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条例条款

作者&投稿:务施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档案管理办法~

第九部分 机电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设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内全部机电设备的管理。
第二条:机电设备管理要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坚持设计、制造和使用相结合;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改造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设备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对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对设备使用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设备使用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设备管理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好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设备完好率要真实并达到标准,积极做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五条:积极采用新设备、新工艺及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不断提高设备档次和技术装备水平。
第二章 设备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
第六条:设备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继续按《铁煤机厂办字(2001)35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自制设备要组织设备管理、技术管理、生产管理和维修、使用人员参加的审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做好设备的制造工作,要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存档,否则不得验收。
第三章 设备的管理、使用、保养和检修
第八条:公司的设备实行公司、生产单位、班组三级管理制度,各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设备的购置、调拨、租赁、大修理的权限属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对未经主管领导及设备主管部门批准,私自调用、租借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第九条: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做到合理使用设备,保证安全运转,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和持证上岗制度。对多人轮班操作的设备,生产单位要指定负责人,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十条:建立、健全三级保养制度,即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和计划保养。每年12月15日前设备使用单位要制定下年度设备维护保养计划上报设备管理部门,由设备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操作者对设备要做到“三好”、“四会”,即:管好、用好、修好和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以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一般检修即中修或小修,要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精度、功能达不到工艺要求的项目进行针对性检修,一般要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机件,必要时对局部进行刮研,更换油脂,校正坐标,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恢复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第十三条:设备的大修,即对设备进行全面修理,需要对设备进行全面解体,对所有零件进行清洗检查,更换或加固重要的零部件,调整机械和电气操作系统,配齐安全装置和附件,重新喷漆或电镀,按设备出厂或部颁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机电设备大修理计划由公司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公司审核报铁煤集团批准后,机电设备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自修或外委)。设备大修理后的安装调试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各使用单位要对大、精、稀设备及使用时间在5年以内的新设备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使用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对上述各种设备要每季度预检一次,合理储备易损件,并做好保管工作,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乙炔、制氧及使用起重、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设备的单位,要按照铁岭市技术监督局和调兵山市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使用。各单位使用和维护人员对上述设备平时要认真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设备的改造、更新
第十七条:编制设备改造、更新的年度和中长期计划由技术主管部门会同设备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重要设备进行改造和更新前,必须进行经济论证,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审批。
第十九条:公司提取和使用大修理基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大修理专用基金必须用于机电设备的大修理。
第二十条: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当按国家规定主要用于设备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一条:对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的价值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二条:数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1、经过预测和论证,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3、大修理虽然能恢复设备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4、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5、其他应当淘汰的。
第二十三条:公司出租、转让或报废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租、转让或报废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备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设备的验收交接、档案管理和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备管理员应及时、准确的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送设备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各生产单位、科室要设立一名专职(兼职)设备管理员,严肃、认真的填写设备档案、维修保养记录和设备润滑卡片,及时、准确的向设备主管部门报送各种报表。
第二十七条:各生产单位、科室发生设备事故,必须于2小时内报公司领导、设备主管部门和安监科,事故单位要保护好现场并做好记录,由设备主管部门和安监科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并写出事故分析报告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凡隐瞒事故不报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要追究其责任。
机电设备现场管理考核办法
机电设备是企业固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机电设备管理是公司“现场达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设备的合理使用和精心保养是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公司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未经培训、考试、无证上岗一项扣一分。
二、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制度,设备要悬挂定人定机标志牌。未执行定人定机制度、未悬挂定人定机标志牌一项扣一分。
三、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工作(一级保养),做到班前对设备进行检查和润滑;班中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做到“三勤”(勤检查、勤调整、勤维修)、“一不离”(设备运行时不离开);班后对设备认真清扫、擦拭,月末、节前要彻底清扫、擦拭干净。一项不合格扣一分。
四、做好设备备品、配件的储备和保管工作。备品、配件无储备、未保管好,一项扣一分。
五、设备的机械传动和电气控制必须动作灵敏,保护装置必须安全可靠,一项不合格扣一分。
六、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制度。未建立设备档案、未认真填写的一项扣一分。
七、本办法具体考核内容及扣分情况纳入《机电总厂车间现场管理达标考核细则》。
制造、检修产品(设备)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制造、检修产品(设备)的质量管理,提高生产设备的跟踪和售后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制造、检修产品(设备)档案管理目的
加强公司制造、检修产品(设备)的产品质量,提高管理水平,便于生产设备的跟踪和售后服务。
二、制造、检修产品(设备)档案管理范围
全公司制造、检修产品(设备)均应建立档案。
三、制造、检修产品(设备)档案管理部门
销售科、生产办、各生产单位分口管理。
销售科负责物资经销中心维简制造设备档案管理,生产办负责租赁公司制造设备档案管理,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检修设备档案管理。
四、制造、检修产品(设备)档案内容
档案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制造、检修时间,合同号,使用厂家,制造、检修概况,跟踪记录等项目。
五、制造、检修产品(设备)档案管理要求
1、各单位、部门要设兼职设备档案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制造、检修产品(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
2、要按设备档案内容作好记录,保证归档内容的完整、系统、准确。档案表一式两份,本单位留存一份,另一份报送销售科。
3、档案的借阅要办理借出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借阅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借阅的档案,不得损坏、丢失,归还时交档案人员当面点清。
4、档案记录要及时、准确,在产品出厂后24小时内作好记录。
5、跟踪记录按以下要求认真填写。
6、对于关键性和常用部分的档案应使用复印件,尽量不用原件,一般由使用单位复

