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郭左践 调查

作者&投稿:叔鬼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一个农业保险事业部~

保险业以自身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行业发展意识倾注于服务“三农”的事业,而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完善保险体系的建立、农民保险意识的增强、经济基础的逐渐厚实,则是我国保险业在服务“三农”事业中能否发挥积极作用的关键因素

从法国安盟保险进入农业大省四川到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和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相继筹建,在政策和商业两个领域进行积极探索;从黑龙江、新疆、内蒙古等地专业农业保险公司试点申请到浙江、江苏、福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开展得红红火火、生机勃勃;从安徽进城务工人员回乡后积极购买保险到湖北、浙江失地农民靠保险解决养老后顾之忧,保险业服务“三农”的身影处处可见。在积极为我国农业产业发展保驾护航、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出谋划策、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等方面,保险业正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敏锐的市场嗅觉,在更广泛的领域、更深的层次以更加多元的方式向前迈进并积极地探索着。
“三农”问题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大问题,也是我国历届政府关心和重视的重要问题。近些年,保险业在积极服务“三农”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在开拓服务领域、扩大服务层面、探索新的服务方式上积累着经验。而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可以有效服务“三农”的保险体系一直是保险业追求的目标。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支持和保护。农业保险是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农业保险,有利于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在如何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方面进行了艰辛探索,我国农业保险也走过了一条曲折的发展道路。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不久,1982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始经营农业保险。1986年,新疆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即现在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成立,主要经营农业保险。上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期,我国农业保险曾经得到了较快发展,在保障农业生产和促进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2年来,农业保险累计赔付73.9亿元。同时,对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和组织形式进行了大胆探索,向农村和农民宣传了保险知识,也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是,由于经营风险高、管理难度大、政策支持不充分,农业保险业务亏损严重。2003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4.6亿元,仅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5%。
农业保险以及保险服务于农民和农村是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息息相关的。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90%以上的农民欢迎农业保险提供的服务。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农业保险目前在我国发展得并不理想。如何在正视现实的基础上,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之路,为我国农业、农民、农村提供合适而全面的保险服务,成为保险业近年来关心和重点研究的问题。保险业以自身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行业发展意识倾注于服务“三农”的事业,而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完善保险体系的建立、农民保险意识的增强、经济基础的逐渐厚实,则是我国保险业在服务“三农”事业中能否发挥积极作用的关键因素。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京生认为,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实践表明,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按照纯商业化模式运作,政府必须通过农业产业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等补贴手段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因此,总结我国农业保险发展20多年的经验教训,为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分散农业风险,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维护好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国家应尽快建立政策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制度。
目前,保险业界已就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原则和框架形成了共识。一是现阶段我国开展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照搬外国的任何一种现成模式,不可能完全依赖国家财政补贴,不可能走单一主体经营的道路。二是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应实行多元化的组织形式。三是农业保险业务应区分为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可获得相应的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商业性业务可由保险经营主体按照商业化原则经营,享受中央税收和地方财政优惠政策。四是开展农业保险应以地方政府为依托,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形成中央、地方两级合力。五是应在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下,积极探索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六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应先试点,再逐步推广。在试点的基础上摸索保费补贴测算方法、标准及实施办法,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种植和养殖业目录,研究建立农业再保险运作机制。
针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郭左践认为,在我国建立科学、有效、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不会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项系统工程。建立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适合中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农村产业结构、农业风险特点、农民保险需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经验,逐步形成、发展、完善。而上海安信、吉林安华的批设筹建,正是这种探索所迈出的积极一步。
郭左践介绍,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的目的就是提高农民灾后恢复生产和生活自救水平,在政府救助(基本保障)之上提供补充保障;农业保险与政府救助的关系应是补充而不是替代。现阶段农业保险的保障原则是,区分农业自然风险和经营风险,农业保险以自然灾害损失补偿为主,经营风险如因农产品供求关系和市场价格变化、汇率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等,则通过其他政策手段解决;区分农业可保风险和不可保风险,农业保险主要承保可保风险,对不可保风险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而农业保险经营原则应遵循市场规律,立足于市场化经营,辅以国家政策扶持(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监管政策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不能完全依靠国家财政补贴和减免税扶持。
针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郭左践认为,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道路。我国应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形式应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取决于地方财力)、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立足于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高素质人才)等。
据了解,保监会在去年农业保险发展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突破的基础上,今年将主要致力于在实践层面推进多层次、多主体、多模式的农业保险试点。下一步保监会将积极研究在黑龙江垦区引进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模式,在新疆、内蒙古开展奶牛等养殖业保险试点,在江苏、安徽、四川等地实行政策性业务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试点。同时,保监会还将会同财政部、农业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小组,依托试点载体,研究探索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
除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发展,为农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外,保险业服务“三农”主要还体现在为农民的养老、医疗等解决后顾之忧方面。
据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陈文辉介绍,保险业在许多地区开展的为农民提供医疗、养老保险和失地农民保险服务试点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险业在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应对风险带来的损害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在为农民提供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服务方面,商业保险因其具备的专业化、制度化优势,为在农村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供了可行的选择。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将会在应对意外、疾病、死亡等风险方面发挥巨大的经济补偿作用,有效地防止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保障农民的生活质量。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服务则可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将失地农民获得的经济补偿转化为为他们提供养老保险服务,一方面失地农民因失地获得的补偿会有一个专业化机构为农民进行长期的保值增值运作,解决了农民的养老问题;另一方面,农民不会因使用不当而致使失地补偿用完之后既失去土地又失去经济来源,从而导致社会问题的积聚。
