与其物业相毗邻的花园,并对首层业主使用花园的限制性条件作出约定。



开发商向首层业主赠送若干平方米的花园,实际上是赠送了若干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多层建筑物而言,建筑物可以区分为不同的专有部分由住户单独所有,但整幢建筑物都是在地基之上建筑起来的,建筑物的各个楼层都离不开地面的支持,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本身不可能像房屋那样实际分割为某户单独所有,所以,楼房四周及地基的土地使用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按份共有。建筑物四周包括花园在内的土地使用权都是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的,任何业主都有权利进入花园休闲、歇憩,开发商的擅自赠送行为显然是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对于已购买首层房屋的业主,因为开发商赠送行为的无效,其对花园的独占行为构成对其他业主权利的侵害,其他业主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首层业主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恢复原状,甚至赔偿损失。而且,就算其它业主没有意见,首层业主对于花园的权利也因无法办理花园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在产权登记阶段,只有纳入建筑容积率的不动产才能办理业主的产权登记,没有被纳入建筑容积率的不动产不能单独办理产权登记。而在房地产项目中,花园绿地通常不会被纳入建筑容积率,其房地产权利完全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不能单独地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中分离或分割。花园绿地作为全体业主所共同所有的财产,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可能单独给一层业主办理花园的产权证明。这样,因看中花园而购买首层房屋的业主,其权益必将受到损害。有许多业主都是在办理花园土地使用权证书的阶段才恍然大悟,发现开发商签约时的承诺根本无法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很大损害。
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宣传或买卖合同中对赠送花园作出了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并对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认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行为,开发商违反的,应当向首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规定,如果开发商明知不能办理花园产权而故意隐瞒,导致购房者违背真实意思做出购买首层房屋的意思表示,开发商的此种行为已构成民事欺诈,业主不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鉴于目前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花园赠送现象,开发商目前解决该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经全体业主同意后将花园提供给首层业主使用,就具体方法而言,开发商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业主临时公约中增加关于花园问题的补充条款,明确约定其他业主同意由首层业主使用与其物业相毗邻的花园,并对首层业主使用花园的限制性条件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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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18364309476: 我在开发商那里交了一万元定金,购买了一楼赠送花园的一个一楼,现在咨询一下,开发商赠送的花园合法吗? -
籍竖复方: 赠送面积其实是开发商的一种促销手段,严格讲不合法,小区公共面积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不拥有合法产权.因而也将不受法律保护,在遇到拆迁、出售、继承、评估、抵押等时,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

仙居县18364309476: 开发商赠送花园、阁楼能受法律保护吗 -
籍竖复方: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有网民通过“网上民声”留言咨询:开发商所说的一楼送花园、顶楼送阁楼中的花园和阁楼受相关法律保护吗?我今天看中央二台说“十一”将出台的《物权法》会把花园跟阁楼视为公有,请问我们敢买吗?如果买的话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应与开发商签哪些协议以避免以后发生纠纷?如果房产证上标注了阁楼是不是就没事了?关于赠送阁楼和花园效力性的问题,建议你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仙居县18364309476: 关于开发商赠送私家花园问题 -
籍竖复方: 肯定是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在有效合同里有赠送的词句.你没有得到,应属于商业诈骗.

仙居县18364309476: 1.我们是一梯两户.邻居家的线为何进我家,合理吗? 2.物管和开发商不承担责任,我该如何应对? -
籍竖复方: 若线是开发商的原因埋在了你家,则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责任;若是邻家原因埋在了你家,则应当由邻居承担责任.

仙居县18364309476: 开发商不允许将赠送面积注明在合同中
籍竖复方: 开发商在房屋摊销宣传中说赠送小花园,属于你订购房屋合同的要约,应该在合同中备注.现在开发商不同意在正式订购房屋合同中备注,是在否定自己的要约,完全是欺骗行为,你完全有依据要求完整的退还定金.如果不同意退还,诉讼到法院你的理由会得到支持的.

仙居县18364309476: 我邻居把过道封占为己有问物业,物业说是开发商赠送的入户花园,这算违法吗? -
籍竖复方: 首先把过道占为己有和物业赠送的入户花园,这是两个概念的事情,要是占为己有的话,那就是犯法的.如果说这是物业送的话,这是他们物业的事情,她们物业是老大,她物业可以自己做主.

仙居县18364309476: 我在开发商那里交了一万元定金,购买了一楼赠送花园的一个一楼,我上网一查,花园是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 -
籍竖复方: 写入合同了,不管它合法与否,你就当你的东西用,有人告你,你在告开发商呗,有合同你怕什么.

仙居县18364309476: 物业公用设施设在购买的自家花园,如下水道井盖,化粪池等8个盖,我可以告开发商吗 -
籍竖复方: 这叫人怎么说呢??我不知道你那个花园是不是你花钱买的,也就是说这花园到底是开发商赠送的呢?还是是你自己的产权,我在武汉,这里有些地方的开发商是为了好卖房,赠送花园(如顶层和一层).如果你是这一种情况,那真的是没办法.因为严格说起来,开发商是无权将公共部位赠送给私人的.这是违规的.如果你这个花园是你自己的产权,那开发商是不能将公用设施设在花园里的,因为这花园是你的所有权.归你使用.你可以向开发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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