  员工档案管理办法
  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变静态的员工管理为对员工成长过程的动态跟踪管理,特制定本规章。
  2 范围
  公司针对所有员工的管理工作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3解释
  人事管理档案:指公司为加强对员工的管理,而建立起来的有关员工基本情况的资料以及历次考核与异动等项的资料。
  4 权责
  4.1 全体员工人事管理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专员负责,各人力资源派驻机构或人员应在其指导下完成所属单位中层及以下员工的人事管理档案的建立、更新工作。
  4.2 员工的人事资料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收集,并填写《人事(管理)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移交人力资源部。
  4.3 公司员工的人事管理档案,必须是一级部部长(含)以上的领导在其所属员工晋升、奖惩、异动、了解基本情况时方有权调阅。
  5 工作内容
  5.1人事档案
  5.1.1人事档案的调转
  5.1.1.1员工可在被公司正式聘用之日起三十天内将人事档案转入公司。
  5.1.1.2人力资源有义务协助员工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5.1.2 人事档案的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定期对员工的人事档案进行更新、整理。
  5.2 人事管理档案
  5.2.1人事管理档案的建立
  5.2.1.1 人事管理档案应在员工到职一周内,由所在部门负责将员工到职后形成的人事资料收集完整,待员工经试用期考核通过,正式录用时将其人事资料移交人力资源部。
  5.2.1.2 人力资源部对移交的人事资料要依据《人事管理档案分类目录》进行审核,发现有人事资料不完整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索,以确保人事档案的真实与完整。
  5.2.1.3 对营销人员、送货员、外派财务人员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收取学历证原件;对外派财务人员还需收取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原件;对营销人员及非总部财务人员同时需收取担保文件。
  5.2.1.4 收取员工相关证件时,应向对方出具收据(一式二份),一份交对方,一份存入档案袋(盒)查验。
  5.2.1.5人事资料收集、归档后,人事管理专员应在档案袋(盒)上详细填写员工姓名及档案资料清单等内容,依档案材料分类目录顺序排列,各类资料以形成时间为序,分类装订,并注明档案资料收集、归档经办人姓名。
  5.2.1.6 档案管理员应将档案资料分类存放、严格保管。
  5.2.2 人事管理档案的健全、更新
  5.2.2.1公司员工考核、任免、奖惩、教育培训、薪资调整、职务异动等人事资料一经形成,员工所在部门应及时协助人力资源部整理相关资料。
  5.2.2.2员工调任、晋升、降职、免职等人员异动资料归档时,除按资料形成时间顺序排列装订在档案第三类外,同时应在《人员薪资/异动变化记录表》中登记。
  5.2.2.3员工薪资变动资料归档时,除按资料形成时间顺序排列装订在档案第五类外,同时在《员工薪资/异动记录表》中登记,如因调任、晋升、降职等人事异动涉及薪资变动时,所归档资料仍放第三类。
  5.2.2.4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专员在对收集上来的各项人事资料审核无误后,应参照5.2.1.5条款规定交档。
  5.2.3人力资源部本着对员工负责的态度,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填写《人事(管理)档案资料移交清单》。
  5.2.4 人事管理档案建立后,由人力资源部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保管。
  5.3 人事档案及人事管理档案查阅、借阅及复印管理
  5.3.1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方可查、借阅人事(管理)档案:
  a. 了解所属员工基本情况;
  b. 员工晋升、降职;
  c. 员工奖惩;
  d. 员工调动。
  5.3.2查、借阅及复印人事(管理)档案的手续
  5.3.2.1查阅人事(管理)档案的手续
  a. 须查阅人员(管理)档案时,查阅人持所属一级部部长签批的《人事(管理)档案查阅/借阅单》,经人力资源部长签核后,即可到档案室查阅所需的人事资料。
  b. 查阅人事(管理)档案,必须在档案室内完成;不准将有关资料私自带出或复印。
  5.3.2.2借阅人事(管理)档案的手续
  a. 须借阅人员(管理)档案时,借阅人持所属一级部部长签批的《人事(管理)档案查阅/借阅单》,经有核准权限的人员签核后,即可到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
  b. 人事(管理)档案的借阅期限,一般为十五天,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个月。借阅人必须保证人事资料的安全、完整,不准私自复印或转借他人。
  c. 借阅档案人员应按期交还所借阅之档案,逾期未还者,档案管理人员有责任进行追索。
  d. 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依《人事(管理)档案查阅/借阅单》的记载逐一核对,并检查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确认无误后,在《人事(管理)档案查阅/借阅单》备注栏中注明归还日期。
  e. 因工作需要确需调阅员工人事档案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b)联系。
  5.3.2.3确因工作需要,要求复印人事资料者,在《人事(管理)档案查阅/借阅单》上标明,必须经人力资源部长核准方可进行。
  5.3.3人事(管理)档案的借阅及复印者,应注意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由于不妥善保管造成资料丢失、损坏或不注意保密擅自扩大资料的阅读范围影响者,而对当事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责任由其个人承担。
  5.4 离职人员档案的处理
  5.4.1 退档手续的办理
  离职人员持经核准的《离职(调动)交接表》到档案室办理。
  5.4.2 人事管理专员需将离职人员离职资料归档,按分类目录排放装订,并在档案袋(盒)上注明离职日期和原因。
  5.5 证件的借用、归还程序
  5.5.1因特殊用途需借用人事管理档案中证件者,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一级部部长或单位负责人批准。
  5.5.2证件借出期限最长为二个月。逾期未归还者,按每个证件20元/天计算罚金,罚金从押金中扣除。
  5.5.3证件的归还
  5.5.4档案管理员应详细记录证件借用者的姓名、部门、借用证件名称、借出日期、归还日期等资料,备查。
  5.6 档案的统计、清点
  5.6.1档案管理员应及时将人事信息归档,及时记录,及时录入微机,保证实存档案信息与微机存储信息一致。
  5.6.2档案管理员每周一统计上周退档、归档人员清单,每月五日进行月度汇总。
  5.6.3每年一月份,对档案进行年度清点。统计上年度归档数、档案总数、退档总数、在岗人员档案数等数据,并与微机存储数据校对,要求二者一致。
  5.6.4人事管理档案保存期限:
  a. 已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其人事管理档案保存期为两年,从《离职(调动)交接表》中核准的日期为依据计算;
  b. 未办理离职手续但实际已离开公司的人员,其人事管理档案保存期为三年,以当事人所在部门出具的书面报告中标称的离开公司时间为依据开始计算。
  5.6.5 每年三月份,对上年度已超出保存期限的档案统一进行销毁。
  5.7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6. 相关表单
  6.1 《人事(管理)档案资料移交清单》
  6.2 《人事管理档案分类目录》
  6.3 《人员薪资/异动变化记录表》
  6.4 《人事(管理)档案查阅/借阅单》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公布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国家档案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具体范围执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机构,保障档案事业发展。
第五条省、市、县(区)档案局负责履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在档案学研究、档案宣传、档案教育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将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四)热心资助档案事业事迹突出的;
(五)举报、制止档案违法行为,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表现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档案室,指定人员负责本机关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按行政区划分级设置的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的规定,按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的设置,由企业自主决定或者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其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所有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档案。
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
