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是台湾人 死了 她在台湾的财产 我或儿子 还能争取吗

作者&投稿:仪隶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老公台湾人我们在大陆办理结婚半年了老公去世财产妻子可以接产吗~

你好,是有继承权的,这个是不容质疑的。找律师办理手续哦。采纳一下吧。谢谢了。

  1、无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在大陆或台湾,其遗产(动产和不动产)在大陆,遗产继承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2 、大陆的继承人继承在台湾的遗产(动产和不动产),需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以证明在大陆的继承人与在台湾的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如果大陆的继承人不在同一地居住,其亲属关系证明应统一由一个公证处办理。

  3 、遗嘱人生前在台湾立有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证处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由受托人代为办理领取在台遗产手续。

  已在大陆定居的台胞,生前在大陆立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遗嘱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证处办理以下公证书后,由代理人向在台的遗产管理人承认继承或向台湾地方法院诉情确认或给付。

  公证遗嘱,遗嘱受益人需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

  代书或自书遗嘱,需办理声明书公证书,由遗嘱见证人或遗嘱人在大陆的亲属发表声明,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本人生前所立的最后遗嘱,然后再办理遗嘱受益人的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

  4 、被继承人在台死亡后,其遗产如无人继承或不清楚有无继承人,一般由台湾地方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大陆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须向遗产管理人声明承认继承,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遗产。继承人有数人时,可以共同委托其中一名继承顺序在前的合法继承人作为代表人,全权出面办理,其共同委托书需办理公证。如遗产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陆继承人则需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需共同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同住一地的多名委托人可以合办一份委托书。

  5 、办理继承在台遗产,继承人需向公证处提供:被继承人的台湾身份证件;台湾警察局户政事务所发出的户籍登记全部誊本(部分或除户誊本不适用);自然死亡者需提供死疗诊断书,意外死亡者需提供“相验尸体死亡证明书”;与继承人联系的台湾咨询人(知情人)的姓名、地址、电话。

  二、台湾方面关于继承在古遗产的有关规定

  1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的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 3 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作继承表示,逾期视为放弃其继承权。若继承已由主管机关处理,且在台湾地区无继承人的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的遗产者,其继承表示的期限为 4 年。

  2 、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的遗产,由大陆地区人民依“法”继承者,其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得超过新台币 200 万元。超过部分,归属台湾地区同为继承人;如台湾地区无同为继承人,归属台湾地区后顺序的继承人;台湾地区无继承人者,归属“国”库。

  3 、遗产中有不动产者,应将大陆地区继承人的继承权利折算为价额。但若为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件的不动产,大陆地区的继承人不能继承,确定大陆地区继承人应得部分时,其价额不计人遗产总额。

  4 、遗嘱人以其在台湾地区的财产遗赠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者,其总额不得超过新台币 200 万元。

  5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的遗产,应依规定办理遗产税申报。

  6 、由大陆地区继承的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的遗产,如其继承权被侵害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请求回复。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时效,自知悉被侵害之时起为 2 年;自继承开始时起为 10 年。

  7 、台湾有关继承顺序和应继份

  ( 1 )继承顺序

  当然继承人:配偶;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和亲生子女与养生子女间的兄弟姐妹均会继承权);第四顺序继承人:祖父母

  ( 2 )应继份

  继承人为同一顺序者,平均继承。

  当然继承人(配偶)与其他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比例如下:

  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平均;与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继承人继承时,配偶占一分之一,其他继承人共占二分之一;与第四顺序继承人继承时,配偶占三分之二,其他继承人共占三分之一。如无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人,仅有配偶继承时,应由其继承全部遗产。


