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刑法修正案的具体内容

作者&投稿:骆畏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1997年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的哪些内容~

-1997年3月14日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现行刑法典97刑法典确立的“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三大原则,深入人心。

-十年间,国家立法机关先后通过了6个刑法修正案、3个单行刑法和9个刑法立法解释文件,并在其他非刑事法律中规定了一些刑事条款,97刑法典进一步完善。

97年来新刑诉法实施十年程序公正推进司法文明

97刑法特色鲜明

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颁布实施,共有条文192条。此后,从1979年到1996年,17年间,国家立法机关先后通过了25部单行刑法,并在百余部非刑事法律中规定了刑事条款。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法治建设也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1979年的刑法典,很多条文已不适应现实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呼唤着新刑法典的诞生。

1997年3月14日,新刑法典在修改原有刑法规范的基础上,应运而生。这部于同年10月1日实施、被称为97刑法典的法律,条文增加到452个,其修改幅度之大,涉及范围之广,在立法史上十分鲜见。

与此前的刑事立法相比,97刑法典特色鲜明:

●实现了刑法典的统一性和完备性。新刑法典整合了各种刑法规范,包括单行刑法,为我国刑事法制的统一和有效运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取消了类推制度,确定了三大现代刑事法治原则。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三项基本原则,突出了刑法人权保障的功能。

●促进了中国刑法的国际化。增设了普遍管辖规则并扩大了中国刑法的域外管辖权,增设了一些国际罪行和当代新型犯罪。

●提高了刑法典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注意了体系结构的完备,在条文设置上、用语的表述上,力求具体、细密,繁简得当,便于实际应用。

●注意了法律之间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与其他非刑事法律规定的刑事条款,衔接有序。

新刑法典有破有立,新修改的条文中透露出新的时代特征。比如,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反革命罪的提法与新的形势已不相适应,97刑法典第一章罪名便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取代了原来的“反革命罪”;由于不再搞阶级斗争,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新刑法典删掉了79刑法典中的“社会主义革命”一词,而在第二条保留了“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原来法典中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97刑法典也将其更名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罪名比原来增加了近十倍。

(一)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犯罪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并调整了刑罚


1997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根据该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属于结果犯,即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是发生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实际后果。近一段时间以来,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出现了新的情况,一些个人或单位甚至大量回收废旧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管等医用卫生材料重新包装后出售。这些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具有造成恶性传染病传播的高度危险性,一旦使用,必然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由于这些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流向比较广,受害群众数量比较多,而且危害往往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司法机关在确定具体的危害后果时难度比较大,影响了对这类犯罪的打击。为此,修正案(四)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作了修改:一是将本罪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即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就构成犯罪,而不必实际发生造成人体健康严重危害的实际后果。二是调整了本罪的法定刑。本罪法定刑原来是三档,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修正案将上述规定分别修改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修正案这一调整并非减轻而是加重了对本罪的处罚力度。


(二)修改了刑法关于以走私犯罪论处的两类犯罪的规定


1997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分别规定,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以走私罪论处。修正案(四)对该条作了两项修改:一是关于第二项中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地点,增加了界河、界湖。这主要是考虑到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海关法作了修改,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在界河、界湖等边境水域走私的行为,增加了界河、界湖的规定。二是将第三项挪到第一百五十二条中,规定了单独的法定刑,并进一步明确了走私废物的对象包括固体废物和液态、气态废物。刑法对以走私论处的几类犯罪都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标准,而是按照刑法走私罪一节中的有关规定处罚。刑法走私罪一节的刑罚,除走私明确规定的几类特定违禁品,如武器、弹药、文物、淫秽物品等外,都是以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为处罚依据的。走私固体废物偷逃关税的数额计算起来比较困难,而且其社会危害性更主要的是破坏我国的自然环境,而不是偷逃关税。偷逃关税的数额无法客观、全面反映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大小,有必要对走私固体废物犯罪单独规定刑罚。另外,近年来非法走私液态废物,如废油的情况多了起来。其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该法。但有的地方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认识不很明确。为此,修正案(四)进一步明确了走私废物的范围包括固体废物,液态、气态废物。


