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哪位朋友能提供,详细的,谢谢!

作者&投稿:凤茅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有哪些?~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l.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l.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核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 1.4.1 超出事件发生地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1.4.2 跨省(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4.3 国务院或者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l.5 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善后处理规定和要求

为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准确、有条不紊地处理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及环境污染,平时必须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制度,具体措施如下:

(一)落实应急救援组织,救援指挥部成员和各类救护队成员,并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调整,确保救组织落实

(二)按照任务分工做好各类物质器材准备,准备各种防护、消防抢修、抢救器材,并使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做到定期检查、更换,任何人不得随意挪用:

(三)每年一次组织火灾救援训练和演习,提高救援的指挥水平和各专业救援技能;

(四)对全酒店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救援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1、安全检查制度,在制度中落实应急救援工作检查;

2、值班制度,在节假日、夜间值班制度中,落实应急援检查工作;

3、进一步完善化学危险品使用、储存、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4、总结考评制度,纳入对紧急救援落实情况的考评;

十二、附件

1、应急救援流程图

2、应急救援联络号码

3、酒店总平面图(标识消防水源、消防器材、目标位置、外援引导点)

4、义务消防员名单

台山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有效做好我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防范、处置和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防群控、全民参与;快速反应、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实事求是。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1.4适应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台山市辖区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的事故。
2.应急组织机构
2.1应急处理指挥部
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环保局的建议和破坏程度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台山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市长担任总指挥,市主管环保工作领导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做出处理事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信息产业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局、工商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气象局、卫生局、质监局、消防大队、物价局、水利局、司法局、科技局、台山海事处、自来水公司等单位第一把手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府办分管环保工作副主任及市环保局局长分别担任正副主任。办公室负责承接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处理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事故处理的指示和批示。
2.2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能
市环保局设立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对事故应急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积极兼容,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2.2.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排除、减害工作;
2.2.2根据现场情况,研究处置具体排险减害(救助)方案、措施以及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界定
3.1一般污染事故与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
3.2较大污染事故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3.2.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3.2.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2.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3.2.4对环境造成危害。
3.3重大环境污染与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3.3.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3.3.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3.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3.3.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3.3.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3.3.6捕杀、砍伐国家二类、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3.4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3.4.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3.4.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4.3人员中毒死亡;
3.4.5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3.4.6捕杀、砍伐国家一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3.5事故的确认
属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事故与破坏事故的,由台山市环境保护局确认;属重大或特大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确认。
4.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报告程序
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省环保局应急办公室。市环保局应立即向江门和省环保局报告。
应急办公室根据环境事故的污染与破坏程度,向市人民政府速报,并及时向江门市和省环保局报告。
4.2报告时限及形式
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起48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速报和确报可通过电话、电报、传真,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3报告内容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确报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
5.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通报和信息发布
5.1事故通报
应急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下游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城市通报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情况,做好防范污染事件危害、蔓延的预防工作。
5.2信息发布
应急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信息。
发布信息须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由应急办公室协调组织。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6.应急处理程序
6.1信息处理程序
6.1.1环境污染举报电话
本市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处理举报电话5577244、5575592,电话设在市环保局,并向全市公布该电话号码。
6.1.2事故信息收集综合与上报
值班人员接到环境污染事故的信息,应当立即向局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将情况通知市领导和相关部门。
值班人员应当记录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污染程度、人员伤害、联系人与电话,并不断收集综合该事故新的信息,上报有关领导。
6.1.3现场情况报告
污染事故现场情况应当及时向局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现场工作情况实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由应急领导小组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如果属于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应当按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6.2事故现场处理程序
环保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组织环境执法人员赶赴现场,环境监测站应当立即派出应急处理人员携带必要的监测器材按照规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故的蔓延。在初步查明事故的性质、原因及危害程度后,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群众代表及有关当事人商讨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和措施,并组织人员实施。