  出至: 李梦舟律师提供

  你好,你来这里问主要也是心里没底吧,我想最好去找个律师帮你。
  下面的资料可以帮你了解下婚姻法对财产的规定。
  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没有结为夫妻关系,也就无所谓的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在某些国家(如荷兰)承认同性恋的合法性,并以夫妻关系处理他(她)们之间的关系,但我国不承认同性的“婚姻”,故而,必须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
  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但法律都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男女仅结为夫妻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即没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如此时让双方享有均等的财产权,对一方或双方不公,这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相违背。只有双方在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
  3、夫妻财产权的平等性。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而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其调整的主体也应是平等的。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女性主内,男性主外,夫妻之间存在着收入的差异,存在着表面上的不等。但男性的收入是因为有妻的支持:帮助丈夫操持家务,使丈夫能安心地工作,再说,妻的付出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如我国先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请求权。也体现了夫妻权利义务的统一。所以说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平等的基础上,夫妻的财产权也是平等的。
  4、遵循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法律渊源之一,其与法律一起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也是法律的辅助工具,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为,要那道德来平衡自己的心,做到不偏不倚。如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的时候,不能不顾子女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5、保护交易安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行为直接涉及到社会的利益。夫妻对夫妻财产权的行使,会关系到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权不仅对内,而且对外。对外表现在交易上,其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时,不能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而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只要你们是结婚登记了的,即使台湾没有,这段婚姻也是不能抹杀的,你们有孩子应该是共同生活的,那么这期间工资生产收益等等都是共同财产。如果他和你结婚之前就有了台湾方面的财产,那么这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有继承权。。。
你可以争取自己权利。
证明下你们的亲属关系。去公证处。
然后就可以带去台湾办理。

要看你们有没有登记结婚,在大陆也算,看他母亲是哪里人,如果是大陆人并且有大陆户口的话,那应该可以适用于大陆的婚姻法调整,你说没在台湾登记,想必问题有点复杂,你可以找个专业律师咨询一下。

去问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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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县17065087034: 台湾亲人逝世大陆亲人是否可以继承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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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县17065087034: 我的大哥在台湾已去世,但是他在台湾有一笔遗产,他无儿无女无配偶,最亲的亲人就是我,他是台湾户口. -
市睿茶苯: 找台湾的代书办吧~ 遗产税部分 应备资料:(一)遗产税申报书二份.(二)被继承人之户籍誊本及继承人之户籍誊本各乙份.(三)遗产中有房屋者,应附死亡当年度房屋影本乙份.(四)其他申报自遗产总额中扣除或主张不计入遗产总额课...

成县17065087034: 大陆的退休人员与台湾人结婚,在台湾定居已享受在大陆的退休金,而如在台湾的人去世后根据台湾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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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睿茶苯: 到法院,递交社会证明已证明前夫已死,让法院判强制解除婚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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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睿茶苯: 您好,我给您的建议有:1、他婚前的个人财产,您无权分的2、对于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您可以平分.3.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成县17065087034: 丈夫是台湾户籍因生病去世了,我现在回到大陆,因没有丈夫的死亡证明,应该怎么去办理离婚登记,去哪里... -
市睿茶苯: 如果你丈夫已经死亡,不需要再办理离婚手续,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即可. 注销户口原因内,户口管理机关会注明死亡的原因.

成县17065087034: 台湾老人去世了,台湾没家属,大陆只有哥哥家的女儿,请问大陆的侄儿有没有继承权? -
市睿茶苯: 老人家 去世后 遗产由他下一代继承 除非他下一代也全去世 才会由下下一代继承 一般来说 继承第一优先 为子女 假设爸爸死了 妈妈与子女各依一定比例继承 爸爸的哥哥没任何理由继承 如果这位老人家在台湾没妻子没子女 那麽 财产充公 因为 他在台湾户口里绝对没有他哥哥的名字 只有他本人 这样一来 一人户口 死亡后 财产上缴国库 除非他要死之前有脱产 给大陆的哥哥 或立定遗嘱 指定谁为继承人 所以 你没继承权 有只有你爸 可你爸没在户口内 所以 没啦 但是这位老人家的父母还健在 老人家的父母就可以拿到财产

成县17065087034: 台湾老兵死后大陆家属怎么领遗产? -
市睿茶苯: 如果你确定是直系亲属,并且有其本人的遗嘱或者相关书信证明遗产处理意向的话可以去台湾办理.

成县17065087034: 请问有朋友知道,台湾人如果在台湾意外去世 ,户籍证件这些会被注销吗 -
市睿茶苯: 不会,这关系到继承权,亲人要先办理除户手续,才能继承遗产 也就是说没经过除户这程序,户籍证件都会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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