(三)增加了关于非法雇用童工的犯罪的规定


我国法律十分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等行政法规都明确禁止非法使用童工,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1997年刑法的规定,对于非法雇用童工造成重大事故的,或者强迫童工劳动的,也是可以分别按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迫劳动罪等相关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鉴于当前一些地方非法雇用童工的情况比较严重,有的还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加大对非法雇用童工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此,修正案(四)对非法雇用童工犯罪作出专门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增加了关于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的犯罪和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犯罪,修改了关于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1997年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了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国家实行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还有很多,这些珍贵植物在科学研究等方面与珍贵树木有着同样重要的价值。近年来,一些地方毁坏这些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植物情况越来越严重。另外,在珍贵树木保护方面,1997年刑法只对非法采伐、毁坏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非法收购、加工珍贵树木及其制品的行为比较严重,这些行为往往是造成珍贵树木被大量毁坏的直接诱因,如果对于非法收购、加工等行为不加大打击力度,则无法遏制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包括珍贵树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作了两方面修改:一是将保护的范围由珍贵树木扩大到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二是在犯罪手段方面,增加了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


根据1997年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这样规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林区的概念比较模糊,而且非林区也存在成片的森林,这些森林也需要保护。划分是否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不利于打击毁坏森林资源的犯罪。二是规定“以牟利为目的”没有必要。规定以牟利为目的是为了区分出于自用目的在林区收购少量木材的行为,防止打击面过大。实际上刑法规定非法收购“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就可以比较准确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如何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认识不一致,常常为此扯皮。修正案(四)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修改是,取消了“在林区”和“以牟利为目的”的限制。


1997年刑法没有规定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实践中一些人员以非法运输林木为业,与盗伐,滥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者形成了分工,共同逃避法律制裁。盗伐、滥伐、非法收购者由于有非法运输者帮助其将盗伐、滥伐的林木运出林区,因此很难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将非法运输环节堵住,盗伐、滥伐以及非法收购等行为很难禁止。针对这种情况,修正案(四)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中增加了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对于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运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单独规定了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渎职的犯罪


1997年刑法没有单独规定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渎职罪。对于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不明确,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比较少,群众意见比较大。刑法修正案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中增加执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规定,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在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3、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4、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

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6、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8、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修改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9、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刑法修正案焦点关注:

1、75岁免死

“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一条文写入刑法修正案草案,被认为是我国宽严相济的立法原则和人道主义的重要体现。但这也引来了关于古稀老人犯罪问题恶化的担忧。

2、嫖宿幼女罪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嫖宿幼女罪确在刑法(九)表决稿中被删除,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将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届时嫖宿幼女将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3、减少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13个死刑罪名、加重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危险驾驶和恶意欠薪入罪。

自2011年5月1日起,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占中国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这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修改。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刑法修正案



您好,你是问1997年对《刑法》进行修订的内容还是指97年刑法通过后的历次刑法修正案?至今为止97年《刑法》已被修正了八次,内容很多,在此无法一一说清,你可以在网上查一下。关于97年对原《刑法》修订的内容,现提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汉斌1997年3月6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供参考:
各位代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修订刑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的重要步骤。1979年制定的刑法,经过17年的实践,总的看来,刑法规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正确的,许多具体规定是可行的,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一是制定刑法时对有些犯罪行为具体分析研究不够,规定得不够具体,不好操作,或者执行时随意性较大,如渎职罪、流氓罪、投机倒把罪三个“口袋”,规定得都比较笼统;二是有些犯罪行为现在已经发展得很严重,如走私犯罪、毒品犯罪,需要相应加重刑罚;三是随着十几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发生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了适应与犯罪斗争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刑法进行修订、补充、完善。
1982年决定研究修改刑法,1988年提出了初步修改方案,到现在修订工作已经搞了15年。在这期间,由于来不及也没有条件对刑法进行全面的、完整的修改,对需要修改补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对刑法作出了22个修改补充规定和决定。另外,在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规定了“依照”、“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有130条。这次修订,在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认真总结17年来实施刑法的实践经验,研究国外有关刑事法律规定和现代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草拟了刑法修订草案,两次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以及法律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召开了有中央和省、市、县四级公检法机关、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刑法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对草案逐条讨论研究修改。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步审议刑法修订草案后,又专门召集公检法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开会,对修订草案中重大的、有争议的问题共同讨论研究修改。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还召开联席会议,根据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刑法修订草案逐条进行审议、修改。
这次修订刑法,主要考虑:第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将刑法实施17年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刑法的修改补充规定和决定研究修改编入刑法;将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款;将拟制定的反贪污贿赂法和中央军委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条例编入刑法,在刑法中规定为贪污贿赂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两章;对于新出现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经过研究认为比较成熟、比较有把握的,尽量增加规定。第二,注意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刑法的原有规定,包括文字表述和量刑规定,原则上没什么问题的,尽量不作修改。第三,对一些原来比较笼统、原则的规定,尽量把犯罪行为研究清楚,作出具体规定。刑法原来为192条,草案修改增为449条(注:经这次大会审议修改增至452条),增加257条。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是继去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步骤,对于进一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重要意义。现将刑法(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进一步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取消类推的规定。刑法原来基本上也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制定的,当时考虑到刑法分则只有103条,可能有些犯罪行为必须追究,法律又没有明文规定,不得不又规定可以采用类推办法,规定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这次修订,刑法分则的条文从原来103条增加到345条,对各种犯罪进一步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事实上,刑法虽然规定了类推,实际办案中使用的很少。现在已有必要也有条件取消类推的规定。因此,草案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二,明确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个原则宪法已有规定,在刑法中再明确规定是有实际意义的。草案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三,明确规定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相当,就是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对犯罪量刑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因此,草案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关于减刑和假释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第七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十一届第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一、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十五、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七刑法是一次全面的修订,相当于一部新的刑法,不存在修正案问题。一九七九年的刑法,在一九九七年被修订,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一九七九年刑法失去效力,不再对犯罪行为具有约束力,取而代之的是修订后生效的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的刑法法。
现在所说的修正案是对九七进行的修正。我国已对其进行了八次修正。分别是: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二)(三)、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以及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
附:http://baike.baidu.com/view/1090523.htm#1