保险业服务“三农”大有可为。但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保险业在服务“三农”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利因素。而只有在各方面逐步成熟,环境逐步改善的基础上,我国保险业在为“三农”提供积极有效服务的道路上才会越走越顺,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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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以自身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行业发展意识倾注于服务“三农”的事业,而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完善保险体系的建立、农民保险意识的增强、经济基础的逐渐厚实,则是我国保险业在服务“三农”事业中能否发挥积极作用的关键因素
从法国安盟保险进入农业大省四川到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和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相继筹建,在政策和商业两个领域进行积极探索;从黑龙江、新疆、内蒙古等地专业农业保险公司试点申请到浙江、江苏、福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开展得红红火火、生机勃勃;从安徽进城务工人员回乡后积极购买保险到湖北、浙江失地农民靠保险解决养老后顾之忧,保险业服务“三农”的身影处处可见。在积极为我国农业产业发展保驾护航、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出谋划策、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等方面,保险业正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敏锐的市场嗅觉,在更广泛的领域、更深的层次以更加多元的方式向前迈进并积极地探索着。
“三农”问题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大问题,也是我国历届政府关心和重视的重要问题。近些年,保险业在积极服务“三农”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在开拓服务领域、扩大服务层面、探索新的服务方式上积累着经验。而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可以有效服务“三农”的保险体系一直是保险业追求的目标。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支持和保护。农业保险是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农业保险,有利于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在如何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方面进行了艰辛探索,我国农业保险也走过了一条曲折的发展道路。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不久,1982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始经营农业保险。1986年,新疆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即现在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成立,主要经营农业保险。上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期,我国农业保险曾经得到了较快发展,在保障农业生产和促进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2年来,农业保险累计赔付73.9亿元。同时,对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和组织形式进行了大胆探索,向农村和农民宣传了保险知识,也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是,由于经营风险高、管理难度大、政策支持不充分,农业保险业务亏损严重。2003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4.6亿元,仅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5%。
农业保险以及保险服务于农民和农村是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息息相关的。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90%以上的农民欢迎农业保险提供的服务。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农业保险目前在我国发展得并不理想。如何在正视现实的基础上,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之路,为我国农业、农民、农村提供合适而全面的保险服务,成为保险业近年来关心和重点研究的问题。保险业以自身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行业发展意识倾注于服务“三农”的事业,而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完善保险体系的建立、农民保险意识的增强、经济基础的逐渐厚实,则是我国保险业在服务“三农”事业中能否发挥积极作用的关键因素。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京生认为,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实践表明,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按照纯商业化模式运作,政府必须通过农业产业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等补贴手段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因此,总结我国农业保险发展20多年的经验教训,为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分散农业风险,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维护好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国家应尽快建立政策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制度。
目前,保险业界已就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原则和框架形成了共识。一是现阶段我国开展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照搬外国的任何一种现成模式,不可能完全依赖国家财政补贴,不可能走单一主体经营的道路。二是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应实行多元化的组织形式。三是农业保险业务应区分为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可获得相应的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商业性业务可由保险经营主体按照商业化原则经营,享受中央税收和地方财政优惠政策。四是开展农业保险应以地方政府为依托,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形成中央、地方两级合力。五是应在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下,积极探索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六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应先试点,再逐步推广。在试点的基础上摸索保费补贴测算方法、标准及实施办法,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种植和养殖业目录,研究建立农业再保险运作机制。
针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郭左践认为,在我国建立科学、有效、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不会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项系统工程。建立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适合中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农村产业结构、农业风险特点、农民保险需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和总结经验,逐步形成、发展、完善。而上海安信、吉林安华的批设筹建,正是这种探索所迈出的积极一步。
郭左践介绍,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的目的就是提高农民灾后恢复生产和生活自救水平,在政府救助(基本保障)之上提供补充保障;农业保险与政府救助的关系应是补充而不是替代。现阶段农业保险的保障原则是,区分农业自然风险和经营风险,农业保险以自然灾害损失补偿为主,经营风险如因农产品供求关系和市场价格变化、汇率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等,则通过其他政策手段解决;区分农业可保风险和不可保风险,农业保险主要承保可保风险,对不可保风险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而农业保险经营原则应遵循市场规律,立足于市场化经营,辅以国家政策扶持(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监管政策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不能完全依靠国家财政补贴和减免税扶持。
针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郭左践认为,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道路。我国应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形式应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取决于地方财力)、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立足于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高素质人才)等。
据了解,保监会在去年农业保险发展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突破的基础上,今年将主要致力于在实践层面推进多层次、多主体、多模式的农业保险试点。下一步保监会将积极研究在黑龙江垦区引进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模式,在新疆、内蒙古开展奶牛等养殖业保险试点,在江苏、安徽、四川等地实行政策性业务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试点。同时,保监会还将会同财政部、农业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小组,依托试点载体,研究探索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
除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发展,为农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外,保险业服务“三农”主要还体现在为农民的养老、医疗等解决后顾之忧方面。
据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陈文辉介绍,保险业在许多地区开展的为农民提供医疗、养老保险和失地农民保险服务试点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险业在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应对风险带来的损害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在为农民提供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服务方面,商业保险因其具备的专业化、制度化优势,为在农村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供了可行的选择。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将会在应对意外、疾病、死亡等风险方面发挥巨大的经济补偿作用,有效地防止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保障农民的生活质量。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服务则可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将失地农民获得的经济补偿转化为为他们提供养老保险服务,一方面失地农民因失地获得的补偿会有一个专业化机构为农民进行长期的保值增值运作,解决了农民的养老问题;另一方面,农民不会因使用不当而致使失地补偿用完之后既失去土地又失去经济来源,从而导致社会问题的积聚。
保险业服务“三农”大有可为。但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保险业在服务“三农”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利因素。而只有在各方面逐步成熟,环境逐步改善的基础上,我国保险业在为“三农”提供积极有效服务的道路上才会越走越顺,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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