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分别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第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依法从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人员、库房设备、馆室藏量、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以及应予登记的其他事项进行登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由本单位文书或者业务部门收集整理,定期交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拒绝归档或者自行销毁。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五条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的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动和重要人物、杰出人物在其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档案,承办单位应当做好收集、整理工作,并在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特别重大的活动,承办单位应当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通知省档案馆派专人进行录像、摄影。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档案收集工作,并通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受有关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行政区划变动的;
(二)机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
(三)组织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及重大普查活动的;
(四)举办或者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活动的;
(五)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
(六)发现重要、珍贵档案和资料的。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档案和与档案有关的资料:
(一)列入省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向省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市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5年向县(市、区)档案馆移交;
(四)列入专门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6个月内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五)列入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的次年6月底前向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移交。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长移交期限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各级各类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发生改制、拍卖等资产与产权变动或者依法破产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的规定办理档案移交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终止、解散后,档案交由原中方保存或者向当地国家档案馆移交。外资企业终止、解散后档案的处置,依照国家有关外资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及装具。
禁止在危房和有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没有防护设施的环境中保管档案,对破损、散失的档案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第二十条对不具备保管条件,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进馆;
(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档案保管者改善其保管条件,或者经协商同意后,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
第二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可以按合同的约定向社会开展代保管档案服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对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家所有的档案、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除依法由国家档案局批准的外,应当提前30日向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第二十七条省级国家档案馆建立全省性的档案目录中心,市、县(区)国家档案馆应当定期向省目录中心报送档案资料目录,为档案利用者提供现代化的检索服务。部门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报送档案资料目录,逐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编研人员,加强档案的研究整理,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的范围内发行并提供社会利用。
第二十八条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需要利用档案馆保存的已开放档案的,应当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需要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需要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的,须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利用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应当征得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第三十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对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公布的档案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寄存在档案馆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未经档案所有者同意,档案馆不得提供给他人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档案馆藏量将档案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需经费。
第三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地方国家档案馆建设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档案馆建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配置档案管理必需的设备,逐步运用高新技术管理档案。
第三十五条档案专职人员应当具备档案管理以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取得相应的档案技术职称。未受过档案专业知识教育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十六条鼓励中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捐助或者其他形式支持本省档案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技术规范要求归档或者不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
(三)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五)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六)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七)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专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的;
(九)对已报损毁、丢失的档案未作及时认定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家档案馆库房属二级以上危房或者有重大火灾隐患,同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整改措施而未采取整改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对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档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四十条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霍振礼哪里人
霍振礼霍振礼1933年5月生。河北省南和县人。汉族。l960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物理系。曾任原国防科工委某研究所情报档案科科长、研究室主任、研究馆员等职。中国档案学会科技档案学术委员会第一至三届委员,中国老教授协会档案与文秘研究所特聘研究员。从事科技情报、档案工作近40年,在实践和理论两方面颇...