刑法修改几次
截至到2018年,《刑法》共有十次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自公布之日即1999年12月25日起开始施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自公布之日即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颁布和生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刑法是治国安邦的基本法律,对于惩治犯罪和保障罪犯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刑法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社...

什么叫做高危险性物品
高度危险性的医用物品,是穿过皮肤或黏膜进入无菌组织或器官内部的器材,或与破损的组织、皮肤、黏膜密切接触的器材和用品。如手术器械、穿刺针、输血器材、输液器、输注的药物和液体、血液及血制品、透析器、腹腔镜、脏器移植物、活检钳等。中度危险性的医用物品,仅与破损的组织、皮肤、黏膜相接触,而不...

威远县15365039920: 原刑法第72条内容是什么 -
悟泻丰原: 刑法自97年修订后,法条的序号就没有变,八次修正只是对具体规定增、删、改,具体条款序号未变.1979年刑法的条款 第七十二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1997年刑法的条款 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威远县15365039920: 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的新的基本原则是? -
悟泻丰原: 我国现行刑法主要有三大原则:罪行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其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79刑法”中是没有的.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实体法所特有的并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的重要规则.“79刑法...

威远县15365039920: 中国有几次刑法修正案?各自生效的时间? -
悟泻丰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122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0831]中...

威远县15365039920: 法的修改、法的修正、法的修订分别是什么?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
悟泻丰原:[答案] ,“修改”、“修订”和“修正”三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呢?《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对三者进行了明确的解释.修改指“改正... 具体列举修改的内容.该专门的立法性文件又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修改决定,一种是修正案.前者如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

威远县15365039920: 我国现在有几个单行刑法? -
悟泻丰原: 现行刑法就一个.刑法修正案较多已到第八.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

威远县15365039920: 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规定修改了哪些内容?
悟泻丰原: 为惩治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1997年《刑法》第三百零九 条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该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 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威远县15365039920: 1997年刑法为何增加嫖宿幼女罪?
悟泻丰原: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在设立嫖宿幼女罪之前,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性犯罪行为,不论是否“嫖宿”,一律按强奸论处. 当时为了更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1997年修改的刑法中增加了嫖宿幼女罪.1997年刑法修改后,将嫖宿幼女行为从奸淫幼女罪中独立了出来,增加了嫖宿幼女罪,此前嫖宿幼女的行为被以强奸罪论处,这项罪名起刑就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强奸罪的起刑是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目的是强化保护幼女而设立的罪名. 但是从法定刑来看,嫖宿幼女罪的起点比强奸罪的起点要重,但是该罪名无形中认可幼女是“卖淫女”的身份,这对幼女是极大侮辱和伤害.

威远县15365039920: 《刑法修正案》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
悟泻丰原: 1、增加了财产刑.长期以来,受“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思维的影响,我国刑法报应刑理论痕迹明显,适当增加财产刑,较少自由刑,可以淡化这一痕迹.但是,如果只增加财产刑,不减少自由刑则另当别论.2、废除了9个罪名的死刑.适当减少死刑适用是符合我们一贯提倡的“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的,因此,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是本次修正案的一个亮点;3、顺应民意.草案公布之前,社会上对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极高,对于职务犯罪人的服刑问题亦有颇多微词,修正案对上述问题都给与了积极回应,可以说是顺应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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