6.2.1调查取证
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应对事故现场与有关人员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在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分;制作《现场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6.2.2环境状况监测
环境监测人员应当及时对污染状况进行监测,确定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及其时空分布,为事故处理决策提供依据。若超出本市监测能力时,要及时请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援助。
6.2.3协调工作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接报污染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市政府、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协调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6.3现场控制程序
6.3.1分析污染事故性质
对属于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市环保局指挥处理。河流中发生的非陆源油污染事故、化学危险品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处理。
6.3.2协调污染处理
市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需要与市有关单位协调处理时,如需要防化支援的,可报请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处理。
6.3.3实施污染控制
应当根据现场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分布范围、危害情况、地形地貌、风向风速、水流与潮汐状况等因素实施污染控制,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群众撤离,减少污染的人员伤亡、直接损害与生态破坏。
6.3.4污染清理
河流中的油污染物由市协调台山海事处处理,陆地上的部分无毒或者毒性轻微的污染物交由市环卫部门清理,化学危险品、放射性物、有毒有害物品由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定单位清理,并妥善处理其它有毒有害物,防止发生进一步的污染事件。
6.4鉴定报告程序
6.4.1形成事故专题报告
根据事故处理结果,市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污染事故专题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污染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过程、原因、污染物种类、污染状况、生态破坏情况和后果、危害程度、人员伤害情况、直接损失,以及应急处理的过程、采取的控制污染措施和存在的问题。
6.4.2作出处罚决定
市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向市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提交污染事故的终结报告及取证材料;市环保局依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属于环境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关于污染事故导致的民事赔偿问题,市环保局应按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行政调解处理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理。
7.善后处置
市环保局负责协助市政府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尽快清除事件后果和影响,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8.有关部门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及时测定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调查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市委宣传部:加强网上新闻宣传的管理和引导,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和中外新闻媒体采访,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跟踪境外舆论,组织对外辟谣。
市科技局:负责建立各行各业的应急专家库,成立专家咨询组。组织专家开展环境污染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的宣传、咨询活动,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监督检查各镇、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督促企业落实应急处理措施,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交警大队: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道路的畅通。
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的应急预案,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主动配合做好相关监测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药品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提供信息网络和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正常使用的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材料。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对有可能污染环境的重大项目的审批立项工作。
市经贸局: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市农业局:负责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中农药污染方面的技术鉴定,做好事故后的防治与补救工作。负责农药销供网点管理和农药安全使用教育。
市质监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市消防大队:负责制定泄漏和灭火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伤员的搜救。
市物价局:维护市场秩序,保持事故应急处理中相关物资物价稳定。
市工商局: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理时期市场活动的监管。加强工商执照的管理工作,对主管企业进行依法严管。
台山海事处:负责制定水上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组织水上交通事故抢险救灾队伍,清理河道、海面上泄漏的油污及危害物质。
市水利局:负责堵塞有可能受污染的河道,或稀释有毒物质,控制有毒物质对下游地区的影响。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对河床的清理工作。
市司法局:突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处理终结后,依据市环保局提供的终结报告及取证材料,对属于环境刑事犯罪的过错人,追究司法责任。
市自来水公司:做好水源保护区污染突发区事件的预案工作,加强对集中式饮水源的保护工作。
9.现场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和职责
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协调有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该组由市环保局和农业局组成,由市环保局负责。
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如有危险化学物品泄漏,根据其物性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该组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和市质监局组成,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
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该组由市卫生局急救中心或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由市卫生局负责。
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由市消防大队、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组成,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
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由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局、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由市公安局负责。
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该组由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局组成,由市公安局负责。
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由市发改委、市经贸局、市交通局等部门组成。由市发改委负责。
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该组由市科技局负责。
10.附则
10.1制订与解释部门:市环保局
10.2市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预案。
10.3发生特大、特别重大事故时,本预案与《台山市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并执行。
10.4预案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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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的控制和处置。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事件。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因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3、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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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闵金刚: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 一、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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