西南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西南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的档案管理规定在第十二章中详细阐述。第五十九条中,课程考核产生的各类文件,如试卷、表格以及电子、声像和纸质文档,统称为课程考核档案。第六十条规定了档案的装袋要求。档案应以盒装或袋装形式,封面需清晰标明内容,与试卷袋一致。装袋内容的顺序需按照:A卷或课程考核说明、参考答...

江西省职教本科毕业生的个人档案和本科学校有哪些不同
根据互联百科查询得知,西省职教本科毕业生的个人档案和本科学校有以下不同:1.档案管理机构不同:职教本科毕业生的档案管理机构可能是江西省教育厅或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而本科学校的档案管理机构则是学校自身的档案室。2.档案内容不同:职教本科毕业生的档案可能包含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证书等...

怎样写好报告
二是加大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努力推进全镇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稳步发展。年中,我镇党政办狠抓了《档案法》、《四川省〈档案法〉实施办法》(修订)、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等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宣传,提高了干部...

档案管理制度应该有什么要点,什么东西比较重要?
1. 档案材料的收集:- 建立立卷归档制度,明确归档范围、时间和保管期限,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对缺失的档案材料采取措施积极找回,保证档案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及时催促文件的上交和回收,确保在新的一年开始前完成档案的整理和归档。2. 档案的归档、立卷与管理:- 区分不同全宗,确立立...

不是应届毕业生可以到西部支教吗?
10、问:我从没到过西部,真不知道是否能胜任服务工作? 答:在你上岗前,你服务省(区、市)的项目办会将你们组织起来集中培训和体检,培训内容包括志愿服务理念的学习,志愿服务管理条例、相关政策的了解和服务岗位专业技能培训及服务地风土人情及健康保健知识等方面的介绍等。你服务县的项目办及服务单位将为你们安排住宿...

西部计划自愿者的人事档案归什么地方管理
我曾经参加过西部志愿者,我的人事档案是在教育局的人事股,和待业的大学生一样,暂存那。而在西部志愿者工作的时候产生的档案是在团委。等到你解决编制问题后,档案就会跟随你的编制走~

乐山师范学院不选择师范专业 报其他的什么专业就业比较好点?急急急...
学旅游管理的人,要性格大方、头脑镇定、思维缜密。 档案管理:大概在五年前,这还是一个冷专业,就业不佳。不过,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在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案实施后,国家加大了对档案事业的管理力度,强制性要求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做到档案规范化管理,同时,通过大力宣传,各个单位都开始意识到档案的...

档案保存期限国家标准档案保存期限的规定
16、在其后的律令条例中,对于 “文书”和“档案”的用法,更有较为明确的区分,多处使用“缮写文书,收贮档案”,“录存档案”,“档案副本”等等。17、按汉字本义,“档”为横木框格,系指存放东西的阁架;“案”即小桌子一类的东西,引伸为处理某一事件的案卷。18、“档案”即存入档架的案卷,...

档案为什么不能放在个人自己手中?
一、档案为什么不能放在个人手中?1、我们知道同一个东西放在不同的地方会有不一样的作用,我们需要将其放在最正确的地方才能发挥它的最大作用,档案也是一样,它作为个人信息的重要材料,一般是会放在学校、人才市场、单位或者人事局这些可以接受个人档案的部门。这样档案可以计算我们的工龄,转正定级、...

公安县18785359553: 什么是选调生?以及报考山东省选调生的条件!!!
招赖怡那: 山东省2008年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简章 一、选调范围、数量和专业 ... 适应基层工作需要. 报考公安系统的,须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选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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