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的聘任管理

作者&投稿:邗栏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书记员的聘用制和聘任制有什么区别?~

聘任制的书记员,就跟你去外面公司上班是一样的,不一定要专业对口,不是法律专业的也可以去,就好比是学法律的去公司做管理或者文秘一样。你在外面公司上班也有五险一金的。但是聘任制的和法院或者检察院编制的书记员区别就在于你退休之后了,编制的书记员等到退休年龄就有退休金等等待遇,合同制或者聘任制就没有了。而且,聘任制或者合同制的书记员只是相当于一个员工而已,你有什么错误或者哪天领导要一个亲戚进来,他就可以找个理由把你解聘了,编制的书记员就不一样了,他是公务员,不能随便解聘的,犯错了顶多批评等等行政处分,要开除你还要经过各种开会讨论,很麻烦,所以说是铁饭碗。聘任制的就是瓷饭碗了,一不小心就会碎。我是学法律的,上次一我们市中院招聘任制的书记员我就没去。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

  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第二条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 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适用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第五条 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
  书记员的员额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
  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
  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十条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第十一条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书记员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通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国家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四)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经单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解除聘任合同:
  (一)女性书记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聘任制书记员对人民法院解除聘任关系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主管部门提起仲裁。
  第十四条 聘任制书记员可以辞去被聘职务或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书记员可以按规定正常晋升职级。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为:
  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
  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
  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
  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本条第四、五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 书记员职务职数在其所在人民法院的非领导职务职数中解决。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除专门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的条款外,其他条款既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也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前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编制内正式录用的书记员。
  第十八条 解放军军事法院书记员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
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适用本条第五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书记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中、中专。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本办法下发后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书记员的聘任制和合同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与受聘人依照法律与本办法订立聘任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 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
书记员的员额比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人民法院新招收书记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任。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人民法院聘任书记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书记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双方同意续延聘任合同的,如果书记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
新聘任书记员试用期限为一年。
聘任合同文本,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严重违反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正司法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书记员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通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国家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四)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经单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聘任制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解除聘任合同:
(一)女性书记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书记员可以按规定正常晋升职级。各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为:
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
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
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
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书记员的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本条第四、五款的规定。 严格来说不是书记员的一种,与聘用制书记员相似,但仅从事司法庭审等的速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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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可以干一辈子。书记员作为司法活动中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庭前准备以及开庭时准备的事务性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以及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事务性工作。聘用制书记员是司法改革后的产物,也是一个机关新工作,并不属于临时工。聘用制书记员是和所在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灌南县17344121483: 聘任制书记员 - 聘任制书记员是公务员吗?
徭肾双黄: 聘任制书记员有三个特点: 一是在国家正式行政编制内聘用,使聘用经费得以保障; 二是聘用期间实行合同制管理; 三是聘用制书记员要经过中央和省级考录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受聘期间享受公务员的有关待遇. 聘任制书记员三年一签合同,最高可以晋升到处长职级. 以上摘自:

灌南县17344121483: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有哪些?
徭肾双黄: 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和待遇,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执行.

灌南县17344121483: 聘用制书记员 -
徭肾双黄: 聘任制的书记员,就跟你去外面公司上班是一样的,不一定要专业对口,不是法律专业的也可以去,就好比是学法律的去公司做管理或者文秘一样.你在外面公司上班也有五险一金的.但是聘任制的和法院或者检察院编制的书记员区别就在于你退休之后了,编制的书记员等到退休年龄就有退休金等等待遇,合同制或者聘任制就没有了.而且,聘任制或者合同制的书记员只是相当于一个员工而已,你有什么错误或者哪天领导要一个亲戚进来,他就可以找个理由把你解聘了,编制的书记员就不一样了,他是公务员,不能随便解聘的,犯错了顶多批评等等行政处分,要开除你还要经过各种开会讨论,很麻烦,所以说是铁饭碗.聘任制的就是瓷饭碗了,一不小心就会碎.

灌南县17344121483: 级法院聘任制书记员是怎么定性的?
徭肾双黄: 聘任制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合同管理.新聘任制书记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签订聘任合同,聘任期限为3年.

灌南县17344121483: 请问,书记员(聘任制)的解释我想问一下,在公务员报考中,有这样的
徭肾双黄: 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灌南县17344121483: 什么叫聘任制书记员?和普通的合同工有什么区别??法院是否有单方解?
徭肾双黄: 就是法院自己招的人,不需要上级用人单位的批准,不是公务员,什么待遇都没有,工资很低,几百块而已,再给你买个五金,你不是法院的正式工作人员,任何编制你都不占.法院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但是要给补偿

灌南县17344121483: 聘用制书记员会随时被辞退吗? -
徭肾双黄: 不会,聘用制合同工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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